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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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权能行使及法律问题

我国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权能行使及法律问题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中)我国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权能行使及法律问题王雅桢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00摘要:自古以来拥有住房是中国老百姓的追求,但目前我国的住房形式很严峻,很多人不能靠自己的能力购买一套商品房。

共有产权房制度作为目前我国最新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受到了社会的诸多关注。

在此背景下,本文对共有产权房进行分析,并探讨了完善该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共有产权住房;权能行使;法律问题中图分类号:F29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6-0197-02作者简介:王雅桢(1996-),女,山东菏泽人,法律硕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共有产权房,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

中低收入家庭可以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购买房产,拥有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比例可以由政府和购房者协商,一般是按照三七比例或者五五比例来分,同时政府鼓励购房者“回赎”政府手中产权以形成完全产权。

共有产权房制度是对原有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该制度如果能够完善并且很好的发展,将来它就有希望代替目前几乎无人提及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并且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公租房制度等形成完整的住房保障体系,共同解决住房问题。

一、共有产权房的产生背景(一)住房供给现状及存在问题当前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主要是由经适房制度、廉租房制度和公共租赁房屋制度构成。

从实践来看这种住房保障制度对居民的住房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

其一,保障性住房在市场中的占比较小,商品房市场庞大。

如果说商品房是提供给高收入的居民,根据二八定律,应有20%的居民购买商品房,80%的居民购买保障性住房。

但实际上商品房市场庞大,占据整个市场的80%还多,损害了中低收入的居民的住房权益;其二,房屋的结构不合理,大户型住宅供应较多,中小型住宅规模较少。

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思考

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思考

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思考摘要:经济适用房制度是我国为了缓解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又没有能力购买商品住宅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实践以来,使得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

不过,在经济适用房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仍然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同时,在今后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发展中,需要对经济适用房制度进行创新性的改革,促进其更加科学、合理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制度完善创新思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以解决我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要目的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之一,是一种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产生以来,由于其经济性与适用性的特点,得到了中低收入家庭的青睐。

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对于已经对无法负担目前较高的房价而尚未满足正常居住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也在不断推进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然而,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很多地方仍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如何根据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的现状对其进行完善成为经济适用房发展过程中极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发展与意义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缓解城市居民住房的现实困难也促进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发展。

我国在保障性住房的问题上一直予以了高度重视,长期以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其中经济适用房制度是近年来发展最快的保障性住房之一。

实践证明经济适用房制度对我国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建构、房地产市场的协调发展、城市居民的安居工程建设以及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适用房制度简述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住房保障制度,其功能与作用随着住房政策的变革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具有自身特殊性的制度。

从一种“只售不租”的具有经济性、适用性特点的商品房逐步发展成为“以售为主、配租为辅”的出售型、租赁型两种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制度不断得以完善。

对我国建立共有产权房的法学思考和对策研究

对我国建立共有产权房的法学思考和对策研究

对我国建立共有产权房的法学思考和对策研究摘要: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给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和住房条件带来了极大改善。

但是该项体系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供求关系相差巨大、政府资金投入压力愈增、购房准入审查不严等问题。

作为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一种创新制度,共有产权房对现阶段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尴尬处境给予了新的解决方式。

本文通过对《住房保障法》立法思路的探索,结合共有产权房制度在国外的适用和国内的试点情况,从共有产权房制度的法律依据、法律构建、实施对策三个方面展开研究,以期对我国共有产权房制度的立法有所启示。

关键词: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法;规则与完善一、引言《住房保障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①,并引入共有产权房制度,标志着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回顾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历程,有目共睹的是中国的房地产建设的持续快速发展,人民居住水平的普遍提高,城镇住房建设的不断加快。

然而不能忽视的事实是:我国保障性住房供需不平衡,难以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商品化住宅价格的节节攀升,城镇普通居民难以拥有自主产权房。

共有产权房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创新形式,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新构建打开了新的通道。

二、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现状及法律构建(一)住房保障体系的形成及运行现状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形成之前,农村居民的住房由家庭自行建造,城镇居民的住房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以福利分房、房改房等实物分房的方式解决,国家给予单位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城镇居民对生活水平的关注度和对房屋居住舒适度的要求都在不断提高。

