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国有股权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完善

国有股权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完善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股权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国有股权代表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其职责和义务在国企改革中日益凸显。
为促进国有股权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完善,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国有经济的效率和竞争力,本文将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国有股权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律意义。
国有股权代表是国有企业出资人的代表,其职责主要包括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等。
国有股权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完善,可以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提升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推动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有股权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现状和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国有股权代表的监督和管理不到位,导致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资产管理、人才选拔等方面存在无序状态,不仅影响国有企业的经营效果,也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一些国有股权代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责任逃避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和国家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关于国有股权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完善建议如下: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国有股权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国家应当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国有股权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规范国有股权代表的行为,建立健全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制度,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加强监督机制,保障国有股权代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股权代表的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股权代表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国有股权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有股权代表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加强国有股权代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国有股权代表的履职能力。
国家应当加强对国有股权代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国有股权代表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使国有股权代表能够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效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0.25•【文号】国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10.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制度基本建立,保值增值责任初步得到落实,国有资产规模、利润水平、竞争能力得到较大提升。
但必须看到,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依然存在,国有资产监管还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不健全,国有资产流失、违纪违法问题在一些领域和企业比较突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明晰。
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
国有企业改革三十年回顾与发展趋势展望

国有企业改⾰三⼗年回顾与发展趋势展望国有企业改⾰三⼗年回顾与发展趋势展望1978年12⽉召开的党的⼗⼀届三中全会,吹响了中国经济体制改⾰的号⾓,也拉开了国有企业改⾰的序幕。
众所周知,中国经济体制改⾰初期存在着两种改⾰思路的争论:⼀种是从宏观体制改⾰⼊⼿,即所谓先按照⼀定的⽬标建⽴和完善宏观经济体制,然后再“开闸放⽔”;另⼀种则是从改⾰微观机制的企业改⾰⼊⼿,即“企业本位论”的思想。
1984年10⽉,党的⼗⼆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的决定》指出,增强企业的活⼒,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中型企业的活⼒,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的中⼼环节。
《决定》肯定了国有企业改⾰的重⼤现实意义,开启了以国有企业改⾰为中⼼环节的中国经济体制改⾰新航程。
毫⽆疑问,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的中⼼环节的国有企业改⾰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度重视,这都清晰地体现在党的⽅针、政策和历次党中央的决议,以及⼀系列法律法规中。
国有企业改⾰也因此⽽取得了举世瞩⽬的成就。
30年的国有企业改⾰不仅使国有⼩企业转换机制,焕发了勃勃⽣机与活⼒,也使国有⼤中型企业实现了脱困⽬标,初步建⽴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客观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特别是使⼀些⼤型⾻⼲企业真正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柱,开始担负起增强我国综合国⼒和国家竞争⼒的重任,并逐步在国际竞争中崭露头⾓。
国有企业改⾰成效的取得与最初的改⾰思路设计密不可分。
因此,在国有企业改⾰30周年之际,抚今追昔,回顾我国国有企业改⾰之路,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展望未来,具有⾮常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国有企业改⾰历程回顾(⼀)扩权让利改⾰开放以前,我国⼀直采取的是⾼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成为⾏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任何经营⾃主权;⽽统收统⽀的分配关系⼜限制了对企业和职⼯的激励,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发展,最终导致整个国家经济活⼒不⾜、甚⾄停滞不前。
1978年12⽉,党的⼗⼀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地⽅和⼯农业企业在国家统⼀计划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主权,最初的改⾰思路是要通过“放权让利”调动企业和职⼯的积极性。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芜政办〔2017〕1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芜政办〔2017〕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相关工作精神,规范国有企业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权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协调、有效制衡、失职问责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规定,经2017年4月9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完善公司法人制度为基础,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要求,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理顺出资人、决策人和经营管理人的关系,形成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方向,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持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与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职工民主管理有效融合的途径。
