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和违法收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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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所得”相关问题的请示

关于“违法所得”相关问题的请示

关于“违法所得”相关问题的请示尊敬的请示对象:您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违法所得”这一概念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计算、处置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给执法和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违法所得”相关规定,妥善处理相关案件,特向您请示以下几个问题。

一、“违法所得”的认定范围在具体案件中,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范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例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是仅将直接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物认定为违法所得,还是将与违法行为有密切关联的间接收益也纳入其中?又如,在违法行为中产生的合理成本,如原材料采购成本、正常的劳动力支出等,是否应当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于这些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各地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不一,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也是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

是按照违法活动的总收入减去直接成本来计算,还是应当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如涉及多个环节的违法经营活动,如何准确计算每个环节的违法所得?此外,对于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违法所得,如非法生产的产品、非法占用的土地等,如何进行价值评估和折算?不同的计算方法可能会导致违法所得数额的巨大差异,从而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三、“违法所得”的处置程序在依法认定和计算“违法所得”后,如何进行处置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是应当全部上缴国库,还是可以部分返还给受害人?如果需要返还受害人,应当遵循怎样的程序和标准?在处置过程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申辩权等?同时,对于违法所得的处置是否应当设置监督机制,以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处置的情况发生?四、“违法所得”与其他法律概念的关系“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财产”等法律概念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和区别。

联合国反腐公约_12月14日在中国生效国际公约推动中国深入反腐

联合国反腐公约_12月14日在中国生效国际公约推动中国深入反腐

国际公约推动中国深入反腐■文/本刊记者 林碧琦 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中国反腐走上国际合作轨道,用国内、国际两个“轮子”推动深入反腐。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提请审议批准公约的议案中说,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

”国务院经审核认为,公约作为旨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加强国际合作、促进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为中国逐步解决涉外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公约要求成员国把腐败分子引渡回国,并将非法所得从逃逸的去处追回,归还给受害国。

”12月18日,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戈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约在法律制度上将有助于中国打击惩治腐败行为,推动中国深入反腐。

中国反腐有了国际法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去年10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签字,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12月14日正式生效。

“在国际法上,签署只代表一个国家对公约内容的认证,是‘初步同意’态度的表达。

” 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戈平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批准则意味着一国承担《公约》义务,接受《公约》拘束。

”饶戈平教授说,一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就会按照公约行使权力、履行责任。

为此,中国的银行监管、外汇监管体系,财政、分配体系,以及打击走私、贩毒、洗钱的机制、国际合作的机制等都将出现一些调整。

“当然,不可能先都调整到位了,然后才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是有些准备工作要做在前面。

”腐败现象存在于全球的各个角落,据世界银行全球治理研究所所长丹尼尔•考夫曼的计算,腐败每年给各国经济所造成的损失达1.5万亿美元,占世界GDP 的5%。

保险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的思考(上)

保险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的思考(上)

保险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的思量(上)保险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的思量(上)1. 引言保险行业是一个涉及大量资金流动和参预人员众多的行业,为了维护行业的稳定和公平,监管机构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认定问题。

2. 违法所得的定义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经济利益,包括未经合法程序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和避免或者减少应当支付的费用或者费用差额等。

在保险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是作为处罚的依据之一,用于确定处罚金额的大小。

3. 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保险行政处罚机构在认定违法所得时,通常会运用以下几个标准:a) 实际收益标准:根据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违规行为的直接影响程度,确定违法所得的金额。

b) 正当成本标准:将以合法手段获得的成本列入考虑范围,将违法所得与正当成本进行对照。

c) 恢复原状标准:即将违法所得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相抵销,以恢复原状为目标,确定违法所得金额。

d) 法定标准:如果法律对于特定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已有明确规定,应按照法定标准予以认定。

4. 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进一步细化违法所得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a) 相关银行账户和财务记录:通过调查相关银行账户和财务记录,获取违法所得的证据。

b) 支付凭证和合同文件:追溯违法行为涉及的支付凭证和合同文件,确定违法所得的来源和金额。

c) 监管机构的调查报告和认定意见:参考监管机构的调查报告和认定意见,作为违法所得认定的依据之一。

d) 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5. 违法所得的处罚措施一旦违法所得被认定,保险行政处罚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 罚款:按照违法所得的大小,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罚款。

b) 暂停或者撤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许可证。

c) 停业整顿: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停业整顿,限制其业务活动。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不仅仅在市场监管领域有争议,在其他行政执法领域也一直以来都存在有很大分歧,主要争议在计算时是否要扣除成本。

