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是由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Carl Larenz)提出的一种法学方法论。
这一方法论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现行法律制度,研究方法是通过从法律文本中提取法律规则以及分析法律规则的内容和逻辑关系来获取法律知识。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概念:
1. 法律规则(Rechtssatz):法律规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通过法律文本表达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的规定。
2. 法律命题(Rechtsfrage):法律命题是根据具体事实提出的法律问题,包括判断性命题和规范性命题。
3. 法律规则的解释和解释方法(Auslegung und Auslegungsmethoden):法律规则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需要通过解释来确定其具体含义。
解释方法包括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和价值解释等。
4. 法律规则的适用(Anwendung des Rechts):法律规则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包括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5. 法律规则的效力(Geltung des Rechts):法律规则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则对行为主体的约束力和法院对其的保护力。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强调对法律的分析和解释,提倡从法律文本中寻找法律规则并进行适用。
这一方法论在德国法学界有一定影响,并对现代法学研究方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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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方都是以法律为基础的,不能违反
法律的规定。 其次,法律和制度对法律人个人的行为都有约束作用。 最后,制度,包括法律制度,都是在博弈过程中形成的,其
中发挥作用的因素并不仅仅是法律。 二、制度化与再制度化中的法律语言 (一)制度化与再制度化的含义 制度化,通常是指某个群体和组织的社会生活从特殊的、不
第二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语言
二、法律语言的种类 (一)有关书面、口头、肢体的语言形式 (二)有关人、物、行为的语词类型 (三)有关授权性、禁止性、义务性的语句结构 (四)有关庭审、谈判、调解、仲裁、行政复议、
会见活动的语言形式
第二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语言
1
2
3 制度一词?
4 么作用?
5 含什么问题?
化为生活世界或者把生活世界转变为法律 世界,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共同愿望,而 这个愿望的实现,无疑需要依靠权力的力 量。
第二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语言
三、法律制度化语言的权力 作为一种话语权力的法律,在其干预、影响其他话
语形态的过程中,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规则和制 度逐步证明法律语言自身的力量的。 四、法律活动体现为语言活动 首先,从总体上看,法律工作是国家权力支配下的 语言活动。 其次,语言有自身的规律,语言的规律制约着国家 的权力。 最后,人们的分歧与纠纷一般都是从对语言的分歧 开始的,而分歧又都是在语言的边缘地带发生。
第二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语言
第二节法律语言与制度化 一、法律与制度的关系 (一)制度、法律制度的含义 “制度”一词最基本的含义就是:要求大家共同遵
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法律制度,经常被认为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制度,如
我们所说的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婚姻制度、 死刑制度、诉讼制度,等等,都离不开法律的规 定。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是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Carl Larenz)所提出的一种法学研究方法。
该方法论强调对法律的实证
分析和理论建构相结合,旨在建立科学且系统的对法律的
解释和理解。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要点:
1. 实证分析:拉伦茨强调对法律现象的实证研究,即观察
法律的实际适用和运行,以了解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2. 系统化解释:拉伦茨认为,法学应该通过对法律文本和
解释的系统化分析,建立法律的解释框架和结构,以确保
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3. 法律理论建构:拉伦茨提倡将法律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以建立具有科学性的法律理论基础。
他主张法学研究
应该考虑到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并对法律的目的、价值
和社会背景进行理论分析。
4. 文化与历史背景:拉伦茨强调法律理论和研究应该考虑
到法律所处的文化和历史背景。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不能脱离社会和文化环境进行研究。
总体而言,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试图将实证研究、法律理论
建构、系统化解释和文化历史背景相结合,以实现对法律
的科学研究和理论建设。
这种方法与其他法学方法论相比,更加注重对法律现象的观察,追求对法律的客观理解和分析。
法律方法论

上是不同的。 二、中国的法律方法与美国的法律方法 我国的法律方法研究,就其对法律实践问题的关心
而言,与美国的法律方法是比较接近的。
第一章 法律与方法
我国的法律方法研究与美国的法律方法研究相比, 首先,法律方法是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被关注的。 其次,法律制度的不同,法治发展水平不同,也造
