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与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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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一、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

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

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

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

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

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

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

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利己主义功利主义义务论

利己主义功利主义义务论


道德意识(认识、情感、意志、信念) 道德习惯
共享价值观 行为准则 行为方式
企业文化:

企业伦理是企业文化的核心

企业文化的精髓是企业价值观 企业价值观的核心是企业伦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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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伦理学的分类
根据研究道德的方法、角度和侧重点的不同,形成了 伦理学的三个分支: 描述伦理学 (是什么?) 规范伦理学 (应该怎样?) 分析伦理学 (为什么?) 根据普通规范伦理学的原则和方法对各种经济制度 或经济管理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得到经济管理领域 中的道德规范并据此提出政策性改进建议。解决的 中心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活动究竟应当遵 循哪些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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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响应、企业社会业绩

企业社会责任回答“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企业社会响应回答“如何做”的问题 企业社会业绩回答“做得怎么样”的问题
升华层次 发展层次 基础层次
慈善责任 伦理责任 法律责任 经济责任
(三)其它代表性观点:
1、三个同心圆观点: 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用三个同心责任圈来说明社会对企业的 期望,最里圈,包括明确的有效履行经济职能的基本责任;中 间一圈,包括在执行这种经济职能时对社会价值观和优先权的 变化要采取一个积极态度的责任;最外圈,包括新出现的还不 明确的责任。

企业行为的特点



企业道德行为主体


认为企业是道德行为主体的问题
许多企业行为是整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整体行为造成的影响不等同于个人行为影响的总和 企业有集体意愿,其行为有计划 员工行为受企业限制 企业有能力改变自身的行为 企业已经为其行为承担了法律责任



企业伦理的特点

第六讲义务论

第六讲义务论
有两种东西,我们愈经常反复的加以思索,他们就 愈给人心灌输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 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康德
有没有绝对的道德规范?
一、“道德规范是绝对的”
案例:哈里·杜鲁门与伊莉莎白·安斯康
作为作出向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决定的人 ,美国第33任总统哈里·杜鲁门将永远被人 们记住。当他1945年成为总统的时候,随着 富兰克林·D·罗斯福的去世,杜鲁门完全不 知道关于这种炸弹的进展情况,不得不由总 统顾问向他提供这些情况。他们说,联军将 要在太平洋赢得战争了,但是代价巨大。已 经做好了登陆日本本国岛屿的准备,甚至会 比诺曼底登陆更为血腥。然而,在日本一两 个城市使用原子弹,可能会使战争迅速结束 ,就没有必要登陆了。
因此,经过全部的深思熟虑的真诚(诚实)是神 圣的,并且是理性要求的绝对命令,不受任何权 宜方案的限制。
这个论证可以以更一般的形式来阐述:
我们受到诱惑,想把不撒谎的规范作为例外来处 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认为诚实的结果是 不好的,而撒谎的结果是好的。
然而,我们从来不能确定行为的结果会是什么— —我们不可能知道好的结果一定会随之而来,撒 谎的结果也可能难以预料地不好。
五、对康德基本思想的另一种审视
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在《伦理学简史》(A Short History of Ethics, 1966 )一书中指出:
“对很多从未听说过哲学(更不用说康德)的 人来说,道德大概就是康德说的那种东西。”
——这就是说,规范体系不考虑人的需要和欲 望,它是根据责任感必须遵循的。
康德的基本思想:
如果你应该(或不应该)做如此等等某事是真的,那 么,就一定有你应该做(或不应该做)它的理由。
“如果你在一种情况下,接受把某一考虑作为理由, 你一定得接受在其他情况下也把它们作为理由来考虑 。”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大家好,这里是小播读书,今天我们继续分享《道德哲学》这本书。