一种意见是“收入说”,即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不考虑扣除成本;另一种意见是“利润说”,即以违法行为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扣除成本。

之所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一直有争议,是因为国家此前一直没有对此有过统一明确的规定。

在市场监管系统,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相关规定就相当杂乱。

做得最好的当属原工商总局,其于2008年11月21日以总局第37号令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可以说是“一部规章止纷争”。

除此之外,市场监管领域目前有关违法所得计算的规定还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0年9月25日印发的《关于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的意见》,原质检总局2011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3月8日《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案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2014年8月21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原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原国家食药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28条第2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意味着,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国家法律终于有了明确规定了。

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

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

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摘要:一、背景介绍二、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1.法律依据2.违法所得的定义3.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三、违法所得认定在住建领域行政处罚中的作用1.保障公共利益2.促进依法行政3.维护市场秩序四、违法所得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遵循法定程序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五、结论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住建领域涉及的行业和领域日益增多,行政处罚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违法所得认定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环节,对于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针对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进行探讨。

二、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1.法律依据在住建领域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违法所得的定义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过程中所获得的全部财产性利益。

在住建领域,违法所得通常包括非法所得款项、非法所得财物等。

3.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有多种,通常包括:实际收益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

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计算方法。

三、违法所得认定在住建领域行政处罚中的作用1.保障公共利益通过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可以确保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2.促进依法行政违法所得认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有助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

3.维护市场秩序违法所得认定有助于打击住建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违法所得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遵循法定程序在违法所得认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认定结果的合法性。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在违法所得认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违法所得认定涉及多个部门,执法人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详细内容(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详细内容(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详细内容(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次对违法所得的定义进行阐释,明确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同时在违法所得的计算方面设置兜底条款,未做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

如果确定得当,对制裁违法行为人,维护公共管理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如果确定不当,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或第三人的相关利益。

不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违法所得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学术界对于违法所得内涵的解释也大相径庭,导致了执法人员在纷繁复杂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无所适从,对于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产生的资金流入流出,执法人员经常面临着违法所得应否计算、能否计算以及如何计算的困惑,以下,笔者从梳理法律法规、违法所得内涵、行政执法实践三个角度出发,简单谈一下对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看法。

一、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规范冲突和危害后果(一)规范冲突在履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维护社会市场秩序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对违法所得做出确定并予以执行。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只能依靠各自执行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解释作为行政执法尺度。

关于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的规范冲突,主要表现为如下种类:1.获利说。

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利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怎么规定的任何⼈都不能因为犯罪⾏为获利,如果犯罪嫌疑⼈、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的,⼈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除了判决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外,还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上交国库。

那么,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法》第六⼗四条规定:“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的本⼈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律上缴国库。

”但是对于什么是“违法所得”,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学理论界各持⼰见,没有统⼀认识,⽬前理论界对违法所得的观念主要有犯罪所得说、⼀般违法所得说(⾮犯罪所得说)、犯罪所得和⾏政违法说、⾮法所得说、违法犯罪所得说等。

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经常与赃款赃物、违法收益、被害⼈损失、犯罪⼯具、违禁品、犯罪数额等各种不同的⽤语混合使⽤,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理解违法所得的含义。

违法所得与赃款赃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违法所得与赃款赃物在实践中经常被混⽤,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既使⽤违法所得,也使⽤赃款赃物,⽽司法解释中多称为赃款赃物。

《法学词典》对赃款赃物的解释是“犯罪分⼦⽤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私、投机倒把等⾮法⼿段取得的⾦钱和物质”。

⽬前对赃款赃物的理解主要有以下观点:1、赃款赃物就是犯罪所获取的财产。

因此,违法所得和赃款赃物是⼀种包含的关系,违法所得包含赃款赃物,赃款赃物是违法所得的⼀部分,⽽且是最重要的⼀部分。

2、赃款赃物有⼴义和狭义之分,⼴义的赃款赃物指⼀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利益及⽤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都属于赃款赃物的范畴。

狭义上专指犯罪活动获取的财物和⽤于犯罪活动的财物。

3、赃款赃物是指⾏为⼈通过⾮法活动所取得的⼀切财物。

4、违法所得指通过违法包括犯罪所获得的财物。

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违法所得广泛存在于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违法所得的不同认定和处理,会产生不同的行政处罚效果。

