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6]255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19【实施日期】2016.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5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严格按照“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基本原则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2020年实现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
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计划生育家庭、单亲家庭、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及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当地低保标准10%-30%的比例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开展精准帮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2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52bb03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f0.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2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认定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深入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是住房保障、医疗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以及临时救助制度向低保对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延伸的前提和基础,是筑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需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深入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二、基本要求和总体目标(一)基本要求。
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配合,资源整合;明确政策,规范管理。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在全省形成标准合理、程序严格、管理规范、责任落实、运行顺畅、认定准确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格局;夯实住房保障、医疗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的基础;推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关政策进一步惠及城市低收入家庭。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6日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市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告示牌、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成效等情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黔府办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省人民政府决定近期对全省农村低保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核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的内容(一)对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和820元以下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主要是因灾返贫、因灾致贫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新增贫困人口。
(二)对已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年度审核,准确掌握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二、核查的方式各地要在近年多次开展农村特困群众和农村低保核查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村级自查,乡级排查,县级复查,地级督查相结合的方法,以县乡排查、复查为主,认真组织实施好这次核查工作。
对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和820元以下的农村困难群众家庭,要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核清其家庭收入基本情况;对已保障对象的年度审核,要入户查看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核查其家庭收入变动情况。
村级自查要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
乡(镇)排查要进村入户,逐村逐户进行拉网式排查,要做到不漏村、不漏组、不漏户、不漏人。
县级复查要做到不漏乡(镇)、不漏村。
地级核查要做到不漏县。
对反映农村低保“应保未保”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核查。
省政府将组派农村低保督促检查组,赴各地检查指导工作,各级都要加强对核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黔府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贵州”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统筹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全省进一步加大了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全面建立实施了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并在部分地方开展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是我省农村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任务十分艰巨,农村困难群众救助仍然存在政策不规范、投入不足、救助面窄、救助水平低等问题,全省仍有相当数量的农村贫困人口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基本原则。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城市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省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城市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第一条省民政厅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一)起草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省城市低保年度资金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城市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四)制定全省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指导并组织各地开展政策法规及计算机软件培训工作。
(五)负责全省城市低保统计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与省级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第二条市(州、地)民政局低保机构主要职责:(一)起草全市(州、地)城市低保有关文件,制定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市(州、地)城市低保工作年度资金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城市低保工作。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继续按区域划档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2018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908元/年,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98元/月。
2.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98元/月,平均增幅6.6%。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贵阳市各区、贵安新区;第二档,贵阳市三县一市、六盘水市各县(市、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三档,其余县。2018年各档次保障标准和提标增幅分别为:第一档673元/月,增幅5%;第二档636元/月,增幅6%;第三档570元/月,增幅7%。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县乡抽查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各地要将低保年度核查作为低保集中整治和民生监督指出问题整改的“回头看”,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用足用好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7〕29号),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二是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各地要贯彻落实民发〔2017〕152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城市低保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三是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各地要贯彻落实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四是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各地要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要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要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急难对象。
梁连小、黎平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连小、黎平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黔行终11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柏龙金孟婷陈显杰【审理法官】柏龙金孟婷陈显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连小;黎平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梁连小黎平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梁连小【当事人-公司】黎平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梁连小【被告】黎平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黎平县肇兴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信访意见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即黎平县政府4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黎平县肇兴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信访意见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即黎平县政府4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的规定,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
贵州省农村低保操作规程完整
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二)属地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与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四)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三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责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低保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低保资金,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从事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服务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经办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村低保工作专责协管人员。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必要的农村低保工作经费。
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县、乡、村三级规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需要,按照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总量的%安排工作经费。
市(州、地)和省级分别按照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总量的‰和‰安排工作经费。
加快低保信息系统建设步伐,革新技术手段,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低保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农村低保资金由省(含中央财政补助)、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筹集。
各级民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6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6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2007年7月1日全省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农村常年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农村低保制度对于切实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农村低保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规章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确保实现应保尽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今年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不作具体划定,只明确省对地、县的年人均补助水平。
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自行确定和调整,报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后公布执行。
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应保尽保。
二、切实加大投入,完善农村低保资金筹集机制从2008年7月1日起,全省农村低保年人均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460元,由省(含中央补助,下同)、市(州、地)、县(市、区)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根据农村低保全面核查情况和农村贫困人口监测统计的有关数据,在去年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省级财政补助人口基数,确保应保尽保。
各分县数据由省民政厅、省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按有关规定测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10〕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章)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三)与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三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低保资金,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低保有关工作;(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从事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服务管理工作;(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低保经办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村低保工作专责协管人员;(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革新技术手段,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第四条农村低保资金由省(含中央财政补助)、市(州、地)、县(市、区)三级按规定的比例筹集。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保障年度的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财政部门在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资金提前划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理论素质与工作技能;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低保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农村低保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须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制定和调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委、扶贫、统计、价格等部门,按照本规程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及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指数等因素,在认真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测算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由可以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统一制定和调整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保障待遇申请条件第九条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第十条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一)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四)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五)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六)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第四章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第十二条确定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应按以下程序操作:(一)申请受理。
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村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
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1.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干部参加。
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名。
(三)民主评困。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拟上报的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家庭及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
(四)一榜公示。
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本村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
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注明理由。
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
(五)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审查。
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各村部分申请人家庭,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复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
(六)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乡镇农村低保审核小组应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和其它相关组织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七)二榜公示。
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群众有异议的,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评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过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门领导、农村低保工作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九)三榜公示。
委托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十)待遇批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核准保障待遇。
委托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代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农村低保金存折。
不予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村低保按季度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季度集中评议和审核审批一次。
保障对象从批准的下一季度起按季或按月领取农村低保金。
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提供临时救助。
第五章家庭收入核实与“民主评困”第十四条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年所有纯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依据申请人申报,按《贵州省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和入户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民主评困是指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初步确定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和保障待遇。
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及组长,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
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
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
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年度核查时80%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民主评困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
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民主评困”前,应按要求对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的产生程序、人员情况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查,并对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培训。
第十七条民主评困应做到准备工作充分、过程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正。
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村农村低保专责协管人员介绍全村申请农村低保情况、申请人申报的家庭基本情况和调查核实后的初步处理意见;(二)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保障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评议;(三)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四)现场唱票、计票后,主持人宣布“民主评困”结果;(五)参加评议的乡镇干部或评议监督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六)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民主评议会议内容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