二、主要内容出资人是国有企业重大战略事项决策和董事会、监事会的委托机构;董事会是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授权并监督考核经理层的工作;监事会受出资人委托,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工作;经理层在董事会的授权和领导下,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皖{2006}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16号2006年8月15日)为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十五”以来,我省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成效显著,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公司制改革深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一批骨干企业迅速壮大,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取得突破性进展,综合经济效益持续增长,有力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
但是,从深层次看,我省国有企业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机制性障碍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必须不断深化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并购重组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大胆实践,不断把国有企业改革推向深入。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国有企业转换机制和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为重点环节,积极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除拥有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投资类企业外,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一般都应实现股权多元化,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已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都要实现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国有中小企业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技术落后、低效高耗的劣势企业基本退出市场。
着力培育一批在国内有地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发展一大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集群。
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论文

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思考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3摘要本文主要讨论了我国现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问题,旨在通过对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内容,使命与现状的分析,明确其中所涉及到的各主体在法律上的权责利,指出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中存在不足,并试图通过自己的分析研究,给出解决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不足的有效途径。
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描述性研究和分析,重点在于分析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明确其应然的法律调整方式,并尝试就如何从制度上解决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不足进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出资人监管者虽然近年来,国有企业却是麻烦不断,不光社会上对其市场垄断、低效率、高薪酬的指责不绝于耳,而且类似中石化天价酒事件、沧州农村信用社的巨额加班费、中石油团购住房等负面新闻频出。
导致社会上出现了很多质疑“国进民退”的声音。
在这样的情况,我们需要思考,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及其监管制度究竟存在什么问题?现行的企业国有监管制度为何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应该如何对我国现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进行改革?本文主要讨论了我国现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问题,旨在通过对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内容,使命与现状的分析,明确其中所涉及到的各主体在法律上的权责利,指出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中存在不足,并试图通过自己的分析研究,给出解决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不足的有效途径。
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描述性研究和分析,重点在于分析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明确其应然的法律调整方式,并尝试就如何从制度上解决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不足进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现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我国现行企业国有监管制度由主体、客体、对象和内容四部分组成。
主体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出资人主体,包括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授权的,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另一部分是监管主体,包括各级人大、政府、审计机关、国资委等等。
2024年国有资产管理科工作计划样本(3篇)
2024年国有资产管理科工作计划样本____年标志着我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启动实施。
在这一关键时期,我校需紧密围绕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的核心目标,深化内涵建设,秉持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物资设备采购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关于资产管理工作1. 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对现有国有资产管理文件进行系统梳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对不完善的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缺失的制度予以制定,以构建完善的资产管理系列制度框架。
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强化资产管理责任,规范管理流程,提升资产使用效率。
2. 加强资产管理关键环节的控制。
严格实物验收环节,依照合同条款逐项核对验收,对于商家赠送的设备同样纳入账务管理。
对于小额自行购置的设备,需具备供货方公章、使用人和经手人的确认,否则不予验收报账。
加强设备报废销账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现场核实实物数量,对于可继续使用的设备进行调配,对于不可使用的设备在半年或年终集中报废,并及时销账。
强化资产帐务核对环节,每学期由国资处记帐员与计财处及使用单位核对一次资产帐目,并确保新增设备贴上标签,保持帐物相符,物卡对应。
3. 实施资产网络化管理。
提升网络软件功能,于上半年开通网络帐务管理和查询系统,建立科学规范的资产帐务网络管理系统。
4. 加强资产管理员队伍建设。
国资处需补充资产管理和记帐员,专门负责资产清查、贴卡和帐务管理工作。
各系部应配齐专职资产管理员,部门需明确兼职资产管理员。
国资处计划于____月份举办资产管理员业务培训班,以提升管理队伍的专业素养。
5. 强化资源有偿使用管理。
每学期末发布通知,要求使用者先申报后使用资源。
在假期期间,组织人员全面清查使用情况,核实办班情况后,由计财处根据标准收费。
对于规避收费的个人,交由监察室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物资设备采购任务1. 编制全年采购计划。
与经费执行部门协同,制定教学设备和行政设备采购计划,准确核实使用单位资产存量,对计划项目进行充分论证,避免重复购置和超标购置。
民法典的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制度有什么规定⼀、民法典的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制度有什么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民政府依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出资⼈职责,享有出资⼈权益。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制度】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民政府依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出资⼈职责,享有出资⼈权益。
