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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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操作规程(3篇)

资本项目外汇操作规程(3篇)

第1篇引言资本项目外汇操作规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支行为,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跨境投资和融资的健康发展。

以下为资本项目外汇操作规程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在境外投资、融资、贷款、担保、外汇衍生品交易等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活动。

第三条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便利化与风险防控并重;(三)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在境外投资、融资、贷款、担保、外汇衍生品交易等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外汇登记和外汇收支。

第五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在境外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等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三)外汇收支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六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在境外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等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活动,应当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

第七条外汇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在境外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等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活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投资主体应当将外汇资金汇入境内;(二)投资主体应当将外汇资金汇出境外;(三)投资主体应当将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四)投资主体应当将外汇资金存入银行。

第三章外汇登记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在境外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等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活动,应当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

第十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投资协议;(五)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并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一)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以下统称为融资租赁类公司)。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三)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03
•【文号】汇发〔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
版)》的通知
汇发〔202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要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要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要点一、直接投资项下1、外汇资本金可以在开户行办理定期存款或外汇理财划转,无须外管核准,但如果是跨行办理定期存款或外汇理财划转,必须经过外管核准。

2、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汇入款的时候,工商部门要求境外投资人和实际汇款人严格一致,如银行在办理资本金汇入款发现两者不一致时,需提醒客户,如客户自己确认工商部门可以通过,在外管政策上则没有类似要求。

3、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利润不予汇出。

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如在多家银行开立,每个账户限额不低于等值300万美元。

5、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如由于中间行扣费等原因造成到位资金不足的,等值100美元以内的可以以现钞形式存入,超过等值100美元的不得以现钞形式存入。

6、关于备用金结汇问题:一是明确备用金必须在等值5万美元以内,但5万美元以内的不一定全是备用金;二是备用金结汇后下一次结汇时,需审查人民币账户是否有等额人民币的支出,同时还需留存企业提供的使用清单(如有**和支付命令提供更好)。

7、FDI系统银行的信息反馈和备案纳入对银行执行外管规定的考核,各行须引起重视,务必及时按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和反馈。

二、外债项下1、对外融资性担保只允许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子公司办理,境内子公司对境外母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还受到限制。

2、对外担保金融机构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如有对外担保履约情况发生,须外管核准后办理对外支付。

3、国内外汇贷款如遇跨行划转时,划出行必须在资金汇划凭证上签注“国内划转外汇贷款资金”字样,划入行凭此按规定对外支付,不得办理结汇,也不进入结算账户。

4、关于购汇还贷:一是可以结汇的5类贸易融资品种(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付代理、出口商票融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购汇还贷,须凭相关真实性材料、银行申请、企业说明到外管核准后办理,不可结汇的外汇贷款可以直接办理购汇还贷;二是以前外管要求购汇还贷必须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还贷,现外管放宽了对这块的限制,企业可以在保留自有外汇的前提下办理购汇还贷。

2011年注会《经济法》考点归纳: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新内容归纳

2011年注会《经济法》考点归纳: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新内容归纳

⼀、资本项⽬外汇管理 (⼀)资本项⽬、资本项⽬外汇 资本项⽬是指国际收⽀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平发⽣变化的交易项⽬,包括资本转移、⾮⽣产、⾮⾦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产品及贷款等。

资本项⽬下发⽣的外汇就叫资本项⽬外汇。

(⼆)资本项⽬外汇收⽀管理的⼀般规定 1.资本项⽬外汇收⼊ 资本项⽬外汇收⼊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外汇⽀出 资本项⽬外汇⽀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有外汇⽀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融机构购汇⽀付。

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付前办理批准⼿续。

3.资本项⽬外汇及结汇资⾦的使⽤ 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途使⽤。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监督检查。

⼆、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外商直接投资 1.外商直接投资资⾦流⼊ 境外机构、境外个⼈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汇资⾦⼊账后,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过程中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进⾏验资询证;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相关⼊资证明,记录外资流⼊的具体形式和⾦额。

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额⽀付需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将⼀定限额内的外汇资⾦(⽬前为5万美元)结汇使⽤,⽆需提交⽀付⽤途凭证等凭证。

