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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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以下人员将其持有的所在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买人股票又卖出,无其他情形,并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有()。

A.上市公司的董事B.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自然人C.上市公司控股股东D.持有上市公司3%股份的自然人【答案】 D2、下列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是()。

A.Ⅰ、ⅡB.Ⅰ、Ⅱ、Ⅲ、ⅣC.Ⅱ、Ⅲ、ⅣD.Ⅱ、Ⅳ【答案】 A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列关于配售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募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应中止发行B.公募社保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可以不相同D.主承销商对承诺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投资者单独设定配售比例的,公募社保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不高于其他承诺相同限售期的投资者4、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ⅣB.Ⅱ、Ⅲ、ⅤC.Ⅱ、Ⅳ、ⅥD.Ⅰ、Ⅱ、Ⅳ、ⅥE.Ⅱ、Ⅲ、Ⅳ、Ⅴ【答案】 C5、以下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同需具备的条件的有()。

A.Ⅰ、ⅢB.Ⅱ、ⅣC.Ⅰ、Ⅱ、ⅣD.Ⅰ、Ⅱ、ⅢE.Ⅱ、Ⅲ、Ⅳ【答案】 B6、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人员的选举中,需要采取累积投票的有()。

A.Ⅰ.Ⅲ.ⅣB.Ⅱ.Ⅲ.ⅣC.Ⅲ.ⅣD.Ⅰ.Ⅱ.Ⅳ7、甲公司系乙公司母公司,2009年8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甲公司确认收入5万元,成本为3万元,期末甲公司未收到乙公司5万元货款。

截至期末该批货物乙公司已向外销售了60%,取得销售收入为8万元,结转成本3万元,已收到款项。

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ⅢB.Ⅰ、ⅣC.Ⅱ、ⅢD.Ⅱ、ⅣE.Ⅰ、Ⅲ、Ⅳ【答案】 A8、某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下列关于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描述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Ⅰ、Ⅱ、ⅣC.Ⅱ、Ⅲ、ⅣD.Ⅱ、Ⅲ、ⅤE.Ⅲ、Ⅳ、Ⅴ【答案】 B9、下列交易事项中,不适用租赁准则的有()。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1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1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2月26日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证券法》、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注册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二)在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除外;(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发起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

第四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

评级标准或者工作程序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审慎分析,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评级质量评价制度

评级质量评价制度

评级质量评价制度一、评级质量评价的定义(一)评级质量评级质量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至少包括:1、评级结果质量指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的准确性、可比性和一致性。

准确性是指评级结果应及时真实揭示信用评级对象信用风险;可比性是指在评级结果应满足“同信用等级、同信用质量”的要求;一致性是指评级体系及评级结果应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较高的稳定性。

2、评级报告质量指公司发布的评级报告是否存在明显的错漏及在评级观点、评级依据、分析的逻辑性和风险揭示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的问题。

3、评级作业质量指公司评级过程中能否与发行人、保证人、承销商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沟通关系,按期或及时完成评级作业等。

4、投资人服务质量指公司评级方法的公开程度、投资人服务情况等。

5、评级比较质量指在比较研究各家评级机构评级质量的基础上,分析公司主动评级结果、已公布评级结果是否达公司确定的评级质量目标,以不断增加公司竞争力,保持和提高公司声誉。

(二)评级质量评价评级质量评价包括两个方面:是公司评级作业部门、市场部门等自身开展的内部评价,二是监管部门、投资人、发行人、承销商和其他中介机构等的外部评价。

二、东方金诚评级质量评价方法(一)评级结果评价方法东方金诚评级结果质量评价方法主要包括违约率检验、利差分析和信用迁移矩阵检验等。

其中,违约率检验和利差分析方法主要用于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检验;信用迁移矩阵方法主要用于评级结果的一致性检验。

1、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1)违约率检验信用评级结果与违约率的对应关系是国际上公认的检验评级结果准确性与可比性的重要标尺。

违约率检验可以采用静态或动态群组分析技术来计算违约率,同时通过检验不同信用级别下违约率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来检验评级系统的有效性,通过检验相同信用级别下不同行业违约率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来检验评级系统的可比性。

鉴于利用债券发行金额为基础会使违约率过多地受发行量较大的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影响,因此东方金诚采用的方法是以债务人个数为基础的统计方法来计算各级别年度违约率以及各年累积违约率。

关于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的辨析

关于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的辨析

关于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的辨析近日,监管机构针对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不合规的现象,已要求有关信用评级机构前往进行解释。

之所以会出现评级作业时间不合规的现象,我认为与我们对于监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有关。

有必要按照归正原则重新梳理有关监管文件,并对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的计算方式方法进行辨析。

一、监管机构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的规定2008年3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关于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问题有如下规定:“二、关于评级作业时间要求(一)信用评级机构初次对某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45天。

(二)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天,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20天。

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指同一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评级,其进场开展评级工作开始日与上次评级报告(包括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有效期结束日之间的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

”2009年3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分支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银征信〔2009〕5号,以下简称“《征信局通知》”)规定“评级作业时间以进场作业时间为起始日计算”。

