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与法治秩序碰撞、融合与重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融合探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融合探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的融合是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与发展的重要课题。
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治的深厚历史根基,而当代法治代表了现代社会的理念和要求。
如何将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相融合,既需要保留和发扬传统文化的独特价值,也需要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和发展趋势,此为我们需要深入探析的问题。
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与当代法治的理念相契合。
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家庭、乡邻、社区、社团等自主自治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
这与当代法治强调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自由和公正的原则是一致的。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诸如“公平正义”、“和谐和睦”、“无私奉献”等价值观念也是当代法治所追求和推崇的。
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可以为当代法治提供重要的思想资源和精神支撑。
传统法律文化的制度与当代法治的体制有相通之处。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兼具礼制和法律的社会,其中礼制是通过传统习俗、道德规范和家族纲常等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法律则是通过诸如刑律、城市法、天文法等书面法规来规范社会秩序。
这与当代法治的由宪法与法律等书面法律规定和实施的体制相似。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诸如“法者利害之器,而官者法之仆”、“善恶有报”等法治观念也与当代法治中的法制观念相契合。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论理原则与当代法治中的审判原则有相通之处。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观念和审判原则注重的是“公正”、“公平”和“公道”,这与当代法治中的审判原则中的公正、公平和公道是一致的。
中国传统知名的法律案例《管子日下》中的“刺股理冤”就是讲述了一个人被冤枉之后刺股自问的故事,体现了检验冤假错案的理念,与当代法治中的庭审公正、证据保护等原则相联系。
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的融合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推进。
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我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的宝贵财富和历史积淀,在推进现代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更好地发挥作用。
这需要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观念的解读和理解,注重法学教育中的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和研究等途径来实现。
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

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我们对于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也不断深化。
传统法律文化是指我国传统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习惯等方面的文化。
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把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结合,以推动法治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下面就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作简要阐述。
一、发挥基础作用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现行法律的重要基础。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对于近代的法律制度构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需要进一步挖掘、研究和归纳传统法律文化,以向外界展示我们的法治成果,并为我们今后的法律制度改革与建设奠定基础。
二、融合创新思想在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结合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通过创新思想的融合,来找到两者之间的妥协点。
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在历史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代法治建设中,还需要融入新的思想观念,这样才能适应新时期的法律要求。
三、加强法制法规建设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一种刻板的、僵化的文化,它是一个不断更新、不断发展的文化体系。
在现代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加强法制法规建设,使传统法律文化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发展。
同时,我们还需要把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精神相结合,形成一个有系统性、有连续性,有适应性的法律体系。
四、提高法律意识当我们逐渐领会到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联关系之后,我们就能够对传统文化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并向更加精准、更加专业化的法律理念和法治实践过渡。
同时,我们也需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吸收更多的民间智慧,并融入到现代法治体系中。
总之,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不仅需要我们认真挖掘、研究和传承,同时也需要我们融合新思想、加强法规建设、提升法律意识,才能最终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良性互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融合探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融合探析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其传统法律文化也具有独特的魅力。
在当代社会,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如何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相融合,成为了当前中国法律界和学术界探讨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当代法治的内涵出发,分析二者之间的融合关系,并提出对于推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融合的一些建议。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在古代,儒家思想主张“礼治”,即通过礼仪、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
儒家学说中的“仁者爱人,仁政爱物”,倡导仁政理念,提倡以仁爱之心治理国家、平抚百姓。
这一理念在中国古代法律实践中有着深远的影响,反映在君臣、父子、夫妇、长幼等各种社会关系中。
传统中国法律体系也体现了以德治国的思想,注重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强调仁恕、宽严相济的刑名观念,以及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规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体现在各种法律文献和法律制度中。
