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计算
常见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研判和计算实务

常见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研判和计算实务□ 苑 晟违法所得这一概念在法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有无研判和数值计算,是每一起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违法案件必须面对的。
现阶段,各省市做法不尽相同,有的以价格违法行为属于“行为罚”为由均按无违法所得处理,有的则按有违法所得处理,上海则是采取“折中”立场,即根据违法行为属性、证据调查实际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主要做法介绍如下:一、违法所得计算的法律依据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04号)(备注:该规范性文件虽然已经废止,但其相关条款的法理没有错误,在价格执法实践中仍然遵循适用。
同时,国家层面当前也未出台相关替代性规定)第一条,依法认定违法所得。
《处罚规定》所称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多付价款,为经营者实际执行的价格与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之差,均属于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应当全额计算,并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不得以退还后剩余的价款计算违法所得。
举例说明,如果通过证据调取和核实,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00元,限期内已退还消费者200元,拟按照违法所得的五倍进行行政处罚。
那么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的800元(1000元-200元=800元)价款予以没收,行政处罚金额为5000元(1000元×5倍=5000元)。
无照经营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照经营违法所得如何计算不管是饭店商店,还是公司企业,都是要有营业执照的,不然就是属于⽆照经营,这是违法的,对于这些违法所得,是要没收的。
那么⽆照经营违法所得如何计算?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前,⽆照经营⾏为“违法所得”的计算⽅法没有⼀般性的法律规定,⼤多数办案⼈员均参照1994年国家⼯商⾏政管理局(⼯商公字〔1994〕第355号)《关于查处⽆照经营违章案件⾮法所得计算⽅法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进⾏计算。
《答复》中表⽰“对于没有正式票据的⽆照经营案件,应以其全部收⼊作为⾮法所得,难以确认或计算⾮法所得的个⼈⽆照经营案件,可以⼯商⾏政管理机关确认的违法⾏为⼈的⼝述或提供的书⾯清单,作为确定其经营额及⾮法所得的依据”。
在对违法当事⼈违法⾏为依法全⾯客观的取证后,将⽆照经营“违法所得”核算为“去除成本后的所获利润”,理由如下:⼀是违法所得按照字⾯意思和⽴法本意,“违法所得”应重点突出“得”字,⽽成本是当事⼈付出的,不是得到的。
因⽽,违法所得中的“所得”只能指获利部分;⼆是我国民法的⼀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从法理上讲,“不能允许任何⼈从⾃⼰的错误中获得好处”是古今中外共同认可的⾃然正义法则。
因此,假设当事⼈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情况下,以进价出售商品,那么整个违法事实中就不应该存在“违法所得”,因为当事⼈在未获利得同时可能还要付出购货款、劳务、房租、⽔电、运费、税费等相关成本费⽤,经营实际已经亏损。
⾏政部门要收缴的,应该是其在销售商品过程中除去相关经营成本所获得的利润;三是按照2001年4⽉18⽇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述标准的规定》第七⼗条“……从事其他⾮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以追诉:1、个⼈⾮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单位⾮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

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摘要:一、化妆品违法所得的概念和计算方法1.化妆品违法所得的定义2.化妆品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二、化妆品违法所得的认定和处理1.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2.违法所得的处理措施三、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在我国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四、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的实际案例分析1.案例简介2.违法所得计算过程3.案例启示正文: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是指在化妆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对违法收入进行计算和处理的过程。
化妆品违法所得的计算涉及到对违法收入金额的确定,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
首先,化妆品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化妆品违法所得的定义:化妆品违法所得是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全部收入。
这些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所获得的利润,以及通过违法行为减少的正常成本等。
2.化妆品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通常采用会计核算方法,以会计期间的收入和成本为基数,计算出违法所得的具体金额。
在计算过程中,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应列入违法所得的收入进行剔除。
其次,化妆品违法所得的认定和处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措施:1.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所得的收入进行认定。
2.违法所得的处理措施:对认定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罚款等处理措施,以消除违法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案例中,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对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某一化妆品违法生产、销售案件中,通过准确计算违法所得,执法部门对违法者进行了严厉处罚,有力地震慑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总之,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是化妆品行业监管的重要环节,对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

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摘要:一、化妆品违法所得的定义与计算方法1.定义2.计算方法二、化妆品企业违法案例分析1.广州博x生物有限公司案例2.广州化妆品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例3.帅影等5家广东化妆品厂商违法案例三、如何避免化妆品违法所得问题1.遵守法律法规2.加强行业自律3.提高产品质量正文:化妆品违法所得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所获得的收益。
其计算方法如下:一、化妆品违法所得的定义与计算方法1.定义化妆品违法所得主要包括三种形式:(1)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2)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3)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
2.计算方法在计算化妆品违法所得时,如有进销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二、化妆品企业违法案例分析1.广州博x生物有限公司案例广州博x生物有限公司因涉嫌未经注册生产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款金额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
2.广州化妆品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例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化妆品公司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案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帅影等5家广东化妆品厂商违法案例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5家违法化妆品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涉及使用禁用物质生产化妆品和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三、如何避免化妆品违法所得问题1.遵守法律法规化妆品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加强行业自律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道德素质,不为追求短期利益而违法经营。
3.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应注重产品质量,从源头把控原料、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通过以上案例,化妆品企业应引以为戒,加强自身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
药品违法所得计算是怎么样的

