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装饰装修合同的无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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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承包人未取得室内装修资质,施工合同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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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承包人未取得室内装修资质,施工合同是否无效?相关文章链接:浅析装饰装修合同效力与资质【装饰装修合同案例】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室内装修资质,施工合同是否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宏强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故朱宏强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参考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9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9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宏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祥云县云昌煤矿。

投资人:罗云昌,该煤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杨七丽,祥云县彩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朱宏强因与被申请人祥云县云昌煤矿(以下简称云昌煤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宏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合同应认为为无效,云昌煤矿应按照另案中的鉴定结论,对朱宏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支付工程款。

工程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况

工程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况

工程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况一、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合法的合同签订程序是确保合同有效性的前提。

如果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合同签订时一方处于明显不利地位而无法自由表达真实意愿,这样的合同往往难以获得法律认可。

例如,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重要信息,导致另一方在误解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这种情况下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否则合同无效。

例如,如果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工期、质量标准等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抵触,或者合同中包含有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这些合同都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

三、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合同的主体资格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的行为能力。

如果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他们签订的合同通常是无效的。

如果工程项目的承包方没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照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四、合同格式不符合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合同的格式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合同未能按照规定的格式来签订,比如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格式问题而被认定为无效。

特别是在涉及大额交易或重要权利义务变更时,合同的格式要求更是严格。

五、合同目的非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如果合同的目的是用来从事非法活动,如洗钱、诈骗等,或者合同的内容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如涉及色情、赌博等,这样的合同不仅无效,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工程合同的有效性关系到项目能否顺利实施以及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因此,了解并避免上述五种典型的无效合同情况,对于每一个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签订合同之前,务必仔细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装饰装修合同中,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当事人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相应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_______。

此外,即使装饰装修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_______。

在司法实践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往往涉及承揽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室内装修合同通常被认为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也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_______。

另外,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通常情况下,合同纠纷的管辖遵循一般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_______。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可能随时更新,因此在实际处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时,建议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回答仅提供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一些常见的法律原则和解释,并不能替代专业的法律意见。

在实际操作中,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1)第一条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并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装饰装修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装修协议书是否合法

装修协议书是否合法

装修协议书是否合法在进行装修工程时,签订装修协议书是常见的做法。

装修协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装修工程的相关事项以及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有些装修协议书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我们仔细审查和判断。

首先,装修协议书需满足法定要求。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合法、真实、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装修协议书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且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装修协议书中的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该协议书就是不合法的。

其次,装修协议书应当明确具体。

装修协议书内容应当具体而清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范围和规模:协议书中应明确装修的具体范围,包括装修的房间、面积、所需材料、施工方式等。

2. 工期和进度:装修协议书应明确工程的时间要求,包括开始日期、完工日期以及各个阶段的进度。

3. 造价和付款方式:协议书中需要明确工程的总造价,以及付款方式和周期。

同时,还应当规定好变更和索赔的机制。

4. 材料和设备标准:装修协议书应明确所用材料和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质量要求等具体内容。

5. 竣工验收和保修期:协议书应明确竣工验收的标准和保修期限。

此外,装修协议书还应当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在协议书中可以规定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在发生争议时选择的解决方式,比如协商、调解或仲裁等。

最后,为了保证装修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应当充分了解和明确协议条款,特别是对于一些易产生纠纷的条款应当格外留意。

如果对装修协议条款存在疑问,可以请专业人士(如律师)进行咨询和解释,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在签订装修协议书时,我们必须审慎对待。

只有合法有效的协议书才能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日后因合同纠纷所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因此,在签订装修协议书之前,我们应当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格式和内容,以确保装修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委托装修销售房屋合同陷阱

委托装修销售房屋合同陷阱

在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许多业主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会选择委托装修公司销售自己的房屋。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专业知识不足,业主往往容易陷入各种合同陷阱。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委托装修销售房屋合同陷阱,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格外注意:一、合同内容模糊不清部分装修公司为了降低风险,会在合同中故意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

例如,合同中可能会出现“如遇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等表述,这种表述在法律上缺乏明确性,一旦发生纠纷,业主往往难以维权。

二、装修公司资质问题一些装修公司可能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甚至挂靠在其他有资质的公司之下。

这种情况下,业主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在签订合同时,业主应仔细核查装修公司的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三、装修质量与材料问题装修公司在合同中可能会对装修材料、工艺、工期等做出承诺,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

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约定装修材料品牌、规格、数量等,并要求装修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合同主体认定不明有时,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发现代表装修公司签约的人并非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装修公司并非房产土地拥有者。

这种情况下,业主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在签订合同时,业主应核实签约人员的身份,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五、违约责任条款不公平部分装修公司会在合同中设置不公平的违约责任条款,例如,业主违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而装修公司违约只需承担轻微责任。

这种条款对业主极为不利。

在签订合同时,业主应要求装修公司修改不公平的违约责任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平衡。