基于此,本文拟对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做出梳理,指出在其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建议,以利于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所得;弊端;建议结合目前的行政处罚立法来看,还没有全面、准确的关于违法所得的定义,这让执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适用结果存在差异,产生了不少负面评价。

因此,如何明确违法所得概念,统一违法所得标准,让违法所得适用于相关规定更科学合理,在实践与理论上显得更加重要。

一、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我国法律中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中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但在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违法所得做出明确的定义。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即将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虽然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但对于这一定义,到底是否应该包含成本等仍然存在争议,并在学术界形成了利益说、收益说与财产说等观点。

本文更倾向于利润说,笔者主张违法所得首先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所获的财物,其中成本不能当作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其表现形式不仅是货币,还有以货币为衡量的实物、劳务、债务等形式。

也就是说,违法所得应该是违法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扣除成本后的货币化收入。

二、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问题第一,妨害了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不仅不利于执法办案单位依法办理行政案件,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仅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规定得不统一,甚至违法所得作为一个跨部门法的概念,在民法、刑法、行政法领域中的适用都有所差别。

这种部门法之间的不统一破坏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同一概念的统一性。

第二,不利于违法行为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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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中的违法所得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 去 界 定 。从 广 义 的 角 度 , 违 法 所 得 不 仅 包 括 通 过 违 法 犯 罪行为获得的财物, 也包括这些财物可能发生的天然 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该财物而经营所获得的财产 性 利 益 。 对 现 行《刑 法》第 64 条 中“ 违 法 所 得 ”的 理 解 , 即应采取广义的违法所得的概念。但是, 应该注意的 是, 通过违法犯罪直接取得的财物和通过这些财物的 增值和经营而获得的利益有所不同, 因而对于前者可 以界定为狭义的违法所得 ( 或者称之为原生的违法所 得) , 后 者 则 称 之 为 违 法 收 益( 或 者 称 之 为 派 生 的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增 值) 。 例 如 ,《刑 法》第 191 条 洗 钱 罪 规 定 , “ 明 知 是 毒 品 犯 罪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犯 罪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走 私 犯 罪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破 坏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犯 罪 、金 融 诈 骗 犯 罪 的 所 得 及 其 产 生 的 收 益 …… ”, 这 里 的“ 所 得 ”即 指 从 这 七 类 犯 罪 中 获 取 的 非 法 利 益 , 而“ 收 益”则是指利用该非法利益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区分 狭义的违法所得与违法收益, 从犯罪行为的定型性出 发, 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意义, 而从程序上看, 违法收 益 的 计 算 和 没 收 与( 狭 义 的) 违 法 所 得 应 采 取 不 同 的 态 度。违法收益的产生, 并非直接来源于犯罪行为, 而是 在已经产生违法所得的情形下, 在经营违法所得时而 另外产生的收益, 因此相比较违法所得而言, 它具有明 显的派生性。在经营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的活动的合 法性判断, 可以区分两种情形: 一是, 产生收益的活动 本身即是违法的, 如受贿后进行赌博赚取钱财; 二是产 生收益的活动, 单独地看, 是合法的, 如存入银行所获 取的利息, 或者购买房产, 因房产价格上扬而获得的收 益 。对 于 前 者 , 即 使 不 考 虑 用 以 从 事 违 法 活 动 的 违 法 财 产本身, 也可以根据产生收益的行为是违法而直接追 缴 ; 对 于 后 者 , 则 比 较 麻 烦 。举 例 如 : 将 受 贿 的 钱 款 用 于
