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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详细研究(全版)

合同法案例详细研究(全版)

合同法案例详细研究(全版)引言合同法是商业交易中的基石,它规范了个人和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档将详细研究一系列合同法案例,以深入理解合同法的应用和解释。

案例一:违约责任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100吨钢材,交付日期为2023年5月1日。

然而,由于生产延误,甲公司在5月15日才交付了货物。

乙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甲公司赔偿。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迟延交付货物,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则甲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甲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案例结果经过调解,甲公司同意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迟延交付导致的额外费用。

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案例背景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建立一家新的科技公司。

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丙公司发现丁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已经严重负债,担心丁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14条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尽管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负债,但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在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

根据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案例结果经过调查,丁公司确实存在财务问题。

双方决定重新协商合同条款,并增加了对丁公司的约束措施,以确保丁公司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三:合同的解除案例背景戊公司与庚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戊公司租赁庚公司的办公室。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免费)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免费)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免费)-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1、第一部分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4页2、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 8页3、第三部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6页4、第四部分合同的效力 22页5、第五部分合同的履行 30页6、第六部分合同的保全 37页7、第七部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40页8、第八部分合同的解除 45页9、第九部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51页10、第十部分违约责任 57页第一部分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案例1:案情:南京台商何先生问:最近,我厂向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

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

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我厂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

于是我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

正在这时,我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

为避免重复购货,我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

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我厂。

请问:如果按照新的《合同法》,我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争议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要件)分析与解决:根据新《合同法》的规定,你厂与甲厂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成立的。

其理由如下:第一,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看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如果要约人没有发出要约,合同不可能成立。

从你信中所述来看,你厂向甲厂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特征。

首先,你厂发给甲厂的传真是要采购生产书包的布料,目的明确,意思表示真实。

其次,你厂发给甲厂的传真载明了合同的具体条款,一经甲厂承诺即可执行,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

再次,你厂发出的传真已经正式到达甲厂,要约已经生效。

按照新《合同法》的确定,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当受自己要约的约束。

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合同法相关法律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期为一个月。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遂提出与甲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钢材,并承担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变更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首先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内容,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将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丁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为每年5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然而,由于丁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后续租金。

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丁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丁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讲堂关于合同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关于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了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合同关系。

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合同法案例,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为法律学习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

合同中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乙支付定金后,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在签订合同后,无权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三、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与丁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丙在丁公司担任经理,月薪为1万元。

合同中约定,丙在试用期内月薪为8000元。

试用期满后,丁公司以丙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丙不服,认为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丙在试用期内月薪为8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丁公司以丙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丁公司支付给丙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合同法的案例法律讲堂(3篇)

合同法的案例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合同法中的相关问题,为读者提供一份实用的法律讲堂。

二、案例一:违约责任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货物送达乙公司。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合同,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承担乙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

三、案例二:合同解除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将一处房屋租赁给丁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

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丙公司拒绝。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丁公司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解除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丙公司退还丁公司已支付的租金。

四、案例三:合同效力案情简介: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约定戊公司将一项技术许可给己公司使用。

合同签订后,戊公司发现己公司不具备使用该技术的条件,且未经戊公司同意擅自转让给第三方。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新)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新)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新)大家好,今天我们将探讨合同法的一些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加深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甲与乙达成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甲将一辆汽车以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付时间和地点。

然而,在交易日当天,甲却以车辆出了故障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认为甲毁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

在本案例中,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书面协议,交付时间和价款均已明确约定。

因此,该合同已经成立。

此时,甲无故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租赁合同的解除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向乙出租一套公寓,租金为每月2000元,租期为一年。

然而,在租赁期间,由于公寓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导致乙无法正常居住。

乙要求与甲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约定提供相应的居住环境。

如果出租物品因为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例中,公寓的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了乙的居住条件,因此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甲应返还乙已支付的租金。

案例三:劳务合同的履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甲为乙提供IT技术培训服务,服务费用为10000元,服务期限为一个月。

然而,在服务期间,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乙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履行、按约定履行、保证质量。

在本案例中,甲未提供按约定的培训服务,已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一致,合同内容要合法,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要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约定履行,若出现违约情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学科研讨案例(3篇)

