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资源税开征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资源税管理中不断创新方法,提高征管质量,有效地发挥了调节资源级差、公平企业税负、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对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作出了贡献。
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税将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对做好资源税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认真加以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资源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
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稀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实现资源的有效节约和充分利用,把我国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经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国家发展战略。
当前,资源税正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资源税制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进一步做好资源税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加重视资源税工作,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其他相关税种管理,统筹安排,强化资源税管理,有效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
二、加强资源税税源管理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和核心。
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开采具有点多面广、复杂多变、隐蔽性强的特点,掌握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开采、销售和使用情况相对比较困难,是资源税税源管理的难点所在。
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应税资源的分布、品种、品位(质量)、开采量、自用量、销售量、库存量、资源储量、开采年限和开采业户的数量、经济类型、经营方式以及销售渠道、销售价格、销售市场、相关税费的征管情况,管住、管好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财税[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东、深圳、西藏、宁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五)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1255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24件)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61号2010年10月26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2007年2月1日3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令第39号2006年7月4日4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2号2005年5月11日5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6号2005年1月22日6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7号2005年1月22日7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农字〔2000〕18号2000年5月30日8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9〕238号1999年8月11日9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际字〔1999〕165号1999年7月19日10 医院财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财社字〔1998〕148号1998年11月17日11 医院会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财会字〔1998〕58号1998年11月17日12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政部财综字〔1998〕104号1998年9月21日13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8〕32号1998年8月21日14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05号1998年3月31日15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04号1998年3月31日16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预字〔1997〕460号1997年12月16日17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1997〕288号1997年7月17日18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1997〕287号1997年6月25日19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政部财预字〔1997〕286号1997年5月28日20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政部、国家科委财文字﹝1997﹞25号1997年3月25日21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1995年7月8日22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1995年2月9日23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4〕27号1994年6月30日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1993年12月30日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6件)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4号2007年1月31日2 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农字〔2000〕13号2000年3月5日3 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农字〔1999〕227号1999年8月6日4 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农字〔1997〕131号1997年7月14日5 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农字〔1996〕22号1996年1月30日6 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农字〔1995〕302号1995年11月29日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54件)综合类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综〔2012〕60号2012年8月6日2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财综〔2012〕42号2012年6月20日3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0〕110号2010年12月1日4 关于印发《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0〕82号2010年9月26日5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综〔2010〕46号2010年6月25日6 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9〕83号2009年12月23日7 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7〕83号2007年11月25日8 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7〕64号2007年10月30日9 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6〕25号2006年7月5日10 关于印发《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3〕78号2003年11月13日11 关于全国联合发行销售“双色球”电脑福利彩票游戏规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3〕3号2003年1月31日12 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2〕13号2002年3月1日13 关于提高即开型彩票单注最高奖金限额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1〕82号2001年11月29日14 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1〕84号2001年12月9日15 对XX省《关于乡统筹费的资金性质及使用何种票据的请示》和《关于卫生系统医疗机构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请示》的批复财政部财综字〔1998〕162号1998年12月18日16 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998〕24号1998年4月24日17 关于统一监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票据的通知财政部〔97〕财综字第6号1997年2月15日18 关于各类基金会、慈善机构接收社会捐款使用统一收据及其管理问题的复函财政部财综字〔1995〕114号1995年6月27日19 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财政部〔93〕财综字第87号1993年7月1日法治类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20 关于公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财法〔2004〕12号2004年12月17日税收及非税收入类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21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81号2013年10月28日22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70号2013年9月29日23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37号2013年5月24日24 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9号2013年1月14日25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86号2012年12月4日26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71号2012年7月31日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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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四批免征营业税的铁路建房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4号2010年3月11日59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55号2009年12月24日60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57号2009年12月22日61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51号2009年12月22日62 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47号2009年12月10日63 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48号2009年12月7日64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68号2009年8月31日65 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财税〔2009〕105号2009年8月12日66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9〕46号2009年7月15日67 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4号2009年4月21日6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26号2009年3月12日69 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9〕10号2009年2月6日70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5号2008年12月29日71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2008年12月9日72 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3号2008年11月21日73 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10号2008年3月31日74 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号2008年2月21日75 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71号2007年12月28日76 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1号2007年8月13日77 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3号2007年7月20日78 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7〕28号2007年4月23日79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23号2007年2月8日80 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5号2007年1月29日81 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1号2006年12月31日82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65号2006年11月16日83 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8号2006年11月15日84 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2号2006年9月29日8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7号2006年9月15日8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1号2006年9月15日8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6号2006年9月15日8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辽宁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8号2006年9月8日8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甘肃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6号2006年7月31日9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9号2006年5月19日9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油气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55号2006年4月28日9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54号2006年4月28日9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江西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7号2006年3月31日9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黑龙江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0号2006年3月29日9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江苏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8号2006年3月29日9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9号2006年3月29日97 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1号2006年3月29日9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广东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1号2005年12月12日9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9号2005年12月12日1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0号2005年12月12日1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2号2005年12月12日102 