2、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的规定2015年1月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关于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3号)中,发布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牵头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起草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问题做出如下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首次信用评级时,从现场尽职调查结束之日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之日,单个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不少于15个工作日,集团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不少于45个工作日。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

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返回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七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四)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六)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七)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26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近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8日至10月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

证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吸收采纳相关合理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九条,主要修订以下内容:一是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取消证券评级业务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二是鼓励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三是在相关规章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强制评级,降低第三方评级依赖的基础上,完善证券评级业务规则,规范评级执业行为;四是增加独立性要求并专章规定;五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并专章规定;六是强化证券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职能;七是增加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八是提高证券评级业务违法违规成本。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进一步规范交易所债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加强对证券评级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评级质量和执业能力,严厉打击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每日一练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每日一练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每日一练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甲公司 2015 年财务报表于 2016 年 4 月 10 日对外报出,假定其 2016 年发生的下列有关事项均具有重要性,甲公司应当据以调整 2015 年财务报表的是()。

A.ⅠB.Ⅱ、ⅢC.Ⅱ、Ⅲ、ⅣD.Ⅳ【答案】 D2、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荐业务规定》,以下情形中主办券商可以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的是()。

A.主办券商以做市为目的,持有申请挂牌公司7%股份B.申请挂牌公司间接持有主办券商8%股份,为主办券商第6大股东C.主办券商的第6大股东,持有申请挂牌公司5%股份,为申请挂牌公司第2大股东D.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E.申请挂牌公司直接持有主办券商3%股份,为主办券商第3大股东【答案】 A3、下列关于证券公司次级债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Ⅰ、ⅤC.Ⅱ、Ⅳ、ⅤD.Ⅰ、Ⅲ、Ⅳ、ⅤE.Ⅱ、Ⅲ、Ⅳ、Ⅴ【答案】 B4、甲公司将两辆大型运输车辆与A公司的一台生产设备相交换,另支付补价10万元。

在交换日,甲公司用于交换的两辆运输车辆账面原价为140万元,累计折旧为25万元,公允价值为130万元;A公司用于交换的生产设备账面原价为300万元,累计折旧为175万元,公允价值为140万元。

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对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收益为()。

A.0B.5万元C.10万元D.15万元【答案】 D5、关于报告分部的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Ⅱ.Ⅲ.ⅣB.Ⅰ.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答案】 A6、以下资产中,需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的有()。

A.Ⅰ、Ⅱ、ⅢB.Ⅰ、Ⅱ、Ⅲ、ⅣC.Ⅲ、ⅣD.Ⅱ、Ⅲ【答案】 D7、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评级机构开展首次信用评级时,从现场尽职调查完成之日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之日,集团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相关自律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相关自律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相关
自律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3.10.20
•【文号】中证协发〔2023〕205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相关自律规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3〕205号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资信评级业务,促进提升执业质量。

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协会组织修订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相关自律规则,整合形成《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尽职调查指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细则》。

修订后的规则已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规范
2.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指引
3.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尽职调查指引
4.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细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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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12月23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一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活动,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细则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二)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尽职调查、出具评级报告、信息披露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暂行办法》、《执业准则》和本细则对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证券评级业务的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切实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

评级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尽职调查第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应当成立专门的评级项目组,负责尽职调查、评级报告出具、档案资料整理和归集等工作。

评级项目组应当正确收集和使用评级信息,甄别基础资料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评级报告质量和档案资料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首次评级时,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与委托方签署评级业务委托书并全额收取首次评级费用后再进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跟踪评级时,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评级业务委托书及跟踪评级业务需要确定是否进场及进场时间。

第八条评级项目组在评级作业前,应当针对评级对象形成评级现场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至少应当包括项目组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需收集的资料清单、现场调研计划、访谈提纲等。

第九条评级项目组应当根据证券评级业务需要,按照评级对象的类型和特征确定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宏观经济、区域经济和行业资料。

包括宏观经济数据、区域经济数据、行业运行数据以及政府调控政策等;(二)评级对象为企业主体时,相关基础资料、生产经营和财务资料。

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信息及持股比例、公司治理情况、组织架构、人员状况、生产经营数据、设备技术资料、研发情况、管理制度文件、经营计划与总结报告、发展规划、公司及主要子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授信情况及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信用记录等;(三)评级对象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时,除第二项中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当包括发行方案、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措施安排以及偿债计划等;(四)评级对象为资产支持证券时,除第三项中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当包括资产池内基础资产的相关资料、交易结构设计方案及其涉及主体的资料等;(五)评级对象具有增信措施的,应当包括增信方案、担保方相关资料或抵质押资产的相关资料等;(六)其他相关资料。

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担保、法律诉讼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时,资料收集的渠道主要包括:(一)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可靠渠道搜集相关资料,包括专业资讯和数据提供商、行业协会网站或刊物、学术研究机构论文或刊物、权威统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以及公共媒体报道等;(二)委托方或评级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确保通过公开渠道获取资料的可靠性,并在引用时注明资料来源。