法律学科研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5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100台机械设备,总价款为5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机械设备交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机械设备,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遭受了经济损失。

二、案例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计算?3. 乙方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机械设备,已构成违约。

(二)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计算1. 直接损失:甲方因乙方违约,导致生产任务延误,产生的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浪费、人工成本增加、设备折旧等。

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直接损失为10万元。

2. 间接损失:甲方因乙方违约,导致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造成市场竞争力下降,客户流失。

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间接损失为30万元。

综上所述,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

(三)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本案中,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继续履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机械设备,以弥补甲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 赔偿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40万元。

3. 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如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鉴于本案中乙方违约情节严重,建议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即50万元。

四、结论综上所述,乙方在本案中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乙方应予以赔偿。

此外,鉴于乙方违约情节严重,建议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即50万元。

合同法案例详细研究(全版)

合同法案例详细研究(全版)

合同法案例详细研究(全版)案例一: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一辆汽车,并约定了交付日期和价格。

然而,在约定的交付日期,甲方并未将汽车交付给乙方。

法律问题买卖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甲方是否违约,以及违约责任应如何确定。

判决结果根据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汽车的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乙方的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时交付汽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72条,买卖合同中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对方有权要求履行,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结论本案中,甲方未按时交付汽车,构成违约。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案例二: 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同意将一间房屋租给乙方,约定了租金和租赁期限。

然而,在乙方入住后不久,乙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居住。

法律问题租赁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乙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判决结果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当租赁的房屋存在严重瑕疵,使得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合同被解除时,应当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62条,当租赁的房屋存在严重瑕疵,使得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居住,租赁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当合同被解除时,应当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乙方已经支付了部分租金,根据该条款,甲方应当返还已支付的租金给乙方。

结论本案中,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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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研讨案例集1、第一部分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4页2、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 8页3、第三部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6页4、第四部分合同的效力 22页5、第五部分合同的履行 30页6、第六部分合同的保全 37页7、第七部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40页8、第八部分合同的解除 45页9、第九部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51页10、第十部分违约责任 57页第一部分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案例1:案情:南京台商何先生问:最近,我厂向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

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

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我厂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

于是我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

正在这时,我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

为避免重复购货,我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

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我厂。

请问:如果按照新的《合同法》,我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争议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要件)分析与解决:根据新《合同法》的规定,你厂与甲厂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成立的。

其理由如下:第一,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看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如果要约人没有发出要约,合同不可能成立。

从你信中所述来看,你厂向甲厂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特征。

首先,你厂发给甲厂的传真是要采购生产书包的布料,目的明确,意思表示真实。

其次,你厂发给甲厂的传真载明了合同的具体条款,一经甲厂承诺即可执行,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

再次,你厂发出的传真已经正式到达甲厂,要约已经生效。

按照新《合同法》的确定,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当受自己要约的约束。

第二,你厂发出要约后,没有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使要约失效的事由。

首先,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发出要约后,要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及时撤回要约,而要约要撤回,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才有可能。

而你厂在向甲厂发出传真后,没有作出撤回要约的行为,因此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在要约正式生效后,你厂又没有在受要约人正式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要求撤销要约。

第三,在你厂发出的要约还具有法律效力期间,甲厂即受要约人向你厂作出正式承诺,并且将承诺通知用传真的形式送达你厂。

因此,按照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你厂与甲厂的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因为上述原因,尽管你厂没有与甲厂正式签订合同书,但你厂与甲厂之间的传真往来已经导致双方合同关系的建立。

合同关系建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你厂确实已经购货重复,需要解除一份合同,那就应当与甲厂协商;如果甲厂同意解除合同,你们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甲厂不同意,则你厂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拒收货物。

案例2:案情:甲、乙是朋友关系。

2002年7月31日,两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甲出资20余万元,以乙的名义购买“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等义务,获取几百元劳务费。

购车后,甲以该车从事货物运输,夜晚常寄放于丙停车场。

2003年1月13日中午,甲又将车寄存于丙,当晚汽车被盗。

次日,丙停车场和甲一起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侦查未果。

甲多次要求丙停车场赔偿,因丙拒绝,甲遂聘请律师,由登记车主乙做原告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丙停车场承担因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