低廉的住房建设不仅不能满足渐渐富裕起来的人们的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而且降低了政府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住房面积小和居住环境差,成了城镇居民住房的普遍问题。

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第一次住房保障体系改革,把住房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装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的体制;同时建立以中低档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②ii住房保障体系的运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商品房供应体系也给高收入群体提供了新的住房环境。

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研究

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研究

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研究摘要: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是经济适用房制度的重大创新,针对现阶段经济适用房遇到的尴尬处境给予了新的解决办法,就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探讨,针对其中争议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使共有产权制度真正成为解决经济适用房困境的可行之路。

1、实行经济适用房的重大意义及现状经济适用房制度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功不可没,对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中低收入者“居者有其屋”做出巨大贡献。

可见经济适用房制度急需改革和创新,而非简单的抛弃,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就是一个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以上问题的创新制度。

2、对共有产权制度的细节分析(1)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的性质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一经推出便备受争论,大多反对者都是用传统思维对新制度提出质疑,用多学科扩展思维思考这些问题发现它们恰恰是体现新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共有产权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是:坚持共有财政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用现代产权法则,建立“政府与个人按份额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政府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财政性支出转化为投资,政府按投资比例拥有房屋产权和相应权利。

共有产权制度的内在本质是,坚持经济适用房的双重性质,实现保障性与商品性两者的有机统一。

经济适用房产权与所有房屋产权一样,具体在经济和法律关系上主要体现为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权利根据所有人的意志,目标和利益,可以统一,可以分离,可以有不同的组合形式。

在共有产权制度下,通过这些权利通过不同组合,体现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商品性的统一。

共有产权制度的创新要点包括:改变土地供应方式,地价由市场供求产生,使房地产商没有通过土地价差获利的空间;改变定价方式,房屋价格同商品房接轨,基本消除倒卖经济适用房获利的可能;改变交易性质,受助者一旦卖出房产,政府作为共有产权人,可按比例收回投资,解决了先行政策资金不能循环利用的问题。

(2)共有产权制度实现社会保障功能的高成本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将转移支付凝固在房产这种“实体”上,其实际性质和廉租房等同,但房产的所有权却没有廉租房那样“清晰”,当房产进行交易时,房屋的不同所有者之间会产生利益的博弈行为,甚至有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当事人会极力主张把房屋贱卖给自己的利益相关人,而以自己是产权的部分所有者为名反对政府提出的任何其他解决办法,借此从中牟利,侵吞国家资产。

论我国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

论我国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

论我国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引言在我国不动产市场中,经济适用房是一个重要的分类。

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以补贴或倾斜政策支持,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房屋。

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人们常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产权归属。

本文将探讨我国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情况,并对其独特性进行分析。

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在我国是比较特殊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分为两个部分:商品房产权和限定权。

具体如下:1.商品房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住户获得的是经济适用房的商品房产权。

这意味着住户可以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在一定条件下,住户可以将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他人,享受房价增值带来的经济收益。

2.限定权:除了商品房产权外,经济适用房还存在限定权。

限定权是指政府对经济适用房产权的限制和限定。

政府通过限制住户的转让条件、购买人员资格等方式,确保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和使用都符合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原则。

在我国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中,通常会明确标注商品房产权和限定权的内容,并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住户需要接受限定权的制约,同时享受商品房产权所带来的权益。

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的独特性相比于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具有独特性。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住户权益的保护: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中,政府的限定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低收入家庭的利益。

通过限制住户的转让条件和购买人员资格,可以有效防止房价泡沫的出现,使经济适用房真正服务于需要的家庭。

2.倾斜政策的支持: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中,政府通过补贴和倾斜政策来支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住户。

这些政策包括购房补贴、优惠贷款等,使得低收入家庭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购买到房屋,并享受到相应的福利。

3.社会责任的承担: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中,政府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

政府通过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基本居住需求,同时也减轻了这部分人群的生活负担。

