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_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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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成为金融创新的重要形式之一。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风险性,监管成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上P2P网络借贷监管的经验,并分析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P2P网络借贷监管经验美国是P2P网络借贷的发源地,也是全球最发达的市场之一。

美国的监管经验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美国的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银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

其监管模式主要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既保护投资者权益,又促进平台的发展。

在信息披露方面,美国的借贷平台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如平台运营规则、贷款项目的风险等。

此外,美国的监管机构还对平台进行严格的备案、审计等要求,确保平台的规范运营。

这为我国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即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备案审核,提高借贷平台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英国的P2P网络借贷监管经验英国是欧洲P2P网络借贷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监管模式较为成熟,也具有借鉴意义。

英国监管机构主要有金融行为监管局和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

在监管方面,英国采取了“双重监管”的模式,即既进行平台监管,又进行借款人和投资者监管。

英国的监管要求包括平台风险评估、备案审核、借贷项目的风险披露等。

此外,英国还鼓励平台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借贷项目进行评级,提高投资者的选择和风险控制能力。

这为我国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即通过完善监管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构建一个健康、规范的金融生态。

三、新加坡的P2P网络借贷监管经验新加坡是东南亚地区P2P网络借贷业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监管经验对我国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新加坡的监管机构主要有金融管理局和消费者金融责任局,其监管模式注重创新监管和风险防范。

在监管方面,新加坡设立了专门的P2P网络借贷监管框架,明确了平台的运营要求和合规措施。

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解读及未来发展趋势

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解读及未来发展趋势

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解读及未来发展趋势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监管政策也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不仅关乎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也直接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障。

本文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未来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解读1. 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背景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但也伴随着一些风险和挑战。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政策应运而生。

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出台旨在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2. 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主要内容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主要包括对平台准入门槛的规定、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信息披露要求的规范、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完善等方面。

监管部门通过设立监管指导意见、发布监管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等方式,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执行效果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整顿市场秩序、清理非法平台、规范金融活动等措施,有效遏制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同时,监管政策的出台也促进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发展,提升了行业的整体风险防控水平。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未来发展趋势1.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将更加注重风险防范,加强对平台的合规管理和风险评估。

监管部门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2. 推动金融科技创新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监管政策也将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创新,促进金融业务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监管部门将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推动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的融合发展,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

3. 加强国际合作与监管协调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跨境拓展,监管政策也将加强国际合作与监管协调。

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构建开放、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市场。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和法规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和法规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和法规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金融业态。

由于其快速发展,监管政策和法规也相应地不断出台。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尤其是在类似P2P网络借贷等风险较高的领域,监管政策更是至关重要。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1、上级部门负责制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的是“上级部门负责制”,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监管主管单位,而各地方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作为辅助机构。

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也协同配合。

这种监管体系层级分明、责任明确,也使得全国范围内的金融市场和投资者在市场运作中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2、平台备案从2016年起,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求进行备案是一个基本要求。

平台需要向当地银监局进行备案,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认证。

备案材料是缩小银行和平台之间存在的监管漏洞和政策空白的手段之一。

3、网贷监管实施细则在2016年首次进行备案后,银监局也及时发布了网贷监管实施细则,对网贷平台的基础规范进行了细致规定。

其中包括网贷机构的合法风险评估、风控以及用户资金账户的管理等等。

这些细则对于平台的合规性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各平台需要依照监管细则的要求来规范自身的行为,同时也要与用户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

4、第二代比特币交易平台风险监管理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不仅涵盖了网贷平台,也同样加强了对第二代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监管。

在道尔顿担任监管主管单位后,多方共同努力,制定适用的管理规范,细化各项风险监察事项。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1、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有着高度的灵活性和透明性。

当地政府不断与各类互联网金融领域代表和金融分析师互动,探索不同的方法和方案来控制风险并规范市场。

2、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一向以自由和创新闻名。

政府关注的是保护用户利益和金融稳定性。

尤其在2014年,美国金融监管要求各平台公开它们的商业模式,同时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该政策有效打击了欺诈行为和违规活动,保持了金融市场稳定性。

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日益壮大,成为全球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有着重要的启示。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并分析其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义。

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法规: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明确的政策和法规,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以便更好地监管和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2. 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采用跨部门合作的方式,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例如,英国设立了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统一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确保监管的一致性和高效性。

3. 引入风险评估机制: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引入了风险评估机制,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监管。

