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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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法字〔1999〕241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
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和经营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结束——。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2.14•【文号】国知发保函字〔2021〕206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侵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206号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请求明确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
该规定适用于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商标法除了规定“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外,同时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二、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适用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的支出,为违法所得”,该规定可以理解为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计算方式的细化,适用于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所得。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4日。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指导,鼓励、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章工商登记第五条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置于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市场主体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经营范围、经营行为、商品质量、商标使用、广告宣传等。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场所、物品,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的登记、变更、注销、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全文(行政处罚法全文内容)

行政处罚法全文(行政处罚法全文内容)行政处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行政管理,并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适合本法。
第三条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保证公正、公平、依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从严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变非法行为为合法行为。
第六条行政处罚工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加强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行政处罚工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主体和权限第八条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包括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授权的行政机关。
第九条法定的行政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律授权设立的行政机关。
第十条授权的行政机关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将自身权限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具有以下权限:(一) 单位行政处罚的权限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确定。
(二) 个人行政处罚的权限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确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下列环节:(一) 受理。
(二) 审查。
(三) 作出处罚决定。
(四) 发出处罚决定文书。
第十四条在申请行政处罚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详细叙述违法事实、依据和处罚建议。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程序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限制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责令住手侵害、撤销资质认定、罚没或者没收财物等。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情况等因素,按照法定的处罚幅度确定具体的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等规范性文件解释集合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规范性文件解释集合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违法所得”、“非法收入”如何理解、如何计算?答:一、《计量法》、《标准化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所说的“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是指当事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财物。
二、“违法所得”、“非法收入”的情况千差万别,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以违法事实为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得随意推算或估算。
三、有关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为“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
计算公式为S=a•q式中,S为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a为销售单价,q为销售量;(二)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中扣除应当扣除的部分,为“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
计算公式为S=a•q-β式中,β为应当扣除的部分;(三)对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的,其“违法所得”以标称值与实际值之差计算。
四、计算“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凡违法销售量能够以批次或时间确定的,以批次或时间计;不能以批次或时间确定的,以现场检查出的数量计。
(二)应当扣除的部分,可以是生产者的产品生产成本或经销者的商品进价部分。
(三)产(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也应当计入“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
(四)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已经缴纳税款的,或者已退货、退款、赔偿的,计算“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时,应当予以扣除。
—摘自“技监局法发第〔1990〕485号”问: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答: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迫义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比如强制划拨、强制收缴、强制扣款、强制拆除等措施。
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封存、没收、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保全措施和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并非同一概念。
白城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白城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吉71行终1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包娜包蕴琦李长清【审理法官】包娜包蕴琦李长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城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当事人】白城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当事人-公司】白城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代理律师/律所】李刚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郑洪达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房书君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尚云宏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刚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郑洪达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房书君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尚云宏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刚郑洪达房书君尚云宏【代理律所】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专门人民法院【原告】白城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本院观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基本原则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查明主要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修正)

⼯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修正)颁布单位:国家⼯商⾏政管理总局颁布⽇期:2011-12-12执⾏⽇期:2012-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管辖第三章⾏政处罚的⼀般程序第⼀节⽴案第⼆节调查取证第三节核审第四节决定第四章⾏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期间、送达第六章⾏政处罚的执⾏第七章⽴卷第⼋章监督第九章附则《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2年1⽉1⽇起施⾏。
为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对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告管理条例施⾏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如下修改,⾃2012年1⽉1⽇起施⾏。
五、⼯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1. 将第三⼗六条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将“依法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续”修改为“依法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四⼩时内向⼯商⾏政管理机关负责⼈报告,并补办批准⼿续”。
2.将第四⼗条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3.删去第七⼗⼀条第(⼆)项中的“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
(2007年9⽉4⽇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12⽇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商⾏政管理机关依法⾏使职权,正确实施⾏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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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局长周伯华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l991]第337号
2、对《关于境外杂志社在国内非法承揽广告情况报告》的批复
广字[1992]第24号
3、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号
4、关于违法广告处罚中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4号
5、关于违法所得是否等同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0]第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