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投保人姓名/公司名称]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就其拥有的沿海内河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申请投保船舶保险,乙方同意承保,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保险标的1. 船舶名称:[船舶名称]。
2. 船舶类型:[船舶类型]。
3. 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
4. 船舶用途:[船舶用途]。
5. 航行区域:沿海及内河。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对保险船舶因下列原因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火灾、爆炸、碰撞、触礁、倾覆、风浪、水流等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2. 具体保险金额及赔偿处理办法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保险条款》执行。
三、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具体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2. 如有必要,双方可协商保险期限的变更。
四、保险费及支付1. 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2. 甲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维护。
3. 乙方有权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应提供便利条件。
4.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对保险标的进行查勘、定损。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索赔材料,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赔款。
3. 具体赔偿处理办法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保险条款》执行。
七、通用条款1.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协议。
4. 本保险合同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1.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额外支出的合理费用;
2、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
但是:
如因扣除免赔额或其他原因保险人仅负责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部分赔偿,保险人将按此比例赔偿上述费用。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向本保险人投保,又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同类风险,本保险人将不负责被保险人可从其他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人承担的各项责任的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但是:
(一)如因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的手段或措施限制其赔偿责任,或被保险人依法丧失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仍以其应享受的责任限制金额为限;
(三)残骸清除
1.中国法律或相关规定强制要求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残骸以及装载于被保险船舶上的任何货物和财产(包括属于被保险船舶的属具)实施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或标记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
2.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被强制移走、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照明或标记所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产生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海事主管机构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装备船舶、配备胜任的船长船员、装载货物,在有关部门核准的航行区域内经营合法业务。船舶修理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动火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航行安全。
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三、任何人员伤亡和疾病引起的费用;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8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8篇篇1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向乙方投保相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及保险标的本合同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方面的合作关系。
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及其附属设备、船舶营运利润等相关财产。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双方根据船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具体金额以及保险价值调整方式详见附件《保险金额及价值表》。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保险期限结束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保险责任与赔偿处理1. 乙方对甲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船舶损失、船舶碰撞责任等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详见附件《保险责任与赔偿处理条款》。
2.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对事故进行核实,并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五、保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支付保费。
具体保费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附件《保费及支付方式》。
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保费,如未按约定支付保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2. 在保险期限内,如甲方发现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可协商调整保险金额。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0860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完整Insurance clauses for coastal and inland vessels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完整版)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责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6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6篇篇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一、总则为了加强船舶保险业务管理服务、满足经办企业和承保机构业务需求和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的制作、管理、传输、存储和使用。
三、制作要求1. 电子合同制作应当保证其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当满足法律规定的合同要素,合同内容应当完整、准确。
2. 电子合同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文档格式,包括但不限于PDF、XML等。
3. 电子合同应当实现合同文本与电子签名的绑定,在签章之后不允许进行修改。
4. 电子合同应当具有可追溯性和来源可信性,应当保存合同签订的所有过程和信息。
四、管理要求1. 合同生成机构应当建立合同制作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合同制作的流程、数据、文档全程可控。
2. 合同生成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子合同生成系统的维护和监管,防范合同数据泄漏和篡改风险。
3. 合同生成机构应当建立合同存档管理制度,确保电子合同的存储安全和完整性。
4. 合同生成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签名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电子签名的授权和使用。
五、传输要求1. 传输过程中的电子合同应当采用加密传输技术,确保合同内容不被篡改、泄露。
2. 传输过程中应当保证电子合同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防止合同数据丢失或错误。
3. 传输过程中应当保证电子合同的及时性,确保合同签订方能够及时获得合同文本。
六、存储要求1. 电子合同应当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电子合同存储系统中进行存储,并保存合同存储记录。
2. 存储系统应当具有完整的存储管理功能,能够保证合同的定期备份和安全存储。
3. 存储系统应当具有查询和检索功能,确保合同相关信息的及时查阅和展示。
七、使用要求1. 电子合同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遵守相关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2. 使用方应当对电子合同的保存和备份进行合理管理,确保合同文本不丢失或损坏。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8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8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投保人姓名/公司名称]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就其拥有的沿海内河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申请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保险责任,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保险标的1. 保险船舶详细信息:船名[船名],船舶种类[种类],型号[型号],总吨位/功率[具体数值],船舶识别号[识别号],船籍港[船籍港],船舶状况良好与否[描述船舶状况]等。
2. 保险标的价值及估价方式:[具体价值及估价方法]。
保险金额以双方约定的价值为准。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暴雨、风暴等。
2. 意外事故:如碰撞、触礁、搁浅等海上事故。
3. 运输货物的损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参照本合同附件《保险责任明细表》。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零时起至XXXX年XX月XX日二十四时止。
如需续保,双方应在保险期满前协商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1. 保险费用总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大写[金额汉字大写]。
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描述]。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如未按时支付,本合同自逾期之日起自动终止。
五、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 乙方在收到完整索赔资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核定损失并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若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存在欺诈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3.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保险期限届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甲方按约定支付全部赔偿金额、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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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障其沿海航行、内河航行中船舶和货物等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
以下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对象
该保险合同主要保险对象为被保险人拥有或使用的船舶和货物。
其中船舶可以是各种类型的船只,如拖船、货船、客船、油轮等;货物主要包括在船上运输的各种货物、设备和物资等。
二、保险责任
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对在保险期间内船舶和货物发生的意外损失提供理赔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船舶损失
包括因碰撞、搁浅、火灾、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导致船舶的损失。
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责任限定的金额向被保险人赔偿。
2.货物损失
包括因货物在航行中受到损坏、遗失,或因船舶的事故损坏所引起货物的损失。
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责任限定的金额向被保险人赔偿。
3.拯救费用
当船舶或货物在航行中遭遇危险时,被保险人可能需要支付救援费用。
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责任限定的金额向被保险人赔偿。
4.第三方责任
当船舶或货物事故导致第三方损失时,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责任限定的金额向被保险人赔偿。
三、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通常分为一年或半年。
被保险人需要在保险期间支付保险费用才能获得保险服务。
四、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服务的前提,也是保险公司提供该服务的收入来源。
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对象的价值、风险等级、保险期间、免赔条款等因素进行计算。
五、免赔条款
免赔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需要承担的部分损失。
保险合同通常规定了一定的免赔条款,被保险人需要在免赔金额之上才能获得赔偿服务。
六、保险理赔
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时需要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对损失进行核定,并给予赔偿。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文件以证明自己的损失。
七、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内可以双方协商解除,但需要提前通知保险人。
在合同解除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支付已经产生的保险费用,并提供相关手续以终止保险合同。
总之,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具有保障被保险人风险损失、提供赔偿服务的优势。
被保险人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合理安排和保障自己的风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