2.外商直接投资资⾦流出 外商直接投资资⾦流出时,同样也需要先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减资、转让股权、清算、撤资等事项作出批复。

之后,外汇管理部门以审批部门的核准⽂件等为依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撤资⾦额,外国投资者可将所得资⾦汇出境外或者⽤于境内的再投资。

(⼆)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内个⼈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续。

民生银行关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的发言稿

民生银行关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的发言稿

民生银行关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的发言稿大家好!中国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围绕贯彻落实“23条”中优化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工作要求,聚焦贸易新业态和外汇业务相关政策,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优化跨境人民币产品和业务办理流程,助力外贸企业稳经营。

一是坚持风险中性宣导,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

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将风险中性理念宣导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持续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通过线上线下“风险中性”主题宣讲,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强汇率风险管理意识,为国际业务客户设计远期、掉期、期权产品方案,使客户锁定到期汇率波动风险,通过合理使用汇率避险工具做好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助力外贸企业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是畅通业务办理渠道,提升客户外汇便利化使用体验。

推出多渠道线上线下结售汇服务,企业客户可通过民生银行网银、手机银行、“单一窗口”等渠道提交结售汇申请。

过去,企业客户办理一笔外汇业务需要1-2天才能办结,还需多次往返银行、手填材料、提供纸质单据。

现在,企业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民生银行签约相关金融服务即可发起进出口结算业务,无需提供纸质单据,足不出户便能实现业务通畅和速率提升,切实享受科技赋能的便利化。

三是丰富产品货架,覆盖外贸多场景应用。

该行提供网银开立国际信用证、线上进口押汇、跨境汇入汇款自动解付、“单一窗口”智能汇款、民生快贷-关税保函等特色服务,提升企业办理业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如该行民生快贷-关税保函服务,支持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数据推送从民生银行快速取得关税保函额度,通过关税保函,企业可快速通关,解决通关效率低、多关区缴费繁琐、涉税种类多等难题。

为解决出口企业入账手续繁琐等问题,该行推出汇入汇款自动入账服务,在企业稳定收汇的前提下,可实现全年、全天收汇自动入账服务。

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还可综合运用网乐贷、云快贷、民生快贷等创新产品,以及移动作业等特色服务,有效提高中小微外贸企业服务质效。

2024年度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2024年度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了解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时,应了解投资项目的基本 情况,包括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建设周期、预期收益等 。
分析投资项目可行性
银行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项目的市场前景 、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等,以确保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 可行性。
关注投资项目风险
银行应关注投资项目的风险情况,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 险、政策风险等,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风险评估和 投资建议。
控制度。
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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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识别、评估与报告机制
建立风险识别机制,及时发现资本项目外汇业 务中的潜在风险。
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类,制定相应的 风险应对措施。
建立定期报告机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资本 项目外汇业务的风险状况及应对措施。
2024/3/24
20
持续改进方向和目标设定
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需求 ,不断完善资本项目外汇 业务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教训总结
问题案例提示我们,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时,应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同时加强 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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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先进经验借鉴和参考
先进经验一
某领先银行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中,采用了先进的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有效降低了
业务风险。
先进经验二
另一家银行通过引入先进的的业务处理系统和流程优化,大幅提高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的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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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与执行
2024/3/24
01 银行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书,明确业务种类、 金额、期限等要素。
02 申请人与银行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务。
03 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为申请人办理资本项目外汇 业务,如汇款、结汇等。

08-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银行竞赛题库

08-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银行竞赛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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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货款的结汇或划转是指经境内企业及有关外贸经营者 申请,开户银行将其待核查账户中预收货款外汇资金办理 结汇,或划转至其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外汇局批准 办理退汇等外汇支出。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 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企业预计收汇日期 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的,企业可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 期付款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10 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债 权登记。 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 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 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 时间应不低于1个月。
答案 文件依据 F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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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管理是外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方面,资本项目管理承担着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任务,另一方面,资本项目管理还要体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管理宗旨。

本章首先介绍资本项目的有关概念、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历史沿革、管理的必要性、原则,再按照直接投资、信贷业务、证券投资等分类,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政策的背景、内容及效果,最后简要介绍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未来的改革方向。

