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办〔2013〕16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办〔201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唐山市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6日唐山市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维护被搬迁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煤炭生产企业正常生产,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压覆煤炭资源或采煤沉陷所导致的村庄搬迁管理活动。
第三条压煤村庄搬迁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依法依规、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四者利益,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科学有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唐山市采煤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支重办)负责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煤炭生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共同做好压煤村庄搬迁工作。
第二章搬迁程序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煤炭生产中长期规划,编制压煤村庄搬迁规划。
压煤村庄搬迁规划,由县(区)政府组织论证审查后,送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唐山市路北区事业单位统考真题

唐山市路北区事业单位统考真题(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下列不属于基本的货币政策工具的是()。
A.公开市场业务B.税率C.存款准备金D.再贴现【答案】:B2.甲乙丙三人开发某岛市场的观点如下:甲:居民不穿鞋,此岛无市场,我即返回。
乙:居民不穿鞋,此岛是大市场,能否常驻开发?丙:居民不穿鞋,原因是脚疾,此岛是大市场,预期每年可卖2万双,开发需投1.5万美元,收益率约15%。
这种观念是()A.推销观念B.生产观念C.社会营销观念D.大市场营销观念【答案】:D3.下列行为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是()。
A.选民张某是文盲不能写选票,委托他的妻子代写B.某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刘某发现公布的选民名单遗漏了邻居洪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某村22岁的村民赵某经医院诊断为重症精神病患者,村里换届选举时,未给赵某发放选民证D.某市A区人大换届选举,当地B公司未给本公司的15名外来务工人员发放选民证【答案】:D4.黄老学派集大成著作:《淮南子》是以谁为首的一批黄老学派作者集体撰著的:()1/ 10A.扬雄B.董仲舒C.刘安D.老子【答案】:C5.我国第一部完整的药物学著作是()。
A.《黄帝内经》B.《本草纲目》C.《神农本草经》D.《伤寒杂病论》【答案】:C6.下列教育家与其代表作对应不正确的是:A.陶行知——《教学做合一》B.韩愈——《师说》C.颜元——《存学编》D.孟子——《劝学篇》【答案】:D7.下列基本观点中,()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A.经济增长论B.综合发展观C.科学发展观D.增长极限论【答案】:C8.《家风是什么》电视系列报道是一档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点节目,下列关于“家风”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系的理解,不恰当的是()。
A.弘扬良好“家风”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B.“家风”涵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部内容C.好的“家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D.“家风”是人们价值观形成和精神成长的重要起点2/ 10【答案】:B9.下列关于民间传统学说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农民工【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16【实施日期】2015.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4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社会保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工资基本无拖欠,到2020年,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努力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群体落户城镇,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二、采取切实措施,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一)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
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农民工返乡创业。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全面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限制性措施,使农民工全面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的创业扶持,在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担保贷款、场地租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家庭手工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
结合本地特色经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民网上创业。
对进城创业、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 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内可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第十条基本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其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 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对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实行预登记制度。
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核发预登记 证明。
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办法
唐山市发布的地方法规
目录
01 总则
03 申请条件资格
02 房源供应 04 申请与核准
目录
05 销售产权登记
07 监督管理
06 交易管理 08 附则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所购限价商品住房达到上市年限后,产权人可以按第三十一条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取得普通商品 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三条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不得将所购限价商品住房转卖、兑换、赠与、作价入股。
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回购,并按同期贷款 利率计息。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各项限定条件、建设标 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唐政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唐政发〔200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拓宽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润区、丰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其他各县(市)、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包括城中村平房改造项目。
第三条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按照本办法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第四条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建设比例按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教育等公益设施,下同)的10%确定。
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回迁安置用房以外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财政、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指导、监督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和古冶、开平、丰润、丰南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市中心区(路北区、路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范围内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户型设计、室内装修、设施配备、设计变更等审核工作;负责核发《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验收;负责交接、销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等事宜。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唐政办字〔2022〕7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字〔202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字〔2016〕4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5日唐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结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分组(一)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区、丰南区;(二)遵化市、迁安市、滦州市、古冶区、丰润区、曹妃甸区、玉田县、迁西县、滦南县、乐亭县、海港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国际旅游岛;(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单位: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市园林绿化中心、城建外环管理中心、市夜景亮化广告管理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唐山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委员会。
