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反向保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理,作为一种金融工具,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融资方式。
保理业务的核心在于将卖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以获取流动资金,降低风险。
而反向保理,作为保理业务的一种特殊形式,近年来在我国逐渐兴起。
本文旨在探讨反向保理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反向保理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反向保理,又称买方保理,是指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并负责催收账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反向保理中,卖方通常是出口商,买方为进口商。
2. 特点(1)风险转移:反向保理将买方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保理商,降低了卖方的风险。
(2)资金周转:卖方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提前收回资金,加快资金周转。
(3)融资成本:反向保理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有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4)操作简便:反向保理操作流程简单,便于企业快速办理。
三、我国反向保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一方支付价款后,另一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另一方应当向第三人支付价款。
”这一规定为反向保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提供担保,另一方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方式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这一规定为反向保理中的反担保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规定限制了反向保理中票据的转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期货、信托等非银行业务。
”这一规定限制了商业银行从事反向保理业务。
四、我国反向保理的发展现状及问题1. 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反向保理业务发展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实施细则模版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保证其顺利开展,提高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水平,保障各方权益,制定本细则。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是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向进出口企业或国内贸易企业提供保理服务,解决其在贸易过程中所面临的融资、信用和风险保障等问题,从而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的贸易融资工具。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分三种类型:一般保理、先票后货保理和债权保理。
第三条银行与国内贸易企业签订《保理业务协议》,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银行国内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协议是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主体文件,其约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四条银行作为保理商,与国内贸易企业保理客户签订《保理业务协议》。
协议应明确客户的银行账户、贸易合同等关键信息。
同时,银行应在业务开展前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第五条银行为保理客户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时,应根据客户的资信等级和信用背景,制定相应的融资方案。
同时,银行应建立客户的融资额度,并根据规定调整。
第六条银行为保理客户提供应收账款保险服务时,应安排专业保险公司对收到保险的应收账款保险单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可靠。
第七条银行在进行保理业务时,应加强对客户的监管,对客户的经营管理、信用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
第八条银行开展保理业务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
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此类风险。
银行要求客户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且尽早核实客户信息,防止欺诈。
同时,银行应保证客户披露的信息不得泄露。
银行要求客户对无货、无权益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纠正,及时调整相关的财务数据。
第九条银行进行保理业务时,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各方的权益受到保护。
同时,银行对保理业务的相关费用应充分明示,合理收取。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第三章业务种类与服务第四章保理条件第五章额度管理第六章业务申报与审批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第八章保理预付款支用第九章应收账款回收第十章争议及处理第十一章应收账款回购第十二章费用第十三章保理合同的解除第十四章岗位设置与专业化管理第十五章附则附录:国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贸易的境客户提供的保理业务。
除本办法规定的方式之外,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国保理业务无需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围开展国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第四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一)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在本办法中是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卖方对买方(债务人)的该债权下的全部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二)公开保理,是指卖方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预先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先通知买方,但卖方向银行提交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且银行有权随时向买方发出该通知的保理业务。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定义及分类 (4)第三章客户及产品政策 (7)第四章部门职责 (13)第五章业务受理 (15)第六章保理业务审查、审批 (16)第七章保理业务的实施 (17)第八章应收账款的结算和融资清偿 (21)第九章特定情况处理 (23)第十章贷后管理 (24)第十一章附则 (28)附件: (28)附件1.《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申请书》 (30)附件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31)附件3.《应收账款转让审核表》 (32)附件4.《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33)附件5.《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52)附件6.《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合同》 (65)附件7.《委托收款及账户质押合同》 (68)附件8.《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核准书》 (70)附件9.《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放款审核表》 (64)附件10.《监管账户转款通知书》 (74)附件11.《国内保理争议通知单》 (75)附件12.《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 (76)附件13.《国内保理(应收账款)台账》 (78)附件14.《争议情况调查表》 (79)附件15.《应收账款提示付款通知书》 (80)附件16.《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函》 (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国际保理通用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国内惯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开展而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二、业务范围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是指银行为保理客户(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服务,承担信用风险,改善交易双方融资和资金周转状况的业务,包括进口保理和出口保理两种业务。