第一节 自然法的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
一、自然法的本体论 在法理学说史上,与之相对应的,就是从古希腊流
传下来的自然法理论。在希腊的传统之中,自然 与习俗是两分的,自然并非人工造就的,而是自 然而然生成的,是“某物或某类物的特征、外观 和活动方式。 但注重本体论的法理学说存在的问题就是:(1)人 们如何追求这种客观的、应然的法律;(2)人们 如何根据这种客观的、应然的法律展开自己的活 动。这种法理学说对法律本体的探究优先于对法 律方法的思索。
的某种结果。
第三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渊源
三、不完全法条 (一)概念 法律中的很多法条不是完全法条。 (二)不完全法条的类型 1 2 3 4
第三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渊源
思考题
1
2
3
4
关于审理行
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 (法
[2004]96号)的相关规定,谈谈我国法律冲突
的解决机制。
5
第四章 法律方法与法理学
制度化,具有内化法律规则、稳定行为预期、提 升规则约束力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语言
第三节 法律语言的特征与类型 一、法律语言的特征 准确、确定、简明、扼要等,这是人们通常喜欢用
来描述法律语言特点的词汇。 (一)法律语言的对抗性 法律语言总是基于一种假定的对抗状态而被设计和
法律方法论

法律方法常用网站
• 法律思想网。法学方法论专栏 • 中国法理网。法学方法论专栏 •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网 • 民间法与法律方法网。法律方法论专栏 • 中国政法大学:王洪《法律逻辑与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网易公开课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情形 • 第五章 情形 • 第六章 • 第七章 • • • • • 法律方法与法律人 认识法律方法 法律判断形成的过程 小前提的建构及方法 大前提的建构及方法(一)——有法律规定的 大前提的建构及方法(二)——无法律规定的 法律原则、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的适用方法 作出法律结论的方法
法学的特点
• 1、法学的研究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必须关注或面向社会生活,为 人们社会生活的困惑、矛盾或冲突,寻找切实的法律解决 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 力的论证。 •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 •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其语言简洁、逻辑性,是 法学家运用经验理性提炼、加工、创造出来的专业用语, 不用于“日常用语”。 • 5、法学研究价值事实,即反映人们的价值观、价值倾向 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法律方法论
• 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 • 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
•
——塞尔苏斯(Celsus)
• 方法论是否发达与一个社会的制度相联系。一般来说,民主社会需要 更多、更复杂的法律方法。。。。。。专制社会则不需要很多的法律 方法,只需要暴力、专横以及专权者意志的表达。 • 宽容与妥协、排斥专断是法治的精神,因而需要运用法律方法,以形 成能够被各方面人士所接受的方案。法治需要决策者有足够智慧。法 学方法论就是在规则与无规则之间寻求解决问题方案的艺术与智慧。 • ——陈金钊 • “方法论是一个法学学派的核心。因为每一门学科都是由对象和方法 构成。人们通过对具体学科中所运用的方法的一般陈述来对一门学科 进行分解。” • ——霍恩
法律方法论(法律硕士)

法律方法论(法律硕士)第一讲导论――兼及法理学/法哲学的二分及法理学的实用性传统法理学一般采取立法学视角进行理论的构建或问题的分析,因此,关注得更多的往往是"法律是什么"、"法的合法性"、"法的历史"以及诸如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等范畴之关系等本体论方面的问题――简言之,关注的即"什么是好法律"以及"如何制定一部好的法律"的问题。
这当然是必要的,但却也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一部好的文本上的法律,是如何落实到具体实践中的?因此,很多人认为法理学搞得再好也不过是屠龙之术:固可能精妙,但却决无用途――因为世上本就没有龙。
然而,另一方面,类似法官(或律师及其他用法者)其面对具体案件时将如何根据法律产出有说服力之法律结论这一重要问题,又恰恰不是部门法学所能够解决的――它必须仰赖一种基础性的方法论研究。
这种从司法(或法的运行)视角关注文本法律如何得到实践的学问,就是法律方法论。
当然,其实典型的传统学者可能会说,法律白纸黑字写在那儿,还有必要专门研究法律适用的技术或者说方法吗?譬如我们的民法学、刑法学不早就讲了适用法律的过程么:确定事实,找到法律,(通过三段论)得出结论。
有的人甚至说,即便是一个文盲法官,只要他会使用字典,他就可以较好地明了、落实立法之法。
但是后来有人通过观察发现,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官那里往往会得出歧异的结论,甚至相反的结论。
譬如说,很多案件的二审就径直改判(所谓改判意味着事实认定没什么大问题)了。
于是这些人又讲,那是二审法官的水平更高、权力更大所致――对于这种说法,我们暂且不去回应。
我们的问题是,为什么同样的案件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并且在很多时候这些各自不同的判决似乎很难讲其中的某一个就是唯一正确、甚至最有说服力的。
可以这么认为,只有在典型案例中如上这种明显简单的"解答"也许能够发挥作用(有一定的说明力);而在疑难案件中,则至少现有的部门法学很难解决如下问题:例如,法官如何确定事实?又,法官如何确定法律?立法者能确立并固定立法之法的意思吗?判决的规范理由仅仅是法律么?法官发现法律有漏洞、有冲突等问题时,又该如何做?等等。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司法过程是指在处理特定的法律案件时所遵守的一系列程序,包括审判程序、证据收集及鉴定、案件审议等。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方法论则是司法人员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哲学原则和指导思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司法过程中的基本法律理念之一。