二、考核内容(一)环境卫生;(二)园林绿化;(三)市政设施;(四)城管执法。
三、考核操作方法及评分标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直管区域外,其他区域所有事部件问题均由属地政府统筹处理。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考核采取综合抽样考核、数字城管考核和行业考核三种方式相结合,通过考核促进养护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长效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具体操作方法和评分标准附后。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唐政办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唐政办字〔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3日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资源统筹、系统配套、产业升级、一体打造”的工作思路,推动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努力打造妙不可言、心向往之的便民宜居之城、文明典范之城、创新智慧之城、幸福平安之城。
现提出我市如下落实措施。
一、工作目标聚焦民生关切,统筹发展、数字智慧,以重点片区开发建设和“三区一村”改造为突破口,采取保护更新、优化改造、拆除重建3种模式,采用肥瘦搭配、产业互补、项目统筹、片区提升的方式,通过“片区—单元—项目”3个层面,深入实施“产业+人才家园”“服务+生活家园”建设,建成一批城市更新示范项目,创新一批典型做法。
二、重点任务(一)既有建筑更新改造。
分类施策加强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避免片面强调土地开发价值,防止“一拆了之”。
推进既有建筑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建设全龄友好城市;持续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绿色低碳建筑创建示范;实施大型公共建筑“平急两用”提升改造,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唐山市民政局、2024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参评名单公示
唐山市民政局、2024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参评名单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民政局、2024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参评名单公示按照《唐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达标情况抽查工作的通知》(唐民发〔2024〕4号)要求,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各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民政局对初审意见及参评资格进行审查,现对符合条件准予参评的养老机构进行公示。
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电话形式向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反映情况。
公示时间: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7日。
联系电话:************。
附件:2024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参评名单唐山市民政局2024年4月25日附件2024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参评名单四级养老机构(5家):1.唐山福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2.唐山市古冶区圣火医疗养老康复中心3.唐山市丰润区国能颐养服务有限公司4.唐山仁德医疗康复医院有限公司5.唐山首佳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服务二部)三级养老机构(13家):6.唐山市闲云居养老院有限公司7.唐山睦和达医院有限公司(医养中心)8.唐山市路北区福星公寓9.唐山胜德医院有限公司(医养中心)10.开平区和睦佳养老公寓11.开滦总医院荆各庄医院(医养中心)12.开平区颐坤园老年公寓13.唐山市古冶区老年综合福利服务中心14.滦州市雅居养老服务中心15.滦南县民政局民政事业服务中心16.迁西县福寿康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7.迁安市益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18.遵化市金秋园养老中心二级养老机构(46家):19.唐山市路南区康平老年公寓20.唐山佑泽医养有限公司21.唐山福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22.唐山市路北区龙东社区老年服务中心23.唐山市第八医院(医养中心)24.开平区泰居养老公寓25.开平区越河镇卫生院养老中心26.唐山东站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养中心)27.唐山市古冶区枣园老年公寓28.唐山市丰南区医院(医养中心)29.丰南区民政事业服务中心-黄各庄分中心30.丰润区家园老年公寓31.丰润区夕阳红老年公寓32.唐山高新区协和老年公寓33.唐山海港区福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34.滦州市金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35.唐山幸福家园医疗管理有限公司36.滦州市益福康养老中心37.滦南县民政局柏各庄养老服务中心38.滦南县民政局倴城养老服务中心39.滦南县民政局胡各庄养老服务中心40.滦南县民政局司各庄养老服务中心41.滦南县菲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42.迁西县三屯营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中心43.迁安市九月九老年公寓44.迁安市福缘居老年公寓45.迁安市木厂口镇卫生院(医养中心)46.迁安市康乐养老公寓47.迁安市杨店子镇中心卫生院(医养中心)48.迁安市福寿康养中心49.迁安市福尔康老年公寓50.迁安市德仁老年公寓51.迁安市康俊医院有限公司52.迁安市贤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53.迁安市怡家养老公寓54.乐亭县庞各庄敬老院55.遵化市第一敬老院56.遵化市第二敬老院57.遵化市第三敬老院58.遵化市第五敬老院59.遵化市第六敬老院60.遵化国安医院(医养中心)61.遵化市爱鑫养老服务中心62.遵化市安平居老年乐园63.遵化市西留村乡源润老年公寓64.遵化市西三里乡博新老年公寓一级养老机构(33家):65.路南区金秋老年公寓66.路南区稻地镇福利事业发展中心67.路南区福利院68.路北区诚尚老年公寓69.唐山乐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70.开平民政事业服务中心71.开平区福鑫养老公寓72.开平区税东老年公寓73.开平区开滦马家沟医院(医养中心)74.古冶区谷雨老年公寓75.古冶区开心老年公寓76.古冶区爱心老年公寓77.丰南区和顺老年人托养中心78.唐山济泰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医养中心)79.高新区三女河敬老院80.唐山春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81.唐山延年寿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82.迁西县洒河桥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中心83.迁西县金厂峪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中心84.迁西县新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中心85.迁西县兴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中心86.迁西县春波老年服务中心87.迁西县瑞迎养老服务中心88.迁西县泓美暖馨养老服务中心89.迁安市沐恩老年公寓90.玉田县玉田镇敬老院91.玉田县鸦鸿桥敬老院92.玉田县聚寿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93.遵化市红升老年公寓94.遵化市马兰峪镇兰阳养老院95.遵化市西三里乡美安倨老年公寓96.遵化市崔家庄镇福泽养老院97.遵化市福康老年公寓。
唐山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分析
唐山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分析唐山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分析一、沿海地区技术服务平台现状分析(一)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1.科技创新研发平台。
2023年,秦皇岛、唐山、沧州3个沿海市共有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31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16家;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5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23家。
2.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平台。
唐山市与中国科学院合作建成了中国科学院唐山高新技术研究与转化中心,这是中科院在我国北方地区建立的第一家与地级市合作的技术研发与转化机构。
秦皇岛市依托燕山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建设了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目前,沿海3市共建产学研创新联盟4个,科技成果转化中心4个,拥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4个,省级特色产业基地16个,大学科技园1个。