六、付款方式陷阱装修公司在合同中可能会要求业主提前支付高额装修款,或者通过分期付款等方式,诱导业主支付更多费用。

这种情况下,业主的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在签订合同时,业主应要求装修公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期付款的时间和金额。

七、虚假宣传与广告陷阱装修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可能会夸大其词,误导业主。

装修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装修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装修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装修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一、未经法律程序的纠纷解决或者强制执行。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标准等。

三、合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双方没有制定有效的合同约定。

五、合同约定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

六、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权益的合同,没有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书面同意。

七、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与合同之外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相冲突。

八、合同中的约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

九、违反法定程序的合同。

十、合同约定在未来的不可预见的情况下,违反法定定性规定或者无法预见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十一、合同中的约定需要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

十二、合同中的约定涉及知识产权的,无法获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以上情形均属于装修合同无效的情况,当遇到这些情况时,合同不能生效,并且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要求履行合同。

签订装修合同要注意哪些陷阱

签订装修合同要注意哪些陷阱

签订装修合同要注意哪些陷阱很多⼈都是第⼀次装修,所以难免会⼀头雾⽔,因为装修本⾝就是⼀个复杂⽽⼜漫长的过程,其中的施⼯环节有很多,不了解也是很正常的⼀件事情,但是签订装修合同的时候是⼀定不能马虎的,其中的很多陷阱是需要业主⽤⽕眼⾦睛去识别的。

装修合同3⼤陷阱介绍陷阱⼀:故意增加装修项⽬有些设计师为了增加预算会在设计中故意添加⼀些不必要的装修项⽬,例如在不需要做梁的地⽅添加个梁,没必要吊顶的地⽅设计上吊。

破解⽅法:业主⾸先要明确⾃⼰的居住需求,如果发现设计的造价太⾼的话,并且没有实⽤价值的项⽬,可以坚持⾃⼰的要求,让设计师进⾏删除改正,这是应对此陷阱的有效⽅法。

陷阱⼆:舍低就⾼捞取回扣有些建材商会跟设计师私下约定,如果设计师在设计中采⽤了他们的材料的话,会给出⼀定的回扣,因此设计师在设计的时候会故意使⽤该建材商的材料,即使有性价⽐更⾼、装修效果更好的材料也不予采⽤,导致的结果可想⽽知,就是业主多花了很多的冤枉钱。

破解⽅法:⾯对这种陷阱应该做的就是,提前去建材装饰市场了解⼀下⼤概的⾏情,先⾃⼰看下适合的材料然后了解⼀下具体的售价,只有做到⼼中有数才能防⽌上当受骗,不要单⽅⾯盲⽬听信设计师的危⾔耸听。

陷阱三:虚报⾯积增加预算即使业主能够有效避免上⾯两种情况的出现,即坚持⾃⼰的想法,删除了多余的设计,并且选择的是⽐较便宜的材料,但是设计师仍然有办法从中做⼿脚,例如多报、谎报,加⼤⼯程量,从中赚取⼀定的利润,就像在计算涂刷墙⾯乳胶漆的时候,没有将门窗⾯积扣除在外,或者将墙⾯的长宽增加,都会增加⼀定的装修预算,总之设计师的⼿段是有很多的。

破解⽅法: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的话,⽽对⼯程的实际发⽣量⼜不了解,那么在签订装修合同的时候就要注意了,可以在合同中注明⼀下,装修费⽤以实际发⽣额来计算,可以多退少补,这样可以在⼯程结束之后再仔细测量⼀下实际发⽣⾯积,并且按照这个数据来⽀付装修款项。

工程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况

工程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况

工程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况
一、合同当事人资格不符
一个有效的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合同一方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所签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未成年人
或被法院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工程合同,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资格,这样的合同
通常会被视为无效。

二、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
法律法规中有许多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任何与之相违背的合同都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一个工程项目没有获得必要的建设许可,或者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建筑安全标
准等强制性法规,该合同便可能因此失效。

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
如果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目的在于损害第三方的利益,这样的合同同样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比如,甲方与乙方合谋低价转让资产以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欠款,这种情况下
的合同,因涉嫌欺诈而无效。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有些合同虽然在表面上看似合法,但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

例如,通
过虚构工程项目来洗钱或骗取贷款,这类合同因其真实意图违法而无效。

五、重大误解或欺诈行为
当合同基于重大误解或其中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时,这样的合同也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一方隐瞒了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误导对方签订合同,受害方可以请求法
院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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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你真的懂装修套路吗?
小编最近接触一个案件,案情十分的简单,市民王先生想开一家咖啡吧,盘下铺面以后请来了附近档口的廖老板对铺面进行装修,廖老板的公司是做家装工程的,公司就开在王先生的附近,看成廖老板一脸人畜无害的样子,王先生想也没想就跟廖先生签了装饰装修合同,然而工程交付的日期却一拖再拖,工程质量也突破了王先生可以承受的底线,店铺里弥漫着酸爽的甲醛味,在与廖老板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将廖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廖老板承担违约责任。