前面一篇文章,我们分享了道德哲学中主流的一种思想英国哲学家边沁和穆勒提出的:“功利主义”,接下来,我们今天分享另外一派观点,那就是大哲学家康德的“义务论”。

如果说功利主义是注重结果的话,那么康德的义务论就是更注重:动机。

每一种道德理论都有一个起点。

前我们介绍边沁和穆勒的功利主义始于“善理论”,也就是幸福或快乐是至善,不幸福或痛苦是至恶。

这个理论与结果主义的对理论,也就是对的行为总是会将善最大化,它们结合在一起,便产生了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

而康德的“义务论”的起点是什么呢?在康德的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了“善良意志”。

那什么是“善良意志”呢?其实我们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善良的初心”,或者“善良的动机”。

和功利主义以结果论英雄相比,康德认为,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的,是道德的,就因为它本身就是善的,而是获得了善的结果。

所以,其实康德的善良意志其实区分了:道德是好的,和道德上好的结果。

但其实康德的道德感也广受质疑,比如后来的卡尔·马克思就指责康德,将道德简化成了“区区的意志”,忽略了这种意志对世界是否造成了任何影响。

但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内容,显然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善良意志”,而是一种几乎完美的善良意志,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说:很多人极富同情心,以至于在没有任何额外的虚荣或自利动机的情况下,他们也心满意足地向周围的人传播着快乐,而且只要这快乐是他们传播的,他人的满足感便能让他们感到欣慰。

但我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这种行为与义务多相符,有多友好,都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而是同其他倾向有着一样的地位。

显然,在康德眼里,如果一个人享受向他人传播幸福、为他人做好事,换句话说,他在行善的同时,获得了某种满足感和自豪感,这样的行为都不是纯粹道德的行为,所以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是一种纯粹的“善良意志”,不含有任何私欲的动机,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甚至将“同情”视为“次等级”的道德。

功利主义与义务论

功利主义与义务论

功利主义与义务论法政学院 09政本2班叶乃康学号:35在伦理学领域中,在关于道德终极标准的起源和目的这个根本问题上研究中,伦理学家们产生了两种理论的分歧:功利主义和义务论。

这两种理论一直以来争论不休,各持其见,以至于使人们对这个问题得不到确切的回答。

现在,我就功利主义与义务论之真谬这个话题谈一谈自己的略见。

功利主义又被称为目的论,它是把功利(而不是道义)奉为道德终极标准的流派,是把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而不是增减每个人的品德的完善程度)奉为道德终极标准的流派。

义务论又被称为道义论或非目的论,是与功利主义恰恰相反的关于道德终极标准的理论。

义务论是把道义(而不是功利)奉为道德终极标准的流派,是把增减每个人的品德完善程度(而不是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奉为道德终极标准的流派。

所有的义务论者无不是道德自律者,而所有的功利主义者都是道德他律论者。

那么,道德究竟是自律的还是他律的呢道德起源和目的的自律论即道德自律论是义务论的理论前提,其最为根本的观点是认为法律和道德并不是一种必要恶,而认为是一种必要的内在善,自身善。

新儒家冯友兰曾就此写道:“国家社会的组织,法律道德的规则,是依其性以发展所必有底。

对于人,它们是必要底,但不是必要恶,而是必要善。

”照这样说,道德和法律既然就其自身来说就是善的,是一种自在善,那么道德的起源和目的,真正讲来,便是自律的:道德起源于道德自身,起源于每个人完善自我品德的需要;目的在于道德自身,在于完善每个人的品德,实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人之所以为人者。

道德起源和目的的他律论即道德他律论是功利主义的理论前提。

其最根本的观点是认为道德和法律是一种必要的恶。

道德就其自身来说,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限制,约束,是对人的某种欲望和自由的压抑,侵犯,因而是一种害和恶;但就其结果和目的来说,却能够防止更大的害或恶和求得更大的利或善,因而是净余额为善的恶,是必要的恶。

