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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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京市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8]82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优化我市软件服务产业发展环境,提升软件服务产业的发展水平,在国家、省相关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认定的软件服务企业,可享受《政策意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服务包括软件技术服务和网络信息服务。其中软件技术服务包括软件售后服务、软件咨询和供应、数据处理、软件测试、软件即服务(SaaS)、其他软件服务等;网络信息服务包括网络游戏运营、网络出版服务、数字影音服务、数字动漫服务、移动增值服务、电子商务运营、网络综合门户、网络信息检索、网络接入运营、其他网络数据库活动等。

第五条软件服务企业认定标准是:

(一)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业务。

(三)年软件业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四)从事软件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服务等业务所需的资质、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经审计的上年度及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

(四)企业开展软件服务的内容、规模及相关统计报表。

(五)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或相关授权的证明材料。

(六)与业务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以上证照、证明及统计报表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查。

第七条市科技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审查合格的企业,颁发软件服务企业认定证书。

第八条经认定的软件服务企业纳入全市软件产业的统计范围。

第九条市科技局对认定的软件服务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再享受《政策意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经认定的软件服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软件服务企业名称更改的,应在更名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名称调整报告,经核准后,重新发证。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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