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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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是一种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在一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仅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涉及到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至关重要。

本篇文中将从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履行义务三个方面来探讨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达成协议、保险标的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的支付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达成协议。

这意味着,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在相关事宜上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

这样才能够为后续的保险合同提供必要的依据。

其次,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确定保险标的。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财产或其人身安全的状况。

被保险人需要清楚地告诉保险人,他想要保险的财产或人身安全的具体内容以及所涉及的风险。

因为保险标的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条款制定和保险公司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用。

最后,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选择保险产品后,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只有在保险费支付到位后,保险合同才能被视为正式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书面形式、保险合同条款的认可以及法律事实真实性的确认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才能有效。

为了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解决保险纠纷,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

保险合同应该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署并加盖各自的公章。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双方应确认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其次,被保险人需要认可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保险合同一般都有一些条款,其中包含了保险合同的相关解释和约定。

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该认可这些条款。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有效的法律文件,规定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条件、方式等。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对于保险交易的有效性和保险合同各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和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两个方面对此进行详细探讨。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1. 投保申请: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表明其意愿购买保险。

投保申请包括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等。

2. 合法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对象,即被保险人要保的财产或利益。

保险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具有潜在的经济利益的对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 保险费的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价。

4. 合法的合同目的和动机:保险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即保险要求承保的风险在法律上是可保险的。

同时,保险合同成立的动机必须是以真实诚信为基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1. 合同约定:在投保申请提交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正常生效。

3. 投保确认: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后,应向被保险人发出投保确认函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的确认,确认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4. 等待期:有些保险合同规定了等待期,即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不承担某些风险的保险责任。

等待期有助于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并防范保险欺诈行为。

5. 其他合同约定:根据特定合同的规定,还可能有其他的生效条件,例如通过体检、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保险交易必不可少的环节,它不仅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障服务。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1.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概述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3.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4.保险合同不生效的情况5.我国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特点正文(篇1)一、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概述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合同何时开始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系列规定。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生效与否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了解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十分重要。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1.当事人合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在合同成立时,双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真实意思表示。

2.标的合法: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3.合同形式合法: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合同要素齐备: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如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

三、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自合同成立时开始。

具体生效时间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若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四、保险合同不生效的情况1.当事人一方不存在或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标的不合法。

3.合同形式不合法或要素不齐备。

4.合同未按照约定或法定程序成立。

五、我国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特点1.强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合同成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真实、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确保合同的真实性。

2.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合同成立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3.规定了合同生效的要件和程序,保障合同的合法性。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4.强调合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篇2)一、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三、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四、保险合同的生效程序五、保险合同的生效效力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是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保险法学习

保险法学习

保险合同的解除(1)
合同解除的分类: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某种 情形发生或某种条件成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 同的权利 法定解除:指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情形下或某种事由发 生,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 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 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如实告知(3)
违反如实告知的情况及后果:
投保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 其所作的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注 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因而所具有的过失。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无效条款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
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 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的。
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保险合同的解除(3)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 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 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 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 偿。

《保险法学》常用法律条例

《保险法学》常用法律条例

《保险法学》常用的法律条例1.关于保险合同【1】生效:《保险法》第13条: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宽限和中止:(原题目第21题答案)依《保险法》第36条,保险合同的宽限期: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或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60日内。

效力中止的起算: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保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超3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效力中止,暂时使合同失效。

【3】解除:(1)《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相同的是均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解除前提不同: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与保险事故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才能解除合同,而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则不要求二者要有因果关系就可解除;是否退还保险费也不同,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故意未履行的则不退还。

即使享有解除权,也有行使解除权的时间限制:保险法16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30日内必须行使解除权,否则丧失;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年龄误告须在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出了保险合同的年龄限制才能解除;第六款规定,如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2)《保险法》第27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费。

(3)《保险法》第54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那么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提出的投保条件,并签署保险合同。

而保险合同的生效则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立即生效,而是在双方签署后开始生效。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保险合同,如年金保险合同和长期健康保险合同,由于涉及长期保障和资金投入,因此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期或等待期才能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1.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即受到合同的约束,必须严格履行。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遵守保险条款,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如果投保人违反了保险条款或未履行相关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解除合同。

2.赔偿和给付的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因此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给付。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将会面临法律责任。

3.法律救济的法律效力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时,他们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在此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理或裁决。

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例如,当保险事故尚未发生时,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欺诈行为时,也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遭受损失或伤害,保险公司仍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给付。

四、结语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赔偿和给付的法律效力、法律救济的法律效力以及合同的解除等方面。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条款,认真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的开始
案例3:2006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 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 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 保险单列明保险期间自2006年5月1日起 至次年4月30日止。2006年4月30日,该 公司职员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 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 责任的开始案例
徐 英 2013年10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案例1:投保人董某于2003年4月11日通过某保险公司 业务员以安某为被保险人填写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 书,保险金额为1万元,投保人董某于投保当日缴纳 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业务员开出“人身险暂收收 据”交给董某。由于被保险人超龄,保险公司按业 务规定于2003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 人进行体检的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被保险人 安某到医院体检,体检开始之前被保险人突发疾病, 当时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于4月29日死亡。投保人兼 受益人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对于保单签发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是否给付?
四、追溯保险问题

追溯保险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可以追溯到保险合同订立前某一 时间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做出规定。从国外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 看,对于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但在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以 美国为代表的通常做法是分意外死亡和自然死亡两种情况,如果 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缴纳保险 费是生效,保险公司对签发保单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自然死亡,保险人必须审核被保险人的体检证明等 材料。如果按正常条件、标准应当承保的,则保险合同成立的时 间可以追溯到投保之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按正 常条件标准不能承保的,需要加保费、延期承保甚至拒保的,则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实践中的做法: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签发保单前,若被保 险人体检合格,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经典案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经典案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经典案例嘿,你知道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有很多有意思的案例吗?就像一个个精彩的故事,里面蕴含着不少门道呢。