3.科技中介服务平台。
秦皇岛、唐山、沧州3市均建有科技情报信息机构,基本构建起服务范围广、服务层面多、服务内容丰富的科技资源共享和科技信息服务平台。
基本覆盖沿海地区各市科技信息综合网站,能为社会各界提供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服务,通过资源共享,降低企业信息化成本,为服务地域科技创新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沿海3市共有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基地5家,省级以上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到30家,其中国家级示范中心7家,创业服务中心3家和1家技术产权交易中心。
(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存在的问题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弱。
在沿海地区还没有形成体系健全、功能完备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源共享、服务社会、支撑产业发展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研发单位研究内容仍以解决所依托单位的技术难题为主,围绕产业发展需求研发的课题不多,推动产业行业技术创新的能力亟待提高,支撑科技创新的服务功能有待于进一步健全,服务领域有待于进一步拓展。
二、加强沿海地区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思路与目标(一)建设思路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聚集创新资源,聚焦战略重点,完善创新平台,优化创新环境,提高创新能力,支撑科学发展。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08]36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08〕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唐山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3届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唐山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要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要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要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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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唐政办函[2010]136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5
【实施日期】2010.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实
施方案》的通知
(唐政办函〔201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中心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唐山市中心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
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的通知》(冀建保〔2010〕340号)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市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总量、住房现状、分布状态、需求等具体情况,科学编制“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范围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列为本次调查对象
1、具有市中心区(含路南区、路北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城市常住户口且在市中心区工作和居住;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
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09年市中心区人均可支配收入18053元的1.5倍以下(即:人均年收入在27080元以下、人均月收入在2257元以下)。
(二)家庭成员的认定
被调查家庭成员包括被调查人、被调查人的配偶及子女。
(三)被调查人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成员,可作为被调查人:
1、已婚人员;
2、年满30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
3、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带子女人员;
4、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且年满30周岁不带子女人员。
(四)已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并已经公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不列入此次调查范围。
二、工作安排
此次调查采用家庭自愿填报和调查核实相结合方式,自2010年9月25日至2010年11月15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9月25 日至9月30日)
1、制定方案。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及职责、各阶段工作进度安排、调查流程及工作要求。
2、动员培训。
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调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调查人员统一培训,讲解调查要求、步骤、内容和《唐山市中心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的填写要求,指导调查人员全面掌握政策以及调查的具体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
3、广泛宣传。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报纸、电视以及在社区张贴告示等方式,对此次调查进行广泛宣传,让市民了解调查目的、方法和内容,争取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理解和支持。
(二)自愿填报和调查核实阶段(10月1日至11月7日)
1、发放《调查表》并初审。
各社区统一组织发放《调查表》。
城市居民家庭自行对照调查对象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10月15日前向当地社区居委会递交《调查表》,并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居住地房产证、户口所在地房产证和收入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调查人员对《调查表》和证明材料逐项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调查人员签署意见。
各社区将《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入档,建立一户一档的住房调查档案后,10月20日前报送街道办事处。
2、复审。
街道办事处对住房调查档案进行复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10月25日前报区民政部门。
3、收入情况审核。
区民政部门对被调查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10月31日前送区住建部门。
4、档案审核、统计。
区住建部门负责审核住房调查档案,并对确认无误的档案进行统计,填写《唐山市中心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统计表》;11月7日前,将电子文档及加盖公章后的纸质文档报市住建局(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三)汇总分析阶段(11月7日至11月15日)
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调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形成分析报告报市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此次调查对全面准确掌握我市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总量、住房现状、分布状况、需求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科学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协调联动。
此次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
市住建局作为此次调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业务指导和政策解释工作,全程督导检查各区调查工作进展,及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辖区民政、住建等部门及街道社区,深入细致的开展调查工作,建立详尽的住房调查档案;市财政局负责本次调查工作所需经费。
(三)严格审核,保证质量。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抽调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作为调查员,组织集中培训,准确把握政策及具体操作流程、注意事项;从社区、街道
办事处到区民政、住建部门,各环节要严格审核把关,认真调查核实,确保调查过程公开透明,调查结果真实准确,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及配套政策提供准确数据基础。
其他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负责本辖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宣传、组织、建档、统计、汇总等工作。
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于11月7日前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局(联系人:柴军荣,联系电话:2850951)。
附件:1、唐山市中心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
2、唐山市中心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统计表
附件1:
唐山市中心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
区办事处社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