这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了解和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同风险,从而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 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建立了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例如,美国成立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负责处理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以上是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些经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有着重要的启示:首先,我国应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同领域和业务进行细化的监管,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其次,我国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机制化的沟通与协作平台,优化监管资源的配置,保证监管的一致性和高效性。

第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了解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范和应对各类风险。

最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积极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机制完善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机制完善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机制完善1、互联网金融创新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这种变化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领域也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主要运用互联网技术及相关理念,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互联网金融为用户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无需用户前往实体银行办理业务,而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各类金融服务的在线化、便捷化。

这不仅节省了用户的时间和精力,也方便了用户异地办理业务。

其次是互联网金融为用户提供了更为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针对性地设计出符合用户需求的金融产品。

这使得用户的金融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也增强了用户对金融产品的满意度。

再次是互联网金融为金融机构带来了更多的创新机会。

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开发出更多的金融产品,可以减少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也可以提高业务效率。

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也可以满足金融机构对于营销和销售的需求。

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为用户带来了更为方便、快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也为金融机构带来了更多的商机和机遇。

2、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完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监管机构也开始对其进行监管。

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仅面临着监管部门的重视,也面临着各种形式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需要逐步完善。

第一步,是要建立适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框架。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快速、便捷和全球化。

因此,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需要适时调整,才能更好地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求。

监管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采取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式,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第二步,是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需要加强。

监管机构需要引导互联网金融平台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真正做到知悉风险、管控风险和防范风险。

监管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借鉴

监管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借鉴

监管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借鉴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加剧,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在不断加深。

在这个过程中,监管制度也成为了重要的议题之一。

各国在监管制度方面都有着各自的经验和做法,这些经验不仅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借鉴,同时也可以帮助各国改善自己的监管制度。

对于中国来说,借鉴国际的监管经验,可以帮助其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将从国际经验的角度,探讨监管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监管制度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监管制度在国际上拥有很高的知名度。

在监管制度方面,美国以强调市场监管和依法治国为基础,其监管部门主要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

这些监管部门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监督审查等手段,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在监管方面,美国的监管机构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独立行使监管权力,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

美国采取的监管手段也比较多样化,既有行政监管,也有市场自律监管,能够有效地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监管体系建设经验,提高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英国作为欧洲的金融中心,其监管制度极具代表性。

英国的金融监管主要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英国银行监管机构(PRA)负责。

FCA主要负责金融市场的监管,PRA 主要负责银行业的监管。

两者之间相互协调,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着重强调市场监管和行为监管,注重市场的自我约束和自律。

英国还非常注重金融监管部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通过公开数据和信息,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新加坡是一个典型的东西方文化相融合的国家,其监管制度也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新加坡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金融管理局(MAS)负责。

MAS作为监管机构,不仅负责金融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还承担着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综合监管各类金融机构。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现状及建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现状及建议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成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之而来的风险和挑战也日益临近。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难题。

本文将就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国家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和金融服务模式改革,为用户提供个性化、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的业务模式。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各类金融机构纷纷布局互联网金融业务,形成了P2P网贷、互联网支付、互联网保险等多个细分领域,并推进了金融科技的应用和发展。

1. 监管体系逐步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

近年来,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多项规定,加强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

2. 风险隐患仍存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

P2P网贷平台乱象频发,一些平台出现逾期、跑路等问题,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

互联网支付市场竞争激烈,存在违规操作、资金洗钱等风险。

互联网保险市场存在保险产品质量不高、销售环节监管不严等问题。

二、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隐患,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 深化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进一步深化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

应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多部门联手、监管齐抓共管的监管模式。

应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加大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控和处置力度。

2. 强化监管技术手段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和风险预警。

可建立完善的金融科技监管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测和预警。

可推动金融科技的应用和发展,提高监管的智能化水平,有效减少监管成本和监管难度。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趋势与发展方向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趋势与发展方向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成为金融领域的一股强大力量。

互联网金融以其便捷、高效、创新的特点,为广大用户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改变了人们的金融消费习惯。

然而,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如信息安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使得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变得尤为重要。

在过去的几年里,互联网金融行业经历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部分平台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

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呈现出以下几个趋势:一是监管法规日益完善。

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业务规范、风险防控等要求,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法可依。

二是监管手段不断创新。

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在应对互联网金融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监管部门积极采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是强化协同监管。

互联网金融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为了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了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

监管部门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充分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和纠纷。

