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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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欢迎阅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四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四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国有资产定义。

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2、国有资产管理。

乡镇财政所是县财政局授权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国有资产配置。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本着依法、合理、优化、节约的原则配置国有资产。

资产配置必须符合标准、履行程序。

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进行账务处理。

4、国有资产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国有资产处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权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转让、调拨、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

处置资产必须坚持公开、先审批后处置和“三统一”原则。

6、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乡镇财政所不定期检查核实国有资产,对故意损坏、废弃、藏匿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形为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镇会计核算工作制度1、各乡镇财政所按“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有关政策要求,成立乡镇会计集中核算中心2、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册,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各核算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核算中心。

4、会计核算中心按国家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各项支出必须按审批原则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必须拒付。

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
中央企业拥有的国有资产中,国有资本及 权益为54343.7亿元,比2008年初增加 3022.1亿元,增幅为5.9%。在本年国有 资本及权益净增加额中,因国家追加投资、 资本溢价、无偿划入等客观因素增加 2667.4亿元,因无偿划出、自然灾害损失、 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客观因素减少 2679.8亿元。扣除各项客观增减因素后, 2008年中央企业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为105.9%。
案例三:大办第三产业,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 润,使国有资产流向集体和个人。某企业将本应 由主业经营的很赚钱的业务转给离退休人员经营、 职工集资入股的第三产业公司经营。一年后,每 个职工仅入股2000元,却拿到7万元回报、 回报率高达35倍。 案例四:利用改制重组转移资产,转移利润。 一家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将部分优良资产转移 到股份合作制企业。这家企业本来只有1亿40 00万元净利润,竟然将1亿6000万元净利 润转移到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把国有资产 转移到集体,再逐步转移到个人手中,国有企业 变成空壳,资不抵债。
1、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界定 2、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界定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中的国有资产界定 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界定
三、国有资产登记法律制度 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 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 规则》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根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 干问题的决定》,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 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 制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 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 行办法》和《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 问题暂行办法》

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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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还在找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19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
三、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对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行为的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对投资项目,包括投资的规模、投资的行业及投资区域由投资单位进行申请,报有
关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领取批准证书。如果用实物进行投资,还必须将实物评估作价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2.对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资金的管理: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特征是
一种财产法与管理法相 结合的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以国 有资产所有权的实施为 中心内容的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渊源 是由众多规范性文件所 组成的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三)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法 目前我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渊源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1
经营性资产管 理
2
行政事业和资 源性资产管理
3 产权界定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 (一)清产核资的概念
界定、估价、核实、核销的活动。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国有资产管理 我国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省、市两级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即国资委。 国资委的基本职责是:制定国有资产营运战略方针、结构调整方案和投资发展规划,编制国有资 产经营预算,选派和更换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考核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 营运业绩,决定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等重大事项。
D 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马兆瑞 中级会计职称 经济法 习题班 第8章 国有资产管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马兆瑞 中级会计职称 经济法 习题班 第8章 国有资产管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考点一】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例·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地方人民政府【答案】CD【解析】“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例·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人员中,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的有()。

A.董事长、副董事长B.总经理C.监事会主席D.财务负责人【答案】AC【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

【例题·多选题】下列企业类型属于国家出资企业的有()。

A.国有独资企业B.国有独资公司C.国有资本参股公司D.接受国家财政补贴的集体企业【答案】ABC【解析】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接受财政补贴并不是出资。

【例·判断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答案】√【例·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兼职限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B.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C.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D.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答案】ACD【解析】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例·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保护国家利益、保障国有资产、激励企业发展、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循效益优先、规模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循市场化改革、法治化管理、依法履行责任的原则。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监管、资产处置等。

第十条国有资产清查是指对各级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备案、分类归集、质量核查等工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收益评估和风险评估,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管是指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标准的资产进行出售、转让或处置,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与义务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负有保护国家利益、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责任。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负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清查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监管制度、资产处置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资产管理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章辅助性条款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录入和更新资产相关信息。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01讲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第三节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第四节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第五节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其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

2.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其他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改制的类型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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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山间联想】第二章第三部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说到国企改组时,多次说到,改组前要申报,要备案,要产权界定,(界定完了要做产权登记)、要资产评估,这一章,就是具体讲这些内容怎么操作的。

这一章,第一节是总纲,说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层次、管理的内容。

后面的节,就是围绕管理内容中的产权界定、界定纠纷的处理;界定好了,要进行产权登记且此登记还要进行年检;产权变动时,就要进行产权评估,还要接规定的制度、程序进行变动。

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层次:国资委(监督中央非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监督地方国有资产)2、国资机构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①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要看国有资产的地位如何)②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③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3、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3)国有控股公司——依公司章程约定,提出向其派出董事长、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4)国有参股公司——依公司章程约定,提出向其派出董事长、监事人选。