药品违法所得计算是怎么样的
违法所得在很久之前我国就已经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凡是违法所得的物件都是需要没收处理的,另外关于违法所得也有相应的计算⽅式,关于药品违法所得计算⽅式,店铺⼩编在下⽂为⼤家浅要的分析⼀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药品违法所得计算是怎么样的
《药品监督管理⾏政处罚规定》第六⼗七条 本规定有关名词和⽤语解释如下:(⼀)违法所得:系指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包括成本和利润)。
如何界定违法所得:
1、违法所得的获取⼿段具有违法性。
2、违法所得具有经济价值。
3、违法所得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
违法所得既包括⾏为⼈通过犯罪⼿段获取的财物,也包括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罪后,由特定机关处理的⾏为⼈⾮法所得的财物。
4、违法所得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通过⼀定程序才能认定。
以上就是关于药品违法所得的计算⽅式了,⼀般来说违法所得是不扣除加⼯⽣产的成本的,只扣除违法所得的收⼊,也就是没收违法所得的利润。
如果您有违法所得的计算⽅式的更多相关知识疑问,不妨咨询下店铺的相关律师或者在线咨询律师哦。
违法所得计算

食品、药品、器械案件中违法所得如何计算认定“违法所得”是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经常涉及的事项。
正确认定“违法所得”既是遵循行政执法公平公正、责罚相当、罚当其过原则的要求,又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意义重大。
一方面,食品药品法律法规中有大量法条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正确认定“违法所得”是“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所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所述“……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另一方面,“违法所得”还是大量法条规定的处以罚款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前,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涉及多个领域(四品一械),案件形式多样,特别是2013年新一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领域扩大,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的监管整合进入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领域与旧领域在“违法所得”认定上存在着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性的出现导致认定“违法所得”误区的出现。
当前“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及依据在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办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的“全部说”,第二种是以违法行为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的“获利说”。
(一)食品生产1、违法所得的认定——“获利说”2、依据:食品生产领域过去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在新的意见没有出台之前,针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仍应沿用质检部门处理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据。
质检部门查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但是前述相关法律均未对“违法所得”的含义作出界定。
2011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食品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品违法所得如何计算⾷品是我们每天都需要吃的东西,有些⼈也会去制作⾷品、售卖⾷品来赚钱,但是如果他们卖的⾷品是过期⾷品、⾷品中添加了违法有害的物质等等,那么得到的钱就属于违法所得。
那么,⾷品违法所得如何计算?店铺⼩编为你讲解这⽅⾯知识。
⾷品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应以全部销售收⼊计算。
⾸先,以全部销售收⼊计算更能体现公平原则。
《⾷品安全法》第⼋⼗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职责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经营的⾷品和⽤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产经营的⾷品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吊销许可证……”等条款皆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经营的⾷品等内容。
两个⾏政相对⼈违法⾏为相同、性质⼀样,如都是经营未经动物卫⽣监督机构检疫的⾁类,⼀个将所有的⾁类在未加价(即未产⽣利润)的情况下销售完毕,⼀个所有的⾁类还在仓库尚未销售。
按照第⼀种意见,在违法产品销售完毕的情况下受到的处罚只是罚款,对销售出去的销售收⼊⽆需没收;⽽在违法产品没有销售的情况下,受到的处罚却不只是单纯的罚款,还要没收违法产品,这等于变相地减轻了对违法产品已销售⾏为的处罚。
其次,以全部销售收⼊计算更能体现对危害性⾏为的严惩。
违法产品已销售的,说明社会危害性已开始向外蔓延、开始扩散;违法产品未销售的,说明社会危害性还未向外扩散、还在可控范围之内。
如果按照第⼀种观点进⾏处罚,那么,就会出现对社会危害性⽐较严重的违法⾏为处罚⽐对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违法⾏为处罚更轻,从⽽⿎励了当事⼈进⼀步违法,这显然有违⾏政处罚的宗旨和⽬的。
第三,当当事⼈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违法产品产⽣负利润时,若按照第⼀种意见“违法所得=(销售单价-进货单价)×销售数量”的公式计算,⾏政机关要没收违法所得是不是还应当对当事⼈的负利润进⾏补贴,这显然是荒谬的。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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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器械案件中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认定“违法所得”是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经常涉及的事项。
正确认定“违法所得”既是遵循行政执法公平公正、责罚相当、罚当其过原则的要求,又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意义重大。
一方面,食品药品法律法规中有大量法条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正确认定“违法所得”是“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所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所述“……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另一方面,“违法所得”还是大量法条规定的处以罚款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前,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涉及多个领域(四品一械),案件形式多样,特别是2013年新一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领域扩大,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的监管整合进入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领域与旧领域在“违法所得”认定上存在着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性的出现导致认定“违法所得”误区的出现。
当前“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及依据
