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题目: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研究
研究背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风险越来越大,特别是在经济不景气
和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很多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
破产管理人作为
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执行者,必须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然而,在实际的
破产管理中,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却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缺乏
统一的法律规范。
因此,对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进行系统的研究,有
助于完善我国的破产机制,提升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保护权益人的
利益。
研究内容:
本研究旨在探究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
内容:
1.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2.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及其处理方式
3. 从实践角度出发,分析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存在的主要难
点和解决途径
4. 提出完善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
在文献研究方面,将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学术论文进行
查阅和梳理;在案例分析方面,将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破产案例,分
析其中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比较研究方面,将比较我国和国
外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模式的异同点。
预期结果:
本研究将有助于深入了解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理论和实践建议,促进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保护权益人的利益,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
破产管理人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

破产管理人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专职中介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债务人的资产,并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分配和处置。
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破产管理人必须履行其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1. 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的首要法律义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是优先受偿的对象,破产管理人要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破产管理人应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保债务人不会将财产转移、变卖或隐匿。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及时向债权人提供有关破产程序进展和资产分配情况的相关信息。
2. 开展破产清算和分配破产管理人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清算工作包括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登记和保管,并进行资产变现。
破产管理人应公正、公平地进行资产分配,确保债权人按照其优先权获得相应的清偿。
同时,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安排破产债务的偿还顺序,并及时进行分配。
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者,应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破产管理人要及时向法院、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提供与破产程序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破产程序的进展、财产清算和分配情况等。
信息披露是破产程序公正、透明进行的基础,破产管理人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
4. 合规行事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合规行事。
破产管理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接受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贿赂。
破产管理人还应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慎管理债务人财产的同时,尽量保留债务人的经营机会,促进企业的重整和再生。
二、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制度1. 民事责任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追索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赔偿。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探析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探析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是近年来先进制度的集成结果,它的意义深远,不仅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还有助于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由于经营问题而无法偿还债务,因此,破产管理人制度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探讨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历程、体制特征、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期对该制度有个更深入的认识。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历程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还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当时的企业主要是国营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制度并不被重视,因为国有企业的破产并不常见。
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企业开始由国有企业向私营企业转型,加上亚洲金融风暴的爆发,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开始重视起来。
这些事件促进了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
2006年,我国出台了《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和职责。
之后,法律逐渐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发展。
目前,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现代企业治理制度模式。
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体制特征1.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任命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对破产企业进行收支管理,处置债务和资产等工作,以确保债权人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保障企业的充分清偿能力。
2. 机构设置:我国破产管理机构包括破产受理机构、破产管理机构和破产清算机构。
破产受理机构主要负责受理申请破产的企业,破产管理机构则是破产法院在其管辖区域内设立的机构,主要负责企业破产管理工作,破产清算机构则是破产管理人成立的机构。
3. 工作域:破产管理人制度覆盖了所有经营失利的企业,而且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同时,破产管理人还要对各种企业类型进行不同的管理。
4. 效果: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效果明显,一方面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假债和披露不当,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企业的市场调整和提高市场运转效率。
三、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和职责,但是法律制度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议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分析研究

