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校人字[2012]394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行政各处级单位:《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2.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标准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以外,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聘用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作为事业编制的重要补充,是学校深化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分类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各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

学校下属具备法人资格单位及后勤产业集团、科技产业集团、基础教育中心、软件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规定,独立进行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及管理等工作,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第四条非事业编制岗位设置,根据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及重要性分为关键岗、重要岗、一般岗和工勤服务岗。

关键岗:主要指从事高层次教学科研和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该岗位实行协议薪酬制。

重要岗:主要指综合协调性强或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岗位,原则上为管理或技术骨干。

一般岗:主要指日常基础性或一般业务性工作岗位。

工勤服务岗:主要指从事社区服务、公寓服务、保洁、收发、班车管理、门卫、场地维护等岗位。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制订学校非事业编制岗位的设置规划;建立和健全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审批、分类管理和指导监督。

西北工业大学 校外导师聘任管理办法草案

西北工业大学 校外导师聘任管理办法草案

附件二:西北工业大学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管理办法(草案)为了提高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升专业学位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加强校内外交流,有效利用校外人才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决定采用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简称“双导师制”)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校外导师的聘任管理办法如下:一、“双导师”的界定“双导师”由校内教师和校外专家组成,校内教师为第一导师,校外专家为第二导师。

二、校外导师的聘任条件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专业学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2. 了解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和指导方法;3.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4.主持或参与过工程项目,并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完成过重要研究报告;5.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教书育人;6.自愿接受西北工业大学开展专业学位教育的有关学院聘任。

三、校外导师的聘任程序1. 校外导师的聘任由学院与相关工程实践单位提出,并填写《西北工业大学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审批表》,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并由学校颁发聘书;2. 校外导师的聘期一般为1~3年,到期后由学校和工程实践单位共同考核,视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延聘。

四、校外导师的义务1.为所指导的研究生创造相关条件,指导研究生在工程实践单位的工程实践,并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完成工程实践报告和学位论文;2.参加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

五、校外导师的考核1.凡不履行校外导师职责,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将中止或取消其校外导师资格;凡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或出国逾期未归者,按自动放弃校外导师资格办理;2.中止或取消校外导师资格,由校内导师向所在聘任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院复核后方可中止或取消导师资格;3.恢复校外导师资格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校人字[2012]394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行政各处级单位:《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2.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标准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以外,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聘用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作为事业编制的重要补充,是学校深化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分类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各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

学校下属具备法人资格单位及后勤产业集团、科技产业集团、基础教育中心、软件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规定,独立进行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及管理等工作,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第四条非事业编制岗位设置,根据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及重要性分—2 —为关键岗、重要岗、一般岗和工勤服务岗。

关键岗:主要指从事高层次教学科研和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该岗位实行协议薪酬制。

重要岗:主要指综合协调性强或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岗位,原则上为管理或技术骨干。

一般岗:主要指日常基础性或一般业务性工作岗位。

工勤服务岗:主要指从事社区服务、公寓服务、保洁、收发、班车管理、门卫、场地维护等岗位。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制订学校非事业编制岗位的设置规划;建立和健全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审批、分类管理和指导监督。

(校党组字[2015]9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党组字[2015]9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文件校党组字〔2015〕9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党政各处级单位:为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规范我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了《西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并经2015年1月22日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2015年1月24日西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2014〕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人〔2014〕20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现任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党委组织部是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我校处级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申请。

保密处负责因私出国(境)处级领导干部的保密审查,发放保密提醒表、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做好保密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及回访工作;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审查,并进行党纪教育。

第四条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填写《西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校内审批表》(附件),如实报告下列有关个人事项:工作岗位及职责;是否涉密及涉密程度;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年度因私出国(境)次数等情况。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工作岗位及职责、工作安排等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同意申请人因私出国(境)。

(三)有关责任部门按照分工对申报或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审批。

各审查审批部门要认真核实,发现有瞒报、漏报、误报的,应退回申请人重新填写,并对其因私出国(境)进行严格管理。

(四)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审批。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陕人发[1997]10号文件《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我校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新进部分教职工实行了人事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人事代理工作,现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代理是指对我校新进的部分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劳动关系的职业聘任。