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也在发生变化。

首先,合规经营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生存之本。

只有严格遵守监管法规,规范自身业务,才能在市场中立足。

那些试图通过违规操作获取短期利益的机构将逐渐被淘汰。

其次,科技创新将成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动力。

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成熟,互联网金融机构将能够更好地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为用户提供更加个性化、智能化的金融服务。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I. 互联网金融监管简介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其监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繁多,包括P2P借贷、第三方支付、网络小贷、股权众筹等等。

各种业务形式都涉及到复杂的金融业务,牵涉到多个领域的监管,如银行、证券、保险、税务、电信等等。

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愈加突出,需要对于国际经验进行借鉴,探索符合国情的监管实践。

II. 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一)美国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由金融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法律法规三个层次构成。

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美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等,它们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机构、证券机构和金融机构。

行业自律组织则由自律协会、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三个部分组成,主要负责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法律法规则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

(二)欧洲欧洲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由欧洲委员会和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组成。

欧洲委员会主要负责发布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指导方针和政策,同时指导监管机构进行相关监管工作。

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则负责监管本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管理,规范行业秩序。

(三)日本日本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由日本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等机构组成。

日本金融厅主要负责颁布相关监管法规和指导政策以及行业自律协会的管理。

日本银行则根据法规和政策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

另外,日本还成立了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协会进行自律管理。

III.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一)平台备案制度平台备案制度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项创新。

2016年7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该办法,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交备案材料,经过审核后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另一个创新。

该制度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按照一定比例收取风险准备金。

监管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借鉴

监管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借鉴监管制度是指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制度安排。

一个健全的监管制度能够有效地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国际上,各个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制度经验,可以更好地完善自身的监管体系,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国际经验1.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美国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其金融监管制度非常完善。

主要有美联储、证监会、银行监管局等机构进行金融市场的监管。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调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财务信息和业务运营情况;第二,建立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专业监管,避免政府过多干预;重视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是金融监管的核心。

2.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非常严格,致力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欧盟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特点包括:第一,实行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管控的原则,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安全;第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的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食品安全风险;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强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

3. 英国的环境保护监管制度英国环境保护监管制度主要包括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境审批和排污许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等。

英国环境保护监管制度的特点包括:第一,强调环境保护部门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罚和整治;第二,实行环境审批和排污许可制度,强调企业的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加强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不断完善环境监管措施,提高环境质量。

二、对中国的借鉴1. 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借鉴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经验,中国可以建立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强化对金融市场的监管。

要求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政府过多的干预,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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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015年第1期主持人:刘宏振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大幅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拓展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的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构成了极大挑战。

除第三方支付外,其他新近在我国出现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几乎都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

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具有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先发优势,我国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经营业态均能在这些国家找到“原型”,它们的监管实践经验对我们具有重要的镜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在互联网金融诞生之初,美国、英国等并不匆忙着手制定新的监管法规,而是本着“等着看”的态度,首先利用已有的包容性金融监管框架对互联网金融予以规范,当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原有监管框架的部分条款不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时,方才在业界、学界以及监管当局充分酝酿讨论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原有监管框架作出修改和完善。

美国、英国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呈现以下特点和趋势。

分业监管与集中监管并存,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是趋势。

美国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一制度安互排也被沿用到互联网金融监管之中。

比如,第三方支付在美国被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框架,主要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实施监管;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则被纳入证券交易监管框架,主要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实施监管。

除了接受联邦一级机构的监管之外,在美国“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下,互联网金融业务还需接受州一级机构的监管。

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中的行为监管理念越来越受到重视,美国在互联网监管实践中也秉承了这一理念。

英国对金融业实行集中监管,将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进行监管。

在早期,英国金融市场由金融服务局(FSA)负责实施统一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也被纳入FSA的监管职责中。

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英国为加强审慎监管,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新设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替代FSA,分别承担审慎监管职能和行为监管职能。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行为由FCA负责监管,而与宏观审慎监管有关的事项则由PRA实施监管,由此,互联网金融行业也被纳入审慎监管框架之中。

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共存,功能监管越来越受到重视。

美国、英国等按照实质功能和风险特征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实施差别化监管。

在具体监管工作中,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存,相互补充、协调配合,监管重心依照业态特点各有侧重。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化、全能化趋势,功能监管更有利于发挥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同时,功能监管能够更为有效地解决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权责归属问题,更有利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

以股权众筹为例,依据其所实现的金融功能以及风险特征,美国和英国都将其纳入证券监管框架:美国通过JOBS法案确立了股权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并主要由SEC对众筹融资实施监管,监管重点在于信息披露和消费者保护;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根据投资型众筹的功能特点,专门提出“不易变现证券”这一概念,将所有推介“非上市股票”或“非上市债券”的投资型众筹活动均纳入监管范围。

