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纳税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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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纳税问题

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纳税问题

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纳税问题在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下,外国企业在华开展业务并取得收入的情况日益普遍。

然而,随之而来的纳税问题也成为了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国企业在华纳税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的税收法规,外国企业在华取得的收入,通常需要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这是基于税收的属地原则,即只要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无论企业的国籍如何,都应当承担纳税义务。

外国企业在华取得的收入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收入,其纳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也有所不同。

以销售货物所得为例,如果外国企业在华设有机构、场所,那么其销售货物的所得应当并入该机构、场所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外国企业在华未设有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销售货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那么对于这笔收入,通常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提供劳务所得的纳税处理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果外国企业在华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如 6 个月),则被视为在华设有机构、场所,其劳务所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纳税。

反之,如果劳务持续时间较短且未构成机构、场所,则支付方可能需要代扣代缴相关税款。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是外国企业在华常见的收入类型之一。

比如外国企业将其专利、商标等特许权授予中国企业使用而取得的收入,通常由支付方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股息红利所得方面,如果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般来说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该外国企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红利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等。

除了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还可能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等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企业所得税5.6

企业所得税5.6

资料:“基地公司”
再实践中,基地公司与其关联企业间许多商 品买卖交易的中介业务,只是一种账面上的 数字游戏,并不涉及货物的接收、保管、装 配加工、仓储和发运等实际业务,不过是转 手开一道发票,记录收支账目,真正的业务 活动实际上也许是在千里之外的其他国度中 进行的。
资料:“基地公司”
3.在中介业务中使用转移价格手段 跨国企业纳税人在中介业务中,若按正常交 易原则制定价格,就会使中介业务丧失意义。 虽然国际避税地公司的介入,会形成一些利 润向国际避税地转移,但在正常交易价格下, 这种利润转移的作用十分有限,而只有实行 低进高出的转移价格政策,才能充分发挥国
各国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登记注册地标准:企业是否在本国各级政府登记注册 优点:法人的注册成立地是唯一的,便于识别其居民身份 缺点:容易产生法律的规避现象--“基地公司”的产生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企业的总机构是否设在本国境内; 总机构:是指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 动和统一核算盈亏的总公司或总店。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作出和形成企业的经营管 理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 多标准相结合
资料:“基地公司”
有些公司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经济职能,例如承 担国外营业风险、集中开具对外贸易发票或保守营 业秘密等,但只要其主要的真实经济活动是在别的 国家进行,该公司就仍应被列为信箱公司。信箱公 司的主要作用,是把公司集团在其他国家经营活动 中产生的大量收入,通过中介业务归在自己的名下, 在低税或无税的条件下积累资金。 信箱公司大多数设立在国际避税地,但也有设立 在高税国的,这主要是为了利用这些高税国与有关 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特别优惠。例如,建 在一些国家的信箱公司也可以是前面述及的直接导 管公司或脚踏石导管公司。

所得税课税对象

所得税课税对象

所得税课税对象所得税是一种按照个人收入或企业利润征收的税收,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所得税课税对象涵盖了个人和企业,下面将分别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来论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各种收入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主要由以下几类人员组成:1. 在境内有居住住所的个人对于在境内有居住住所的个人来说,他们的全球所得都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纳税。

无论是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还是其他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都需要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在境内没有居住住所,但具有境内居所的个人对于在境外有居住住所,但具有境内居所的个人来说,他们在境内获得的所得也需要缴纳个税。

这些所得包括个人劳动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

3.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是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他们需要根据自己的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是将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合二为一的特殊纳税主体。

4. 无固定居所但在境内生活满一年的个人对于无固定居所但在境内连续生活满一年的个人,他们在境内获得的所得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除了以上课税对象之外,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还包括了许多其他形式的收入来源。

比如从事一些劳务活动而获得的报酬、个人创作的文艺作品所获得的稿酬等。

二、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利润进行课税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实体对于各类法人实体来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它们的经营利润是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课税对象。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2.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关系为主要组织形式的企业,其利润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和份额来享受利润,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责任。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性质、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习题与答案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性质、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习题与答案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性质、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习题与答案一、判断题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仅指企业,不包括社会团体。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时,应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4.只有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才是居民企业。

()×5.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会计利润。

()×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7.某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负责人认为:“只有企业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不是企业,所以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8.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发生在我国境外的所得一律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

()√10.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以一人有限公司也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11.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

()√12.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3.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采取的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原则,依照这一标准在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14.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能成为居民纳税企业。

()×15.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1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022年考研重点之企业所得税的认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022年考研重点之企业所得税的认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专题四企业所得税第—节企业所得税的认知一、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提示)(企业所得税法)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二、征税对象纳税人划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依据企业纳税义务范围的宽窄进行的分类,不同的企业在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时,纳税义务不同。

〔2022 年〕 A.登记注册地标准B.所得来源地标准C.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D.实际治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习题·答案)AD(解析)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治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采纳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治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两个衡量标准,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的界定。