对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思考

对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思考

对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思考吴学联一、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演变1994年随着《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开始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政府设计该政策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减少经济增长、房价飙升所带来的住房压力,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

然而,十几年过去了,经济适用住房功劳簿的厚度逐渐被它暴露出的问题所掩盖,平民百姓风餐露宿排房号,经济适用房面积超大、装修豪华,开宝马车者入住经济适用房,而最需要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人群却买不到经济适用住房。

2004年建设部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价格、转让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以上现象才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但是保障对象范围不明确、不公平、销售及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

2007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①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④“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覆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⑤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随即,建设部联合其他六部门于2008年相应修订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新管理办法进一步充实完善了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价格、转让等方面的规定,并加入了轮候制度和退出机制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失职的责任追究,使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相对空前完善。

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的主要成效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现阶段国家住房建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扩大了居民的住房供给,对调节房地产投资结构和启动市场有效需求、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缓解城市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矛盾、促进城郊结合等特殊区域的发展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关于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理性思考

关于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理性思考

关于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理性思考王东亚摘㊀要:共有产权住房自2006年试点以来ꎬ逐步得到社会和政府部门的关注ꎬ各地不断出台试点政策ꎮ但是ꎬ对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作用不宜高估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政策应该进入正常实施阶段ꎬ不宜继续试点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不宜作为住房市场主体来供应ꎮ方政府不应只想多回笼住房建设资金ꎬ应该首先确保买不起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住户有房住ꎮ关键词:共有产权住房ꎻ政策ꎻ试点ꎻ住房市场中图分类号:F293.3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5-0172-02一㊁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实施状况共有产权房是指地方政府少收部分土地出让金ꎬ由开发商在此地块上建设保障性住房ꎬ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ꎮ保障家庭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ꎬ约定双方的产权比例等ꎬ共同拥有房屋产权ꎮ共有产权房最早是2007年江苏省淮安市自行试点ꎬ逐渐得到社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ꎬ并不断扩大试点ꎮ2014年4月ꎬ住建部宣布ꎬ北京㊁上海㊁深圳㊁成都㊁黄石㊁淮安6个城市被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ꎮ在同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ꎬ首次写入了 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 的内容ꎬ作为 