聘用期间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解除合同或聘期届满未续聘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第二条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合同制。

学校与个人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实现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第三条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内容1、代管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代办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3、代办解除聘约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4、代办人事关系转移。

第四条我校人事代理的种类我校人事代理分两类,一类是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由陕西省人才2、聘用合同采用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期、试用期、双方的权力、义务,待遇、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等,上岗任务书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协议。

3、聘用合同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和学校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续订聘用合同。

4、因违反合同解聘人员或合同期满未续订合同人员,学校通知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按照人事代理的政策规定,由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5、合同由专人管理。

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考核、续订要及时、准确,执行要严格,管理要完善,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6、聘用合同期内,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关系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合同期满后可续签聘用合同,未续签合同者,工作关系转回省人才交流中心。

【VIP专享】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的通知

【VIP专享】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的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校人字〔2014〕35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的通知行政各处级单位:《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已经2014年1月1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工业大学2014年2月27日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人才强校”战略,实现建设一流师资队伍的目标,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人才进入西北工业大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按照“按需设岗、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评聘原则,对我校学科发展急需的具有海内外知名大学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

第三条申请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优良的学风和高尚的师德,具有较强的国际交流能力,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取得突出成果和业绩,身体健康,全职在学校工作。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四条教授申报资格1、年龄一般不超过36周岁,原则上应具有连续一年以上的海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学习或工作经历。

2、从事本学科前沿领域研究工作,学术造诣深厚,取得海内外公认的研究成果,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才能和团队协作精神。

4、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应符合下列条件:— 2 —(1)理工科:4篇以上被SCIⅠ区收录,或8篇以上被SCI收录(其中至少2篇被SCIⅠ区收录、4篇被SCIⅡ区收录);(2)管理、人文学科:8篇以上海内外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4篇被SSCI收录,或4篇以上被SCIⅠ区或Ⅱ区收录。

5、取得三名以上海内外同行专家推荐。

第五条副教授申报资格1、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具有海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学习或工作经历者优先。

2、从事本学科前沿领域研究工作并取得研究成果。

3、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交流沟通能力。

4、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应符合下列条件:(1)理工科:2篇以上被SCIⅠ区收录,或5篇以上被SCI收录(其中至少3篇被SCIⅠ区或Ⅱ区收录);(2)管理、人文学科:5篇以上海内外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2篇被SSCI收录,或2篇以上被SCIⅠ区或Ⅱ区收录。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陕人发[1997]10号文件《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我校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新进部分教职工实行了人事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人事代理工作,现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代理是指对我校新进的部分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劳动关系的职业聘任。

聘用期间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解除合同或聘期届满未续聘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第二条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合同制。

学校与个人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实现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第三条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内容1、代管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代办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3、代办解除聘约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4、代办人事关系转移。

第四条我校人事代理的种类我校人事代理分两类,一类是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一类是企业编制人事代理,由校内企业单位自行到省市区有关人才交流部门或委托西北工业大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事业编制人事代理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占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和公布的岗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人员。

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由学校发放工资,享受学校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六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企业编制人事代理是指学校企业性质单位不占用学校编制,自行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工作人员。

聘用期间所发生的薪酬及各类保险、住房基金等一切费用、待遇和责任由企业单位自行承担,被聘人员不享受学校提供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其范围先从新进非教师人员开始,分层次实施,代理的内容也实行先易后难,随着用人制度的改革,逐步调整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我校党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充满生机活力的选人用人科学机制,建设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能够担当领导科学发展重任的管理干部队伍,为学校办学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中共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陕西省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处级干部的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和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干部的实绩考核、教育培训和工作监督,不断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确保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

做好党政处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大力选拔经过艰苦复杂环境磨练、重大工作考验、实践证明优秀、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

加强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做到系统培养、择优使用。

第四条党政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陕人发[1997]10号文件《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我校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新进部分教职工实行了人事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人事代理工作,现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代理是指对我校新进的部分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劳动关系的职业聘任。

聘用期间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解除合同或聘期届满未续聘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第二条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合同制。

学校与个人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实现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第三条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内容
1、代管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代办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3、代办解除聘约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4、代办人事关系转移。