司法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这个原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分别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司法官员要确保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来处理,以确保整个案件的公正性。
具体来说,这包括审判程序、证据收集和审议的过程,以及判决的结论。
另一方面,实体正义是指司法人员要确保裁决的公正性。
这包括法律的适用和判决的正确性。
法律适用的正确性意味着法律人员必须精通法律条文,并正确地将其应用于案件中,以确保判决的正确性。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司法过程中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方法论。
这个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律程序和判决的平等性上。
司法人员要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具体来说,这包括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公正地收集证据、听取各方的陈述、公平地审议案件并作出判决。
在公平原则中,还包括被告人和原告之间的平等原则。
在法庭上,被告人和原告都应平等对待,并享有公平待遇。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官应该公平且无私地审理案件。
三、法律保障原则法律保障原则是司法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方法论,确保人民的基本法律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该遵守法律,并依照法律对案件进行处理。
司法人员还必须确保各方的法律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
四、证据原则证据原则是指司法人员需要收集和鉴定案件中的证据以确定案件的真相。
具体来说,这包括收集证人证言、物证和文证,并且鉴定其真实性。
法官需要根据证据的权力和证据的重要性来决定其在判断案件的真相上的作用。
五、判决原则判决原则是司法过程中的基本法律方法论。
法官必须基于合法性、公平原则等原则,根据事实和证据来作出判决。
法律方法论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教程

法律方法论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教程一、教学内容本教程依据《法律方法论》教材第四章“法律解释的方法与技巧”展开,详细内容包括: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标准,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以及法律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教学目标1. 让学生掌握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目标与标准,理解各种解释方法的内涵与应用。
2. 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分析实际案例,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3. 引导学生关注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治意识。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教学难点:法律解释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教学重点: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目标与标准,以及各种解释方法的掌握。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PPT课件、黑板、粉笔。
2. 学具:教材、笔记本、文具。
五、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解释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2. 理论讲解:介绍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目标与标准,以及各种解释方法的内涵与应用。
3. 例题讲解:以实际案例为例,演示如何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分析问题。
4. 随堂练习:布置几道法律解释的题目,让学生独立完成,然后进行讲解。
6. 互动环节:学生提问,教师解答。
六、板书设计1. 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目标与标准。
2. 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其应用。
3. 案例分析步骤及注意事项。
七、作业设计2. 答案:参照教材和课堂讲解,给出合理的法律解释。
八、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1. 反思:本节课的教学效果,学生的掌握程度,以及改进措施。
2. 拓展延伸:引导学生关注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现实问题,如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等,激发学生深入研究法律解释的兴趣。
重点和难点解析一、教学内容中的案例选择与运用案例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实际意义,能够引起学生对法律解释问题的关注。
在运用案例时,教师应详细阐述案例背景、涉及的法律条文及争议焦点,使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和方法。
补充说明:1. 案例应涵盖不同类型的法律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以便学生全面了解各种方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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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
• 判断者考究词语含义的方法: • 1、文义解释 • 2、体系解释 • 3、历史解释
