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合集下载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是一种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在一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仅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涉及到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至关重要。

本篇文中将从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履行义务三个方面来探讨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达成协议、保险标的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的支付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达成协议。

这意味着,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在相关事宜上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

这样才能够为后续的保险合同提供必要的依据。

其次,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确定保险标的。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财产或其人身安全的状况。

被保险人需要清楚地告诉保险人,他想要保险的财产或人身安全的具体内容以及所涉及的风险。

因为保险标的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条款制定和保险公司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用。

最后,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选择保险产品后,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只有在保险费支付到位后,保险合同才能被视为正式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书面形式、保险合同条款的认可以及法律事实真实性的确认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才能有效。

为了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解决保险纠纷,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

保险合同应该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署并加盖各自的公章。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双方应确认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其次,被保险人需要认可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保险合同一般都有一些条款,其中包含了保险合同的相关解释和约定。

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该认可这些条款。

保险合同生效的三个要素是什么

保险合同生效的三个要素是什么

保险合同生效的三个要素是什么“第一,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自己的真实内在意思;第三,合同内容合法。

热门城市:潍坊律师济宁律师绵阳律师三明律师扬州律师苏州律师三亚律师滨州律师珠海律师山东律师保险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具有相对来说的强制性。

但是,对于合同来说,要具有法律效力,还需要生效之后才能具有。

那么▲保险合同生效的三个要素是什么?成立要素是什么?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一、保险合同生效的三个要素是什么?▲1、缔约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对于保险人而言,其缔约能力表现为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目前,除少数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人为法人。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依法定程序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而且对其经营的范围亦有严格的规定。

此外,还对保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经营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由于保险人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超出其经营范围,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对于投保人而言,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以其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之人,无保险合同的缔约能力,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

此外,由保险代理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否则亦会使合同生效受到影响。

但法律为保险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代理人所为行为的效果有特殊规定。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民法理论称之为意思表示无瑕疵。

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保险合同的另一个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实与意思表示一致不同,后者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

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基于表意人的原因,如真意保留、通谋、伪装错误、误解等;二是基于表意人以外的因素的影响,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1.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概述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3.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4.保险合同不生效的情况5.我国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特点正文(篇1)一、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概述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合同何时开始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系列规定。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生效与否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了解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十分重要。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1.当事人合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在合同成立时,双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真实意思表示。

2.标的合法: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3.合同形式合法: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合同要素齐备: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如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

三、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自合同成立时开始。

具体生效时间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若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四、保险合同不生效的情况1.当事人一方不存在或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标的不合法。

3.合同形式不合法或要素不齐备。

4.合同未按照约定或法定程序成立。

五、我国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特点1.强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合同成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真实、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确保合同的真实性。

2.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合同成立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3.规定了合同生效的要件和程序,保障合同的合法性。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4.强调合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篇2)一、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三、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四、保险合同的生效程序五、保险合同的生效效力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是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保险法学习

保险法学习

保险合同的解除(1)
合同解除的分类: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某种 情形发生或某种条件成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 同的权利 法定解除:指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情形下或某种事由发 生,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 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 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如实告知(3)
违反如实告知的情况及后果:
投保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 其所作的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注 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因而所具有的过失。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无效条款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
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 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的。
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保险合同的解除(3)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 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 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 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 偿。

《保险法学》常用法律条例

《保险法学》常用法律条例

《保险法学》常用的法律条例1.关于保险合同【1】生效:《保险法》第13条: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宽限和中止:(原题目第21题答案)依《保险法》第36条,保险合同的宽限期: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或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60日内。

效力中止的起算: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保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超3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效力中止,暂时使合同失效。

【3】解除:(1)《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相同的是均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解除前提不同: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与保险事故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才能解除合同,而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则不要求二者要有因果关系就可解除;是否退还保险费也不同,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故意未履行的则不退还。

即使享有解除权,也有行使解除权的时间限制:保险法16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30日内必须行使解除权,否则丧失;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年龄误告须在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出了保险合同的年龄限制才能解除;第六款规定,如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2)《保险法》第27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费。

(3)《保险法》第54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摘要]现行保险法第十三条虽时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进行了修改,但因规定比较粗疏。

保险实务操作又不规范。

实践中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引发的纠纷仍旧不断。

笔者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应以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为准;在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除具备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应具备保险风险与保险利益两个要件。