议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分析研究在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是起着重要作用的,他们负责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等一系列工作。
然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他们也会面临着一定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文将对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如果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可能会面临民事责任的追究。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连带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过程中,如果因为他们的疏忽或者错误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债权人有权要求破产管理人进行连带赔偿。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债权。
2. 迟延管理责任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如果出现迟延管理的情况,导致破产财产流失或债权人权益受损,将会被追究迟延管理责任。
这是破产管理人应当尽到的职责之一,如果因为他们的不当行为导致破产程序无法及时进行,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反法律责任破产管理人在执行破产程序时,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比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泄露破产信息等,将会被追究违反法律责任。
这是对破产管理人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一种要求,如果他们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在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他们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挪用破产财产罪破产管理人在执行破产程序时,如果违背职责,将破产财产用于非法目的或者挪用破产财产,就可能涉嫌挪用破产财产罪。
这是一种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滥用职权的破产管理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 徇私枉法罪破产管理人在执行破产程序时,如果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或者受贿而滥用职权,就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
破产管理人是一个公职人员,他们必须按照法律和职责要求行事,如果出现滥用职权行为将会受到刑事追究。
3. 泄露破产信息罪破产管理人在执行破产程序时,如果违反保密要求,泄露破产信息给他人,特别是给债务人或债权人的敌对方,就可能涉嫌泄露破产信息罪。
关于如何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立法研究的探究

二 十七 条 : 理人 应 当勤 勉 尽 责 , 管 忠实 执 行 职 时 疏忽 而为 自己招 致不 利 的后果 , 防止 侵权 事 额 的差 价 , 是法 律应 当制 订一个 统一 的差 额 但
并应 当给 法官 一定 的 务。第一 百 i十条 : 理人 未依 照本 法规 定 勤 件 的发 生 , 害关 系人 的利益 也 由此得 到 更为 计算标 准 和差额 的限度 , 管 利 勉尽责, 忠实 执行 职 务 的 , 民法 院可 以依 法 周 到 的保 护 。 当然、 人 , 破产 管理 人可 以证 明其没 自由裁量权 。
事责任 应该 是破 产 管 理 人责 任 体 系 中最 重 要 的一个 环节 , 一 对破 产管 理人 的民事 责任 的立 法
研究 , 具有 重要 的意义 。
1破 产管 理人 民事责 任 的性 质
民事 责任 陛质 的不 同选 择 将 极 大 地 影 响 偿 方法 与限 额 , 比较 复 杂 , 国 的立 法应 借 鉴 我 到 当事人 的权 利 和义 务 。我 国《 产 法 》 此 内幕交 易中 的差价计 算损 失额 的方 法 , 破 对 即损失
,
,
问题 的重视和研 究 , 完善我国破 产立法中的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 , 实地保护利 害关 系人的权益 来 切 £ 键词 】破 产 管理 人 民事 责任 立 法 关
一
、
前 言
出现 , 律 的缺失会 给实 际操 况下 , 采用 恢复原 状 的方式 。成 本
在损 害结 果发生 之后 , 损害额 的赔 偿 方法 和 限额就 显得 很重要 , 由于对 于破 产 管理 的赔
侵犯利 害关 系人 的财产权 , 民事 责 任 的核心 就 对其 立法 的完善 刻不 容缓 , 产 管理 人 民事责 的利益 。 破 是补偿 受害人 的损 失 。所 以 , 产 管理 人 的 民 任 的立法 完善 主要包 括 以下几个 方面 : 破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摘要】本文从破产法的产生背景入手,初步探讨了管理人制度的定义与作用。
接着分析了管理人的资格条件与选拔程序、职责和权利、监督与责任、离任与更替等方面。
通过对管理人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性进行论述,强调了其在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作用与局限性。
最后探讨了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以及对破产法实施的影响。
整体来看,管理人制度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以更好地促进破产法的实施效果。
【关键词】1. 破产法2. 管理人制度3. 资格条件4. 选拔程序5. 职责6. 权利7. 监督8. 责任9. 离任10. 更替11. 重要性12. 作用13. 局限性14. 完善15. 发展16. 影响17. 破产程序1. 引言1.1 破产法的产生背景破产法的产生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民法制度,但现代破产法的形成主要是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发展趋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活动频繁,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利益相关方众多,因此对于破产的处理需要有一套规范的法律体系来保护各方利益、维护经济秩序。
破产法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企业破产时的债务清偿和资产分配等问题,促进企业的清偿和重整,维护市场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破产法也逐渐得到重视和完善,成为保障市场秩序和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这一背景下,管理人制度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1.2 管理人制度的定义与作用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指的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处置债务人财产和协调债权人利益的专业人士。
管理人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及时性。
管理人作为独立、中立的第三方,能够有效地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破产程序的进行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保障债务人财产的有效管理和处置。
管理人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科学合理地进行资产评估和处置,最大化地保护债务人财产的利益。
最新-议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分析研究 精品

议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分析研究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内容提要如果破产管理人不适当和不合法地履行职责,将会侵害破产当事人利益和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因此,破产法应当以对破产管理人规定义务为基础,明确和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
我国《企业破产法》也对破产管理人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是内容不够详细和系统。
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分析研究,有助于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落实。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所谓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清理、管理、估价、处分和分配的专门机关。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至关重要,因为其直接掌管破产财产,关系到破产目的的最终实现。
可以说,破产管理人是公共鱼塘的守护神,债权人最终能否得到公平的清偿,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和解能否顺利进行,都取决于破产管理人对公共鱼塘的守护或管理程度。