• 判断者的义务:——论证义务 • 方法,“methode”一词译自古希腊语,字面含义 为基于对达到某一目标之道路的想象。
法学的特点
• 1、法学的研究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必须关注或面向社会生活,为 人们社会生活的困惑、矛盾或冲突,寻找切实的法律解决 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 力的论证。 •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 •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其语言简洁、逻辑性,是 法学家运用经验理性提炼、加工、创造出来的专业用语, 不用于“日常用语”。 • 5、法学研究价值事实,即反映人们的价值观、价值倾向 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
• “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人常自负的认为,大者能经国济 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正义带给平民。法律人为什么有 此理想,有此自信?这个问题,不难答复:因为一个人经 由学习法律,通常可以获得以下能力。【1】法律知识: 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的法律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 系及救济程序。【2】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 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3】解决争 议: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 处理已发生的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 社会秩序。”
参考书目
• 1、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第二版)【M】,北京大学 出版社,2012 • 2、舒国滢,法学方法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7 • 3、卡尔.拉伦兹,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M】,商务印 书馆,2005 • 4、卡尔.恩吉施,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M】,法律 出版社,2004 • 5、陈金钊,法律方法教程【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4 • 6、安德烈。马默,程朝阳译,解释与法律理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法律方法论
• 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 • 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
•
——塞尔苏斯(Celsus)
• 方法论是否发达与一个社会的制度相联系。一般来说,民主社会需要 更多、更复杂的法律方法。。。。。。专制社会则不需要很多的法律 方法,只需要暴力、专横以及专权者意志的表达。 • 宽容与妥协、排斥专断是法治的精神,因而需要运用法律方法,以形 成能够被各方面人士所接受的方案。法治需要决策者有足够智慧。法 学方法论就是在规则与无规则之间寻求解决问题方案的艺术与智慧。 • ——陈金钊 • “方法论是一个法学学派的核心。因为每一门学科都是由对象和方法 构成。人们通过对具体学科中所运用的方法的一般陈述来对一门学科 进行分解。” • ——霍恩
三、法律方法与判断者的价值立场
• 方法改变前提,前提改变结论,结论改变行为, 或者说,方法改变法律,法律改变人的行为。 • 案例: 2/3以上票数
• 问题:法律方法是否仅是判断者实现其价值工具 的立场,其是否可以限制判断者的肆意妄为? • 如果判断者要使自己的意见具有说服力,就不能 漠视法律共同体中使用方法之习惯。 • 法律方法加大了泛道德化和恣意妄为的成本。
"玩美女人"该怎么读? 广告词"一语惊人"被 罚20万
• “玩美女人”是思薇尔服装公司的一句广告用语。2001年 4月,这句标语出现在上海四个地铁站的灯箱广告上。然 而,四个字一亮相就遭到媒体批评,5天后,广告公司便 撤下该广告。8月,工商黄浦分局对思薇尔公司作出行政 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公开更正,罚款202610 元。思薇尔公司不服,上诉至黄浦区人民法院。 公司认 为,应该理解为“玩美”的“女人”,而不是工商局认为 的“玩”“美女人”,这种歧义纯粹是谐音所致。但工商 局指出,这句广告词实际上被大众理解为“玩弄美丽女 人”,明显违反《广告法》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不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 工商局依照《广告法》作出的处罚依据法律明确。另外双 方还就罚款数额展开辩论,公司提出即便罚也不应该有20 万元那么巨大,但工商局指出这个数额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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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思想网。法学方法论专栏 • 中国法理网。法学方法论专栏 •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网 • 民间法与法律方法网。法律方法论专栏 • 中国政法大学:王洪《法律逻辑与方法》网易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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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情形 • 第五章 情形 • 第六章 • 第七章 • • • • • 法律方法与法律人 认识法律方法 法律判断形成的过程 小前提的建构及方法 大前提的建构及方法(一)——有法律规定的 大前提的建构及方法(二)——无法律规定的 法律原则、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的适用方法 作出法律结论的方法
• 富勒(Fuller):
• 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律令 与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 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考虑问题、掌握法律论证 与推理的复杂艺术。
