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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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工程防烟与排烟的设计要求

通风工程防烟与排烟的设计要求

防烟与排烟的设计要求一、建筑中的防烟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设计时尽量考虑自自然排烟方式,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 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2.0m2;3、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4、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5、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6、高规:净空高度小于12米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二、机械防烟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如果不能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2.1建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

当计算结果与下表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

最小机械加压送风量条件和部位加压送风量(m3 /h )前室不送风的防烟楼梯间25000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防烟楼梯间16000合用前室13000消防电梯间前室15000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22000注:表内风量数值系按开启宽×高=1.5m×2.1m 的双扇门为基础的计算值。

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宜按表列数值乘以0.75 确定;当前室有2 个或2 个以上门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1.50~1.75 确定。

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应小于0.70m/s。

2.2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下表的规定确定。

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最小机械加压送风量条件和部位加压送风量(m3 /h )前室不送风的防烟楼梯间<20层25000--30000前室不送风的防烟楼梯间20-32层35000--40000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20层防烟楼梯间16000--20000合用前室12000--16000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20-32层防烟楼梯间20000--25000合用前室18000--22000消防电梯间前室<20层15000--20000消防电梯间前室20-32层22000--27000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22000--27000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28000--32000注:表内风量数值系按开启宽×高=1.6m×2.0m 的双扇门为基础的计算值。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20年版)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20年版)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20年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是建筑物消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在火灾发生时排除浓烟和热气,确保人员疏散通道的畅通和屋内的空气质量。

以下是2020年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补充技术要求。

1.设计要求:(1)根据建筑物类型、高度和使用功能等要素,合理确定防烟和排烟系统的布置和容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防烟和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如GB 50016-2014《建筑物消防设计规范》、GB 50067-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

(3)防烟和排烟系统应与其他消防系统(如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等)协调设计,确保系统之间的联动可靠性。

2.设备选择和配置:(1)防烟和排烟系统的设备包括排烟风机、空气处理设备、排烟阀门等。

在选择和配置设备时,应考虑系统的负荷需求、运行效率和能耗要求。

(2)设备必须具备耐高温、抗腐蚀、防爆等特性,能在火灾发生后长时间稳定工作。

可选用新型节能环保设备,如高效空气过滤器和可调节速度排烟风机,以提高系统效率和降低能耗。

(3)系统必须配备智能监控和控制设备,能够实时监测各设备的运行状态、楼内空气质量和火灾情况,并通过联动控制实现系统的自动化运行。

3.系统布置和通风方式:(1)系统布置应遵循“分区、独立、集中”原则,即将防烟和排烟系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确保各个区域独立工作,并通过集中控制实现整体的运行。

(2)采取合理的通风方式,如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通风结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设置空调系统进行空气调节。

(3)防烟和排烟系统的通风路径应清晰明确,烟气排放通道和排烟口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保证通风路径不被其他设备或障碍物所阻挡。

4.运行和维护要求:(1)防烟和排烟系统应定期进行运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性能稳定。

(2)定期进行设备和系统的演练和试运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数据。

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1. 设计原则1.1 安全性原则: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系统在正常运行、紧急情况和故障情况下的安全性。

1.2 效率性原则:防排烟系统设计应具备高效的排烟和通风功能,确保火灾烟气能及时迅速地排除,减少对人员和财产的损害。

1.3 可靠性原则:防排烟系统设计应具有良好的可靠性,能够长时间运行并能在故障情况下仍能正常工作。

1.4 经济性原则:防排烟系统设计应考虑到系统的投资和运行成本,以提供最经济有效的解决方案。

2. 设计要求2.1 排烟量要求: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使用性质,确定合理的排烟量,确保烟气能在短时间内排净。

2.2 排烟系统布置:防排烟系统应布置合理,确保烟气能够快速有效地排出。

2.3 排烟设备选择: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和使用需求,选择适合的排烟设备,如排烟风机、排烟口等。

2.4 排烟通道设计:排烟通道应满足烟气的排出要求,通道的尺寸、布置和材料应合理选择。

2.5 排烟控制系统设计:防排烟系统应配备可靠的火灾探测和控制设备,能够及时监测火灾并控制排烟设备的运行。

2.6 电气系统设计:排烟系统的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2.7 自动化控制:排烟系统应具备自动化控制功能,能够自动启停和调整排烟设备,提高系统的灵活性和效率。

2.8 通风系统设计:防排烟系统通常与通风系统相结合,应设计符合建筑物通风要求的通风系统。

3. 设计流程3.1 确定设计任务:明确设计任务的目标和要求,了解建筑物的类型、结构和使用性质。

3.2 数据采集:收集建筑物的相关数据,包括建筑平面图、立面图、消防系统数据等。

3.3 设计概念确定: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和要求,确定初步的设计概念,包括排烟量、排烟位置、排烟通道等。

