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监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金明等2家支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1.23•【文号】国税函[2007]1153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3号)北京、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湖南、广西、重庆、云南、西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2007年度,上述3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西藏区拉萨市│├────┼──────────────────────────┼─────────┤│*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南京市│├────┼──────────────────────────┼─────────┤│*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省太原市│├────┼──────────────────────────┼─────────┤│2│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市思明区│├────┼──────────────────────────┼─────────┤│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长沙市│├────┼──────────────────────────┼─────────┤│5│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区南宁市│├────┼──────────────────────────┼─────────┤│6│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渝中区│├────┼──────────────────────────┼─────────┤│7│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省昆明市│├────┼──────────────────────────┼─────────┤│8│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
开封银保监分局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兰考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开封银保监分局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兰考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封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19.12.18
•【字号】汴银保监复〔2019〕86号
•【施行日期】2019.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开封银保监分局关于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兰考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汴银保监复〔2019〕86号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兰考营销服务部申请地址变更的请示》(合保开封中支发〔2019〕9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兰考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变更为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城区中原路北段东侧。
二、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分局办理该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事宜,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此复。
2019年12月18日。
开封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赵敬任职资格的批复

开封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赵敬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封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3.31
•【字号】汴银保监复〔2021〕37号
•【施行日期】2021.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开封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赵敬任职资格的批复
汴银保监复〔2021〕37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关于赵静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开封阳光产险〔2021〕1号)收悉。
经审查,赵敬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杞县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3月31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苗光敏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苗光敏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2【案件字号】(2022)豫08民终8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海鲁明付明亮【审理法官】朱海鲁明付明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苗光敏;范磊磊【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苗光敏范磊磊【当事人-个人】苗光敏范磊磊【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旗博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罗志锋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旗博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罗志锋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旗博罗志锋【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被告】苗光敏;范磊磊【本院观点】关于案涉保险条款中关于医疗费赔付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保险条款中关于医疗费赔付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落实监管要求强化中介业务管理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落实监管要求强化中介业务管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6•【文号】保监中介[2012]437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落实监管要求强化中介业务管理情况的通报(保监中介〔2012〕437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2011年4季度,中国保监会针对2011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情况,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发出监管函,详细通报各公司基层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及行政处罚情况,并提出加强责任追究、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改进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整改要求。
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余13家公司均按期报送了落实整改情况报告。
整体看,绝大多数公司按照监管函要求,部署开展了整改各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公司决策与管理层对整改工作较为重视。
6家公司成立了专项工作组,负责落实责任追究、自查自纠及修订完善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等监管要求。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或总经理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还分设责任追究、抽查、制度流程规范3个专题组。
二、传达监管要求、部署开展自查自纠。
相关公司按照监管函要求,通过向基层机构印发工作通知、转发保监会有关文件、召开系统工作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通报查处情况,传达监管要求,开展合规教育,部署自查自纠工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所属机构名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
8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
8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
8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公司
8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铁西路营销服务部
8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安阳市殷都支公司彰武营销服务部
8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解放大道营销服务部
11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
11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
11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
11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公司
11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
11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
11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13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
13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支公司
13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公司
13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
13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胜利路营销服务部
13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京开路营销服务部
13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行政区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
15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
15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支公司
16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黄河路营销服务部
开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地址变更的批复
开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地址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封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9.01
•【字号】汴银保监复〔2021〕112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开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中心支公司地址变更的批复
汴银保监复〔2021〕112号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关于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地址变更的请示》(利保豫发〔2021〕102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为河南省开封市金明财富中心商服综合楼(开封市金明大道132号16层02至12户)。
二、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分局办理该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事宜,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此复。
2021年9月1日。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5【案件字号】(2021)豫02民终47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渠红段军英李妍【审理法官】渠红段军英李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张冬梅;谢建立;谢建领【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张冬梅谢建立谢建领【当事人-个人】张冬梅谢建立谢建领【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文博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聂永锋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文博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聂永锋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文博聂永锋【代理律所】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张冬梅;谢建立;谢建领【本院观点】上诉人人寿保险开封支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应根据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津明正〔2021〕临床鉴字第499号司法鉴定意见,减轻其赔偿责任,其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免责事由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人寿保险开封支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应根据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津明正〔2021〕临床鉴字第499号司法鉴定意见,减轻其赔偿责任,其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张冬梅不存在过错,其虽有颈椎间盘突出、颈椎退行性病变等疾病,但这并非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不属于减轻肇事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同时上诉人人寿保险开封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冬梅有故意扩大治疗的行为。
开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开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封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1.19
•【字号】汴银保监复〔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开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
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汴银保监复〔2021〕10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办公职场换租的请示》(豫阳光人寿〔2020〕323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办公职场换租变更为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城区汴兰大道北侧。
二、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分局办理该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事宜,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此复。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