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有关处罚文书中表述违法所得等数额计算过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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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成工商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成工商发〔2009〕9号)各区(市)县工商局、直属一、二分局,市局执法局、法制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川工商办〔2007 〕253号),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83号)的要求,结合全局工作实际,现提出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说理工作的重要性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

近年来,国家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市政府陆续制定出台了规范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或指导意见,全市工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贯彻实施中还缺少具体的指导意见和操作规范,与群众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进一步促进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确保全局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规范、有效行使,不仅有利于提高全局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而且有利于提升全局工商机关的社会形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鲁工商法字[2008]192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商法字〔2008〕192号)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确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六条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按照法律适用原则,选择与违法行为主要特征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定性处罚;也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1.16•【文号】法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尽快下发至县团级政法单位。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1.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打击合力,加强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

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最新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案例16篇)

最新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案例16篇)

最新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案例16篇)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公(仲)决字第1168号单位及职业某某区某某镇支家岭村,现住居某某区某某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某某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某某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某某市公安局或者某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份。

20某某年10月1日被处罚人(签名)支公安机关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3.法律依据;4.处罚种类及幅度;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章及决定日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 )行决字[ ]第号被处罚人: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的规定,现决定——————————————————————————————————————————————————————————————————处罚。

农业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实务分析

农业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实务分析

二、农业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规定情况 (一)农业行政处罚立法对违法所得的确定
农业行政处罚立法中,一般采取的是“收入 说”,即违法所得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销售收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 。 对农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违法所 得含义的情况,农业部在不同时期通过规范性文件 的形式对违法所得含义作出了解释,均解释为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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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的概念 农业行政处罚中有关违法所得的规定情况
农业行政处罚中几种违法所得的认定 涉及违法所得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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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
《行政处罚法》第八 条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三项 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 得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 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但当 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违 法所得”的内涵还没有统 一的认识。
四、涉及违法所得的几个问题
(一)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应当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条规定了行政 处罚听证的范围,但未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实践中,往往 对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是否需要听证存在着不同看法。 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最高院的相关解释,对没收 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都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农业行政处罚中几种违法所得的认定
(二)召回或退货的违法所得认定
在农业执法实践中,农业部门查处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 格产品或者销售未经许可产品等违法行为时,往往有些当事人在 立案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或主动召回产品,或给予消费者退货, 或将产品退回上家。这时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也存在争议。

浙江省高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一)》

浙江省高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一)》浙高法刑[1999]1号有效1999年4月12日为正确适用刑法依法审理有关刑事案件,规范我省的刑事审判工作,现就刑法实燕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全省法院内部参考,如与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应以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一、关于刑法总则1、刑法修订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严格执行,司法解释与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刑法修订以前的司法解释以及本院的有关规定.与刑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无原则冲突的,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审理案件时可以参照办理。

2、刑法第12条所称“当时的法律”,是指行为时的法律,包括1979年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倒、补充规定、决定和其他法律中的附属刑事条款。

3、刑法第12条中“处刑较轻”的比较,不仅包括修订前后刑法法定刑的比较,还包括定罪及总则中涉及量刑的有关规定的比较。

4、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除刑法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轻与行为时的法律以外,均应依照行为时的法律定罪处刑。

5、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决定适用的法律时,可以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时适用刑法和1979年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条例、补充规定、决定或者其他法律中的附属刑事条款。

6、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无论决定适用刑法还是行为时的法律,均应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刑法第12条第1款。

7、依照刑法第12条比较“处刑较轻”时,如果刑法比行为时的法律,降低主刑而增加并处附加刑的,应认为刑法处刑较轻,但附加刑可不并处。

8、对于跨越新法实施前后的继续犯罪,应适用行为终了时的法律;对于跨越新法实施前后的连续犯罪和其他同种数罪(包括罪名变化的),原则上参照刑法第89条有关追诉的规定,适用行为终了时的法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
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处理广告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现对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一、广告经营承办或代理内容违法广告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作为非法所得;其它广告违法行为,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作为非法所得;广告内容不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三、擅自提高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和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收费标准的,以擅自提高的费用标准与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之差计算非法所得。

四、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缴纳的税款,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
——结束——。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深市质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印发执行,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一、《适用规则》第五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中应当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是指我委制定公布的三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批、第二批修订)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及我委今后继续制定公布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照权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所指的规定,是指《适用规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对规定中的重大疑难等案件处理,各级办案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由各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辖区局以下办案单位办理的案件,由辖区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本《适用规则》实施后,原《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1〕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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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有关处罚文书中违法所得等数额计算过程表述的意见
各办案机构:
在进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时,发现部分办案机构没有表述对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非法经营额等数额的计算过程,不仅在对当事人送达的告知书或者处罚决定书等外部文书中没有表述,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者相关审批表等内部文书中也不进行详细的表述计算过程,仅表述一个标明结果的数值,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相关救济权利的行使,也极易造成处罚决定数额计算的错误,同时也影响案件核审效率,现统一要求如下: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非法经营额等数额是违法事实的重要内容,如果这些数额是法律责任条款作为罚款或者没收的依据,能够计算的必须计算,并在相应的对内和对外文书中详细表述计算过程,对的确不能计算的,也要在相应的文书中详细说明不能计算的理由;如果这些数额不是法律责任条款作为罚款或者没收的依据,无需在对外文书中表述,但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对内文书中详细载明计算过程。

对能够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非法经营额等数额而不计算的,或者不说明不能计算的法定事由,仅仅简单表述一句“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就仅罚款了事的,属于典型的违法案件事实不清,法制机构将以案件事实不清为由在核审后一律作退回补正或者修正处理。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同时涉及商标、企业名称等侵权和损害消
费者权益案件,被侵权人一并提出行政调解而需要确定赔偿数额的,其在有关文书中的表述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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