因此,各国和地区破产法中对破产管理人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什么样的职责的同时,④还规定了当破产管理人不适当履行职责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和法律责任。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也详细列举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但是,对于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详细和系统。
为了确保破产管理人正当合法履行职责,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和有效进行,有必要明确和强化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一、破产管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200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第409段指出除具体职责和职能外,破产法还经常对破产代表规定某些一般性义务。
所谓义务,是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破产管理人违反履行职责要求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综观各国破产法的规定,这些义务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注意或信托义务、破产管理人接受监督义务、破产管理人提供担保义务等。
其中,破产管理人的注意和信托义务应当是其承担法律责任最为重要的基础。
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破产管理人应承担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当确立破产管理人的受托人法律地位,④对破产管理人的基本义务也应比照信托法中关于受托人义务的规定。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研究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研究引言: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然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也可能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本文将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进行研究,探讨其责任的性质、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行政民事责任,既具有行政职能性质,又具备民事侵权的特征。
破产管理人作为法定职务代表,其行为既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护,又牵涉到私人权益的保护。
因此,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是综合性的,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
二、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范围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管理责任: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收集、保管、处置债务人的资产等。
在履行这一职责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的要求,合理管理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如果破产管理人在财产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损失或债权人利益受损,破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信息披露责任: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披露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债务人财产的状况以及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等信息。
如果破产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披露义务,造成相关利益人损失的,破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违反程序规定责任:破产程序有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包括向法院报告、召开债权人会议、编制破产清偿方案等。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相关的程序规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或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破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针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取财物、接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职权侵害债权人、债务人、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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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彪省高级人民法院上传时间:2006-6-2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专家过失/利益平衡容提要: 破产法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分支,其立法与司法实践体现了社会公共政策的需求。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担任要职,是各方利益冲突的焦点,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是对破产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
建构公平合理的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对于实现破产债权,保持各方利益平衡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文章以过错归责原则为先导,通过民事义务控制手段细化破产管理人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综合考量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与破产管理人职业阶层的生存空间因素,确立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及其相应的限制措施,意在对我国的破产法修改和侵权法理论的发展有所裨益。
序现代社会鼓励企业和当事人以健全的姿态进行经济交往。
然而,破产制度促使经济关系人对资产进行重组,充分优化资源的配置,以期实现脱胎换骨的作用,亦同时将关系人因经营失败所造成的损害抑制在有限的围。
因此,破产制度对维持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全性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以传统法律的眼光看来,破产是一种对债务人全部财产概括的清偿执行程序。
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整个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
这是一项涉及各方利益冲突的艰巨任务,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来完成,即破产管理人。
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整个破产程序甚至被视为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而推进的,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i]可是,破产管理人须为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首先是源于朴素的法学观念:享有权利,就必须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
破产管理人因受信托而行使各种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他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预设的目标,否则就得接受法律的惩戒。
正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团控制权的拥有和行使,造成了破产管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之间实力悬殊之客观事实。
为扭转这一失衡的利益格局,需要确立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制度,以期实现对公平正义这一法律终极目标的追求。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价值。
[ii]从理论上来看,该问题属于侵权法中的专家责任畴,涉及破产管理技能和标准的法律认定。
在破产制度颇为发达的普通法国家,法学界和实务界亦未能对此形成统一的看法,各种学说和观点层出不穷,迄今未有定论。
[iii]对之细加探析,有利于专家责任法理的澄清和具体制度的细化,填补我国学术界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空白,健全破产法律制度体系,加强破产法与侵权法之间的对话与沟通,以实现法学方法论的进步。
从实践上来看,对此问题的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确立裁判的标准,结束长期以来关于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从而有效地控制和监督整个破产程序,减少破产管理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争议和冲突,降低破产制度的交易费用,顺利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高目标。