争议问题:乙是否系本案的适格原告?分析与解决:合同的分类本案被盗车辆系甲以乙的名义而购买、使用、收益,乙虽是登记的“挂名”车主,但车辆是特殊动产,乙仍当属法律上的所有权人。

一般来说,当车辆被他人毁损、灭失时,乙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提起侵权之诉,当无任何障碍。

但本案系合同纠纷,不同于侵权之诉。

在合同之诉中,车辆的所有权人能否直接向停车场主张权利,需要考虑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所谓合同相对性原理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合同相对性原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

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地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

系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在债法或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被盗的“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乃甲停放于丙处,而甲又非乙的雇员,故其寄车不是职务行为,因而甲才是车辆的寄存人,与丙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乙虽是法定车主,但不是寄存人,与丙停车场没有合同关系。

当以保管合同为诉因,追究保管人丙的违约责任时,必须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只有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才有资格,因此甲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以原告身份向停车场主张违约责任,对其起诉应当裁定驳回。

上述第一、二种观点,未能分清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混淆了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区别,忽视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局限于“所有权人”、“物权法定原则”,在“事实车主”与“法律车主”之间纠缠不清,均未能抓住问题的实质。

第三种观点只论结果,不看过程,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典型体现。

即便法院不考虑主体问题而判决乙胜诉,乙亦将通过诉讼而获得的款项交给甲(如乙不交,又将产生纠纷,由此看来,拘泥于法定车主做原告,既于法不通,又多此一举),从结果上看与甲做原告并无两样,但该案终将因原告的主体不适格而永远是错案,再审不可避免案例3:案情:售楼书和其他资料中的示意图和文字表明,其楼盘为平行两栋长条状豪华住宅,中间为小区花园、游泳池等休闲区域,包括三层小区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可是,当二期业主入住之际,业主们发现原拟建三层配套用房处却在挖很深的地基,进行第三期开发。

业主发现上当,即向开发商讨说法。

争议问题:本案中的开发商行为是否违反合同法原则?分析与解决:本案中的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用欺诈手段诱骗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故业主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么请求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退房退钱,要么请求按房屋价值的降低幅度要求开发商进行补偿。

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案例4:案情:黄某于2002年4月11日为颜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鸿盛”保险金额档次1万元,同时预交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

保险公司开了“人身险暂收收据”给原告。

由于颜某超龄,保险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

4月26日,业务员带领被保人颜某到医院体检。

颜某在体检开始之前疾病发作,当时办理了住院。

经诊断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风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

原告黄某于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后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退给原告保险费1181元;同时按照保险责任一年内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共计2411元。

原告同意放弃诉讼请求及保险责任等一切权力。

协议履行之后,原告又于2002年12月20日再次起诉,要求被报告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被保险人颜某与保险公司签了人寿险投保书并交了首期保险费,由于颜某超龄需要体检,待体检合格才能正式签订合同。

所以原、被告并未正式签订保险合同。

原告诉讼请求是被保险人意外死亡赔偿,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且被告已依据双方协议向原告退回首期保费1181元和基于人道主义补给原告1000元共计2181元。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提交的投保书是要约。

保险公司发出的新契约通知书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

因此,不是承诺,而是一份新要约。

投保人若同意通知书的内容,按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体检报告给保险公司后,就完成了对保险公司该份新要约的承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才成立。

本案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虽然同意进行体检,但被保险人在进行体检时发病死亡,尚未完成体检,也未提供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因此保险合同未成立。

故上诉人以双方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另外,在人身险暂收收据中,虽然注明在收取首期保险费至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期间,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按照投保人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按照投保人所申请的意外身故责任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按照所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承担相应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保险金。

本案中,被保险人因为肺部感染性休克、风湿性心脏病等疾病死亡。

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包括物理检查、尿常规、心电图等内容的体检,被保险人也同意。

因此,被保险人的死亡不是意外事故身故,也不属于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

上诉人于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已经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上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争议问题:本案却揭示了一个保险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在保险费预交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分析与解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

从《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的规定看。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而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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