4、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1)国资委“审核批准”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①重组、②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③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修改;(2)国资委有“决定”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①分立、合并、②破产、解散、③增减资本、④发行公司债券。

其中,属于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国资委就只有审核权,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资委有“决定权”——国家出资的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但转让后,国家不再有控股地位的,还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国有资产与其他资产之间的产权界定(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要界定2内容:一界定哪些资产是归国家所有的;二要界定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由谁来享有。

①国有资产——即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第一层次)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第二层次)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的款,国有企业获得的捐赠等,都是国有资产。

②产权——指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但不包括债权。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①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②“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享受经营权的主体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仍归其继续经营使用,但所有权还是国家所有的。

(3)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产权的界定——不管是国家当初投入的,还是国企通过经营取得,捐赠所得的(哪怕国企业建立之初,国家没有投入款,只提供担保,款是从社会各界借来,才创办的国企,但国企营动中所有所得还都是属于国家的),国企中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的国企的财产,都有是国家的财产。

(4)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注重“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并要理解国有资产的二个层次的资产。

①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足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且收取的转让费,包括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由此资产形成的收益,产权都是属于集体企业的,不是国家资产了。

【山间联想】注意产权界定“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在此的应用:付了对价,这个东东当然要属于我喽。

哪怕我没付出实物或钱,但我为国家解决了下岗人员的工作,我也是为国家做了事,是这我付出的代价,国家只是用这个东东做对价给我而已啦。

②全部?用??国家的资产,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集体所有制单位。

这样就按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的界定办——国家当初投入的,企业通过经营取得,捐赠所得的,企业中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的企业的财产,都有是国家的财产。

③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全民单位提供担保,但全民单位最终没有机会履行连带责任的,集体企业自己把钱还上了,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是集体企业最后无力偿款,全民单位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④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1993年月7月1日之前形成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的减免税”,这2项是国家所有,属国有资产,其他的,就归企业集体企业所有。

(5)国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①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②依法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③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分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④企业清算可完全解散时,外方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资产之间的产权界定(1)国有资产的分类:①国家股;②国有法人股。

(2)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的原则①坚持分级分工管理,非经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变更其产权关系;②谁投资,谁拥有产权;③不得随意无偿调拨;④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7、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①与外方合资、合作的;②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③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④国家所属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情形。

8、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处理——总之,同是国有资产,是不会引入司法程序的。

①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裁定。

不能引入司法程序;②申请复议。

不服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复议,国资机构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9、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①协商。

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意见,报同级国资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②司法程序。

经协商不成,就依司法程序处理。

10、区分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1)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①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②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③合并、分立、清算;④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变动;⑤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的转让;⑥资产转让、置换、拍卖;⑦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⑧确定涉讼资产的价值;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以下情形:①收购非国有资产;②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③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的,对其非国有资产也在进行评估。

(3)以下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①经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的资产②国有独资企业(行政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山间提示】这点总结和本章7点总结(“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两者可以联系在一起学。

界定,是对所有权的一种明确。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则是界定工作的成果,登记在册,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而评估,是因为有原来不拥有产权的,现在可以获得了,我就要看看,对方给的资产到底价值几何,为了防止高价流入而国企业蒙受损失,就要评估;要么,就是自己的东西,要转出去了,为了防止转让价不合理,使国有资产流失,也要评估;还有一种,本身就界定好的,都是国有资产之间的流入流出,自己家的东东,还是自己的,就是换了个仓库而已,就可以不评估了。

11、国有资产评估系统——(注意,这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系统不是一样概念)(1)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国务院、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2)资产评估机构——持有“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

如: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及国务院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是明确了具体收费的有偿服务。

(3)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评估师及所在的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对重大经济项目要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对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除须报经核准的资产项目外的国有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

(5)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向同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12、国有资产评估的办法:(1)收益现值法(2)重置成本法(3)现行市价法(4)清算价格法(5)其他方法13、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2)科学性原则(3)可行性原则,即“有效性原则”,评估结果必须是法律上有效。

14、资产评估中的法律责任(1)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评估师及所在的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2)下面各情形下,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①作弊或玩忽职守,致使评估报告失实——国资管理主管部门,可宣布评估结果无效,视情节给其处罚:警告、停业整顿,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②与委托人串通作弊,出虚假报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③因过失,出具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处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3)下面各情形下,签字的注册评估师的法律责任——与委托人串通作弊,出虚假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山间提示】国资评估中,国资管理机构是可以对注册评估师进行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罚的,但在P82倒数第三段看出,国资监管机构对社会中介机构是没有直接处罚权的,它只能“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15、哪些企业或非企业组织要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只要组织中含有“国有资产”,就要进行登记。

具体见P7 6 16、由谁去为组织中的“国有资产”去登记?——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其委托企业进行登记。

【特例】就是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是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17、由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按“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产权归属关系办理,向谁登记?(1)按产权归属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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