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的一个部分ꎮ2017年12月13日ꎬ共有产权住房入选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发布的 2017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新词语 ꎮ2017年12月ꎬ共有产权房入选2017年民生热词榜ꎮ可见ꎬ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和相关问题ꎬ得到社会较为广泛的关注ꎮ二㊁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作用不宜高估实际部门的同志认为:由于共有产权政策 挤掉 了经济适用房申购者的投机谋利的空间ꎬ所以申请者减少了ꎮ但是有人针对个别城市人们申购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的户数没有明显增加这一现象ꎬ提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政策存在许多问题ꎬ才造成不太受欢迎的观点ꎮ这两种观点哪一种是对的呢?都有道理ꎬ但是又都不全面:共有产权政策可以挤掉部分投机谋利的申购者ꎬ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项政策已经完善了ꎬ弃购者可能是由于政策不完善而弃购ꎮ另外ꎬ经济适用房实施共有产权政策也不见得能够挤掉所有谋利者ꎬ只要是监督不到位ꎬ申购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的人就有机会谋利ꎮ如ꎬ可以转租谋利ꎬ而不是出售ꎮ一般经济适用房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都可能发生这种事情ꎮ所以ꎬ一方面ꎬ我们应该看到实施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基本上是有益于社会的ꎬ另一方面ꎬ也要看到ꎬ单单是这样一项政策ꎬ即便是很完善的ꎬ也不会对保障性住房市场发挥出太大的作用ꎮ即便是在整个住房市场中实施这样的政策ꎬ也不会对整个住房市场发挥出主要的作用ꎮ共有产权住房也可能迫使高房价回落ꎮ例如ꎬ在26个经合组织国家(OECD)中ꎬ1980年(个别国家追溯到1980年以前) 2008年ꎬ即到金融危机爆发前夕ꎬ累计房价上涨90%的国家有9个ꎬ其中就有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最为完善的英国ꎻ上涨20% 90%之间的国家也有9个ꎬ其中包括实施可负担住房(AffordableHousing)政策的美国ꎻ上涨不足20%的国家有8个ꎬ其中包括严格控制房价的德国ꎮ为什么住房价格猛涨的国家包含了实施共有产权政策和可负担住房政策的国家?基本原因在于:这种住房政策对房价的影响力较小ꎬ而宏观直接控制房价的政策的作用更大ꎮ所以基本可以肯定:英国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对住户带来的收益ꎬ可能完全被房价上涨90%所抵消ꎮ在经合组织国家ꎬ各种主要的控制房价政策的效果ꎬ参见表1ꎮ其中ꎬ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应当仅仅是 增加住房供给弹性 一揽子政策的小部分ꎮ而 增加住房供给弹性 政策的作用仅为19%ꎮ 深入改进银行监管 的作用最大ꎬ为25%ꎮ表1㊀不同政策降低实际房价的效果实际房价降低幅度实施的政策25%深入改进银行监管(对OECD国家在1990-2005年的观察)20%降低最高房贷额占房屋价值比率10个百分点19%增加住房供给弹性11%减少抵押贷款融资成本税款减免㊀㊀国内也有人指责政府推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政策是为了回避高房价ꎮ所以ꎬ严格控制房价ꎬ迫使房价回到真正可负担的范围之内ꎬ比如共有产权政策等任何住房政策都会让公民更受益ꎮ当然ꎬ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政策仍然可以继续推行ꎬ因为它毕竟让一部分买不起商品房㊁贷不到款的人早点有了住房ꎮ只不过ꎬ我们的政府ꎬ不应该因为实施了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而有意无意地放松了对房价的控制ꎮ三㊁有关思考与建议(一)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政策应该进入正常实施阶段ꎬ不宜继续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模式从2004年提出到2019年ꎬ已经有14年多的时间了ꎬ从2006年12月份江苏省部分城市正式有住户入住共有产权住房到2019年ꎬ也已经有13年左右的时间了ꎮ但是ꎬ2014年4月ꎬ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6个城市(北京㊁上海㊁深圳㊁成都㊁淮安㊁黄石)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ꎬ并要求 试点城市要按照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试点ꎬ在12月底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ꎮ住房城乡建设部这个举措ꎬ似乎是多此一举:一方面ꎬ这271公共管理Һ㊀段时间已经够长的了ꎬ不必再试点ꎮ并且在这段时间内ꎬ许多城市都是自发地对不同种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共有产权政策试点ꎮ另一方面ꎬ也更重要的是ꎬ这样拔高试点级别ꎬ既有 掠人之美 之嫌ꎬ也有有意无意地导致试点被 粉饰 ㊁被 包装 之嫌ꎮ在中国ꎬ大张旗鼓地试点ꎬ尤其是被拔高级别的试点ꎬ都不可避免的带有一些不应有的政治光环ꎬ即这种试点只许成功ꎬ不许失败ꎬ所以ꎬ势必是强行推行ꎬ有条件要上ꎬ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ꎬ否则就是政绩丢失ꎬ官员个人脸面无光ꎬ前程受阻ꎮ但是ꎬ一旦真正全面推广ꎬ可能就暴露出种种问题ꎮ并且ꎬ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似乎有点急功近利: 