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15号2005年7月29日103 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7号2005年6月24日104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2号2005年6月13日1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0号2005年5月26日1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5号2005年5月26日1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贵州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3号2005年5月26日1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9号2005年5月26日1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1号2005年5月26日1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6号2005年5月26日1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云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4号2005年5月26日1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庆市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2号2005年5月26日113 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7号2005年5月26日1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河南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62号2005年4月13日115 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5〕6号2005年3月4日116 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87号2004年12月13日117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财税〔2004〕132号2004年8月20日118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16号2004年7月10日119 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5号2004年7月10日1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部分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17号2004年6月30日121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3号2004年6月9日122 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7号2004年5月19日1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80号2004年4月21日1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9号2004年4月21日125 关于发布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4〕21号2004年3月19日126 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9号2003年12月16日127 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8号2003年6月18日128 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9号2003年6月4日129 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3号2003年5月28日130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财税〔2003〕55号2003年5月8日131 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46号2003年4月1日132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2002年8月22日133 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12号2002年7月18日134 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8号2002年2月28日13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7号2002年2月9日136 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2002年1月23日13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6号2001年12月25日138 关于变更计划外生育费名称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财规〔2000〕29号2000年9月1日139 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2000〕27号2000年3月24日140 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2000年2月28日141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1999年11月2日142 财政部关于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按比例监缴中央财政专户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999〕15号1999年3月31日143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6号1998年8月14日144 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3号1998年3月3日145 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局〔97〕财综字第111号1997年6月4日146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7号1997年5月13日147 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9号1997年3月10日148 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11号1997年2月28日149 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1997年2月21日1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8号1994年11月9日151 关于认真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8〕财税征字第012号1988年5月27日152 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19号1987年9月14日153 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13号1987年7月22日关税类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54 关于调整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13〕31号2013年8月26日155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关税〔2013〕14号2013年3月25日156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12〕4号2012年3月19日157 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关税〔2011〕45号2011年7月5日158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关税〔2010〕50号2010年9月30日159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关税〔2010〕17号2010年4月13日160 关于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10〕4号2010年2月8日161 关于印发2009年下半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名单及免税进口金额的通知财政部财关税〔2010〕1号2010年1月5日162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财关税〔2009〕55号2009年8月20日163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9〕6号2009年6月19日164 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关税〔2004〕43号2004年9月30日。
黄金政策分析报告

黄金政策分析报告1 重要政策解读 (1)1.1 黄金市场政策 (1)1.1.1 建立上海黄金交易所 (1)1.1.2 黄金市场二级交易中心陆续建立 (2)1.1.3 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 (3)1.1.4 取消部分黄金行政审批 (3)1.2 黄金产业投资与发展政策 (4)1.2.1 限制外商投资黄金的勘查和开采 (4)1.2.2 限制和淘汰部分黄金产能 (4)1.2.3 加强对黄金开采的管理和指导 (5)1.2.4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6)1.3国土资源政策 (6)1.4黄金国际贸易政策 (7)1.4.1 加强黄金进口付汇审核 (7)1.4.2 贸易禁止规定 (8)1.4黄金税收政策 (8)1.5 黄金环保政策 (9)2 政策利弊方面揭示 (9)2.1 开发金矿资源的有利方面 (9)2.1.1 金是我国优势矿种,质量好,易获取较好的收益 (9)2.1.2 国家垄断降低黄金市场竞争程度,易获得垄断利润 . 92.1.3 强化黄金行业的洗牌效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102.1.4 国家扶助的政策取向 (10)2.2 开发金矿资源的不利方面 (10)2.2.1 政策法规严重滞后于黄金市场的发展 (10)2.2.2 国家对黄金行业进行严格管制 (10)2.2.3不利于引进外资及先进技术 (11)2.2.4 环境保护要求 (11)3 黄金政策趋势预测 (11)3.1 建立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为黄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保障 (11)3.2 逐步完善现货市场,为建立黄金衍生产品市场奠定基础 (12)3.3 创新黄金衍生产品 (12)3.4 创造条件融入全球市场 (12)3.5 起草《黄金行业准入条件》 (13)4 我局应对思路和措施 (13)4.1 加强国内黄金矿山的收购 (13)4.2 加强技术革新,提高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13)4.3 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跨越发展 (14)4.4 加强地矿人才的培养.提高企业管理化水平 (14)4.5 以金交所会员为目标 (14)4.6 重视环保,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5)附录金资源政策一览表 (16)1 重要政策解读1.1黄金市场政策由于黄金以其独特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经济属性,不仅在工业和艺术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也是央行储备货币的一种方式,对国家的经济安全起到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
知
【法规类别】煤炭税费
【发文字号】财税[2015]7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6.19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70号)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实施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但也出现了一些地区清费力度不够、部分企业结构性增负、运费扣除不明确等问题。
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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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进一步减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0]12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进一步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进一步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0年8月22日国税发<199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今年年初,我局以国税发<1990>012号文件通知各地,对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由原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税,改为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执行半年多的情况表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
为进一步扶持有色矿山的发展,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1990年7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内对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暂减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结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
研究决定: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8元/吨,二等税额标准为7元/吨,三等税额标准为6元/吨,四等税额标准为5元/吨,五等税额标准为4元/吨。
四、将锰
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总页数】1页(P17-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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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J],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年5月19日财税[2006]69号) [J],
5.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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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标 签】岩金矿资源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6﹞69号
【发文日期】2006-05-19
【实施时间】200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具体标准见《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附件1)。
二、调整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
《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附件2)列明的企
业(或金矿)按所属等级和《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确定适用税额。
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或金矿)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其资源状况,参照《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和《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
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四、采用堆浸工艺,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是否对废石征收资源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93)财法字第43号]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的岩金矿石各等级税额以及“
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的“岩金矿石资源等级表”同时废止。
附件:1.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
2.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
附件1:
附件2: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