1. 进口保理银行为进口商提供保理服务,即承担向国外出口商支付货款、提供融资等业务。
2. 出口保理银行为出口商提供保理服务,即承担向国外进口商提供商品的确认、风险管理、融资等服务。
三、业务流程银行保理业务的流程包括客户申请、业务审批、合同签订、操作管理等环节:1. 客户申请客户需要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业务申请书、基础数据表、企业资质证明等。
2. 业务审批银行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企业信用状况、交易合同的可行性、资金流向等,审核通过后决定是否给予融资支持。
3. 合同签订银行和客户签订保理合同,确定具体业务的交易方式、利率、期限等业务条件。
4. 操作管理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协助客户与交易对象开展具体交易,管理资金流向和收付款项,承担信用风险等工作。
四、业务风险银行保理业务存在以下风险:1. 信用风险由于客户违约等原因,导致银行无法收回融资款项的风险。
2. 操作风险由于银行内部操作失误或第三方咨询服务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业务处理出现差错或失误的风险。
3.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变化、汇率波动等原因,导致业务风险增加的风险。
4. 法律风险由于国内外法律法规变化、诉讼纠纷等原因,导致业务风险增加的风险。
五、风险管理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业务类型和风险等级分别进行监测、评估和管理。
1. 信用风险管理银行应制定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并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不同信用等级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2. 操作风险管理银行应制定内部管理流程和标准化操作规程,加强业务人员培训和考核,防范操作风险。
3. 市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开展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与卖方签署合同,卖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银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含应收租赁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卖方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方偿付的债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明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暗保理业务)。
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应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我行,或由我行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并由我行直接扣收。
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我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后由我行扣收。
第六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保留对卖方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回购型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卖断型保理业务)。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保理业务发展,规范保理业务操作,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等法律和行业规范,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如下:(一)卖方:即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在保理业务中,卖方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方。
(二)买方:即应收账款的义务人。
在保理业务中,买方是应收账款的付款方。
(三)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债权并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本办法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四)商务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
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书面、传真、电子等)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五)应收账款: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抵债物等权益)。
本办法中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其它经总行认定的债权。
(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我行单独或卖方、我行联合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七)付款期:指自应收账款形成之日起到商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之间的期限。
如商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期,可参考过往交易记录中的付款期和行业惯例进行确定。
(八)保理融资: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行为。
保理融资有预支价金和保理授信两种方式。
(九)融资宽限期:指在实际业务中,我行在应收账款的剩余付款期之外,为了保证保理融资不会意外逾期,给予卖方额外的融资期限。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保理业务发展,规范保理业务操作,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等法律和行业规范,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如下:(一)卖方:即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在保理业务中,卖方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方。
(二)买方:即应收账款的义务人。
在保理业务中,买方是应收账款的付款方。
(三)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债权并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本办法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四)商务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
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书面、传真、电子等)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五)应收账款: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抵债物等权益)。
本办法中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其它经总行认定的债权。
(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我行单独或卖方、我行联合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七)付款期:指自应收账款形成之日起到商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之间的期限。
如商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期,可参考过往交易记录中的付款期和行业惯例进行确定。
(八)保理融资: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行为。
保理融资有预支价金和保理授信两种方式。
(九)融资宽限期:指在实际业务中,我行在应收账款的剩余付款期之外,为了保证保理融资不会意外逾期,给予卖方额外的融资期限。