这样,道德的起源和目的便不可能是自律的,不可能是为了道德自身,不可能起源于完善自我品德之个人道德需要,不可能是为了完善每个人的品德,不可能是为了满足每个人品德的需要: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岂不等于说:道德的目的就是为了害和恶因此,道德的起源和目的只能是他律的,只能是为了保障道德之外的他物:为了保障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最终为了增进每个人的利益。

西方伦理分类

西方伦理分类

西方伦理分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西方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起源、性质和价值的哲学分支,涉及到对个体和社会行为的规范和评价。

在西方哲学史上,有许多不同的伦理分类方法被提出,以揭示道德规范的本质和基础。

在西方哲学史上,伦理学可以大致分为三个主要范畴:德性伦理学(Virtue Ethics)、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和义务论(Deontology)。

这三种主要的西方伦理学分类方法各具特色,对道德规范的理解和评价有着不同的侧重点。

德性伦理学强调的是个体的品格和德行对道德行为的影响。

这一伦理学范畴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并在中世纪基督教哲学中得到发展。

根据德性伦理学的观点,道德价值在于一个人的品格和德行,实现崇高的目标和完美的人格是道德行为的最高境界。

在德性伦理学中,重要的是个体的操守、责任感和自我塑造,而非简单的行为结果。

功利主义是由英国哲学家杰瑞米·边沁提出的伦理理论,强调的是行为结果对道德行为的重要性。

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道德行为的价值在于其对最大多数人幸福和利益的贡献。

在实践中,功利主义倡导的是追求最大幸福原则,寻求对最大多数人造成最大好处的行为。

功利主义理论强调的是最大化幸福原则的实现,而非个体的品格或者行为动机。

义务论是由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的一种伦理观念,强调的是道德行为的本身有价值,而非行为结果或个体的品格。

根据义务论的观点,道德行为必须根据普遍化的原则和规则来决定,不论行为结果是好是坏。

在义务论中,行为的动机、目的和行为规则是决定行为道德价值的关键因素。

在西方伦理学的范畴中,以上三种主要的伦理分类方法各自代表了不同的道德理念和观念。

德性伦理学注重个体的品格和德行,强调个体的内在品质和自我提升;功利主义注重行为结果和最大幸福原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和利益;义务论注重行为的本身和普遍化原则,考虑行为的道德价值独立于其结果和动机。

不同的伦理分类方法在实践中可能会相互冲突或产生不同的解决方案,西方哲学家们对于道德规范的探讨和研究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商业伦理学 第01章

商业伦理学 第01章
规则功利主义论
规则功利主义强调行动的道德特性是由规 则所决定的,同时,规则功利主义坚持行动的 功利或效用后果,把道德规则与行动的最大效 用后果联系起来,认为正确的道德规则应该是 那个能够带来或增加最大效用的规则。 三条发展思路: 一是简单规则功利主义 二是与义务论原则互补 三是间接规则功利主义
规则功利主义论
边沁的功利主义
杰里米.边沁的第一部著作《政府片论》提 出了一个功利主义的理论纲要,在《道德与 立法原理导论》中,更为全面地论述了自己 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以“快乐”和“痛苦”的量比来定 义“幸福”或“福利”,把苦与乐看成在本 质上就是恶与善的代名词。

边沁的功利主义
道德行为对错的标准 以功利原则来判断行为的对错、正当与否。功利原 则是判断行为的唯一标准。 所谓“功利”,即行为或政策对于相关个体或大众 的幸福的效力或影响。 所谓“功利原理”,也就是依据这样一种功利原则 进行行为或政策的价值判断的原理。 最大幸福或最大福利原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著名的经济学家 与哲学家,边沁的密友与边沁学说的忠实信 奉者。密尔研究领域广泛,一生留下了大量 的著述,如《功利主义》和《论自由》。 密尔在边沁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做了修正 与证明。
密尔的功利主义
密尔快乐的质的问题
快乐分为低级快乐和高级快乐,或称为感性快乐和精 神快乐。快乐有高级与低级之分,不同质的快乐不可同日 而语。 天资低的人比天资高的人欲望满足的机会更多。但不 能说天资高的人就比天资低的更不幸福。原因是快乐和满 足两个概念不同。 密尔认为“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容易满 足的傻子好。” 中国有句古话“难得糊涂”。 密尔的行为善恶取决于行为所能带来的快乐和痛苦的 “质”和“量”。