二、法律人为定纷止争而生
• • • • 法律人的天职是解纷,解纷就得有方法。 案例1.还欠款5700元(民法) 案例2.玩美女人广告语(行政法) 案例3.甘肃窃人头骨(刑法)
卡尔.拉伦兹对“法学”的定义
• 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 础及界限,借以探索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 或以处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的学 问.......其关切的是实证法规范效力、规范意义的 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
法学
• 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 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可以说,法学是一门 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实践知识” (拉丁文译作Jurisprudentia),包括伦理知识、政治知 识、法律知识。
甘肃窃人头骨
• 甘肃省公安厅调查结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 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薛瑞麟表示,依照警方公布的细节, 如何针对该案选择适用法律条文值得推敲。 • 薛瑞麟说,《刑法》第328条对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有明文规定,但是这不符合该案,因为警方昨日公布的细 节是,所盗之墓为年久无主墓穴,所以本条看来无法适用 于此案;《刑法》第320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薛瑞麟看来,这需要界定何为“尸体”,该案中有些因年 代久远仅存遗骨,“遗骨是否是尸体值得仔细探讨,一般 来说,尸体总是指躯干”。
导言 法律方法与法律人
• • • • • • 一、何谓法律人? 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法律人是有下述能力的人: (1)法律知识; (2)法律思维; (3)解决争议。 哈佛大学法学院名言:当你走出哈佛大学法学院 时,你眼里再没有男人和女人,而只有原告和被 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永流认为法律思维的十 大要义:
案例
• 2001年,广东省汕头市居民甲,从该市中国银行 一储蓄所取款后,未及点数即回家。不一会,该 所经手人储蓄员乙匆匆来到甲家中,说多付给甲 人民币600元,经查点后属实,甲遂退还乙600元, 乙大表感激后返回。事后,甲想起储蓄所柜前的 告示“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觉得该 告示不公。 • 问:该告示公平与否,或者是否有效?为什么?
法律思维的领域
• 法律思维有三个关键的领域:它们是法律概念和体系的建 构、法律的获取、判决的证成。 •
•
——(德)布赫瓦尔德
• 立法领域:法律概念和体系的建构 • 司法领域:事实发现、法律的获取、判决的证成
司法领域的推理
• 事实推理(Factual Inference) • 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 • 判决推理(Judicial Reasoning)
• 1、如何评估和判定法律领域里的推理和决断是合理的、 正当的? • 2、如何在法律领域进行合理的推论和决断?
罗伊诉韦德案
• 1969年8月,美国德州的女服务生Norma McCorvey,声称 遭到强暴,由于没有能力生育和抚养孩子,要求医生为她 堕胎。但是德州刑法规定,除了为了“保护怀孕妇女的生 命”以外的堕胎行为是犯罪行为,没有医生愿意为她实施 堕胎。 McCorvey以Jane Roe为名义,指控德州禁止堕胎 的法律,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地方法院判决,该法侵 犯了原告,受美国宪法第九条所保障的权利,但是没有提 出禁制令(injunction),Roe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于1973年以7比2的比数,认定德州刑法限制 妇女堕胎权的规定,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14条“正当法律 程序”条款。
法学思维与法律思维
•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研究法律现 象或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时所持的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 法学思维 •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 2、法学思维是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 3、法学思维是法律问题思维(立法问题、司法问题、执法问题、守 法问题、法律解释问题、法律推理问题) • 4、法学思维是论证思维、说理思维 •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 经济学思维:“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 伦理学思维:追求“道德至善” • 政治学思维:追求“合目的性”、“权宜之计” • 法学思维:
• (1)合法性优于合道 德性; • (2)普遍性优于特殊 性; • (3)复杂优于简约; • (4)形式优于实质; • (5)程序优于实体; • (6)严谨胜于标新 (7)谨慎超于自信; • (8)论证优于结论; 谋生之技艺,不可或 缺。
• 3、 修正案第十四条:凡出生活归化与合众国并受其管 辖之人,皆为合众国及其所居州之公民。无论何州,不得 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及特免的法律;非经正 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得 在其管辖范围之内否定任何人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结果:
• (1)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包括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 止妊娠的权利,法律过分宽泛地禁止堕胎,侵犯 了妇女隐私权; • (2)三阶段标准:应根据胎儿存活性划分妇女堕 胎权和政府干预的界限:在妊娠3个月之前,妇女 堕胎权不受干预;在3个月后,6个月前,政府干 预目的以保障妇女健康为限;6个月之后,政府可 以为保护潜在生命而禁止堕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