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行政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市场监管执法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市场监管执法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在机构改革的形势下,市场监管由分段、分领域监管变成了统一的市场监管,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改革正处于融合阶段,许多方面都需要更进一步的协调和统一,就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上就有几种说法,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层执法中的实际情况,提出个人的观点,不足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目前市场执法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获利说”,即扣除成本,所获利润为违法所得,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即“获利说”,现有许多说法、理由也合理合法,在这不一一列举;另一种为“全部说”,即所获得全部收入,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即“全部说”。
目前两种说法都有据可依,本文认为违法所得的认定应从案情实际出发来判定即涉案产品的质量来认定。
“违法所得”,不管两种说法的哪一种,都认为违反法律或法规的所得,一种认为成本成本没有违反法律或法规因此有了“获利说”,一种认为只要是违反法律或法规就应该都是违法所得。
例如:某单位经营的合格产品,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故此案“违法所得”应采取“获利税”,但如果又无经营许可又是不合格产品则应使用“全部说”;再如:某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如采用“获利说”,则在行政处罚中应扣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成本有失公平,为此应采用“全部说”,这样更可以体现对危害性的严惩;再有:某汽油油品不合格,如采用“获利说”,则应将该不合格油品的成本扣除,起不到对不合格产品的惩罚和遏制,故认为用“全部说”更可打击制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但也存在一些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合格产品违法的行为,如未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标签瑕疵的产品、无证无照经营等,因此我认为从产品质量认定违法所得,可更好的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也更利于市场监管的公平公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11月28日发布,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以当事人的全部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主体资格合法的,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利的数额作为违法所得。
二、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是违法生产商品的销售收入减去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费用。
其中,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所得是当事人的全部收入。
三、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是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减去所售商品的购进费用。
四、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是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所使用商品的购进费用。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关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是当事人的全部收入。
六、违法加工承揽的违法所得是定作方实际给付承揽方的加工费或者劳务费。
七、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是当事人的全部收入;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是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减去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费用或所售商品的购进费用。
八、广告经营者从事违法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违法所得,是指收取的广告费用减去合法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
扣减的范围包括: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一次性建设投入超过10万元的户外广告设施等,按6年使用年限折旧,计算应扣减的成本费用。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法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作为违法所得;广告内容不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违法所得。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时,对行为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费用,应予扣除。
十、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局长周伯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转包、分包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行政处罚的金额如何计算?

行政处罚的金额如何计算?涉及行政处罚的概念:违法所得、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这说明三个概念并不相同。
关于违法所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规定: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 = 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
行政处罚一般针对的是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对于一些法律规定不清楚,就很容易踩到禁区,受到行政的处罚。
遇到这样的事情首先不要着急,先对于基本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解,行政处罚的金额的计算方式,保护自己的个人权益,这样对于我们理解难懂的法律规定有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那么下面我们先来学习一下行政处罚的金额的计算吧!1、在一般的商品销售案件中,违法经营额已经销售的商品数量X销售单价没有销售的商品数量X进货单价,这么计算违法经营额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在一般的商品销售案件中,又该如何计算违法经营额?对于违法经营额,或者称非法经营额,就一般情况讲,可以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作算术变换得出违法经营额。
(1)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
因为: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两边加上“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得: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违法经营额) =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
(2)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
因为: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 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两边加上“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得: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违法经营额) =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
(3)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
因为: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 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两边加上“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得: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
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

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违法所得的认定主要是从获取的手段是否违法、违法所得是否有经济价值、或者是有多重性和复杂性,如果要进行认定是要通过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认定的。
违法所得并不是刑法中专有的程序,在行政处罚当中也是有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而且还有相关的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关于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内容,仅供参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 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局长周伯华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
违法所得计算