在12月底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ꎮ即2014年4月公布试点城市ꎬ要求这些城市在2014年12月报送试点总结ꎮ解决住房问题ꎬ可不是工厂生产短平快的产品ꎮ即便这些城市都有现成的可供实施共有产权政策的住房ꎬ要在短短几个月内ꎬ就实施ꎬ并上报经验ꎬ这似乎太急了点ꎮ已经早有试点的城市还好说一点ꎬ先前没有试点的城市ꎬ有点勉为其难ꎮ如ꎬ北京市在2014年之前ꎬ好像还有实施过共有产权住房试点ꎮ并且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北京市确定的试点类型是 自住商品房 ꎮ 自住商品房 在其他城市基本上是不存在的ꎬ不具有普遍性ꎬ所以ꎬ北京市试点即便很成功ꎬ可能没有多大的推广价值ꎮ所以ꎬ各地自发的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试点ꎬ基本上应该是可靠的ꎬ即便存在不足ꎬ地方政府也不会去刻意隐瞒㊁包装ꎮ而住房城乡建设部再去套上一个政治光环ꎬ就难说了ꎮ因此ꎬ应该在各地试点和推行的基础上ꎬ直接总结经验教训ꎬ制定一个全国性的基本指导政策ꎬ由各地参照执行就可以了ꎮ2017年9月14日ꎬ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支持北京市㊁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ꎬ即试点还在继续进行ꎮ(二)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不宜作为住房市场主体来供应2014年3月ꎬ住建部某副部长向媒体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将作为市场主体来供应ꎮ这个观点ꎬ缺乏客观依据ꎬ带有明显的武断性ꎮ首先ꎬ广大购房者中的多数人都愿意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其次ꎬ地方政府是否愿意这样普遍推行?再次ꎬ开发商是否愿意这样开发?等等ꎮ这一切目前还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撑ꎮ共有产权只是满足那些想买房付不起款㊁贷不到款的人的买房愿望ꎬ并且共有产权政策主要适合于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住户ꎮ符合居住廉租房的住户本来就是买不起房的人群ꎬ如何让他们成为购房主体?至于中高等收入的家庭ꎬ应该还是偏好于购买整套的商品房ꎬ只有把共有产权商品房设计的比一般商品房更具有购买优势ꎬ这个人群才会去购买共有产权住房ꎮ可见ꎬ共有产权住房虽然有许多优点ꎬ但是它不可能适用所有收入档次的人群ꎬ也不可能对所有收入档次的人群都具有吸引力ꎮ所以ꎬ我们不宜替市场中各方做主ꎬ把共有产权住房设定为市场主体ꎮ把共有产权住房模式作为住房市场主体也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大方向相背离ꎮ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住房私有化㊁商品化ꎬ而不是带有混合性质的共有产权ꎮ共有产权只适合于具有部分购房能力的中低收入者阶层ꎬ这一点应该是确定无疑的ꎬ也是共有产权的 瞄准 群体ꎮ所以ꎬ直到2019年ꎬ共有产权住房也没有成为住房市场的主体ꎬ试点还在继续ꎬ试点城市的数量远远少于现有同级别的城市数量ꎮ(三)地方政府不应只想多回笼住房建设资金在共有产权住房当中ꎬ地方政府与住户之间在相互博弈中的确是有互利共赢的可能的ꎮ但是ꎬ二者博弈的出发点是不同的:住户是想尽早住上拥有一定产权的住房ꎬ且能够规避房价上涨的风险ꎬ享受住房的多种权益ꎮ地方政府主要是想多收回在保障性住房上的投资资金(或者说想减少在保障性住房上的投资)ꎬ地方政府推行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原动力就是多回笼资金ꎮ所以ꎬ住户由于购买力所限ꎬ没有能力购买高比例的产权ꎬ而地方政府想尽量提高住户购买产权比例以便多回笼资金ꎮ所以二者之间还是有矛盾的ꎮ因此ꎬ从为住户着想的角度出发ꎬ地方政府不应该只想多回笼资金ꎮ在必须按照中央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前提下ꎬ地方政府还是应该适当降低首次购买部分产权的比例ꎬ以便让更多的住户购买ꎮ否则ꎬ由于规定的购买比例过高而导致购买者减少ꎬ但是建设任务又必须完成ꎬ就只能说适得其反:回笼资金减少ꎮ(四)政府应该首先确保买不起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住户有房住在对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叫好的社会背景下㊁在可能把共有产权模式作为住房市场主体的政府理念下ꎬ政府有可能采取显规则或者潜规则ꎬ把保障性住房优先供给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户ꎬ而把不购买产权的最穷住户抛到一边去了ꎮ这种情况应该引起社会的警觉ꎮ政府应该首先确保买不起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住户有房住ꎮ参考文献:[1]昭明.在2008年度工作总结大会上的讲话[EB/OL].[2016-10-23].http://fgj1.huaian.gov.cn/jsp/zwxxgk/zwcontent.jsp?articleId=566612&columnId=31899. [2]马光远.再论 共有产权房 :和政府合伙买房ꎬ其实你一点便宜都没占到[N].中国经营报ꎬ2017-08-09(4). [3]OECD.HousingandtheEconomy:PoliciesforRenovation[EB/OL].[2016-05-24].http://www.oecd.org/eco/growth/46901936.[4]尹晓波.产权证上的 政府 淮安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调查[N].现代快报ꎬ2010-3-21(6).[5]宗边.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N].中国建设报ꎬ2014-4-29(1).[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北京市㊁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EB/OL].[2019-03-05].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709/t20170921_233369.html. [7]中国证券报两会报道组.住建部:共有产权住房将作为市场主体来供应[N].中国证券报ꎬ2014-3-11.作者简介:王东亚ꎬ女ꎬ河北唐山人ꎬ安徽财经大学副教授ꎬ研究方向:住房保障ꎮ371。