由于破产管理人基于法定或约定的职权掌控着所有的破产财产,能对经营破产财产的风险进行直接控制,而另一方面,破产债权人无权直接管理破产财产,唯有通过追究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来保障其利益。
因此,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归根结底是一个市场经营风险的公平和分配的问题。
它必须兼顾破产管理人执业活动的制度价值与利害关系人的既有利益两个方面,保持双方力量的均衡。
遵循利益平衡的进路,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界定不可不涉及对破产管理人执业过失的认定和归责、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和公平分担等诸问题,不可不对破产管理人的专家特性、执业特点有充分的认识。
有鉴于此,本文拟以下列三点作为讨论的主线:(1)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何种的民事义务基础?破产管理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对称关系为何?(2)破产管理人的专家性质对其责任的认定有何影响?(3)如何妥善处理各方的利益,在保障破产管理人职业群体生存发展空间的情况下实现破产法的立法目标?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职业视角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
当时,权利实现以债权人的自力救济主义为主。
债权人胜诉后,可通过自行执行实现其权利,故破产程序和个别强制执行程序并无区别。
并且,债权人可以采取对债务人人身执行的方式清偿债务(如债务人的自由、名誉、身体和生命均可作为执行对象,甚至多数债权人可肢解债务人尸体以达公平分配之目的)。
后来,以委付财产为主要方式的财产执行制度逐渐建立并获得发展。
法官可依债权人之请求,发给管财命令(missio),允许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管财命令应当公布,其他债权人可参加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获得分配。
此种制度即被视为后世破产制度的起源。
但此处之管财命令只相当于今日之破产宣告,至于此后之财产如何保管、变价和分配,以及分配之顺位等,均由债权人自行办理,此即债权人自助主义。
同时,法律还规定,宣告债务人财产交债权人占有30日后,债权人可为财产之变价而申请法院就债权人中选任Magister,即财产管理人,由他充当拍卖财产的特别负责人,且采取总括的拍卖方式。
然而,实际上由于法院发布管财令到财产之变价分配之间所需时间较长,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故有时由该财产管理人兼负管理之责。
所以,Magister 中已包括了破产管理人的容,罗马法之Magister制,实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制度的开端。
[iv]罗马帝制时代以后,改破产财产总括拍卖为个别拍卖,其程序较之总括拍卖更为复杂,所需时间也更长久,更有设置专门的管理人之必要。
立法于是规定必须选任财产管理人(Curator),即相当于今日之破产管理人。
而后,破产案件之处理权限,逐步归之于法院。
但在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仍有成立专门的清算组织的必要。
此项制度延续、发展至今,便形成了当代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v]时至今日,各国破产法都无一例外地在破产程序中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只不过具体的称谓有所不同。
美国法称为“破产受托人”(bankruptcy trustee)[vi],英国法称为“破产接管人”(receiver)[vii],日本法称为“破产管财人”[viii],欧盟的统一破产条例称之为“清算人”(liquidator)[ix],德国法、法称之为“破产管理人”[x],法称之为“破产受托人”[xi],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称为“清算组”[xii],而《中华人民国破产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称为“破产管理人”[xiii]。
但无论各国称谓有何差异,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没有什么实质不同,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统一称之为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性质与责任后果由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所决定。
因此,探讨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配套制度,可以为确定其民事义务的性质、过错的认定标准及责任的承担形式提供参考依据。
1.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在破产法的历史发展中,大陆法系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性质的理论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形成了三种学说:[xiv](1)代理说。
该说是最早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性质的学说,其实质源于破产程序的自力救济主义,它认为破产程序的性质属于清偿程序,本质上是非诉程序,重在解决破产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之间的私人清偿关系,属于私法的畴,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无异于一般的民事代理。
根据破产管理人代理的利益的不同,代理说又分为破产人代理人说、债权人代理人说和共同代理人说。
(2)职务说。
该说是破产程序公力救助主义的产物。
它最早源于1892年德国民事判例集中所载的一则判例。
[xv]此说与代理说形成鲜明的对比。
职务说强调破产程序是全体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重视国家强制执行机关与破产人及债权人之间的公法关系,从而将破产管理人视为强制执行机关的公务员。
职务说又分为公法上的职务说和私法上的职务说。
公法上的职务说把破产管理人当作全体债权人的执行机关,因为其执行职务额容是通过变卖债务人的财产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私法上的职务说认为虽然破产管理人的职务是国家委托的,但只是以私人的名义进行。
总之,职务说不认为破产管理人以特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为背景行使职务,而是以恰当地实施破产程序为其职务。
[xvi](3)机关说。
机关说又称为破产财团的代表说。
此说最早由德国汉堡大学鲍狄奇教授于1964年提出。
该说认为破产财团是权利义务的主体,从而脱离破产人而有独立存在的特定目的。
破产财团在破产程序中被人格化,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财产以破产财团的名义进行,因此,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
此说的最大优点在于能够克服代理说和职务说所无法解决的一系列理论难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破产程序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xvii]该说既能使破产管理人在利害关系上独立于破产人和破产债权人,保证破产程序公正、合理地进行,又能使诸如破产财产的主体归属、破产宣告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承接和破产宣告后新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承受、否认权的主对象、以及企业能否因原组织机构管理职能的丧失而获得或丧失独立存在的价值等理论难题迎刃而解,有利于清算组最大限度地收集法定的破产财产,维护破产财团的各项权利,保持破产财产合理的价值构成,从而更充分的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
不言而喻,承认破产财团代表说的前提,就是要在新的破产立法中与理论上承认破产财产整体集合所构成的财产团体具有人格化的主体地位。
换言之,就是摆脱财产只能作为权利客体的理论局限,承认由众多具体的、分散的、单项的破产财产组成的破产财团具有统一的财产整体的人格化身份,承认破产财产的集合体能够脱离原所有者为特定目的而独立存在的人格价值,也即承认权利客体的人格化。
因此,该学说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也是目前日本破产理论上最有力的学说。
但即便如此,还是有学者指出了这种学说的缺陷,认为其“实益在于解释清算组织行为的对外效力,但人工雕琢的色彩过浓,同样也无法解释清算组织法人与破产人法人之间的财产与责任关系的难题。
”[xviii]比较起来,大陆法系国家分析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是在大陆法建构理性的架构进行的,但由于社会现实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而难以得到理想的结果。
英美法系国家从实践理性出发,将破产管理人归入最具实践理性品格的信托制度中。
美国联邦破产法第323条规定,破产受托人是财团的代表人,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xix]英国破产法第14条规定,接管人行使其职权时,视其为公司的代理人。
必须指出的是,这种代理关系不同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而是一种法律上假定的代理关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在Gomba Holding Ltd v. Homan[xx]一案中,Hoffmann法官对此作了如下解释:“破产接管人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与代理人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