在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办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的“全部说”,第二种是以违法行为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的“获利说”。
(一)食品生产
1、违法所得的认定——“获利说”
2、依据:食品生产领域过去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在新的意见没有出台之前,针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仍应沿用质检部门处理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据。
质检部门查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但是前述相关法律均未对“违法所得”的含义作出界定。
2011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由此可见,质检部门在认定食品生产领域违法所得时采取的是“获利说”。
3、举例:某食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某小吃2000袋,售价1元/袋,成本0.7元/袋,认定违法所得应为600元,即(1-0.7)×2000=600元。
(二)食品流通(经营)
1、违法所得的认定——“获利说”
2、依据:2013年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前,食品流通(经营)监管由工商行政机关负责,一般情况下,食品违法经营中的违法所得的认定采取“获利说”。
其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12月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
3、举例:某食品店销售过期啤酒50瓶,售出价5元/瓶,购进价4.3元/瓶,认定违法所得35元,即(5-4.3)×50=35元。
(三)餐饮服务
1、违法所得的认定——“全部说”
2、依据:2010年3月,卫生部出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71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由此可见,针对餐饮服务环节,认定其“违法所得”时采取是不扣除成本的“全部说”。
3、举例:某餐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10天,每天营业收入500元,其违法所得应为5000元,即500×10=5000元。
(四)药品生产、经营、使用
1、违法所得的认定——“全部说”+“获利说”
2、依据:药品生产、经营或使用中“违法所得”认定,一般情况采取经营收入的“全部说”,特殊情形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所述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则采取“获利说”。
依据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2月回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函,该“国食药监法
[2007]74号”函指出:“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
”根据该函不难判断,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所得”,除《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无主观过错销售或使用假、劣药品)采取“获利说”外,其他情形均采取“全部说”。
3、举例:某药店销售擅自添加防腐剂的劣药15瓶,每瓶购进价7元,售价10元,按照“全部说”认定违法所得为150元,即10×15=150元。
如果该药店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被擅自添加防腐剂,主观无过错,则应按照“获利说”认定违法所得为45元,即(10-7)×15=45元。
(五)化妆品的生产经营
1、违法所得的认定——“全部说”
2、依据:2000年卫生部法监司对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该(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函指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由此可见,针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认定其“违法所得”时采取是不扣除成本的“全部说”。
3、举例: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未经许可生产染发剂2000盒,以每盒25元销售给了批发商,其违法所得应为50000元,即2000×25=50000元。
(六)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
1、使用环节。
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违法所得”比较特殊,其特殊性在于2014年3月出台,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新修订《条例》在法律责任这一章有较大调整,其中,对于使用行为取消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所以,对于2014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使用行为,无需认定“违法所得”。
但是,对于2014年6月1日以前的违法使用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修订前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旧条例相对新条例处罚更轻),因此,对于医疗机构在2014年6月1日以前违法使用医疗器械,应适用修订前的《条例》处罚当
事人并采取“全部说”认定其“违法所得”,依据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答复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函”(国食药监法[2004]337号),该函指出:“医疗机构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其违法所得按收取的医疗费用计算。
”
2、生产、经营环节。
对于医疗器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所得认定,当前还没有具体司法解释或规定,究竟该采取“全部说”还是“部分说”,存在一定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采取“全部说”,原因是医疗器械属于高风险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应该采取等同于药品的监管力度来认定“违法所得”,并且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计算“违法所得”也采用“全部说”,生产、经营应与使用保持一致,应当以“全部”收入认定“违法所得”。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没有专门的法律解释的情况下,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按照一般产品违法所得的规定和解释,依据国家质监总局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这一解释,采取“获利说”认定违法所得。
在此,笔者相对赞同“获利说”这一观点。
依照法学理论中的“禁止类推解释”的原则,在司法过程中,不能比照药品“违法所得”的认定来类推医疗器械的“违法所得”,也不能比照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违法所得”的认定来类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违法所得”。
而采用依照一般产品“获利说”认定“违法所得”恰恰符合“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
对于食品药品监管中“违法所得”认定的思考
1、当前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不尽一致,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并运用相关解释、规定,在办案过程中正确认定不同领域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严格执法,避免张冠李戴。
2、对于食品领域出现的“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不尽一致,建议有关部门综合考量,出台具体解释,统一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行业监管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对于医疗器械领域,建议出台相关解释或意见,以便于统一标准,统一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