保险合同生效不等于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责任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是当事人的约定。

保险合同生效但是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可借鉴外国的通融赔付做法。

[关键词]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责任;保险费2001年全国最大的人寿保险纠纷案——信诚人寿案,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演绎得轰轰烈烈。

信诚人寿案的核心焦点是: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保险人因材料不齐全还未承保时,被保险人遭遇了保险事故,该如何判定?与之相关的是当时的《保险法》第十三条,该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该条款对保险合同的成立问题作了大致的规定,但并没有规定保险合同的生效。

2009年的《保险法》对此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如何确定,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又有着怎样的关系?笔者期通过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的剖析,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该协议何时成立往往会涉及保险合同的要式性与非要式性、实践性与诺成性的争论。

保险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问题,笔者认为现行保险法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

现行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学判断题

保险学判断题

1、目前我国的保险法规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也存在个人保险经纪人。

2、海上保险中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只是在承保时审查投保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订立合同之后不再要求。

4、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生效。

5、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债务。

1、错误,不允许。

2、正确。

3、正确。

4、错误。

保险合同一般会另外约定生效时间。

5、错误,不需要偿还。

1、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仅仅在财产保险中适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而非补偿性合同。

2、保险营销就是保险推销。

3、农业保险不适合作为政策性保险。

4、健康保险一般都会规定一个等待期。

5、再保险的职能在于风险分散和转移。

1、错误,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2、错误,保险营销不等于保险推销。

3、错误,农业保险更适合走政策性保险发展的途径。

4、正确。

5、正确。

1、风险因素一定会导致风险事故。

2、人身保险业务最发达的国家是日本。

3、生产决定保险,保险反作用于生产。

4、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且具有因果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5、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转让应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1、错误。

风险因素不一定导致风险事故的发生。

2、正确3、正确4、正确5、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转让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1 、只要认真细致,风险因素都可以被及时地识别出来。

2、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生效。

3、海上保险中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

4、非寿险的保险范围要比财产保险范围广泛的多。

5、目前我国的保险法规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也存在个人保险经纪人。

1、错误。

有的风险因素难以识别。

2、错误。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生效。

3、正确。

4、正确。

5、正确。

1、寿险的保险范围要比人身保险的范围广泛的多。

2、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生效。

3、海上保险中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3篇)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保险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约定的原因所引起的保险金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对于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2. 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互负权利义务。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3. 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4. 附期限合同:保险合同是附期限合同,即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终止。

5. 附条件合同:保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1. 当事人关系: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方,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一方。

2. 第三人关系:保险合同中可能涉及第三人,如受益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等。

第三人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约定。

3.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关系人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约定。

四、保险合同的法律要素1. 合同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等。

保险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即保险合同所保障的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

3. 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事故、保险金赔偿等。

4. 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保险条款、保险凭证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订明:“投保人草拟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服务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内容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中。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双方同意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甲方约定交付税金;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失效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行为人问题多与保险费彼此之间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风险问题密切相关,不光是在保险中实务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

震惊全国的广州信诚保险公司理赔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立法意旨出发对保险合同的与成立生效这一基本问题作一个大致的分析,以便对之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标准。

一、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分析(一)保险合同成立及成立要件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借款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也就是说不一当事人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从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看,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四个阶段,又称投保与承保,一般来说,投保是一种要约;承保是则表示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直言,是一种承诺。

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创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具备了成立的要件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构成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成立解决了保险合同是否的问题,但并没有解决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

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关键步骤的一般成立前提条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是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表现为投保人主动要求填写投保单,或经保险代理人的要约引诱而填写投保单,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查,分析指出符合保险条件,愿意直接参与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并要求表示同意。

这种同意承保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保险人的言词、书信表示同意,或者保险人将保险费收据交付使用投保人,也表明同意承保。

其三,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在保险合同的成立过程中会,无论是通过投保单的形式,还是通过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故洽谈协商或者其他形式,订立保险合同都是投保人与承保就保险合同条款不断协商的过程,是要约、反要约、但要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

应当明确的是,投保单虽然为要约收购,但如果保险人签发被保险人的保险单或保险费收据内载有其他条件,且只要由投保人同意的,则保险单或保险费收据应视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的新要约,只有经过投保人的反一致同意,保险合同方能成立。