第二讲五种伦理理论

第二讲五种伦理理论
狐狸的狡猾。 恃碉堡不如恃民心。 奖励人才。 择良臣远小人。
第二讲五种伦理理论
霍布斯的利己主义
➢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英国哲学 家。著作:《利维坦》(1651)。
➢ 近代道德思想的重大变化,是关注如何为 生活于社会秩序中的个人揭示行为准则的 问题。服从法律是基本要求。
➢ “人对人就象狼一样。”自然人生活在战 争状态中,受追求自我保护和利己的欲望 驱使,他人是障碍。人性是恶的,人是自 私的。自然状态是无道德的。
➢ 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宗教改革家的道德假 设,对后世影响最大,时间最长的,是他 们对个人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区分。
➢ 上帝的恩典最可能呈现在个人行为的领域, 而不是表现在非个人的制度(如教会)或 国家活动中。
➢ “因信称义”。
第二讲五种伦理理论
(三)近代 马基雅维里:政治无道德
➢ 马基雅维里(Niccolo Machiavelli, 14691527), 佛罗伦撒政治思想家,历史家。 《君主论》、《佛罗伦撒史》。
第二讲五种伦理理论
基督教三主德
➢ 中世纪的统治意识形态是基督教伦理思想。 基督教三主德:
➢ 信(信仰)相信神会拯救我们,赎我们的 最,人才能求得至善和幸福。
➢ 望(希望)信仰给我们带来希望。 ➢ 爱(仁爱)信仰和希望使我们充满爱心,
爱上帝,爱他人。
第二讲五种伦理理论
宗教改革的伦理思想
➢ 宗教改革,使中世纪关于理性与信仰、教 会与国家的观念发生了重要的改变。
第二讲五种伦理理论
奥古斯丁(354-430)
➢ 早期思想家:既是基督徒,又是新柏拉图主义者。 ➢ 奥古斯丁认为,真、善、正确必定有一个超自然
的起源,从属于变化、时间、空间或物质的任何 德性都不能成为真理的基础。 ➢ 上帝超然于一切尘世条件之外,人的完善只有同 上帝一起才有可能。人类不具有改过迁善的能力。 ➢ 人不能依靠自由意志拯救自己,人不可能达到道 德自足。只有凭借上帝的恩典,人才能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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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与义务论
法政学院 09政本2班叶乃康学号:35
在伦理学领域中,在关于道德终极标准的起源和目的这个根本问题上研究中,伦理学家们产生了两种理论的分歧:功利主义和义务论。

这两种理论一直以来争论不休,各持其见,以至于使人们对这个问题得不到确切的回答。

现在,我就功利主义与义务论之真谬这个话题谈一谈自己的略见。

功利主义又被称为目的论,它是把功利(而不是道义)奉为道德终极标准的流派,是把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而不是增减每个人的品德的完善程度)奉为道德终极标准的流派。

义务论又被称为道义论或非目的论,是与功利主义恰恰相反的关于道德终极标准的理论。

义务论是把道义(而不是功利)奉为道德终极标准的流派,是把增减每个人的品德完善程度(而不是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奉为道德终极标准的流派。

所有的义务论者无不是道德自律者,而所有的功利主义者都是道德他律论者。

那么,道德究竟是自律的还是他律的呢道德起源和目的的自律论即道德自律论是义务论的理论前提,其最为根本的观点是认为法律和道德并不是一种必要恶,而认为是一种必要的内在善,自身善。