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版
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6 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国内卖方因向另一同在国内的买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章主要术语及解释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及解释如下:卖方: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买方: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清偿应收账款的责任人。
商务合同:指卖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
商务合同是叙做保理业务的凭据和基础。
应收账款:指卖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买方尚未清偿的债权。
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本办法单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保理额度:保理额度是我行依据卖方转让与我行、并经我行认可的应收账款而对卖方承担风险的最大限额。
该项风险既包括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也包括卖方在转让的应收账款项下融资到期无法清偿的风险。
该额度须在保理合同中确认。
买方额度:买方额度是我行依据该买方应付账款而对一个或多个卖方提供保理业务服务的最大限额。
我行与指向同一买方的所有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额度总和不得超过该买方额度。
该额度为控制额度,不须以签署合同的方式确认。
通知:指我行和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保理费:指我行因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及提供账户管理服务、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而向卖方收取的费用。
保理对价:指我行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对卖方应支付的价款。
保理对价在应收账款到期后支付,预支价金是保理对价的提前支付方式,也是一种保理融资方式。
保理融资:指在卖方向我行转让应收账款的行为确立的前提下,我行以预支价金或其他授信方式向卖方融通资金的行为。
预支价金:指卖方在转让给我行的应收账款到期之前,我行向卖方预先支付对价的款项。
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协议书
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协议书一、甲方与乙方的基本情况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二、业务内容1. 反向保理交易甲方是一家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拥有一定数目的应收账款,现就上述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委托乙方处理。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将采取反向保理方式,来向甲方提供融资服务。
2. 甲方的代偿责任甲方应承诺,如果其无法按期回收上述转让的应收账款,应承担与乙方所融资金额相等的代偿责任,并依据协议中约定提供抵押或担保。
3. 乙方的服务内容乙方作为一家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将根据上述反向保理交易发起的委托,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对甲方的应收账款进行信用评估;•将甲方的应收账款起草为担保证券,并在交易所上市发行;•接受发行的担保证券进行贴现;•向甲方支付融资款项。
4. 业务交易细节4.1 应收账款的评估乙方负责评估甲方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转让的应收款项具有可贴现性。
4.2 担保证券的发行在乙方确认上述应收账款的真实有效性后,将所有应收账款上的信用风险转移到乙方。
乙方将在交易所上市发行担保证券,由投资者购买。
4.3 贴现担保证券向投资者发行后,投资者可通过乙方进行贴现,在乙方得到现金后,乙方将立即向甲方发放融资款项。
4.4 还款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还款,并承担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
三、相关义务和责任1.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1.1 保证应收账款真实、有效甲方应自行保证其对应收账款的拥有权,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1.2 信息披露甲方应该提供提供与反向保理业务相关的所有信息,并免费协助乙方进行调查和督促催收,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开展,加强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反向保理业务,是指在国内贸易中买方资信水平较高的情况下,本行作为保理商直接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术语均适用《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主要术语解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单笔保理业务操作模式和保理池融资业务操作模式。
第六条国内反向保理业务依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若有超出本办法之外的个案,报总行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七条总行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是本行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内反向保理业务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外国内反向保理业务核心买方授信额度以及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的审批。
第九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参与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负责国内反向保理业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国内反向保理业务。
第三章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办理条件第十二条办理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提供服务或其它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的卖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签订商务合同合法主体资格的签约方;(二)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符合本行信贷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有较强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现金流情况良好;(四)三年内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无海关、税务等方面不良记录,信用良好;(五)近一年卖方的履约情况良好;(六)本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的买方应具备的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信息披露充分,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有良好的供应链管理能力;(三)资信良好,连续三年盈利,连续三年无不良银行信用纪录和商业信用(主要是履约付款)纪录;(四)销售量、资产规模、盈利情况和市场份额处于行业或区域前列,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五)原则上要求付款人(买方)为大型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地方龙头、纳税大户、世界500强等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六)如买方为事业单位的,一般限定为大型医疗、教育机构,以及其他具有较强支付能力和良好信用基础的事业单位;(七)如买方为政府机构的,必须具备良好的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和良好的信用状况,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八)买方拥有规范的供应链管理体系,能配合银行确认贸易背景真实性,并配合银行进行供应链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的封闭运作,愿意向本行推荐供应商并提供供应商信息;(九)买方同意向本行提供应付账款信息,并确保所提供应付账款信息真实准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并履行到期指定账户付款责任;(十)本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且非寄售、试用、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