但功能监管也有局限,无法从整体上把握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难以充分实现审慎监管目标。

相比之下,机构监管在监管整体性和风险防控方面更具优势,更能适应审慎监管要求。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欧盟认为其具有金融商品属性,会加大货币控制难度,更侧重于机构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ELMIs)执照,对其自有资本和流动资金提出较高要求,对沉淀资金采取与银行类似的准备金管理制度,并要求其建立审慎稳健的风控制度。

多管齐下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

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为传统金融难以覆盖的“长尾”人群创造更多投资机会的同时,也把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人群和风险较高的项目连接在一起。

受专业知识限制,金融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消费者权益面临严重的受侵害风险。

美国、英国等国的监管机构都非常关注互联网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具有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先发优势,我国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经营业态均能在这些国家找到“原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于 蔚 钱水土先,美国、英国借助其完善的信用制度,对投资人进行资产认证和阶梯式风险管理,按照投资人资产的高低对其投资额度作出相应限制,既让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进入小微企业,又避免给投资者的资产安全带来过大冲击。

其次,美国、英国监管当局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使金融消费者明确知晓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如美国要求P2P平台详尽披露收益权凭证所对应贷款的具体条款和借款人信息;英国也要求参与双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

此外,美国、英国监管当局非常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教育,引导金融消费者掌握金融知识、提升金融风险意识。

再次,在消费者隐私保护方面,美国、英国监管当局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揭示对消费者的隐私保护规则,并制定了违规的惩罚性措施。

比如,对于第三方支付业务中的消费者隐私和数据安全问题,美国对不同类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在州层面也有相应的监管要求,目前已有34个州颁布法律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期公开披露数据泄露情况。

最后,美国、英国监管当局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维权渠道。

如美国在国际金融危机后新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专门负责消费者金融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监督和执法,同时接受消费者投诉;英国、澳大利亚等专门成立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公司,建立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

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借鉴与启示在一致性原则下协调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来自不同领域,既有传统金融机构也有互联网公司和众多创业公司,既有持牌机构也有非持牌机构,其从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也相当多元化,要实行传统的主体监管难度较大,政策有效性也会大打折扣。

行为监管可在最大程度上减小风险盲区,同时避免监管套利,促使市场更加开放和有效,让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

在监管实践中,主体监管与行为监管密不可分,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此外,也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而是要根据各业态在本土化过程中出现的新特点和新风险作出适应性调整,核心原则是要根据业务和风险来实施监管。

加强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会放大风险,加强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成为当务之急。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覆盖面广,比传统金融更具有涉众性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速了金融子行业之间以及金融与其他行业之间的融合,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可能因业务关联、声誉风险等引起风险传染。

监管部门需要保持对于风险的高度敏感性,不仅要关注单家机构的风险特征,还要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的系统性影响,加强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

应当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配合,识别风险传染机制、追踪风险传染链条,建立健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研判评估制度,做好系统性风险的检测预警,及时采取必要的监管行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综合性消费者保护机制。

我国监管部门应当着力推进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尤其是对于平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不仅平台机构要如实披露运营模式、业务数据等经营信息,资金需求方也要如实披露财务报告、资金用途等关键信息。

监管部门应当敦促平台机构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并遵循“小额分散”原则对投资者的投资额度作出适当限制。

此外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要纠正我国投资者长期以来的“刚性兑付”错误观念。

最后,还应当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为了更好地履行消费者保护职责,美国、英国等或者成立新部门,或者从原有部门划出职能成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代理人实施强制监管权力。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监管机构也已分别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后续还需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综合性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尊重市场规律,把握好监管与创新的平衡。

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离不开监管,但监管过度则会损害市场活力,抑制行业创新。

监管部门应当把握好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平衡,既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又要完善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

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特征,监管部门需要不断改进监管工具和监管手段,提高对复杂金融创新产品的专业监管能力。

相对于提升监管的专业水平,切实转变监管思路,把握好监管的边界,可能更为重要和紧迫。

监管部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尽量减少对微观主体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包容度,留有适当的试错空间,在制度上给互联网金融留下充分的发展空间。

特别是对于尚未完全掌握行业发展路径和发展规律的部分互联网金融业态,相关监管更应谨慎。

此外,监管部门应当持续评估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态势,建立动态监管框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管策略。

[本文为201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急管理项目《互联网金融监管国内外比较研究》(编号71441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责任编辑 刘宏振)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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