三、税率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同意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根本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同意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间接法〕1.一般收入确实认:时间、条件。

2.特别收入确实认:处置资产〔视同销售〕、混合性投资业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售股、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买一赠一等。

3.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jin、财政性资金。

4.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非营利组织的非经营性收入。

(案例1)“小奥的餐馆〞经营状况良好,小奥用赚的钱开了一家“小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用利润的20%进行投资,获得了我国某非上市公司10%的股份。

分配利润是税后进行的,所以权益性投资猎取的股息、红利一般情况下是免税收入。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收政策与优惠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收政策与优惠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收政策与优惠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流入,中国政府一直实施着一系列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

本文将介绍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收政策与优惠,并探讨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外资企业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享受一些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外资企业的先期亏损,公司可以在后续年度利润中抵扣。

此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技术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些税收优惠措施,降低了外资企业的税负,鼓励了技术创新和公司发展。

二、增值税优惠中国政府也对外资企业实施了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法规规定,外资企业在购买原材料和设备时,可以申请退税或免税。

这一政策有助于降低外资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其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外,中国政府还对外籍员工实施了一些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外籍员工在中国工作的所得税税率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年限进行递减,并且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中国和其它国家之间进行抵免。

这些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助于吸引更多的高端人才来到中国工作,促进了国际人才交流。

四、跨境投资税收待遇中国作为一个开放的经济体,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的经贸合作。

为鼓励跨境投资,中国政府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根据这些协议,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到避免双重征税或减少重复课税的优惠。

这一政策大大降低了外资企业在海外盈利所需缴纳的税负,增加了中国作为投资目的地的吸引力。

五、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为了促进外资企业的发展,中国设立了一些自由贸易试验区。

在这些试验区内,外资企业可以享受更加开放、便利的贸易政策。

比如,外资企业可以实现更加自由的资本项目可兑换,更加灵活的跨境人民币资金管理等。

这些政策有助于进一步优化中国的贸易环境,提升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机会。

综上所述,中国的税收政策与优惠为外资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以及跨境投资税收待遇等政策,降低了外资企业的负担,促进了外资企业的发展。

外资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方法.doc

外资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方法.doc

(1)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以下情况也应按照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①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按照税法的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②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③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2)预提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扣缴税额=支付单位所支付的金额×预提所得税税率1
2。

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纳税问题

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纳税问题

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纳税问题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纳税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参与到中国的经济建设之中。

外国企业在中国取得的收入,从形式上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劳务收入(service income);二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收入(passive income)。

那么,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上述相关的收入时,应如何纳税呢(鉴于文章的篇幅,本文只讨论营业税和所得税问题,其他相关的税种,如印花税、房地产税等等,请参阅相关的税收法规) 一、劳务收入(service income)(一)劳务收入的划分:1、劳务收入是指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2、区分境内外劳务收入:外国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如果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部分,根据税收管辖权,这部分劳务对应的收入并不需要在中国纳税,包括所得税和营业税(相关税收协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因此外国企业提供的劳务若包含有境外部分,应进行合理的划分,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劳务合同和境内外实际的工作量及外国企业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是否有派员工入境进行从事咨询、指导、管理等的工作。

如果外国企业未能明确区分境内外的劳务比例,税务机关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境内劳务。

但以下三种劳务,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规定:(1)咨询业务(包括会计、审计、法律、税务):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为国内客户提供劳务,若同时涉及境内外劳务的,一般情况下,按不低于60%的收入划分为境内劳务收入;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为国内客户提供咨询业务的,应按不低于60%的比例确认为境内机构的收入,全额纳税,若境外咨询企业也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应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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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

其中: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以下情况:
(一)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在中国注册登记,并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法人或居民公司,应该按居民管辖权原则对其征收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总机构”,是指按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具伊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与外国企业玺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具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提供担保所取得的担保费收入:
7.经确定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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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之存货认定和计价()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原则
提前征收税款
税款征收措施
个人所得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征收标准
摊派税款
(一)存货的认定和计价1.存货认定。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具体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等。

存货的认定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力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期,法定所
(一)存货的认定和计价
1.存货认定。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具体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等。

存货的认定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力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一切物品,均为企业的存货,相反则不是,存货认定不受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的影响。

2.存货的计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

在各项存货发出或领用时,其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选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其中的任何一种。

上述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年度开始之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二)存货认定和计价的稽查
企业的存货在企业资本中一般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尤其对生产性企业、商业性企业等,而且,存货形态各异,种类繁多,稽查起来比较麻烦。

首先,应判断存货认定的范围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本应属
于本企业的存货隐匿不计的现象。

因此实地盘点存货,并与相应的明细账核对;检查存货收、发记录及有关原始凭证,以取得存货核算是否真实、正确、完整的证据。

其次,检查存货的计价。

存货计价可以任选上述四种方法之一,但税法要求核算方法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因此,除了要检查存货计价的计算是否正确外,还要查明计价方法是否保持了一贯性,改变计价方法是否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是否存在为调整企业盈利水平而故意改变计价方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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