因此,一项保险合同的成立,关键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是否条款保险合同的主要就达成了一致的协议,达成协议一致即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生效及生效必要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擅自破弃”。

据此,依法成立的前项,也具有法律效力,产生一定的国际法后果,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不许变更和解除。

”那么保险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彼此间后是否都会发生法律效力,都能受到法律为保护呢?论据显然是否定的,只有依法成立的前项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即依照《保险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规定条件而成立。

具体言之,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三:第一,主体合格,即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就投保人而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战斗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就保险人而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合同条款须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订立保险合同。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符合自己的直观内在意思。

如投保人故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而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由于受欺诈,虽然保险合同与投保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了协议,但没有反映出无当事人的真实内在意思,也即表意与真意不一致,作废由此产生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第三,合同内容合法,即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逃漏税胁迫的手段订立保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为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新规定。

”就保险合同而言,则要求双方强烈要求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应严格遵守《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如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绝不具有个券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由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停止使用与保险合同的生效市场条件,我们不难看出,保险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是一种合意。

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只须考察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保险公司意思表示确立了双方之间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这个判断只是事实上的判断。

而保险合同的生效,已所订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是法律对于已成立的保险合同的评价,这种评价是对保险合同法律价值的评价,它已超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委托人的角度,而从更公平、公正的法律角度,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评价保险合同,信誉良好确保保险合同的安全与信誉。

因此,判断保险合同是否开始执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都更具有重要意义。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不能脱离合同成立的时间而独立,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失效的时间。

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随意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创建是成合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开始执行存在生效的问题,而创建的合同劳动合同也关非当然有效。

合同的成立与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别好几个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们一直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建设范畴。

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联系紧密的概念,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来,但从逻辑学分析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各异的阶段,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

2、它们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成立的市场条件;合同的生效,应符合颁布的条件。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

3、它们产生的法律条文效果不同。

合同充其量的成立仅仅是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如当事人间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正当理由;否则,不仅不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而且还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并不是指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合同不创建成立与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以上我们可以不难看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它们分别处于两个阶段的相异,归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围,而且还表现在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本质区别上。

二、从广州信诚案件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漏洞(一)案情始末及纷争内容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某听取了信诚人寿代理人黄女士对“信诚〔运筹〕智选项目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的介绍,与黄女士共同缔结了《诚信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

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同日,谢某根据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并于10月17日下午完成了复查。

10月18日,谢某投保10小时后被杀身故。

2001年11月8日,谢某的母亲(受益人)向黄老太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发出理赔答复函,同意通融赔付主合同中的保险金100万元,拒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200万元。

对此案中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保单签发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认为基于信诚已经收取谢某缴纳的首期保险费及谢某已经完成体检两个事实,杨某与信诚的主保险合同、附加合同都却未成立。

而信诚方面的理解是,对谢某购买购置的这类保险金额300多万的高额人寿保险,可能需要谢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确凿资料,并由信诚据此决定是不是承保。

所以,他们认为,谢某死亡时,他们尚未见到他的全部体检报告,不能他是不是符合公司的承保要求,信诚与谢某的保险合同还没成立,附加合同的200万保险金,他们当然不必赔。

对支付100万元赔偿金,不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而是参看有关条款和国际惯例的“通融赔付”。

法院认为:对于主合同,由于谢某与信诚保险公司的保险广发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也达成了科东俄,且谢某翌日又交付了二期保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付的主要核心义务,谢某已履行。

因此法院认定这份保险合同已成立有效。

信诚保险公司对所有投保人在投保前就预先制定好的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后缴纳开始。

”这一信诚文句没有约定信诚保险公司将在何时同意出险,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做出以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

所以,法院认定,尽管附加险合同不仅成立而且已经生效,信诚保险公司拒付附加险属于违约,判定信诚保险公司向该单的投保保险金谢母给付200万元及利息。

(二)法理分析关于广州信诚保险公司代驾案件,众说纷纭观点不一。

如:中国保险监会著名寿险专家魏迎宁认为:“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受益人的实质要件”。

而说广州保险钱业秘书邝景表示:我个人赞成对附加险合同的200万保险金不予赔付。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黄埔区在众说纷纭的情况下,依法对该案做出了裁决,判决合同成立并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