36 中国检察官 2007 年第 2 期
J IAN CHA QIAN YAN · 检察前沿 ·
获取时和追缴时物质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 比如获取 时为现金, 而行为人以该笔现金投资不动产, 追缴时违 法所得的存在形式以不动产的形式存在。从刑事诉讼 上看, 违法所得不仅包括有罪判决生效情形下可以确 认 的 违 法 所 得 , 还 包 括 其 他 三 种 情 形 :( 1) 根 据《刑 事 诉 讼 法》第 15 条 所 规 定 的 不 予 追 诉 的 情 形 ;( 2) 根 据《刑 事 诉 讼 法》第 124 条 规 定 , 存 在 法 定 不 起 诉 和 存 疑 不 起 诉 的 情 形 ;( 3) 法 院 作 出 无 罪 生 效 判 决 时 , 仍 存 在 违 法 所 得 的 情 形 。在 这 三 种 情 形 , 虽 然 依 照《刑 事 诉 讼 法》和 《刑 法》的 规 定 , 不 再 追 究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的 刑 事 责任, 但是仍有存在违法所得的可能, 因而从应然的角 度有必要进行追缴, 或者责令其赔偿被害人损失。
一 、违 法 所 得 和 违 法 收 益 的 理 论 界 定 2004 年《宪 法 修 正 案》明 确 载 入“ 公 民 的 合 法 的 私
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条 款 , 从 而 将 之 确 认 为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之 一 , 并 成 为 一 条 重 要 的 权 利 保 障 原 则 。与 此 原 则 相 关, 在刑事法领域关注违法所得及违法收益的问题, 其 意义在于: 一方面要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角度出 发, 通过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和退赔, 对违法收益的没
合理界定违法所得的范围, 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所 得 , 英 文 为 proceeds( 又 译 为 收 入 或 收 益 ) , 按 照 《元 照 英 美 法 词 典》的 解 释 , 是 指 因 出 售 财 产 或 从 事 其 他 商 业 活 动 所 得 的 收 益 。 我 国 现 行《刑 法》第 64 条 规 定 :“ 犯 罪 分 子 违 法 所 得 的 一 切 财 物 , 应 当 予 以 追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对 于 这 里 的 违 法 所 得 , 顾 名 思 义 , 应 指 通 过 违 法( 包 括 犯 罪) 所 获 取 的 财 物 。 产 生 违 法 所 得 的 犯 罪主要是带有财产性和经济性的犯罪 , 从违法所得来 源 区 分 , 可 将 产 生 违 法 所 得 的 犯 罪 区 分 两 大 类 :( 1) 取 得 利 益 型 的 犯 罪 , 如 盗 窃 罪 、贪 污 罪 、受 贿 罪 等 ;( 2) 经 营 利 益 型 的 犯 罪 , 如 高 利 转 贷 罪 。由 于 这 两 类 犯 罪 中 违 法所得产生的方式不同, 因而在追缴时, 其计算方式也 不 同 。对 于 前 者 , 其 所 取 得 的 非 法 财 产 本 身 即 是 违 法 所 得; 而对于后者, 必须进行相应的计算, 如在高利转贷 罪 中 , 即 应 以 所 谓 的“ 利 差 ”所 得 作 为 违 法 所 得 。 从 法 律规制的方式看, 区分绝对型的违法所得和法律拟制 型 的 违 法 所 得 : 前 者 即 指 从 行 政 法 、民 法 等 刑 法“ 前 置 法 ”即 可 以 判 断 行 为 人 所 得 是 违 法 的 情 形 , 后 者 则 需 要 法 律 特 别 的 拟 制 性 规 定 , 才 可 以 确 认 其 是 违 法 , 如《刑 法》 第 395 条 关 于 巨 额财 产 来 源 不 明 罪 的 规 定 ,“ 本 人 不 能 说 明 其 来 源 合 法 的 , 差 额 部 分 以 非 法 所 得 论 ”。 从 物质形态上区分, 违法所得可分为物质载体没有改变 的违法所得和物质载体改变的违法所得: 前者指获取 时和追缴时物质形态没有发生的改变的情形; 后者指
投 资 证 券 而 获 得 的 收 益 。就 投 资 证 券 本 身 而 言 , 该 行 为 并非违法, 但是由于其是基于违法所得的经营而形成 的, 因而其合法性问题值得考量, 也就是说, 应否对其 进 行 没 收 的 问 题 。 对 此 , 根 据 现 行《刑 法》、《刑 事 诉 讼 法》和 司 法 解 释 , 都 无 法 给 出 明 确 的 答 案 。 笔 者 初 步 的 意 见 认 为 , 应 视 为 违 法 而 应 予 追 缴 。理 由 有 二 :( 1) 同 样 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 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出发, 禁 止 任 何 人 从 犯 罪 行 为 及 相 关 行 为 获 取 利 益 ;( 2) 将 直 接 通 过 违 法 犯 罪 所 得 的 财 物 , 用 于 保 值 、增 值 的 , 可 以 看 作是犯罪行为的事后行为, 虽然不能将该行为作为独 立评价的对象, 但是仍不能视其为合法, 对此可以结合 《刑 法》第 312 条 窝 藏 、转 移 、收 购 、销 售 赃 物 罪 进 行 类 比。 下文中除特别强调之外, 所涉及的违法所得的概 念均是在狭义层面使用的。
检察前沿
违法所得和违法收益的界定
时延安* 刘 伟**
内容摘要: 违法所得及收益问题在现行刑事法中存在空白状态, 考虑到对该问题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从完善刑事 法制的角度出发, 应当对其合理地界定, 并进行比较全面的规制。