在起诉的过程中王先生发现廖老板的装修公司根本就没有营业执照,所谓的廖老板其实只是个包工头,知道真相的王先生认为廖老板存在欺诈的行为,更加坚定了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决心,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却给了王先生一记响亮的耳光,法院认为:“由于廖的装饰装修公司没有涉案的工程资质,因此廖工头以其公司名义签订的涉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既然合同无效,廖工头也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王先生还需要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向廖工头继续支付价款。

小编想到家里正在装修的房子立马就不淡定了,工程队是老妈在外面找的,没有资质,虽然也签了合同,然并卵,今年能不能在新房里过年完全只能看工头的心情了。

那么法院的判决到底有没有问题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法院也正是基于该条规定判定合同无效的。

那么本案中王先生与廖工头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呢,小编认为本案的涉诉合同应当属于“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是指为使住宅室内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45条规定:“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根据上述三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两个阶段,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装饰装修(主体是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与装修施工方),而王先生与廖工头签署的合同明显属于后者。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竣工验收
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一部分,其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一致,那么根据逻辑分析,对于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装饰装修(即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自行委托施工方对室内进行装修装饰)合同则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

通过参考各地法院的规定,也可以看出立法上已倾向于家庭住宅室内装修合同的效力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规定:(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6条规定:“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一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一般不予支持。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第1条规定:“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3)江苏省高院《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第八条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以外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对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可以参照司法解释处理。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四)”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除了参考各地法院的法律规定,小编还想利用朴素的法理学知识对《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进行分析:国家之所以严禁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建筑活动,是因为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在现阶段由于管理水平有限,我国只能通过施工资质这条红线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建设施工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所设计的,该特殊性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对于技术资质的要求很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会给工程质量造成巨大的风险,进而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那么对于技术资质要求没那么高的建筑施工活动是否可以不适用《解释》关于合同效力无效的规定呢?就比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为了证明小编的想法,小编设计了一个简单的推理公式,在对于
工程施工的技术资质要求方面:“建设工程”>X>“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在工程施工技术资质要求方面低于“建设工程”的X可以不适用《解释》的规定,那么比X的技术资质门槛更低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当然也就不用受到该条规定的约束。

小编首先想到符合条件的X就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在工程施工的技术资质要求方面:“建设工程”>“农村建房施工工程”>“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目前我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多以口头协议形式存在,对房屋的建造质量、工期等约定模糊,农村建筑队处于自发状态,上述情况在我国农村的广大地区普遍存在,且是由于我国行政规范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所造成的,为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认定该种无资质建筑队所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具有效力的。

那么,同样是在市场上普遍存在无证经营、无资质经营的状况,既然“农村建设施工工程”不会因为施工方缺乏资质而导致无效,那么在技术资质要求方面要求更低,施工安全风险系数更小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在合同效力方面也不应当受到施工资质的约束。

随着家装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为了压低成本,大量的家装企业存在无照经营的情况,通常由一个包工头召集一群零散的装修工人就
可以展开施工,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从事家装的企业只要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绝大多数的家装企业达不到建设部制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如果法院仅仅依据家装企业不具有施工资质而判定该企业与业主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那么市场上绝大多数的《装饰装修合同》都将归于无效,这样不仅违背了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阻碍行业的发展,同时,在无资质的家装公司严重违约的情况下,由于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业主不仅不能追究家装公司的违约责任,还需要继续向施工方支付费用,这样不仅不利于维护广大业主的权利,同时也是在鼓励更多的施工方进行无证经营、大胆违约。

虽然小编深情并茂的论述了为什么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不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且不适用《解释》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况的规定,但是还是建议广大吃瓜群众们擦亮眼睛,尽量选择正规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施工,另外,有些装修公司会使用山寨的营业执照、公章将自己包装成正规公司的样子,因此大家在选择装修公司之前无论如何都要先到工商局的网站上核对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并向当地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网站上查询该公司的资质。

当然,虽然小编强烈建议大家委托正规的家装公司,但现实生活总是特别的无奈,总有些朋友还是会选择没有资质的装修游击队,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尽量预测可能的违约情况并详细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为了避免合同无效的尴尬,建议明确注明该装饰装修合同为承揽合同,并将整个装饰装修工程细分为多个工作项目,例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甲方装修公司
应当按约定完成厨房的橱柜、完成客厅地砖的铺就工作,房屋墙面的粉刷……”,这样一来,即使将来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法官看到你们如此用心,想必也不会轻易将该合同认定为无效了。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4页。

[2]王林清、杨心忠、柳适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05页。

[3]杜玉明:《建设工程疑难法律事务深度解析》,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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