春秋时期《春秋》、《礼记》等文献对中国古代的礼法匡正和社会秩序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大学》、《中庸》等儒家经典中所强调的“治国有体,安邦有本”,更是对中国传统法治理念的深刻阐述。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例如“文法并用”、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等。
二、当代法治的内涵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当代法治理念不断成熟和完善。
当代法治理念主张以法律为基础、以法治为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
在当代社会中,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制度,更是一种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一种社会文化的体现。
当代法治的内涵主要包括法治理念、宪政原则、法律体系、司法体系、行政管理体系等。
在法治理念方面,主张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宪政原则方面,主张宪法至上、依法执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体系方面,主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
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思考

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思考作者:李娜来源:《速读·下旬》2020年第07期◆摘要:德治与法治、情理与法理是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容,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对此,现代法治建设,需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响应依法治国的号召,依托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新,以构建起文明的法制社会。
◆关键词:優秀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思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历史的积淀,为我国人民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诸如唐律等古代法典,前后被日本、朝鲜等国所改造应用,而之中涉及到的伦理观念,也对当时的国民群众的思维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长期的法律文化实践表明: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不应当只借鉴西方文化,也需要挖掘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势及可取之处,并将之融入到当代法治社会建设之中。
一、融入的价值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的文明积累,为民族的壮大带来了强大的精神力量。
其中所表达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崇德向善等理念对人民的行为规范起到了思想上的约束作用,在维系社会文明发展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为统治阶级治国方阵的确立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一)特定性的驱使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可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法治社会的构建必然要基于具体实况,符合自身发展整体战略,当然也需要依赖于文化的土壤。
在长达千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中华民族灿烂的文明享誉世界。
不同于某些西方国家过分的奉行及推导形式、程序正义,我国则更加注重道德与情理的渗透,力求社会达到一种相对的公平与正义。
总的来说,构建法治社会,需要通过切实可行的手段来实现,走出一条特色之路,不应当排斥传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可以有选择性的借鉴外来优秀理论,以保障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传承性的体现努力践行法治现代化、促进法治建设的效力发挥,首先需要正视本国的历史,深层次探析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力量来源。
虽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带来了强烈的冲击,传统法律所倡导的原则及理念,所推行的法律体系及制度已近乎瓦解,但不得不承认其中的某些精髓至今影响仍在,诸如尊老、爱幼、止争等思想观念,同样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找到踪迹,影响深远。
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

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正义和公平的价值观念也在不断得到彰显。
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扬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使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结合,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其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探索。
本文将探讨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力求为推动法治建设提供一些借鉴和思路。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积淀下来的宝贵财富,包含了丰富的法治理念和价值观念。
其核心精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传统思想的法治理念中国古代孔子、墨子、法家等思想家们就普遍关注社会秩序和规范,提出了各自的法治理念。
孔子提倡“仁政”、“德治”,主张用仁爱的实际行动去治理社会;墨子提倡“兼爱”、“兼利”,主张以公正平等的原则去建设社会秩序;法家则注重法律的约束和惩罚,提倡以法律为主要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
这些传统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儒家礼法传统中华传统文化中,儒家礼法传统对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儒家重视礼法,主张以礼制度和法律规范来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儒家文化中的“仁爱”、“礼义”观念对现代法治理念的借鉴意义十分深远。
3. 经典法律著作中国古代也有着一系列著名的法律著作,如《大戴礼记》、《尚书》、《礼记》等,这些著作反映了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对后世法律文化的渗透和影响至今仍不可忽视。
二、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们如何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对接,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下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
1. 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传承与弘扬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其深厚的价值观念和法治理念对当代社会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弘扬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让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焕发出新的光彩。
论我国法律秩序的法律文化匹配

论我国法律秩序的法律文化匹配
郭剑平
【期刊名称】《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传统法律秩序与现代法律秩序有其不同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的法律文化匹配.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表层结构的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是深层结构的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的实现正面临着巨大的阻力.在法治的框架下,作为公民社会一个重要主体的社团组织的培育与发展有利于我国现代法律秩序所诉求的深层结构法律文化的获致.