关键词: 违法所得 违法收益 规制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在 中 国 国 内 所 引 起 的 反 响 , 是以往任何一个具有刑事法内容的公约所不能比拟 的 。 虽 然 1988 年 《联 合 国 禁 止 非 法 贩 运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公 约》和 2000 年《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在 国 内 也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 但 是 与《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相 比 , 后 者 所 产 生 的 积 极 响 应 更 为 广 泛 、深 远 。对 这一现象的解读, 除了可以看到刑事法学界对国际法 律文件更强烈的认同和积极的参与意识, 更为重要的 是, 它折射出中国对腐败问题的深沉忧思和路径探索。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的 出 台 , 恰 恰 是 给 处 于 困 境 的 反 腐 败 斗 争 提 供 了“ 他 山 之 石 ”。 由 此 对 整 个 反 腐 败 机 制 及 中 国 刑 事 法 制 的 反 思 , 则 不 仅 是 对《反 腐 败 公 约》的 单向呼应, 实际上更像是对中国反腐败及相关刑事法 制 的 一 次“ 检 阅 ”。 本 文 探 讨 所 探 讨 的 违 法 所 得 及 收 益 的 问 题 , 仅 仅 是 这 一“ 检 阅 ”中 的 一 个 十 分 具 体 、微 观 的 问 题 , 不 过 , 它 与 目 前 围 绕《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研 究 最 热 点 的 腐 败 所 得 的 没 收 、缺 席 审 判 等 问 题 都 紧 密 联 系 。 而由于违法所得是任何财产性或大多经济性犯罪都可 能涉及到的问题, 因此, 本文也将研究视野扩大, 而将 违法所得及收益作为一般问题进行探讨。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100872]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157000]
收, 使犯罪人不能从违法犯罪中获益, 同时也使其他人 通过犯罪获益的念头得到抑制; 另一方面, 区分合法财 产与违法所得, 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的不受侵 犯具有重要意义, 而如此也是合理约束国家权力的客 观要求。
违法所得及收益的计算问题比较麻烦, 而且会根 据 犯 罪 种 类 的 不 同 而 不 同 。一 般 而 言 , 对 于 取 得 利 益 的 犯罪, 直接计算取得财物的价格即可以衡量; 对于经营 利益型的犯罪, 则需要比较复杂。比较集中的问题在 于 , 对 于 行 为 人 投 入 的 原 材 料 成 本 和 经 营 成 本( 包 括 人 工 成 本) 应 否 扣 除 的 问 题 。 对 此 , 既 有 法 律 文 件 有 不 同 的 态 度 。 1995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关 于 审 理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刑 事 案 件 如 何 认 定“ 违 法 所 得 数 额 ”的 批 复》中 指 出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关 于 惩 治 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犯 罪 的 决 定》规 定 的“ 违 法 所 得 数 额 ”, 是 指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获 利 的 数 额 。 从 字 面 意 义 看 , 这 里 的“ 违 法 所 得 ”应 扣 除 相 应 的 成 本 。 1997 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关 于 查 处 制 造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案 件 违 法 所 得 计 算 问 题 的 答 复》 中 则 指 出 :“ 擅 自 生 产 加 工 假 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 计算行为人 非 法 所 得 , 不 应 扣 除 生 产 加 工 成 本 。 ”1999 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关 于〈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23 条 和 第 30 条“ 质 次 价 高 ”、“ 滥 收 费 用 ”及“ 违 法 所 得 ”认 定 问 题 的 答 复》 中 也 采 取 类 似 的 观 点 。 虽 然 后 三 个 法 律 文 件 属 于行政性的, 但是刑事法与行政法在判断违法所得的 计算上应保持一致。对于这个问题, 笔者认为, 在计算 违法所得时, 应当扣除必要的成本, 其理由在于: 行为 人从事违法经营利益的行为所付出的成本, 并非获取 的 利 益 , 因 而 就 不 能 称 其 为 违 法 所 得 。对 于 象《刑 法》第 140 条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罪 等 以 销 售 数 额 作 为 定 罪 量 刑数额的犯罪, 能否以该销售数额作为违法所得而根 据 第 65 条 予 以 追 缴 呢 ? 笔 者 认 为 , 也 应 扣 除 相 应 成 本 后 计 算 违 法 所 得 数 额 。当 然 , 行 为 人 用 于 犯 罪 的 本 人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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