3.4 排烟设备选择和布置:根据初步设计概念,选择适合的排烟设备,并确定设备的布置位置。

3.5 通风系统设计:根据建筑物的通风要求,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包括新风进入和排烟通风。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1. 引言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是指在火灾发生时,通过控制烟气传播和迅速排除烟气,以减少火灾带来的危害和保证人员疏散通道畅通的系统。

本文档旨在规定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技术标准,以确保系统设计、安装和维护符合安全需求,有效保护人员生命安全。

2. 术语定义在本文档中,以下术语定义适用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建筑防烟排烟控制系统:由控制面板、控制装置、传感器等组成的系统,用于监控和控制建筑内烟气的传播和排除。

•排烟系统:建筑内部用于排除烟气的系统,包括排风机、排烟道等设备。

•防烟系统:建筑内部用于阻止烟气传播的系统,包括防烟门、防烟窗等设备。

•入侵探测系统:用于监测建筑内部是否有人员入侵的系统,包括红外探测器、门磁等设备。

•环境监测系统:用于监测建筑内环境参数的系统,包括温湿度传感器、烟雾传感器等设备。

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3.1 系统功能要求•排烟系统设计应能迅速排除火灾源附近产生的烟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防烟系统设计应能有效隔离烟气的传播,减少对人员的危害。

•入侵探测系统应能及时发现建筑内可能存在的人员入侵情况。

•环境监测系统应能实时检测建筑内环境参数,为防烟排烟系统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3.2 系统设计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应根据建筑的用途、结构特点和火灾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设计。

•系统设计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系统设计应考虑到建筑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变化,以便对系统进行调整和改进。

3.3 系统安装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安装应由经过培训和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安装过程中应保证设备的正确连接和固定,输电线路和信号线路应符合相关电气安全规范。

•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功能测试和调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维护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维护应满足以下要求:4.1 定期维护•系统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招标文件消防排烟有关要求

招标文件消防排烟有关要求

招标文件消防排烟有关要求招标文件中,关于消防排烟系统的要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详细描述。

一、设计要求1.消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并按照建筑结构、使用功能、人流密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布置。

2.消防排烟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到火灾发生后的烟雾排除和通风换气的需求,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能够保持通畅。

3.设计中需考虑消防排烟系统的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系统能够快速启动、运行正常,并保证疏散人员的安全。

4.消防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尽量采用能耗低、环保的技术和设备。

二、设备要求1.消防排烟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具备相应的消防排烟功能。

2.排烟风机应具备稳定的排烟能力和优良的排烟效果,能够快速将烟雾排除出建筑物。

3.排烟口和进风口的位置、数量和尺寸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功能进行合理设置,并满足相应的防火要求。

4.烟感探测器和控制设备应具备高灵敏度和可靠性,能够及时检测到火灾并触发排烟系统的启动。

三、施工要求1.消防排烟系统的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

2.施工过程中需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消防排烟系统的各项设备、管道、支架等能够安装牢固、连接可靠。

3.施工完成后,需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行,确保系统能够正常工作并满足设计要求。

4.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无安全事故发生。

四、验收要求1.消防排烟系统竣工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单位进行,验收过程中需检查系统设计、设备安装、施工质量等各项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验收单位应提供相应的验收报告,明确系统的功能是否正常、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3.如发现存在未达到要求的情况,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相应标准。

4.完成验收后,验收单位应出具完整、准确的验收报告,并将相关文件归档备查。

以上是招标文件中关于消防排烟系统的要求,以保证系统的设计、设备选型、施工等环节都能达到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确保消防排烟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是建筑物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烟气扩散,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因此,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技术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参考。

一、系统设计标准。

1.1、排烟风机选型。

排烟风机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选型,考虑建筑物的高度、面积、烟气排放量等因素,确保排烟风机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排出烟气。

1.2、排烟通道设计。

排烟通道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通道应设置合理,通风阻力小,排烟效果好,确保烟气能够迅速排出建筑物。

1.3、控制系统设计。

排烟系统的控制系统设计应考虑到自动化程度高、稳定可靠、操作简便等因素,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排烟系统。

二、系统施工标准。

2.1、材料选用。

排烟系统施工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材料,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2、施工工艺。

排烟系统的施工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2.3、验收标准。

排烟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系统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达到预期效果。

三、系统运行维护标准。

3.1、定期检测。

排烟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系统各部件正常运行,预防故障发生。

3.2、日常维护。

排烟系统应进行日常维护,包括清洁、润滑等工作,确保系统在平时能够保持良好状态。

3.3、故障处理。

一旦排烟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工作。

以上就是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够为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提供一些参考,确保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达到标准要求,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gb51251—202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2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2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是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标准,对于保障建筑物的人员安全和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标准的背景、技术要求、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和验收等方面进行介绍,总计超过1200字。

