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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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税收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85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1.06.30【实施日期】1991.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5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在本细则中,除特别指明外,统称为企业。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第四条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指:外商独资企业、外商合资企业、外商合作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流转税(主要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与内资企业⼀样,其在哪个⾏业,与哪个⾏业缴纳的流转税相同,其他应缴纳的税费有的与内资企业有所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
1.增值税或营业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城市房地产税
4.车船使⽤牌照税
5.印花税
6.⽣产、委托加⼯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饰、汽车轮胎、摩托车、⼩汽车,要缴纳消费税。

7.屠宰加⼯⾏业,要缴纳屠宰税。

有偿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地增值税。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的所得税。

”逻辑上讲,其中的“其他所得”应该包括外资股权转让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所得税的性质和税率1、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以下简称“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

2、《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的所得税。

”逻辑上讲,其中的“其他所得”应该包括外资股权转让所得。

3、财政部1987年发布的【财税外字】[1987]03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对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九、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的出资者转让股权所得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征收20%预提所得税。

”4、关于预提所得税的税率问题,我国《外资所得税法》规定为20%。

2000年11⽉18⽇国发[2000]37号《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2000年1⽉1⽇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上述⼏个⽂件可以看出,在执⾏《新所得税法》前,我国外资股权转让应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专门对境内外资企业的纯收益征收的一种税,与外资企业的特点紧密相联。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不断增加,为了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按照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

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但是,由于制订的时间较晚,这一税法还不很完善,其间存在着诸多的避税机会。

如果能把握好这些机会,对企业来说,将是一笔极大的财富。

再加上,我国本身就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了诸多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企业要是能有效地合理避税,那么,从整体上来讲,企业得到的税收收益将是无法估计的。

为了给广大纳税人一个对避税的直观的理解,这里特从居民纳税人、所得来源地、源泉扣缴预提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年度所得额计算、亏损弥补所得额计算、成本费用列支、坏账准备、"免减"税收优急、再投资优惠等方面作了详细的介绍,从大量实证的基础上说明如何科学地避税,使自己的避税行为不违反税法规定。

我们主要从十个方面进行分析: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定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坏账准备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的避税筹划案例和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即按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

包括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包括按照外资企业法,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

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些企业的发展和盈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筹划策略及其效果。

案例一: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某外资制造企业 A ,主要生产高科技电子产品。

该企业了解到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为了能够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企业加大了在研发方面的投入,组建了专业的研发团队,并建立了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

同时,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经过努力,企业成功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原本适用 25%的税率,由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率降低至 15%。

此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使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减少。

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大大降低了税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案例二:优化企业组织架构一家外国跨国公司 B ,在中国设立了多个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起初,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较为混乱,导致税务成本较高。

经过专业税务筹划团队的建议,企业对组织架构进行了优化。

将相关业务进行整合,设立了区域性的运营中心,统一负责采购、销售和物流等业务。

通过这种方式,减少了内部交易的复杂性,降低了关联交易的税务风险。

同时,合理分配利润在不同的子公司之间,充分利用各地的税收政策差异,实现了整体税负的降低。

例如,将高利润的业务分配给位于税收优惠地区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综合税负。

案例三: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外国企业 C 计划在中国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型企业。

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企业面临着独资、合资以及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

经过对各种投资方式的税务影响进行深入分析,企业最终选择了合资的方式。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关键词: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内容提要:本文从概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总体状况出发,重点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及其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和介绍,并对其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及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评析,最后指出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改革发展趋势。

编辑。

“改革”、“开放”是中国政府自1978年以来始终不渝坚持的两大基本国策,也是中国20多年来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巨大成绩的根本原因和可靠保障[1]。

为贯彻、落实对外开放的方针,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中国政府,包括中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以吸引和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并据此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

一、中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概况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实施了较为全面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为辅助的复合税制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的税种总计有25种,包括:(1)流转税类4种,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2)所得税类(收益税类)4种,含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牧业税);(3)财产税类7种,含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遗产税(暂未立法开征);(4)资源税类4种,含狭义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5)行为税类6种,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

上述税种中,按现行有关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种有15个,它们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人、不同投资方式分别立法征税,难以作出符合税收管辖权国际惯例的解释;(2)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但中国对它们仅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又难以维护国家正当的税收权益;(3)两部税法税收存在差别、税率也很不相同。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有哪些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有哪些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有哪些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多人的有很多的优惠待遇。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知识。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规定为使外商投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外商投资的有关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我国政府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政策,编制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指导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这一政策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三类。

(一)鼓励类投资项目。

设立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外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限制类投资项目。

分为限制类(甲)和限制类(乙)两个小类。

对列入限制类(甲)的外商投资项目,仍由外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对列入限制类(乙)的外商投资项目,其申请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待业归口部门审批,其申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计划主管部门或企业技术发行主管部门审批。

(三)禁止类投资项目。

对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任何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举办。

二、进出口税收优惠(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限制类(乙)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上述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上述进口商品的用途必须是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依据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 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 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 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在报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 报告中,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列示, 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说明。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 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 算清缴,多退少补。
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 应当按规定的市场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新编税务会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申报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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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申报与缴纳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照税法规定 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 表。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 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 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新编税务会计
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在向总机构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 营业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一、纳税申报与缴纳
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 资料和文件: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年度会计 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与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 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 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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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科学确定核算方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由于在合同中规定核算方式不同,同样的分阶段投资,取得同样的利润,但税后净利润却相差很远。

(一)分阶段投资,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因此,对分阶段建设、分阶段生产经营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来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减免税优惠,对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不再单独计算减免税期。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102号)第二款规定:“对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

”也就是说,如果合资企业能将各期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照税务机关
批准的划分办法加以划分,分别设账册进行核算,可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可以在获利年度内以超过5年的期限享受国家制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从而把一大块应税利润转化为免税利润。

(二)分阶段投资,不分别进行核算
按照[1986]财税外字第102号文件的规定,不管投资企业分几个阶段投资,只要不单独建立分别账册进行核算,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年限只能是从获利年度算起的5年。

因此,随着税收政策优惠期限的结束,公司的实际税负将会大大增加,到工程的后几期,可能由于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管理、工资等成本费用猛增,造成投资者骑虎难下的局面。

现举例说明企业是否单独核算从而带来的税收影响:沧龙公司是一家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9000万元,采取边投资边生产的方式,共分三期三年投资,并假定三期工程都是当年投资并生产、当年开始获利,每期投资额产生的年利润都是1000万元,适用税率是24%。

为方便操作,只选择投产的前7年所得额减免进行说明。

按照第一种方案,沧龙公司可在7年内享受减免税。

具体地说,第一年第一期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1000万元;第二年第一期、第二期投资利润都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各为1000万元;第三年第二期、第三期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各为1000万元;第一期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减征所得额为1000万元,后4年以此类推。

7年内,该公司可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6000万元,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9000万元。

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
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

按照第二种方案,沧龙公司只能在5年内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地说,第一年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1000万元,第二年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2000万元,第三年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第四年、第五年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都为3000万元。

第六、第七年投资利润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7年内,该公司投资利润可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9000万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额6000万元。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仅仅在合同上注明“分阶段投资、分别核算”几个字,就可以有3000万元的所得额享受免税优惠,节省企业所得税额为3000×24%=7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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