第四条我校人事代理的种类
我校人事代理分两类,一类是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一类是企业编制人事代理,由校内企业单位自行到省市区有关人才交流部门或委托西北工业大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
事业编制人事代理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占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和公布的岗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人员。

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由学校发放工资,享受学校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六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
企业编制人事代理是指学校企业性质单位不占用学校编制,自行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工作人员。

聘用期间所发生的薪酬及各类保险、住房基金等一切费用、待遇和责任由企业单位自行承担,被聘人员不享受学校提供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其范围先从新进非教师人员开始,分层次实施,代理的内容也实行先易后难,随着用人制度的改革,逐步调整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的范围暂定为新入校的所有非教师人
员。

第九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管理
1、聘用人员必须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书》要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签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2、聘用合同采用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期、试用期、双方的权力、义务,待遇、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等,上岗任务书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协议。

3、聘用合同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和学校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续订聘用合同。

4、因违反合同解聘人员或合同期满未续订合同人员,学校通知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按照人事代理的政策规定,由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5、合同由专人管理。

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考核、续订要及时、准确,执行要严格,管理要完善,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6、聘用合同期内,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关系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合同期满后可续签聘用合同,未续签合同者,工作关系转回省人才交流中心。

7、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8、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限内,因工作需要参加在职(出国)培训、进修等,须与单位签定回校工作及服务期限协议,违约应赔偿经济损失并交回学校支付的培训、进修等各项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

第十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规定
1、在聘用合同期内按国家规定确定工资,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

2、在聘用期间,正常考核、晋级、工资调整、岗位竞争,公房租用、子女上学与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

3、聘任上岗的人事代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聘期满四年、中级及以下职务者聘期满八年方可参加学校购房。

4、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的有关规定
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30%津贴,保留补贴、保留地区差四项之和。

1、新参加工作人员从报到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金。

2、从企业调入人员将原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转入省人才中心后,由我校从起薪之月缴纳养老保险金。

3、从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如原单位已缴纳养老保险金,将原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转入省人才中心后,由我校从起薪之月缴纳养老保险金。

4、从事业或企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如原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补缴养老保险金至我校起薪前一个月,我校从起薪之月缴纳养老保险金。

5、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我校从起薪之月缴纳养老保险金,入校之前的养老保险金如何缴纳按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的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用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

2、求职个人提出以人事代理人员身份来校应聘的申请,填写《人事代理人员来校应聘申请表》,填表时明确填上“本人同意按人事代理政策应聘工作”。

3、用人单位领导对《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签字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按人事代理来校工作。

4、《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报学校,学校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5、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西工大工作站代表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
与人事代理人员办理人事代理接收手续。

6、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责、权、利,办理聘用手续。

7、人事代理人员到人事处及有关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8、人事代理人员正式上岗,与所在单位签定上岗任务书。

第十三条建立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工作专用档案,主要内容有:
1、人事代理人员专用名册、数据库、人员变更纪录。

2、个人档案接转证明或手续,人员入校批件。

3、聘用合同书、上岗任务书。

4、已办理的各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台帐或存根。

第十四条企业单位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自行确定聘用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

第十五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管理
1、学校对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不办理入校报到手续,不进入学校职工名册。

2、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由聘任单位负责。

3、企业编制人事代理聘用及管理办法由企业单位参照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自行制定。

4、企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前三个聘期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规定
1、企业单位自行负责、以合同方式规定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福利、住房、子女入学、参加相关保险等待遇。

子女入托或上学由企业单位自行与中学、小学、幼儿园协商解决。

2、学校不提供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住房、子女入学等待遇。

第十七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的缴纳
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由企业单位自行缴纳或委托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办缴费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的办理程序
1、企业单位发布聘用岗位、聘期、待遇等信息。

2、个人向企业单位提出应聘申请,同时声明按企业编制人事代理应聘。

3、企业单位按平等、自愿、双向选择方式确定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

4、企业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个人和企业单位的责、权、利等。

5、企业单位自行或企业单位委托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去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6、双方签定岗位任务书。

7、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到企业单位报到,聘用上岗。

第十九条企业单位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工作档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