浅析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共有产权制度

浅析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共有产权制度
浅 析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立 共 有 产 权 制 度
李 英
( 西安 外 事 学 院
tl 要】 i t 随着我 国经济 适用住房 的发展 , 产权 规 定不 完善表 现 出来 , 本
文 就 从 此 出发 来 建 议 完 善 经 济 适 用住 房 的 产 权 。 本 文 首 先 介 绍 我 国 经 济 适 用住 房 产 权 不 完 整 的 表 现 , 次 从 西 安 市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关 于 产 权 其 的 调 查 分 析 来 看 , 善 经 济 适 用住 房 的 产 权 就 必 须 建 立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完 共有 产权制 度 。


经 济 适 用住 房 产 权 不 完 善

房地 产 是房 产 和地 产 的 总 称 , 于不 动 产 。完 整 的 地 产产 权 包 属
济 适 用 住 房 完 全 的使 用 权 和 占有 权 。政 府 让 渡 部 分 不 计 利 息 , 不
括 完整 的 房屋 产权 和完 整 的土 地 产 权 , 购房 主 体 有 权 利 同 时支 配房 屋 和土 地 。但 是 我 国 目前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者 只 支 付 房 屋 的价 格
收 回房 屋 的 占用 权 和 使 用 权 。或 者 是 收 保 购 房 人 向 市 场 公 开 出 售, 双方 按 产 权 比例 分 配 收 益 。这 种 方 式 体 现 了谁 投 资 , 拥 有 , 谁
拨 , 样 经 济适 用 住房 的地权 是 模 糊 和不 完 整 的 。购 房者 对 经 济 适 这 用住 房 只有 占有 、 用 和 部 分 处 分 权 , 房 者 对 房 屋 产 权 的 行 使 受 使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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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的法律思考高文燕摘要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问题”是我国在社会住房保障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法律现象,随着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这一现象将在相当长的期间内存在。

2007年至今,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已在各地进行试点,起初这一政策在住房保障方面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随之反映出了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

本文在此对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与现行经济适用房制度之间的差异以及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有限产权共有产权简介:高文燕,甘肃政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50-02一、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概念的界定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这个概念,是近几年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的一个新举措,是为了更好的发挥经济适用房的福利性质,更大限度地维护政府和中低收入受助家庭的权益。

具体说,共有产权制度指的是:在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上,由政府和购房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按份共有该房屋的产权,其中政府的出资方式是将政府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财政性质的支出转化为对该房屋的投资,这部分投资包括政府所减免的土地出让后得到的收益以及政府对于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面的福利性质的财政补贴。

在这种共有的形式下,政府和购房者按照各自所占有的比例共同拥有该房屋的产权。

这一做法并不违背民法中所说的“一物一权”原则,按照该原则规定,一个物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是该所有权既可以由一个民事主体单独享有,同时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所共有。

二、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及其重要意义(一)“共有产权”一词的合法性在经济适用房制度中,“有限产权”一词实在令人费解,既然是房屋产权,何来限制?这个词在任何法律规范中都不曾看到,第一次出现是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