1.标准背景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是保障建筑物内人员疏散和消防控制的重要设施,特别是在火灾发生时,可以有效地帮助人员疏散,减少火灾对人员和建筑物的损害。

为了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和验收进行规范。

2.技术要求2.1设计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消防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建筑物的用途、高度、面积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2设备要求:系统的设备包括排烟风机、风口、排烟管道等,这些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保证其质量和性能。

2.3控制要求:排烟系统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手动控制可由人员控制,自动控制可以通过感烟探测器和烟雾控制器实现,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启动系统。

2.4防火性能:排烟系统应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包括系统的排烟管道、风口和排烟风机等都应符合相关的防火标准,确保系统在火灾发生时不会变成火灾传播的通道。

2.5隔烟性能:排烟系统除了要保证排烟功能外,还应具备一定的隔烟功能,即可以防止烟气进入逃生通道和其他安全区域,以确保人员的疏散通道不被烟气阻塞。

3.系统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排烟风机的选型:根据建筑物的面积和高度等因素,确定合适的排烟风机型号和数量,确保排烟的风速和排烟效果。

3.2排烟风口的设置:根据建筑物的布局和消防安全要求,确定合适的排烟风口位置和数量,以保证排烟的效果和烟气的疏散。

3.3排烟管道的设计: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布局,确定合适的排烟管道的布置和尺寸,确保排烟的通畅性和防火性。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规范防烟排烟系统是建筑消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在火灾发生时排除烟气,保持疏散通道的安全通畅。

为了确保防烟排烟系统的有效运行,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设计规范,下面将介绍一些主要的规范要求。

首先,防烟排烟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最大人数确定设计防烟的区域范围。

根据烟气的产生位置和风压分布情况,确定合理的排烟口的位置和数量,确保烟气能够有效排出。

其次,防烟排烟系统应设有手动和自动两种控制方式,以适应不同火灾发生时的情况。

手动控制方式主要是通过消防控制室的按钮进行人工控制,而自动控制方式则是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控制器实现自动控制。

防烟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疏散通道的尺寸来确定。

一般来说,室内空气体积的10%至30%作为排烟量的设计标准,同时还要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烟气的温度和密度等因素。

排烟口的位置和尺寸也需要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

排烟口应设在疏散通道上方,并且距离地面不得小于2米,同时还要保证距离可燃物较远,以避免引发二次火灾。

排烟口的尺寸应根据排烟量和通风要求计算确定,一般来说,每个排烟口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

防烟排烟系统的排烟设备要经过严格的测试和验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排烟机组应根据排烟量和风压要求进行选型,并配备备用电源以应对电力中断的情况。

排烟口要设置防火阀和防鸟网等设施,以防止火灾蔓延和外来物体进入。

最后,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还需要考虑与其他建筑设施的协调和配合。

例如,应根据楼梯、电梯、安全出口等疏散通道的布置情况,确定排烟口和排烟通道的位置和尺寸,确保烟气能够迅速排除,为人员疏散提供便利。

综上所述,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规范包括确定防烟范围、合理布置排烟口、设置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确定排烟量和排烟口的位置和尺寸、选择适当的排烟设备、协调和配合其他建筑设施等。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才能确保防烟排烟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起到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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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1】一般规定1、建筑中的防烟方式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建筑中的排烟方式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2、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

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3、防烟和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排烟管道、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系统中的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2)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5、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系统的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房间隔墙或楼板处设置防火阀。

加压送风管道上的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为70℃,排烟系统补风管道上的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可为280℃。

【2】自然排烟1、下列建筑中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设施进行防烟:(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其他建筑。

2、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3)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4)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3、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3】机械防烟1、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4)封闭避难层(间)。

(5)当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在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在裙房以下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2、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Pa~50Pa;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25Pa~30Pa。

3、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4、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

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置1个。

5、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的威胁等因素确定。

【4】机械排烟1、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2)建筑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3)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建筑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4)应设置排烟设施,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其他场所。

2、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大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3、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横向应按防火分区设置;(2)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3)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的有关规定。

4、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

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5、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2)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3)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4)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5)排烟口距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6)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6、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 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0m。

7、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

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2)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3)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4)在排烟风机入口或出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8、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

第二小节电气【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电信建筑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3)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2、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消防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6、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4)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甲、乙类厂房、甲、乙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与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可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可按上述要求减小50%。

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3、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

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1)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3)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广播电视建筑、电信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除单层或多层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和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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