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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此规定业经201X年7月19日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201X年8月2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8.2教育宣传
九、病历管理应急预案
9.1应急预案制定
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病历管理应急预案,包括病历资料的紧急备份、恢复、重大事故的处理流程等。
9.2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病历管理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机构应对病历管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保护病历资料的安全。
(注:本文仅提供全文五分之二内容)
七、病历管理与患者权益保护
7.1患者知情权
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在收集、使用、存储病历资料时,应及时告知患者相关事项,包括病历资料的用途、存储期限等。
7.2患者隐私保护
在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传输等过程中,严格遵守患者隐私保护规定,防止患者隐私信息泄露。
八、病历管理培训与教育
8.1培训制度
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培训制度,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病历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病历管理意识和能力。
11.2技术更新与维护
定期对病历管理系统进行技术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适应不断发展的病历管理需求。
十二、病历管理的跨机构合作
12.1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病历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2.2跨机构协作
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前提下,通过跨机构协作,实现病历资料的高效利用,支持临床科研和教育培训。
十九、实施与评估
19.1实施计划
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重点、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病历管理规定的有序推进和有效落实。
19.2评估体系
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病历管理规定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持续优化管理流程。
二十、结语
(注:本文仅提供全文五分之五内容)
13.3人力资源配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对患者病历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而制定的规定。

下面是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1. 病历的建立和记录:医疗机构要建立完整的电子或纸质病历系统,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病史、诊断和治疗过程等内容,并按规定及时记录。

病历要有患者的真实签字或指纹,并标明记录者和记录时间。

2. 病历保密:医疗机构要对患者的病历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修改或删除病历信息。

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才能向他人提供病历信息。

3. 病历归档和保存:医疗机构在病历完成后要进行归档和保存,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病历的保存时间一般为30年,但对于特殊疾病或特殊情况可能有不同规定。

4. 病历查询和复印:患者及其合法代表有权查询和复印自
己的病历,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5. 病历质量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管理病历质量,确保病
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定期进行病历质量评估,并采取相
应措施改进病历管理。

6. 病历电子化:医疗机构要逐步推行病历电子化,提高病
历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以上是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
可能因地区和医疗机构而有所不同。

患者和医疗机构应共
同遵守这些规定,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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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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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年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年版)
【1】基本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X〕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1X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X年11月20日
【2】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年版)
第一章总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等工作。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2.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并行保存,纸质病历由各临床科室负责保管,电子病历由信息部门负责保管。

3. 病历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为1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

4. 病历保存要求:(1)病历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防潮、防盗的专用柜内,确保病历不受损坏。

(2)病历柜应上锁,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严禁私自携带病历出柜。

(3)定期对病历进行检查,发现缺失、损坏、涂改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4)病历保存期间,严禁私自销毁、篡改、泄露病历信息。

5.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审批后,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严格记录,相关人员应在场监督。

6. 病历移交:患者转院、转科或死亡时,应将病历及时移交至相应部门,确保病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7. 病历保存环境: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病历保存环境,确保病历安全、整洁、易于查找。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1)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病历内容应清晰、工整、规范,不得涂改、撕毁。

(3)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墨水。

(4)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缩写、简写或非正式表达。

2. 病历书写内容(1)门急诊病历: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及转归等。

(2)住院病历: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及操作记录、查房记录、会诊记录、辅助检查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目标是做到规范、完整、准确、及时、保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落实和监督。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病历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病历的管理要求和流程。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档案室,并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员,负责病历的归档、整理、检索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可辨识性和可追溯性,防止病历造假、涂改和丢失。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服务需要,制定病历书写的规范和要求,确保病历的完整和准确。

第九条医疗机构病历应包括以下内容: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体检结果、诊断、治疗、医嘱、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病程记录、出院记录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审核制度,对医疗工作人员的病历书写进行审核,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实施电子病历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病历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依法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和病历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泄露患者病历和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借阅和档案查阅制度,严格控制病历的使用和阅览权限,防止病历的非法使用和泄露。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病历质量评审和教育培训,提高医疗工作人员的病历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丢失和涂改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丢失的病历做好追查和补偿工作。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的长期保存和销毁制度,确保病历的长期保存和可检索性。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定期对病历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违反病历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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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1】基本信息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X〕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1X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X年11月20日【2】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保障患者权益,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病历是医疗机构为记录患者诊断、治疗和观察情况,统计和科研分析,以及提供法律证据等目的,依据患者协议并经医务人员签名认可的纸质或电子文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的管理职责和各个环节的责任。

第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应遵循保密原则,患者的个人隐私应受到保护。

第六条离职医务人员不得将病历带走或私自处理。

第二章病历的内容及保存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2.主要病史,包括过去疾病史、家庭疾病史等;3.诊治过程,包括初步诊断、用药情况、手术操作过程等;4.检查和检验结果,包括各种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5.医疗情况进展记录;6.护理记录;7.医嘱记录;8.医生和护士的签名和时间。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的保存制度,包括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两种形式。

第九条纸质病历的保存时间原则为:1.门诊病历:保存3年;2.住院病历:保存10年;3.重大疾病病历:保存永久。

第十条纸质病历应当妥善保管,并标明保存期限。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的保存应遵循电子文档管理相关规定,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病历的查询和使用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内部临床医务人员可以查询并使用本机构的病历。

第十三条外部医务人员如需查询患者病历,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查询或复印其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不得非法销售或泄露患者病历信息。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违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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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年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X-12-17
国卫医发〔201X〕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1X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X年11月20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X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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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X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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