在我国出现的这种所谓的“有限产权”又被称为部分产权,房屋产权一般是针对房屋所有权而言的,但这里的所谓有限产权与传统民法中的所有权差距很大。

在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出现了一组相对的概念,即部分产权和完全产权,部分产权并不是说只拥有房屋的一部分产权,而是指这种产权的内容残缺,房屋权利人在对房屋行使处分权时也受到了种种限制。

有限产权的房屋在价值构成上均含有政府的出资部分,并且各自占有一定比例,这种现象似乎与民法中的按份共有相同,而且“部分产权”的概念也会使人联想到共有关系,但是,如果从权利行使方面考察,那么也可以发现有限产权与按份共有区别较大。

首先,按份共有人均可以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共有财产,而有限产权房屋的部分权能缺失。

其次,在按份共有状态下,任何一方共有人都有权随时请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有限产权的房屋只有购房者出售房屋后,才能按照一定比例与政府分配收益,这种房屋的出售也是在政府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

相比之下,“共有产权”一词在《物权法》上有明确的依据,在《物权法》中,共有产权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这个概念更具合法性。

(二)“共有产权”制度在制度设计方面的合法性经济适用房现行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低收入者的居住条件,但由于理论方面还不太成熟,导致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有些方式上暴露出了许多与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理念相违背的问题。

现行经济适用房制度中,房屋在五年以后就可以上市交易,但所得收益要缴纳本应该缴纳土地收益或者土地出让金,这是由于建房所用的土地是由划拨方式转让的,也就是说,购房者在购买该经济适用房时,并没有支付土地的价格,所以在该房屋二次交易时,政府就要对购房者的一些权利进行限制。

这种说法普通老百姓十分乐于接受,但在深入分析之后,就会发现它是存在瑕疵的。

因为当初开发商通过划拨的方式拿到土地时,应当缴纳的那一部分土地出让金并未缴纳,这就与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土地使用权就在开发商的手中。

当开发商将房屋卖给购房者的时候,这种债务就随之转移到了购房者身上,但是,即便此时购房者和政府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从法律上来说,购房者对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不能由于这种转移后的债务而受到影响,政府对购房者权利的限制也就无从说起了。

相比之下,在“共有产权”制度中由于政府将土地出让金作为出资而与购房者共有房屋,作为共有人,政府拥有一定比例的房屋产权,就可以对购房者的权利进行限制,这一说法是有法可依的。

其次,在现行的制度中,当经济适用房二次出售的时候,根据规定,购房者出售以后要向政府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而这种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额度并没有明确予以确定,按照以上关于“债权债务”的说法,我们可以设想实际上购房者应当缴纳的金额包括土地出让金以及房屋使用年限内所产生的利息。

这种土地出让金就是划拨时相同地段的土地与划拨出让土地之间的比较价格,而不是购房人出售该房屋时与原来购房时的差价。

这就是说,经济适用房所占的土地永远都是划拨的,不论向国家缴纳多少钱,永远都改变不了这一“身份”,国家划拨的土地,就可以随着地价得不断上涨而一次又一次地获取交易差价。

从这个角度上讲,国家的身份更像是一个“投资人”。

然而,共有产权制度则更能体现出社会保障作用,土地供应方式由划拨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的那部分财政支出转化为对经济适用房的投资,使政府按比例享有房屋的产权和相应的权利,这样就为将来出售该经济适用房时,购房者和国家之间的收益分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共有产权”制度在保护中低收入家庭上更具有实用性近年来,由于房地产交易价格涨势强劲,使得很多人都把投资目标对准经济适用房,很多人通过“暗箱”操作得到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权,买到手以后根据市场价格出售,从中牟取暴利,为了遏制这种趋势,政府不得不出台更多对于经济适用房出售、购买、资格审查的严格限制。

政府是想通过严格的限制来强化经济适用房的保障作用,避免及消除通过经济适用房牟利的现象,是想从源头上改变现阶段经济适用房制度的种种负面现象。

虽然有很多严格的规定来限制经济适用房的从开发到出售、回购等各个环节,但是在现实执行的时候去并不如人意,同时还暴露出来一个问题,就是这些限制性规定很明显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干涉购房者的民事权利。