⼆、国有资产包括哪些内容1、事业单位(1)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2)⾮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1)以国有企业担保,完全⽤国内外借⼊资⾦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企业的党、团、⼯会组织等占⽤国有企业的财产(不包括职⼯个⼈缴纳的党费、团费、⼯会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所有制企业(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2)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地使⽤权、知识产权独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部界定为国家股。
在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
(4)集体企业使⽤银⾏贷款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担保(未履⾏担保责任)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了连带责任的,国有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5)集体企业⽆偿占⽤国有⼟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中⽅以国有资产出资投⼊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青府办发〔2023〕61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23〕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7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为完善本区国资委托管理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主体责任,规范受托企业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促进国资保值增值,现对规范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国资委托管理监管体系为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国资委托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管理监管体系,规范原有受托企业监管方式,明确区国资委或区管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和受委托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推动资源按市场化原则优化配置,促进区管企业良性运转和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
(一)委托方式委托监管以委托书方式实施契约式委托监管。
(二)批准程序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国资委或区管企业作为委托方,委托区有关单位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受托方应制定委托监管实施方案,经区国资委备案后,由委托方、受托方签署《国资监管委托书》。
区国资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等国资监管事项。
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按区国资委要求做好监管委托书签订等事宜。
(三)双方职责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国资监管工作业务指导,对受托方履职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市场活力普遍增强、效率显著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但与此同时,一些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腐败案件多有发生等问题,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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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国企改革的几种观点,以及发达国家的现代企业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建立有效运作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制度和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产权隶属安排(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以及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同时还给出了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分权制衡公司治理结构对策目前,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既要在遵守WTO市场规则的前提下提高国际竞争力,又要艰难地保持国有经济的支柱性地位;既要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要处理好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因此,在宏观方面,建立有效运作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制度是我国进行经济改革的最紧迫任务;在微观方面,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产权隶属安排和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必然抉择。
国有企业的现状分析国有企业效率低下、收益下滑,这其中既有外部市场竞争方面的原因,又有内部公司治理方面的原因;既有科技研发方面的原因,又有管理经营方面的原因;既有产品(包括劳务)质量方面的原因,又有社会诚信方面的原因。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企业,国有企业的竞争劣势主要表现在物力资本的缺乏和科学技术的落后,这是由于历史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对此我国国有企业根本出路在于加大科研产品的开发力度,真正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理念以及市场公平竞争与公司理性治理的经营理念,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快物力资本的有效积累。
但是,相对于我国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下、收益下滑则主要是由于管理体制和诚信素质的原因,历史客观原因并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在管理体制方面的主要表现产权委托代理链过长。
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产,经全国人大政治委托给国务院国资委,再到省级国资委、市级国资委,再由各级国资委经过国有独资投资公司授权或委托给直接经营企业。
这样就导致了名义上是国有企业,实际上则是地方企业或企业成员的企业,直接造成了产权的扭曲、效率的低下和国有经济收益的降低。
国有企业的目标不是企业收益最大化。
由于制度变迁的历史惯性,国有企业的主要目标不是企业收益最大化,必须承担上级交给的政治、经济、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等许多任务。
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选拔不是依照才能标准。
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的选拔是由党的组织部门和政府的人事部门进行选拔的,由于他们的主要职责是选拔公共管理官员以及人的思维定势惯性,因而无法真正履行好选拔具有创新管理能力的企业家型官员的重大任务。
高管人员的激励收益与约束监管不到位。
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的个人收益与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的高管人员的个人收益存在着极大的差异,除了一些党性较强、素质较高并且真正具有企业家才能的高管人员之外,还有相当一部分高管人员之所以继续留在国有企业,是因为他们的管理才能平庸或具有较大的灰色收入以及潜在的未来个人收益和政治前途等等。
同时,由于经营管理不好的高管人员具有可以推卸的原因,他们可以继续到其他企业或政府部门工作,导致约束监管机制无效。
在诚信素质方面的主要表现高管人员的腐败问题还比较严重。
一些高管人员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追求较大的在职消费,还利用体制监管上的漏洞,以损害企业利益为代价错误地进行“拍脑袋”决策。
不平等竞争意识较强导致了权力的滥用。
历史的惯性使国有企业具有预算软约束的性质,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后,不是从技术和管理上找根本原因,而是一味地寻求社会救助和并不符合竞争规则的大量不良贷款。
社会责任心低下导致产品(包括劳务)质量低下。
产品质量的低下是造成国有企业收益的直接原因,而这些低劣产品(包括劳务)主要是由于管理人员的监管不力和制作工人的粗心造成的。
国企体制改革的几种观点及评析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改革目前存在着几种观点。
政企分开的观点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经全国人大授权政治委托给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企业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保证国有经济的支柱性地位,国有企业进行获利经营的最终目标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战略发展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和国有企业是分不开的也不应分开的。
