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标准版本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关于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相关问题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同于保险合同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应该没有问题。
但还不能将二者完全等同。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完全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主体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合同成立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只要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意思一致,足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了某种合同法律关系的,就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而合同生效属于国家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价值判断和效力评价的范畴,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
对于不具备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由于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故其不能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且当事人不能依据自由意志对法定生效要件加以变更和解除。
当然,尽管合同生效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但由于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合同生效领域,仍允许当事人对生效要件进行约定,但其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合同生效系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如果合同未成立,当然也不可能发生效力,但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其尚未具备生效要件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情形时开始生效。
二、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据此,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保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就保险合同的效力与保险费交付的关系而言,本条款明确将投保人交付保费作为合同义务规定下来,保费的交付不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除非当事人将保费交付约定为合同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在保险期间开始后即使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即使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保险人也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原理与实务四

1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 定,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如果从原保险人那里得不到 赔偿,则可以向再保险接受人提 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A对 B错 ( ( ) )
1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 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 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
A对 B错
A对 B错 ( ( ) )
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 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 书面协议,依法约定保险代理人的 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A对 B错 ( ( ) )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 保险监督机构依法宣告破产。
A对 B错
保险原理与实务 模拟试题四
是非题 (判断题,选择对或错,每题1分)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与其 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 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A对 B错
( (
) )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 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 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可 以撤消有关人员的职务,但不可以限制保险 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业务。
A对 B错 ( ( ) )
1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经营有人 寿保险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的或者被依法 宣布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 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 议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 的保险公司接受。
A对 B错 ( ( ) )
51、在我国企业财产保险中, 固定资产保险价值的确定方法是 ()。
新《保险法》习题及答案

新《保险法》习题及答案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在先。
(Ⅹ)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如果投保人投保则保险人可以承保。
(Ⅹ)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Ⅹ)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力后,被保险人对未取得赔偿的部分不得再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Ⅹ)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在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Ⅹ)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合同成立两年内自杀,保险人可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Ⅹ)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欠交保费而引起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超过两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保费部分后,将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Ⅹ)1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退还保险费。
通用版保险合同(最新民法典版)

通用版保险合同(最新民法典版)第一章保险的目的和原则第一条目的本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保险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提供适当的风险保障,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承担因风险事件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条原则1. 诚信原则:甲方与乙方在保险活动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如实提供保险相关信息。
2. 平等原则:甲方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平等自愿,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 公平原则:乙方在理赔时应公平、及时地处理甲方的索赔申请。
4. 互利原则:乙方获得保费收入,甲方获得风险保障。
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合作。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保费第三条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依法投保的风险事项发生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2. 乙方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以上的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赔付。
第四条保费支付1. 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保费,以获取乙方的保险责任。
2. 甲方逾期未缴纳保费的,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因此导致乙方无法赔付或拒绝赔付的,甲方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章保险事故和理赔第五条保险事故1.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风险事项发生,导致甲方财产受损或遭受其他损失。
2. 甲方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六条理赔1. 甲方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
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对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申请进行处理。
3. 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理赔答复和赔偿意见。
如需更长时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合同解除和终止第七条合同解除1. 本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乙方终止合同、甲方解除合同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等。
2. 合同解除应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合同终止1. 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合同期满、甲方或乙方无法履行合同和合同被解除等。
也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也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赵劲松
【期刊名称】《《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0(000)003
【摘要】一、案情简介 1997年1月3日,中保财产保险河北省新乐市支公司业务人员上门到该市卢新村姚某家为其汽车投保,姚某表示同意。
业务人员当即为其计算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险种,所应交纳保险费共计6522元,保额11.2万元。
业务人员当即出具了保费收据,但姚某以刚买完车、钱比较紧为由,答应过几天再付清保费。
1月30日,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再次来到姚家。
【总页数】2页(P41-42)
【作者】赵劲松
【作者单位】广州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4
【相关文献】
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保险责任的承担 [J], 杨少华
2.从一案例看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J], 赵劲松
3.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J], 徐自力
4.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J], 方
晓霞
5.浅议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J], 张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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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的开始
案例3:2006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 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 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 保险单列明保险期间自2006年5月1日起 至次年4月30日止。2006年4月30日,该 公司职员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 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 责任的开始案例
徐 英 2013年10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案例1:投保人董某于2003年4月11日通过某保险公司 业务员以安某为被保险人填写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 书,保险金额为1万元,投保人董某于投保当日缴纳 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业务员开出“人身险暂收收 据”交给董某。由于被保险人超龄,保险公司按业 务规定于2003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 人进行体检的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被保险人 安某到医院体检,体检开始之前被保险人突发疾病, 当时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于4月29日死亡。投保人兼 受益人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对于保单签发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是否给付?
四、追溯保险问题
追溯保险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可以追溯到保险合同订立前某一 时间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做出规定。从国外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 看,对于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但在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以 美国为代表的通常做法是分意外死亡和自然死亡两种情况,如果 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缴纳保险 费是生效,保险公司对签发保单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自然死亡,保险人必须审核被保险人的体检证明等 材料。如果按正常条件、标准应当承保的,则保险合同成立的时 间可以追溯到投保之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按正 常条件标准不能承保的,需要加保费、延期承保甚至拒保的,则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实践中的做法: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签发保单前,若被保 险人体检合格,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案例一: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
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
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
(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
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
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
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
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
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
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
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案例分析】合同的订立程序应该是:投保人投保(要约)——保险人核保——保险人承诺。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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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8270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标准版本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20xx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于4月30日出具了保险单。
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时止。
20xx年4月30日傍晚,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拒赔,引发投诉。
投诉人认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保
险金。
保险公司说明:
本案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时止,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事件为20xx年4月30日下午,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监管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
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
是,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期限;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生效。
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和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有特别约定,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保险法》第十四条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本案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自20xx年5月1日0时开始,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xx年4月30日傍晚,在保险期限外,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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