大多数人都有可以通过商品房交易来实现资产的增值,但当经济适用房购买人想要通过房产交易获利的时候,还得向政府偿还高额的土地收益等价款,这一做法未免有失公平。

“共有产权”制度在这一问题上更能体现出保护中低收入家庭,实现社会保障资源的循环利用。

首先,共有产权制度使购房人充分享有对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大小是根据不同的产权份额组合方式决定的,这就使经济适用房制度体现出了住房保障的优越性。

其次,按照按份共有制度,购房人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条件下也可以在两年内向政府按照原价回购政府所占的部分产权,就获得了完全的产权,这样再进行二次交易就可以按照商品房交易获得相应收益。

这样,既体现了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公平公正原则,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

三、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办法从2007年开始,我国各地已有一些城市曾试行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模式,但是在试行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以下问题需要解决:第一,根据目前有关共有产权制度的规定,政府只有在共有产权房屋进入市场二次出售以后,才能通过优先购买或分配售后利润的方式实现其作为上级所有权人的利益。

如果购房者始终不将该房投入市场,那么政府的利益将无法实现。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该让购房者就未按成本价交足价款的部分向政府缴纳一定租金。

按照英国实施的“分享产权”计划,如果购房者就所购买的房屋只付了部分价款,那么在售房者与购房者之间就此部分产生了一种租赁关系,购房者必须就该部分向售房者支付租金。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租赁关系同时还具有买卖关系的性质,如果购房者所付租金达到其原未付部分价款的数额,那么他就可以取得完整的所有权。

这种做法既可以使政府对于共有产权房屋的投入尽快收回,有利于社会保障资源的循环利用,又可以使购房者将“共有产权”转化为“完全的产权”。

第二,根据《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

但是这一规定只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而言的,还应当包括共有部分的修缮及维修费用,同时对于共有部分面积的维修及修缮费用应当由该房屋的共有人进行分担,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中也规定了这些费用分担比例的确定标准。

如果共有产权房屋的修缮及维修费用全部由购房者承担的话,未免显失公平,政府作为共有人只分配收益而不承担费用,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我们都知道,只有进行了维修,才能使房屋保值或增值。

根据按份共有的性质,政府也应该承担部分维修费用。

既然由购房者单独承担这一费用,那么就意味着购房者以维修费用对共有产权房屋进行了再投入,从而不能不使共有产权房屋的性质发生一些变化。

四、完善我国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执行过程中的立法保障共有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遏制市场上想要通过经济适用房牟利的现象,压缩经济适用房出售的获利空间,真正发挥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功能,但是,从执行中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房价的进一步攀升,住房苦难问题日益凸显,经济适用房在各个地方都很抢手,但执行起来程序复杂,无统一具体的执行标准,执行过程中仍然有利可图,共有产权制度也就仅仅是经济适用房政策在操作层面的一种改革,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想要真正发挥经济适用房的住房保障功能,应当加大在执行方面的立法,使执行工作中的各个细节都有充分的规范保障,只有执行程序做好了,避免一些投机分子有漏洞可钻,就可以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健全申购人的确定标准虽然目前不同的地方政府对于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都有着不同的确定标准,很难有一个标准来确定究竟哪些人属于中低收入人群,仅仅凭借申购人个人提供的信息是不充分的,有些人甚至可以买通基层工作人员对个人收入及住房水平进行造假,从而取得申购资格。

但现在也缺乏专门机构对此进行严格审查,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无法进行审查,所以,政府应该在立法中确定一个购房资格标准,委托专业机构对购房人的资格进行评估和审核,对于那些造假者也应该确定一个处罚标准,使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更加透明化。

我国共有产权制度的福利色彩较为浓厚,只是现阶段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权宜之计,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它最终还要过渡到“完整的产权”。

今后的法律规定应该做这方面的引导。

首先,当共有权人有能力承担政府的那一部分投资时,法律应该允许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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