食品、药品、器械案件中违法所得如何计算认定“违法所得”是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经常涉及的事项。
正确认定“违法所得”既是遵循行政执法公平公正、责罚相当、罚当其过原则的要求,又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意义重大。
一方面,食品药品法律法规中有大量法条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正确认定“违法所得”是“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所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所述“……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另一方面,“违法所得”还是大量法条规定的处以罚款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前,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涉及多个领域(四品一械),案件形式多样,特别是2013年新一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领域扩大,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的监管整合进入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领域与旧领域在“违法所得”认定上存在着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性的出现导致认定“违法所得”误区的出现。
当前“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及依据在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办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的“全部说”,第二种是以违法行为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的“获利说”。
(一)食品生产1、违法所得的认定——“获利说”2、依据:食品生产领域过去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在新的意见没有出台之前,针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仍应沿用质检部门处理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据。
质检部门查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但是前述相关法律均未对“违法所得”的含义作出界定。
2011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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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
办法》的法律解读
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7号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对工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作出原则规定,并对一些常见类型案件的违法所得作出具体规定,以避免工商机关在执法中因认定违法所得标准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罚或过罚不当的问题。
《认定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为工商机关制止和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据,同时为避免执法中因认定违法所得标准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罚或过罚不当等问题制定了原则。
填补法规、规章的空白
条文:(1)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认定办法》第一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
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认定办法》第二条)
解读:违法所得认定是工商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环节。
采用什么原则认定违法所得、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关系到行政处罚能否顺利进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能否受到应有的处罚,法律能否实现惩戒违法,保护合法的作用。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认定没有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
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工商机关查处经济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工商机关制订了一些配套规定,包括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的规定。
依据后来颁行的法律法规查处的案件,违法所得认定也适用这些规定,对规范查办案件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条例》废止后,以《条例》为上位法的规章也相应失效,其中包括涉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如上(1)、(2)中所述,《认定办法》为规范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地进行,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及时的。
认定违法所得适用“获利说”原则
条文:(1)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认定办法》第三条)
(2)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认定办法》第四条)
(3)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认定办法》第五条)
(4)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认定办法》第八条)(5)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认定办法》第九条)
解读:在实践中,各个执法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大致分
为两种,即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的“全部说”和以在违法行为中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的“获利说”。
长期以来,工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适用“获利说”原则。
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上述条文(1)、(2)、(3)中表明,此次违法所得认定原则仍然适用“获利说”原则,并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例外规定。
如(1)规定,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并不是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来计算,而是要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
区分一般性认定和特殊性认定
条文:(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认定办法》第二条)
(2)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认定办法》第七条)
(3)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认定办法》第八条)解读:尽管办法适用“获利说”原则,进而对违法所得作出一般性认定,但同时也有特殊性认定。
如上述条文的(2)、(3)。
一般性认定是指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特殊性认定是指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行为,则以其“销售
收入为违法所得”。
起草部门在起草和征求各业务司局意见的过程之中,对违法所得认定经过了多次的反复和比较,最终采用了现在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认定原则,即一般性原则是指“以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利的数额作为违法所得”;特殊性是指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以其“销售收入或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
这样规定解决了实际办案中大量的无照经营等案件,因无法计算进价销价之差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问题,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节约行政成本。
对传销行为违法所得作出专门规定
条文:(1)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认定办法》第八条)
(2)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认定办法》第十条)
解读:在《认定办法》中,违法所得认定以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的案件主要包括:1、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案件;2、广告违法案件;3、委托加工承揽案件;4、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案件;5、部分传销案件;6、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案件。
其中对广告违法案件、委托加工承揽案件、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牟取非法利益案件违法所得适用特殊原则,主要是继承了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并且符合当前工商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生产
加工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适用特殊原则,主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衔接;对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案件适用特殊原则,主要是因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颁行以来,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有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特别是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各地食品市场监管实现“两个百分百”,各级工商机关查处这类案件的数量有大幅度的提高。
据北京市工商局反映,他们案件总数中约有近50%是无照经营案件。
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既没有进货价格凭证,也没有销价凭证,过去按照“销价减进价”为违法所得的原则,往往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或以简易程序处理,实际上很不利于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将主体不合法案件规定以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有利于统一办案尺度,规范执法行为,并且有利于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高发的态势。
对于上述条文(1),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过程中,工商总局同时对传销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违法所得认定进行了规定,增加了认定非法所得案件类型,加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