赊销是指采取除现金、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方式之外的以非即时结清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三)购销合同中不得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四)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应有明确的到期日或可以明确推断出到期日,且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 年;(五)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为关联公司的,应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六)原则上要求买方与卖方客户有半年以上的商务合作且无拖欠货款记录;(七)本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以下应收账款一般不在办理国内反向保理业务范围之内:(一)作为企业变卖的一部分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二)所有权归属或金额不确定的应收账款;(三)卖方和买方之间存在法律纠纷的应收账款;(四)卖方与买方之间存在未偿付的已到期或逾期应收账款;(五)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六)对于以下应收账款经办行应审慎开展保理业务,如应收账款的产生存在较多不可控、不确定因素的;质量标准不统一或质量不稳定、不易量化,容易产生争议的应收账款以及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第四章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办理流程本行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的办理流程须经过保理申请和调查、额度审批、合同签订、应收账款转让与融资发放、应收账款及融资到期收回等环节。
第一节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申请和调查第十七条经办行受理核心买方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申请后初步审查买方,买方需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一)基础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明、公司章程、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有权机构的授权书或相关决议等;(二)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证);(三)本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经办行需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重点考察买方信用状况,包括:企业经营能力、管理水平、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偿还能力、付款意愿、供应链管理能力等情况。
第十九条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的主要信用风险在于买方到期付款能力,因此原则上作为卖方的借款人需提供以下基础资料供准入审查: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证)、销售合同等,对借款人只需进行准入无需进行信用评级和直接授信额度审批。
第二节额度审批及变更第二十条经办行在为客户办理国内反向保理业务时,只需为核心买方申请直接授信额度,该额度的申请参照《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执行,额度纳入买方在本行的统一授信管理,在额度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
第二十一条经办行在为核心买方客户申请国内反向保理额度时,应尽可能事先明确上游卖方供应商名单,如无法事先明确名单,也需在方案中明确开展反向保理的卖方基本条件及每家卖方最高可融资限额,该限额的确定主要根据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情况及应收账款金额确定。
为单一卖方核定的最高融资限额应不超过核心买方反向保理额度,为所有卖方核定的融资限额之和可以大于核心买方反向保理额度,但对所有卖方放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核心买方反向保理额度。
第二十二条若核心买方客户经营或财务上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本行按期回收应收账款的,本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核定的国内反向保理额度,并通知买卖双方。
第三节账户开设、合同签订、应收账款转让与放款第二十三条本行开展的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应尽可能要求卖方将其针对该买方的全部应收账款转让给本行,并向买方送达《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应收账款转让明细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确认:(一)卖方定期将其与买方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清单提供给本行,但需由买方有权签字人盖章或签字向本行予以确认;(二)买方以书面方式定期向本行出具应收账款清单;(三)买方与本行实现系统对接后,买方直接向本行传输应收账款数据;(四)买方向本行提供其信息系统的查询用户,由本行授权工作人员在买方信息系统中直接下载。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卖方在本行申请开办保理业务需要开设结算账户、保理专户以及贷款专户。
结算账户主要用于卖方融资利息扣划、应收账款回购、保理费用收取等资金划转;保理专户主要用于卖方应收账款回款以及到期融资还款等资金划转,原则上在保理存续期内该账户资金只进不出,如果卖方要求从保理专户进行划转资金需征得银行同意,保理专户性质可以是本行内部账户也可以是企业账户;贷款专户主要用于卖方保理融资的下款以及受托支付(如无需受托支付则可以直接下账到客户结算账户)。
第二十五条卖方申请办理保理业务的,应在履行商务合同交货等主要义务后申请向本行转让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
经办行在为卖方办理反向保理业务时,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卖方的质押、转让情况及拟转让的应收账款信息进行查询并记录查询结果,以避免重复质押或转让的风险。
同意为卖方办理反向保理的应收账款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转让登记公示。
第二十六条本行为卖方办理保理业务需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相关协议,需与核心买方企业签订《银行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合作协议》。
第二十七条合同签订并完成应收账款登记后,卖方提交《国内保理融资申请书》及发票。
经办行根据所确定的预付款比例,向卖方发放保理融资。
第四节应收账款回收与融资收回第二十八条保理融资发放后,经办行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对保理融资的发放、回收、逾期等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关注。
第二十九条应收账款到期前,本行需提前10日向买方提示付款,买方应当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本行指定的收款账户。
第三十条本行收到买方付款后,先用于冲减买方指明偿付的应收账款项下卖方已支用的保理融资余额、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未付费用(如有)等。
经冲减后如果还有余额,本行可以将余款付至卖方的结算账户,也可以用于冲减自卖方受让的其他应收账款项下的保理融资、利息及其他应付未付费用(如有)等。
如果买方付款未指明偿付特定的应收账款,本行可以按照到期日先后顺序依次冲销自卖方受让的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项下的保理融资、应付未付利息及其他应付未付费用(如有)等。
池融资模式下,在有新的应收账款入池的情况下,经本行同意后,先到期的应收账款回款款项可划给卖方使用。
第三十一条如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未按时付款的,本行应及时了解情况,如有必要可考虑暂停与该买方的所有反向保理业务合作。
第五章融资金额、期限、利率、费用第三十二条原则上国内反向保理业务的预付款融资比例不得超过应收账款的80%。
第三十三条国内反向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核心客户与供应商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融资到期日一般为应收账款到期日(多笔不同期限的应收账款为最后到期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加宽限期,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