第一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概要一、基本概念(一)资本项目。

通常所说的资本项目(或称资本账户)是对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和金融账户的总称。

其中,资本账户包括涉及资本转移的收取或支付,以及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的所有交易。

这里所说的资本转移包括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转移,同固定资产买卖有关或以其为条件的资金转移以及债权人不索取任何回报而取消的债务,按转移主体分类可分为政府转移和其他转移。

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包括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如土地和地面资产)和各种无形资产,如注册名、租赁合同或其他可转让的合同和商誉。

金融账户包括涉及一国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所有权变更的所有交易。

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金融账户按照投资类型或功能,划分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它投资等三个部分。

在实际业务办理中,可划分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信贷业务和其它投资四个部分。

本章所指的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账户和金融账户两部分。

(二)资本项目管制与资本项目可兑换。

资本项目管制(或称资本管制)与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两个相对的概念。

资本项目管制指对跨境资本交易(包括转移支付)和汇兑活动的限制。

资本项目可兑换指取消对跨境资本交易(包括转移支付)和汇兑活动的限制。

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项目可兑换不仅涉及金融、外汇管理部门,还涉及其他有关经济管理部门。

在汇兑环节,依据管制放松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可兑换、基本可兑换、部分可兑换和不可兑换四类。

其中,可兑换是指对汇兑基本没有管制,经过主管部门或银行真实性审核后可以做的项目,如境内商业银行向国外发放贷款、中国居民从境外继承遗产等交易,可以直接办理,无需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基本可兑换是指整个项目限制不多,经过核准或登记后可以做的项目,如对外直接投资,在汇兑环节没有前置性审批,只需要作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部分可兑换是指经审批后部分交易可以做的项目,如境内商业银行从境外借入资金,不能超过有关部门事先核定的外债指标;不可兑换是指明文禁止的项目,包括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不允许做或者没有发生的项目,属于禁止类管制,如居民个人不能向非居民提供贷款等交易。

二、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历史沿革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既无外债,也不允许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对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管制。

在建国后的近三十年中,资本项目交易基本处于空白阶段。

但自1978年以来,中国开始启动了渐进的、审慎的资本账户开放进程。

1978年开始,根据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国着重在吸引和利用外资方面放松管制,事实上启动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这一阶段的资本项目管理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在管理领域上,以直接投资为主,其次为外债,证券投资被严格限制;二是在管理思路上,以鼓励流入、限制流出为导向。

从开放的实践看,在直接投资、债权债务等各个特定的业务种类上,流入方向的业务都是最先开放的;三是在管理实践中,曾经历放开-管制-再放开的反复过程。

1996年,我国宣布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开始着重资本项目的开放,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加强了资本管制,尤其是资本流出的管制,如禁止购汇提前还贷等,直至危机结束后才逐步取消。

2001年以来,顺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根据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资本项目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并逐步深入。

与上一阶段相比,2001年以来资本项目管理的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放重点有所变化。

在直接投资领域,管理已经相对成熟,实现了基本开放;在证券投资领域,正在经历从无到有的重要时期。

尤其在国际资本流动规模迅速扩大时期,如何通过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来分享国际资本市场发展的成果,如何在有效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同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监管者无法回避的问题。

针对这一局势,2002年我国推出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于我国资本市场;随后,又相继推出了放宽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自有资本或代客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的政策。

二是从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转变。

2002年以来,我国开始出现经常、资本项目持续大额双顺差,外汇储备迅速增长。

这既体现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也部分反映我国资金利用的低效率。

摆在监管者面前的,不再是千方百计吸引外资,而是如何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这一形势下,资本项目管理开始转向鼓励资金有序流出和防止投机性资金流入、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例如,在直接投资领域,改革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在外债领域,统一中外资银行外债管理,严格外资企业外债结汇;在证券投资领域,允许境外证券投资;在资本转移领域,允许个人资本转移等等。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必要性(一)有助于避免短期资本流动剧烈变动引起的国际收支危机或汇率波动。