【总页数】4页(P109-112)
【作者】郭剑平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O
【相关文献】
1.法律文化与法治秩序:碰撞、融合与重构 [J],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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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融合探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融合探析引言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传统文化,其中包括了独特的法律文化。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的法治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的融合,探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和互动,以及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1. 尊崇德法合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德法合一,即将德治和法治相结合。
在传统中国社会,德治被视为更为重要的管理和调整社会秩序的手段,强调个人品德和道德规范的自觉遵守。
而法治则是后来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套法律规范和制度,用于约束和管理社会行为。
2. 重视社会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社会和谐,强调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不只是简单的规定和制度,而更多地关注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平衡和和谐。
3. 尊重家族和社会关系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家族和社会关系被视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法律规范也往往体现了这一特点。
家族关系和信用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二、当代法治建设的特点1. 科学化与规范化当代法治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注重科学化和规范化,即通过严谨的法律制定和执行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当前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即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3. 国家法治化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以国家法治化为核心,即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机制,加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普及,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1. 取长补短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的融合可以取长补短,吸收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和精华,同时也发挥当代法治的优势和特点。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德治和社会和谐,可以为当代法治提供价值观念和道德支撑,而当代法治则通过严格的法律规范和程序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2. 尊重传统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的融合也要尊重传统文化的独特性,避免简单的超越和排斥。
文化与法律的融合与创新

文化与法律的融合与创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文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
文化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具有思想观念、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内在内涵。
而法律则是一种规范社会行为的制度,各个国家和文化有着不同的法律体系。
因此,文化和法律之间的融合和创新成为了当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一方面,文化对法律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不同的文化背景会对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以及道德观念产生影响。
这些文化因素反过来又会影响到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以中国为例,中国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律的影响。
比如,“孝道”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重要地位,而中国的法律也践行着“尊老爱幼”的原则。
这种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使得法律更加贴近人民的生活,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广泛被认为是一个成功的文化与法律融合的例子。
另一方面,法律也在不断地推动文化的发展和创新。
法律作为一种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可以通过立法来保护和促进文化的发展。
以知识产权法为例,知识产权法的出现保护了创作者的权益,使得文化创意产业得以繁荣发展。
这个领域涉及到了文化领域的版权、商标、专利等法律规范,使得文化产业得到了法律保护,从而推动了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然而,文化与法律的融合与创新并非没有挑战。
不同文化的碰撞和冲突可能会使得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变得复杂。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的文化价值观念可能存在差异,这给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带来了困难。
同时,法律的创新也需要充分考虑文化背景,否则可能会引发文化冲突和社会不稳定。
因此,在文化与法律的融合与创新中,需要政府和法律机构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注重文化的多样性和包容性,以避免文化冲突的发生。
此外,科技的快速发展也对文化与法律的融合与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