但是政府在进行国家建设时,不能同时把许多目标及手段混在一起,政府必须而且能够把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对国有资产的获利经营职能分开。
产权改革的观点以张维迎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产权改革是国企改革成败的关键,进行产权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链过长问题的根本出路,是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问题的最有效方法。
产权改革理论是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的,但是现实国情还需要保证国有经济的支柱性地位,不能为了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而把国有企业都民营化、国有资产都债权化,大型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选择和激励约束问题还是能够解决的,目前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制度就是一个较好的办法。
市场竞争的观点以林毅夫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只要在企业外部构建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所有者可以根据市场平均利润率评价企业的经营状况,所有者就可以获得关于企业经营的充分信息,进而根据企业的利润水平设计激励机制,解决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问题。
市场竞争观点注意到了问题的关键,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创造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但目前对于如何创造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还缺乏具体的切实有效的理论解释。
另外,该观点淡化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和高管人员作为政府官员的特殊性问题。
公司治理的观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的必要选择,是现代企业追求收益最大化的一个内生变量,体现在形式制度和内容理念两个方面。
近年来,国有企业一直在模仿西方国家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了形式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开始实行了股份投资多元化、企业形式集团化,但这些都还停留在形式制度上,为公司治理而公司治理,为股份多元化而股份多元化,为企业集团化而企业集团化,忽略了公司治理是为了分权制衡、激励约束,忽略了股份多元化是为了吸纳更多的资金,也忽略了企业集团化是为了耦合集团化的整体优势。
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目标保证国有经济支柱性地位,要求我们必须进行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的经济改革。
在宏观层面上,必须建立信息充分的市场竞争制度和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在微观层面上,必须真正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国家完善市场竞争制度主要体现在培育高效运作的产品市场、劳动者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
没有有效的资本市场,股票就不能高效自由地流动,从而无法对经理层进行有效地约束,也很难吸引真正理性的战略投资者。
同样,没有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经理层就无法进行理性、高效的合法替换,从而导致经理层的经营压力不高、竞争意识不强,为了谋求个人私利常常会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培育有效运作的市场竞争制度的突破口就是进行产权改革,产权改革和市场竞争是一个问题的不同表述,没有产权改革就不会有市场竞争,没有市场竞争就无所谓产权改革。
同时,国家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只有信息充分透明,产权充分明晰,法律充分公平,才能建立诚信、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制度,才能有助于国有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企业的完备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企业的公司治理架构以及良好运作的战略决策机制、执行管理机制、高管人员选拔机制和企业成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中,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董事会具有业务执行职能,负责制定企业发展的战略决策和选聘、解聘经理层,还具有监督经理层的职能。
公司治理强调股东的利益至上,由于股权结构高度分散,主要监督的力量还是来自于股权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但存在较为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
在德国公司治理模式中,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监事会和管理董事会三个机关。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管理董事会成员,监督管理董事会执行业务,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共同组成。
由于在此模式中,多是由大财团或银行控股或交叉持股,并由于文化习惯的原因,一般强调股东与职工以及主要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特别是主银行的共同治理,不过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高层腐败问题。
近年来,在英国与美国,机构投资者呈现强势发展,且有成为主流的趋势,而在德国与日本,由财团与银行的控股比例则呈现下降趋势,也就是说两种模式具有趋同的现象。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公司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特点来看,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进出相对自由的公众企业,作为法人股东(机构投资者)代表的董事是能够很好地履行董事职责的,这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制度提供了现实依据。
在股权充分分散、市场充分竞争、信息充分透明和监管充分到位的前提下,因为股东享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所以股东和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由董事会所做出的企业战略决策是符合股东和企业利益的,而且不能危害其他的利益相关者。
这是由于现代企业的本质是一个由物力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劳动者进行重复动态博弈签订的一个长期契约。
因此本文支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不过鉴于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事实,依照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经验,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或解聘经理层。
中小股东代表、职工代表与主要债权人各占1/3票额选举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董事和经理层的工作,但目标仅是保证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正常履约,不危害他们的利益。
国有企业存在的最终目的决定了企业价值最大化应该作为国有企业的主要经营目标。
同时还要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做到分权制衡,促进企业高效运转。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坚持原则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下多个原则:出资人代表到位原则从全国人民经全国人大到国资委的委托主要是政治治理的委托;从国资委经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再到经营企业的委托主要是经济获利的委托。
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身份较为特殊,既是政府官员,又是企业家。
国资委必须保证他们的经营能力到位、考核标准到位、激励收益到位和约束监管到位。
企业家才能原则进行国有资产获利经营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的选拔要按照企业家的标准从全党范围内选拔,吸纳非党员企业家入党,或直接外聘党外企业家进行企业经营,建立强大的企业家才能高管人才库。
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统一原则国资委在全国人大的监督授权下,对国有资产经营具有独立统一的人事权、经营权、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
国资委主要负责对中央大型国有企业进行授权、委托经营工作以及对省级国资委的监督管理工作。
军工独资、金融控股与其他企业循环投资原则设立中国军工投资公司和中国金融投资公司,在全国人大和国资委的授权下,分别负责对军工企业和金融企业委托投资经营。
对于其他为数不多的中央大型国有企业由国资委通过派驻董事与监事直接委托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