新儒家冯友兰曾就此写道:“国家社会的组织,法律道德的规则,是依其性以发展所必有底。

对于人,它们是必要底,但不是必要恶,而是必要善。

”照这样说,道德和法律既然就其自身来说就是善的,是一种自在善,那么道德的起源和目的,真正讲来,便是自律的:道德起源于道德自身,起源于每个人完善自我品
德的需要;目的在于道德自身,在于完善每个人的品德,实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人之所以为人者。

道德起源和目的的他律论即道德他律论是功利主义的理论前提。

其最根本的观点是认为道德和法律是一种必要的恶。

道德就其自身来说,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限制,约束,是对人的某种欲望和自由的压抑,侵犯,因而是一种害和恶;但就其结果和目的来说,却能够防止更大的害或恶和求得更大的利或善,因而是净余额为善的恶,是必要的恶。

这样,道德的起源和目的便不可能是自律的,不可能是为了道德自身,不可能起源于完善自我品德之个人道德需要,不可能是为了完善每个人的品德,不可能是为了满足每个人品德的需要: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岂不等于说:道德的目的就是为了害和恶因此,道德的起源和目的只能是他律的,只能是为了保障道德之外的他物:为了保障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最终为了增进每个人的利益。

道德最终的起源和目的是为了增进每个人的利益,这显然意味着:道德起源于人类对于道德的需要,道德目的最终在于满足人类的道德需要。

一方面,道德起源于道德之外的他物,亦即起源于人类社会和利益共同体的道德需要,最终起源于每个人利益增进之需要,另一方面,道德目的在于保障道德之外的他物,亦即满足人类社会和利益共同体的道德需要,在于保障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最终目的在于增进每个人利益。

不难看出,道德自律论是谬误,而道德他律论则是真理。

显然,义务论是谬误,而功利主义则是真理。

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就功利主义和义务论各自的前提来说,因为道德自律论是谬论,而道德他律论是真理,相应地,义务论也就成为谬论,而功利主义则成为真理。

其次,就功利主义和义务论所导致的结论来分析,义务论否定为己利他而把无私利他作为衡量和评价一切伦理行为是否道德的唯一的终极标准。

反之,功利主义所确立的道德终极标准则是多元的,全面的,是“一总两分”:总标准--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分标准之一:是在人们利益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的情况的终极标准,即无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分标准之二:是在人们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的终极标准,亦即“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在他人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表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标准;在他人,社会利益与自我利益发生冲突时,就表现为“无私利他,自我牺牲”标准。

最后,从功利主义和义务论本身的优劣来说,一方面,道德义务论对每个人的欲望和自由侵犯最为严重:它侵犯,否定每个人的一切目的利己的欲望和自由;另一方面,它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最为缓慢,于是,义务论道德是给予每个人的害与利的比值最大的道德,因而也就是最为恶劣的道德。

反之,功利主义的道德标准,一方面,则对每个人的欲望和自由侵犯最为轻微:它仅仅侵犯,否定每个人的损人利己欲望和自由;另一方面,它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又最为迅速,于是乎,功利主义道德便是给予每个人的利与害的比值最大的道德,因而也就是最为优良的道德。

由此看来,似乎功利主义道德明显优于义务论,功利主义者在关于道德终极标准的起源和目的这个根本问题的回答是正确的,而义务论者的回答显然是错误的。

然而,最为耐人寻味的是:如果说功利主义是真理的话,那么为什么它一直以来却遭受着那么多的诘难为什么至今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仍在争论不休。

这主要是因为以往功利主义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缺憾与不足,功利主义者对于功利主义的表述也不尽完善,因此,功利主义需要不断地加以发展和完善。

我个人认为,义务论在推动伦理学的发展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尽管义务论是谬论,但真理和谬论是相对立而存在,是相比较而发展的,它对功利主义的发展和完善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此外,义务论者有些理论观点对于现今社会伦理的发展还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的。

功利主义在曲折中前进,在前进中发展,必定日益凸显其优越性:保障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增进每个人的利益,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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