第十一条评级项目组应当对自行收集的资料信息进行评估,以保证其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评级项目组在采信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时,应当在一般知识水平和能力范畴内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现场考察与访谈前,评级项目组应当对初步收集的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列出拟考察项目及访谈人员,制定访谈提纲并发送给评级对象,与其沟通、确定现场考察与访谈的具体时间、人员安排,并制定不能实现考察和访谈目的时所采取的补充方案。

第十三条现场考察与访谈过程中,评级项目组成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提问,并认真做好访谈记录。

访谈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受访谈单位名称、受访谈人员姓名及职务、访谈地点及时间、访谈内容。

访谈记录应当由负责记录的评级项目组成员和受访谈人签字确认,并作为工作底稿统一归档留存。

第十四条现场考察与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考察评级对象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评级对象的主要基础资产和相关主体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等;(二)评级对象为企业主体的,访谈评级对象及相关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和管理部门负责人、总资产、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占公司合并数据20%以上的子公司负责人等;必要时,可访谈评级对象涉及相关主体的外部关联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母公司、行业管理部门、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主要客户、税务部门、工商部门、海关及有关专家等。

第十五条现场考察与访谈过程中,发生需要评级对象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情况的,评级项目组应当于访谈过程中或访谈结束后至完成评级报告初稿前,向评级对象提交补充资料清单,并督促评级对象在约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首次评级时,评级项目组对评级对象的现场考察与访谈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跟踪评级时,证券评级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考察与访谈。

不进行现场考察和访谈的,证券评级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方式获取跟踪评级所需的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尽职调查工作中,评级项目组不得授意或协同评级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假造或隐瞒对评级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料;不得利用自身身份、地位和执业中所掌握的评级对象资料和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未经委托方同意,证券评级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但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尽职调查工作中,证券评级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利益冲突,证券评级机构股东不得兼任评级总监;证券评级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级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索取贿赂或其他好处;不得接受评级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礼物、礼金等形式的馈赠,也不得参与由其组织的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活动。

第二十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意见反馈制度和评级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评价机制。

第三章出具评级报告第二十一条评级项目组以尽职调查取得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根据信用评级方法和评级指标体系,整理定量和定性数据,在对评级对象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评级报告初稿,初步拟定评级报告和评级对象的建议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评级报告应当包括概述、声明、正文、跟踪评级安排和附录等5个部分。

第二十三条概述部分为概要介绍评级报告整体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评级结果、评级对象、评级项目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出具报告时间和报告编号。

评级对象发行债券的,还应当包括受评债券名称、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偿还方式、债券担保方式以及发债主体的主要财务数据等内容。

评级对象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还应当包括受评资产支持证券的名称、发行规模、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方式以及原始权益人的主要财务数据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声明部分为全面登载证券评级机构关于评级情况的声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评级报告有效期;(二)证券评级机构、评级从业人员与评级对象不存在任何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应当予以说明;(三)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从业人员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采信出具评级报告所依据的数据、资料来源,从而保证评级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四)证券评级机构依据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对评级结果做出独立判断,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五)评级报告观点仅为证券评级机构对评级对象、受评证券信用状况的个体意见,并非事实陈述或购买、出售、持有任何证券的建议。

投资者应当审慎使用评级报告,自行对投资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正文部分为完整的评级报告,用于进行详尽的评级分析。

第二十六条评级结论至少应当包括评级对象、受评证券的信用级别及释义;评级对象评级展望(如有);授予信用级别的基本观点;评级对象、受评证券简要的正面优势分析和风险关注因素。

受评证券有担保措施的,应当阐述担保措施对受评证券的增信作用。

第二十七条评级分析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概况。

至少应当包括评级对象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业务及其特点。

评级对象发行债券的,还应当包括对受评证券和融资项目的分析;(二)行业分析。

至少应当包括行业概况、行业管理体制、行业政策、市场竞争情况、行业风险关注和说明;(三)业务运营分析。

至少应当包括评级对象业务模式、经营情况、发展战略、未来三年在建和拟建项目的计划投资额;(四)财务分析。

至少应当重点分析评级对象的资本实力、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五)偿债能力分析。

至少应当重点分析评级对象长短期偿债压力、EBITD A对债务本息的保障程度、现金流、再融资能力、财务弹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偿债保障措施。

评级对象发行证券的,还应当分析有关偿债保障措施对受评证券风险程度的影响。

有担保安排的,应当特别说明担保安排对评级结论的影响,并对担保人信用水平以及担保物市场价值、变现能力等进行分析。

评级对象建立专项偿债账户等其他保障措施的,应当分析说明有关保障措施的情况及其可靠性、局限性。

第二十八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首次信用评级时,从现场尽职调查结束之日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之日,单个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不少于15个工作日,集团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不少于45个工作日。

证券评级机构对评级对象进行定期跟踪评级时,从评级工作开始之日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之日,单个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不少于10个工作日,集团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不少于20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时间由证券评级机构与委托人在评级业务委托书中自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证券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对评级结论及其标识做出相应的、明确的阐述,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用语。

第三十条证券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应当进行充分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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