通常认为,短期资本流动大多是投资者不顾经济的基本情况,根据传闻进行交易或出于投机性动机引起的,因而,对其进行限制有利于长期、正常的经济发展。

对于资本流出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本币汇率急剧贬值,抑制资本外逃;对于流入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本币汇率过度升值,防止通货膨胀。

(二)保证改革措施的稳步有序推进,防止行业垄断。

在资金短缺时期,资本管制可确保将稀缺的国内储蓄用于融通国内投资而不是购置国外资产;在资金较为充裕的时期,资本管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相对脆弱的国内产业、金融市场等提供一定的缓冲期,以确保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此外,限制外国人拥有国内生产要素,还可以防止本国资源的不当耗费或某一行业出现垄断。

(三)从实践来看,对资本流动实行管制有一定的合理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允许其成员保留对跨境资本流动的必要限制。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经济、金融体系脆弱,货币处于弱势,容易遭受投机性攻击,进而引发金融、经济危机,甚至酿成社会政治危机。

因此,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进行资本管制更加必要。

事实上,发达国家也保留了一些限制措施。

例如,美国出于国家经济安全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对投资境内的一些产业和投资主体国家进行限制;日本为保护国内产业,对直接投资仍有产业限制,对金融机构业务和证券业有数量控制和时间限制。

四、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手段和原则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行政手段和市场化手段。

行政手段主要通过政府立法,限制部分资本项目交易和汇兑。

市场手段主要通过干预市场,对利率、汇率等价格因素进行调节,引导资本流动。

我国目前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辅以市场化手段。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监管能力的提升,对确需保留的资本项目管制,将越来越多采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监管。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原则是:(一)均衡管理原则。

资本项目的均衡管理指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过程中,要将跨境资金流动的“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从管理政策上鼓励跨境资金双向有序流动,加速开放对外直接投资、对外证券投资等原来限制较多的领域,限制投机性资金流入。

(二)稳步开放原则。

资本项目管理以有序稳步放松资本项目交易限制、引入和培育资本市场工具为主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原则,分阶段、有选择地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便利化原则。

在改革开放理念上,要顺应市场需求,从经济主体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消除影响主体经营的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体制障碍,增强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和自主能力,帮助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更大的范围内合理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促进我国在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谋划和完善全球生产要素格局配置,实现跨越式发展。

(四)国民待遇原则。

长期以来,为吸引外资,我国在许多领域对外资存在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在部分行业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又壁垒森严。

超国民待遇的存在,导致企业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产生行为扭曲,如返程投资问题,假外资问题等等。

低于国民待遇,又不符合对世贸组织的承诺。

资本项目管理需要不断调整管理思路,在各个领域贯彻落实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节直接投资管理直接投资是指为了获取长期的股权投资收益,一般投资者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活动。

跨境直接投资从方向来看,可以分成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是境外投资者来我国境内进行直接投资。

境外直接投资是境内机构到境外从事直接投资。

一、外商直接投资管理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积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不断完善相关管理政策。

1978年,我国批准设立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

之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逐步壮大,成为扩大出口、拉动投资等方面一支重要的力量。

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或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

从投资的形式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又可分为新设投资和并购投资。

新设投资,也称绿地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无到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活动。

并购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并购已经存在的内资企业。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中的一项重要政策,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相对成熟的管理制度。

在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准入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所有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需要先行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复。

从管理程序看,外商直接投资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后,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外汇登记和相应的汇兑手续。

目前,在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领域,除了履行保障人民币汇率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两大外汇管理基本职能外,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责还体现在:一是确保外商直接投资外汇资金入资和结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二是优化国内投资环境、促进外资有效利用;三是从外汇管理角度提高外资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掌握直接投资项下跨境流动的基本数据,防范与化解相关金融风险。

现行的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框架是:第一步,投资前期的签署协议、调查及筹办工作(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第二步,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程序;第三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四步,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外汇登记、外资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第五步,从事经营活动(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开立资本金账户,可到银行直接开立经常项目账户,产生的利润可到银行办理相应购付汇手续);第六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终止或外国投资者将所持有境内企业股权出让(有关交易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清算撤资或转股所得资金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以购汇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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