互联网的普及和全球数字化的趋势,使得文化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对于法律来说,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保护文化产业的权益,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比如,以音乐、电影、图书等为代表的文化产业,在数字化的背景下,面临着盗版、侵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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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与法治秩序碰撞、融合与重构摘要:法律体系承载并折射出与之相符的法律文化和社会价值,因此,对法律现象与法律文化的关系进行认知是研究法律价值与法治秩序的一种进路。
这种认知能在虚实之间展开对法律本身的审视与反思,并展示出法律文化与法治秩序的碰撞、融合与重构。
中国法律文化中蕴含“天道”“情理”等伦理观念,而西方法律文化受宗教传统影响,其中包含法律与生命、伦理、宗教之关系的追问。
中西方法律文化在伦理与宗教之维上的分野以及二者在证成法律的正当性上的殊途同归,为研究法律文化对法治秩序建构的意义提供了一个良好视角。
中国的法治秩序建构既要关注西方法律文化的根源问题,又要关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内核;要立足中国国情,建设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律;法律文化;法治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5-0062-06法律在当代生活中不可或缺已成为公认的事实。
但对于孤独的个体而言,“我”是否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就不得而知了,何况“法律是什么”还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法律似乎只有关乎个体生存才能证实其真切存在,这也就意味着法学研究必须超越冰冷的条文而体察温存的法理。
①人们体察温存法理的场域,就是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文化。
在这一场域中,法律与生死、伦理、救赎之间的关系得以完整地展示,由此可以发现,中西方不同的法律文化所对应的乃是伦理与宗教的分野,二者在型构人们生活的意义上殊途同归。
本文探讨西学东渐背景下西方法理学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探索新时期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
一、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透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等儒家思想在具体的法律文化中体现为“天道”和“人道”的观念。
“天道”是自然、神明、道德以及和谐、仁政等诸多观念的集合体,“人道”则体现为“应天、顺天、法天”,合乎“人道”的法律同时符合“天道”。
由于仁政等观念体现了道德层面的要求,所以法律条文乃至法律体系符合道德观念和道德体系,正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体现。
②质言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伦理化”了的法律文化③。
在这种法律文化的熏陶下,人们仅依据社会价值观进行内心确认,认为如果有人做了坏事,则其即使未受到法律制裁,也会被众人唾弃,会遭受上天给予的诸如一命偿一命、父债子还等报应。
④这种道德审判经常出现在古往今来的社会生活中,并一度成为文学(影视)作品⑤的主题。
坏人的下场可以说是道德审判的结果,或者说是未经审判的强制执行。
这种神明(广义道德)的社会约束力显示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
这种特色在古代法律文本中可以得到验证。
如《唐律疏义》中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之语,德礼―政教―刑罚的逻辑顺序揭示出在古代中国,道德是刑罚的根本依据。
法律在传统社会的实施中呈现出一种“广场化”的色彩,表现为某种泛伦理的司法过程。
司法者在日常生活中,在田间地头,通过现身说法和道德说教,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来阐述是是非非,使当事人明白利弊,从而不仅实施法律,也维护了道德秩序,彰显了法律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⑥自董仲舒鼓唱“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伊始,中国传统法律就深受儒家思想的浸润与控制。
汉朝“以礼入法”并推行春秋决狱制,使“礼”成了重要的法制指导思想。
直至清末变法,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伦理化”法律制度结构才开始松动。
但即便如此,伦理也并未彻底退出中国法律思想的舞台,礼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之深注定了其与中国法律的分离是一个漫长、艰难甚或无法实现的过程。
⑦法律伦理化突出表现在帝王施政中。
《资治通鉴》开篇就言“天子之职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
天子的职责是“礼”,那么“礼”到底是什么?有论者认为“礼”是“张扬和保护等级制度、特权制度的应有尽有的综合性社会行为规范,刑法和刑罚是它的强大后盾”,天子利用“礼”所达到的礼治是“在刑法和刑罚的强制力量维护下的人们备礼品、送礼物、行礼仪、懂礼节、讲礼貌、尚礼让、守礼法、遵礼制、崇礼学的生活状态”。
⑧简言之,“礼”是一种道德意识形态化的治国思想。
帝王通过礼制划定不同的社会等级,封建伦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天下之人得自守其位而永不逾越。
如此,帝王便处于世俗社会的顶层,享有至上特权;同时,帝王以天之名管理位于其下的各级人等,让他们各守其位。
维持着这种伦理秩序,社会也就处在一种动静相间的平衡之中。
古人在产生了难以自我解决的冤情时,就会求助于上天这个全能且正义的力量。
帝王既然是身处礼制顶层的天之代表,“告御状”自然而然就成了人们蒙受不公正待遇时的最后一根且最有力的稻草,这就是传统社会中最高层次的国家救济渠道。
有论者曾经概括古代“告御状”的陈情特色:历代都把“告御状”规定为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但一般禁止直接向中央衙门“告御状”,而是要求逐级陈情;一般要经过一定的接待官员或衙门的审查甄别程序后,由官员向皇帝陈诉或递交状子;一般情况下皇帝并不亲自坐堂问理或书面审理,而是由受理机关的臣僚们先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交皇帝斟酌决定。
这一套制度从夏朝沿袭到晚清,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青天”和“天道”的终极理念。
⑨通过这套制度建立的国家统治秩序中,君为臣纲,国法为帝王所用;国法之下是家法,父为子纲,家法为家长所用。
古代族长与家长在一族一家内享有很高的地位,甚至可以代国家行使惩罚犯罪之权。
“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