比如说有个案例,小张想买一份人寿保险,他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谈好了各项条款,填好了投保单,也交了保费。

这就好比他向保险公司递出了一个“合作邀请”,并且付了“入场费”。

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合同其实就已经成立了,就像两个人握了手,达成了初步的协议。

可是呢,后来保险公司在审核小张的健康状况时,发现他有一些之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小毛病。

虽然这些小毛病不严重,但按照合同规定,需要再进一步观察一段时间才能确定是否生效。

你说这是不是有点像一场小小的考验呢?小张就有点着急了,他担心自己的保险不能及时生效,万一这段时间出了什么事可怎么办。

他赶紧和业务员沟通,业务员耐心地给他解释了这个过程,告诉他只要配合公司的审核,一般问题不大。

你觉得小张这种情况常见吗?哇哦,再讲一个案例。

小王给自己的车买保险,他在网上填了投保信息,很快就收到了电子保单,显示保险合同成立。

但他没仔细看保单上的生效时间,以为填完信息就马上生效了。

结果第二天他开车不小心刮蹭了一下,去理赔的时候才发现保单要到第三天才能生效,这下他可傻眼了。

这就像你以为自己已经拿到了打开宝藏的钥匙,结果发现钥匙还得等一会儿才能用。

小王懊悔不已,直怪自己太粗心。

他赶紧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客服,客服告诉他这种情况只能自己先承担维修费用,等保险生效后再按照规定处理后续的事情。

你有没有过类似因为粗心而忽略重要信息的经历呢?哎呀,还有一个案例很有意思。

小李的公司给员工集体买了商业保险,保险合同也签订了,大家都以为万事大吉了。

可是过了一段时间,有个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了,去申请理赔时却遇到了麻烦。

原来保险公司发现公司在投保时,一些员工的信息填写有误,导致合同的生效出现了问题。

这就像盖房子的时候,一块重要的基石没放对位置,整个房子就有点摇摇欲坠了。

公司赶紧和保险公司沟通,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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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 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I可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

震惊全国的广州信诚保险公司理赔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立法意旨出发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这一基本问题作一个大致的分析,以便对之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标准。

一、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分析保险合同成立及成立要件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从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看,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又称投保与承保, 一般来说,投保是一种要约;承保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承诺。

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具备了成立的要件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成立解决了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但并没有解决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

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是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表现为投保人主动要求填写投保单,或经保险代理人的要约引诱而填写投保单,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查,认为符合保险条件,愿意接受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并表示同意。

这种同意承保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保险人的言词、书信表示同意,或者保险人将保险费收据交付投保人,也表明同意承保。

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在保险合同的成立过程中,无论是通过投保单的形式,还是通过保险人与投保人当面洽谈协商或者其他形式,订立保险合同都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不断协商的过程,是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

应当明确的是,投保单虽然为要约,但如果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保险费收据内载有其他条件,且必须由投保人同意的,则保险单或保险费收据应视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的新要约,只有经过投保人的反承诺,保险合同方能成立。

因此,一项保险合同的成立,关键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是否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的协议,达成一致即告成立。

保险合同生效及生效要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据此,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那么保险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后是否都会发生法律效力,都能受到法律保护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只有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即依照《保险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而成立。

具体言之, 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三:第一,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就投保人而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就保险人而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须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订立保险合同。

第二, 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自己的真实内在意思。

如投保人故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而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由于受欺诈,虽然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达成了协议,但没有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内在意思,也即表意与真意不一致,由此产生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第三,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保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就保险合同而言,则要求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应严格遵守〈〈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如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由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我们不难看出,保险合同的成立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是一种合意C 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只须考察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确立了双方之间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判断只是事实上的判断。

而保险合同的生效,即已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法律对于已成立的保险合同的评价,这种评价是对保险合同法律价值的评价,它已超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角度,而从更公平、公正的法律角度,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评价保险合同,维护保险合同的安全与信誉。

因此,判断保险合同是否生效,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都更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不能脱离合同成立的时间而独立确定,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是成合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的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关非当然有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们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

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联系比较紧密的概念,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来,但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

2、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成立的条件;合同的生效,应符合生效的条件。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

3、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合同的成立仅仅是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如当事人间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拘束力;否则,不仅不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而且还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并不是指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它们分别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围,而且还表现在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本质区别上。

二、从广州信诚案件看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漏洞案情始末及纷争内容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某听取了信诚人寿代理人黄女士对“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的介绍,与黄女士共同签署了〈〈诚信人寿保险投保书》。

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同日,谢某根据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并于10月17 日下午完成了体检。

10月18日,谢某投保10小时后被杀身故。

2001年11月8日,谢某的母亲向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发出理赔答复函,同意通融赔付主合同中的保险金100万元,拒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的保险金200万元。

对此案中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保单未签发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认为基于信诚已经收取谢某缴纳的首期保险费及谢某已经完成体检两个事实,谢某与信诚的主保险合同、附加合同都已成立。

而信诚方面的理解是,对谢某购买的这类保险金额300万的高额人寿保险,需要谢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并由信诚据此决定是不是承保。

所以,他们认为,谢某死亡时,他们尚未见到他的全部体检报告,不能判定他是不是符合公司的承保要求,信诚与谢某的保险合同还没成立,附加合同的200万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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