”⑩在中国古代社会,这种父权家长制所体现的“三纲五常”思想对人们影响很深,具有强大的道德震撼力和法律刚性约束力。
按照苏力的说法,儒家的“三纲五常”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教化,其“不仅仅是一种‘文化’,而是传统中国的政治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更是‘为万世开太平’的必须”。
因此可以说,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伦理性的,其核心是主张法律的正当性在于符合道德,最终也就是符合纲常;君权和父权共同支撑起传统法律制度,并使其顺利运作。
伦理化色彩浓厚的中国古代法律以刑法为主,这也就意味着强制性与专制色彩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基调;至于刑法以外的法律关系,如有关家族内部事务、地方日常事务以及民商事活动等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则交由道德去完成。
这些都与西方法律文化形成了鲜明对比。
二、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表达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
从早期(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宗教与法律混合,到宗教与法律分离(罗马帝国时期),再到宗教凌驾于法律之上(教会法时期),直至宗教改革,“政教分离原则在绝大多数欧洲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得以确立。
这一措施永远结束了教会和教会法曾经在11―13世纪时期作为国中之国、法上之法的‘光荣’历史”,“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等结束了宗教裁判所的罪恶和教会法的‘光荣’历史,但这并不意味着也终止了基督教及其教会法对西方法的继续影响”。
在现代西方国家,人们不再将宗教与法律相提并论,但法律文本中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仍多与宗教教义相一致,如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等“摩西十诫”里的诫命同时为法所认可。
宗教与法律的交融在西方古已有之。
“苏格拉底之死”既可以说是宗教意义上的救赎,也可以说是对法律至上(正义)的坚守。
自然法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都将宗教与法的起源相提并论。
如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人认为:“自然法”是人的“自然理性”(真、善、美等人的灵性、智慧本能或良知)的体现,它是上帝赐给人类的判断真伪、善恶、美丑、是非的标准,“人定法”必须符合“自然法”,人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或源泉。
以奥古斯丁、阿奎那等为代表的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派特别强调,真正的法律即自然法就是神的意志、神的智慧,人定法不过是人们把自己所理解的神意书面化、规范化而已,服从神意即服从自然法是人的义务。
在西方,宗教作为自然法的起源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形塑作用是无可非议的。
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虽已与宗教分离,但其法文化中所蕴含的宗教气息是无法剥离的。
当代西方的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中依然透漏出浓厚的宗教气息,西方国家的许多司法制度和程序设计中也体现着宗教传统。
西方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证人宣誓制度,是研究现代西方司法制度中包含宗教传统的较好视角。
在西方国家,证人宣誓制度具有悠久历史。
该制度源于西方中世纪的教会法传统。
教会法的诉讼程序要求一切证据都必须基于宣誓而提出,在教会法庭的审判中,证人宣誓表示不作伪证后,法官才根据案情疑点向其提问。
受此影响,现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将宣誓作为保障证人证言真实性的程序性制度。
如英国制定了专门的《宣誓法》,对宣誓的形式、执行、誓词、主体等作了详细规定,美国、加拿大等国的证据法对宣誓作了详细规定,德国、法国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证人宣誓的内容。
宣誓制度下的具体誓词也明显体现着西方宗教传统。
如在英国,证人宣誓的誓词是:我向全能的上帝(或者证人所信宗教的神明)发誓(被调取证言者可以说“允诺”),我将提供的证言是真情,全部是真情,只是真情。
按照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6条的规定,在作附宗教起誓的宣誓时,法官对证人念誓词道“你在全能全知的上帝前发誓,你尽其所知,所述之言纯属实言并且无任何隐瞒”,然后证人回应道“我发誓,上帝保佑我”;在作无宗教起誓的宣誓时,法官对证人念誓词道“你发誓,你尽其所知,所述之言纯属实言并且无任何隐瞒”,然后证人回应道“我发誓”。
可见,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宣誓制度深受宗教传统的影响,法官在接受证人宣誓的时候,已不再是单纯的司法人员,而是演化为“上帝”,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这样的司法戏剧化的场景增强了宗教对证人的震慑力。
上述关于西方国家证人宣誓制度的历史考察和现实分析,都显示了在西方社会,人们认为程序正义在逻辑上能以最小的成本(社会成本、经济成本抑或生命成本)实现实质正义。
这种认识容易导致极端情况发生,即人们在处理个案时,往往只关注某项制度能否滴水不漏地保证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然后将事实代入法律进行个案处理,而越来越少地思考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
这容易导致法律制度在人伦关怀方面有所缺失。
以程序正义为基点的法律制度果真正确吗?现代法律从古典自然法演变而来,其在基本原则上并未改变,只是使人们受约束的力量从心理性力量转移到了外在的国家强制力,从而,人的犯罪行为或许违背了他的信仰,但他受到刑事处罚的原因却是违背了法律。
西方基督教主张“不可杀人”,但若不以死刑来完成对杀人罪的惩戒,便难以彰显人的生命的神圣并构成对意欲杀人者的威慑。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它经常要面对生活中的偶然事件。
司法制度惩罚随机且偶然的“恶”是合法的,但在基督教教义看来则不一定是正当的,因为这类“恶”是人的自然性情因素使然,而性情方面的缺陷是每一个人都可能遇到的。
那么,什么可以决定惩罚的正当性呢?三、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碰撞与殊途同归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有五种需求,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和归属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这些需求按层次逐级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