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版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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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范本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范本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提高病历质量,确保病历安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病历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的创建、保存、传递、利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的病历管理人员,负责病历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章病历的创建与记录第六条患者就诊后,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记录患者个人基本信息、诊断过程、医疗措施、治疗效果等内容。

第七条病历应使用标准化的表格或电子病历系统进行记录,确保内容的完整、准确、清晰。

第八条病历记录应及时进行,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记录时间的要求和流程。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规范的病历记录要求,包括内容、格式、命名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保证医务人员的病历记录权限正确分配,确保只有具备合法资质的人员进行病历记录。

第三章病历的保存与归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历保存与归档制度,确保病历的安全、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将纸质病历进行分类、整理、编码,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管理系统,确保电子病历的安全存储和备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专门的病历归档室,由专职人员负责病历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过期的病历应进行合规的销毁处理,确保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

第四章病历的传递与利用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之间病历的传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信息的安全、完整以及及时性。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传递的程序和流程,确保病历及时传递到下一级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病历的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病历信息。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需求,提供符合规定的病历复印、查询等服务。

第五章病历管理监督与评估第二十条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纸质病历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打印,由医疗机构负责保存。

3.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病历的保存管理,确保病历的安全、保密和便于查阅。

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病历保存期限,并根据以下要求进行保存:(1)住院病历:自患者出院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2)门诊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3)急诊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2年;(4)死亡病历:自患者死亡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

5.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历丢失、损坏、篡改、泄露等情况发生。

6.医疗机构应当在病历保存期限届满前,对患者病历进行评估,确需继续保存的,可延长保存期限。

7.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的落实。

8.医疗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依法处理病历资料,确保病历的保存和查阅不受影响。

9.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病历查阅、复制等服务,保障患者权益。

本规定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病历书写1.病历书写原则(1)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汇;(3)病历书写应当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及结果;(4)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隐私。

2.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书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工整;(3)病历书写不得随意涂改、撕毁,确需修改时,应当在原文上划线标注,并在旁边注明修改日期及签名;(4)病历书写中涉及到的诊断、治疗等关键环节,应当有相关医务人员签名确认。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 病历书写规范:规定医务人员在书写病历时应遵守的规范,包括使用规定的病历类型、填写必要的病历信息、使
用规定的术语和缩写等。

2. 病历质量要求:规定病历的质量要求,包括完整、准确、及时、一致和具备可追溯性等。

要求医务人员在书写病历
时应尽量避免遗漏和错误。

3. 病历保密与权限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保密要求
和权限管理措施,包括限制病历查阅的范围、对病历进行
密码或电子签名保护等,以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4. 病历存储与归档:规定病历的存储和归档方式和要求,
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管理系统进行存储和备份、制定病历保
管规范、规定病历保管时间等。

5. 病历使用与共享:规定医疗机构对病历使用和共享的要求,包括对于病历信息的合理使用和限制使用,以及在需
要共享病历信息时需要遵循的流程。

6. 病历质控与评估:规定医疗机构对病历质量进行质控和
评估的要求,包括建立质量评估体系、制定病历质量评估
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等。

7. 病历纠纷处理:规定医疗机构对于病历纠纷的处理程序
和责任追究要求,包括对于病历遗漏、错误等问题的处理
流程,以及对于医务人员不当使用病历信息的处罚措施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内
容可能会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异。

医疗机
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病
历管理规定,并确保医务人员严格遵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0修订)文档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0修订)文档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0修订)文档Medical records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medical ins titutions (revised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0修订)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024年病例管理和书写新规定

2024年病例管理和书写新规定

2024年病例管理和书写新规定引言为了提高病例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规范医疗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我们制定了2024年病例管理和书写新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一、病例管理新规定1.1 病例资料的收集与归档1. 医务人员应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患者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各方面信息,确保病例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病例资料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整理、归档,便于查阅和管理。

1.2 病例的修改与审核1. 病例应及时更新,反映患者的最新病情和治疗情况。

2. 病例修改应由原填写医务人员负责,修改处需注明原因和时间。

3. 病例审核应由上级医务人员或专门的病例审核部门进行,确保病例质量。

1.3 病例的查阅与保密1. 病例应按照规定权限对外开放,保护患者隐私。

2. 查阅病例需遵循相关规定,做好查阅记录。

二、医疗文书书写新规范2.1 医疗文书的基本要求1. 医疗文书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标点符号和术语,文字简洁、清晰、准确。

2. 医疗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各项内容完整、准确。

2.2 病历书写1. 病历应详细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主诉、症状、体征、诊断、治疗、护理等内容。

2. 病历中的各项检查、检验结果应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2.3 医嘱书写1. 医嘱应明确、具体,包括药物名称、剂量、用法、时间等。

2. 医嘱的更改应由原开医嘱的医务人员负责,更改处需注明原因和时间。

2.4 病程记录1. 病程记录应详细记录患者治疗过程中的病情变化、治疗措施及效果评估。

2. 病程记录应由责任医务人员定期书写,确保病情变化的连续性。

三、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

结语本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我国医疗质量和安全,保障患者权益。

希望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医疗秩序。

新版病历管理规定

新版病历管理规定

新版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等工作。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2. 保存期限:门(急)诊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少于30年。

3. 保存方式:采用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相结合的方式保存。

电子病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数据安全、可靠;纸质病历应存放于专用病历柜内,确保防火、防盗、防潮、防蛀。

4. 保存责任:各临床科室负责本科室病历的保存工作,医务科负责全院病历的监督管理。

5.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中应确保病历信息安全,防止泄露患者隐私。

6. 临时保存:对于未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借阅或携带外出时,应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在病历登记表上注明借阅人、借阅时间、归还时间等,确保病历安全。

7. 保存环境:病历存放区域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防止病历受损。

8. 定期检查:医务科应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保存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9. 违规处理:对于病历保存管理不善的科室和个人,按照我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要求a. 真实性:病历内容必须真实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经过和结果,严禁虚构、篡改。

b. 完整性: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及转归等内容。

c. 及时性:医务人员应及时书写病历,确保病历内容与患者诊疗过程同步。

d. 规范性:病历书写应遵循医学专业知识和术语,使用规范的汉字、数字和计量单位。

2. 病历书写责任a. 门(急)诊病历:由接诊医师负责书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保障患者权益,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病历是医疗机构为记录患者诊断、治疗和观察情况,统计和科研分析,以及提供法律证据等目的,依据患者协议并经医务人员签名认可的纸质或电子文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的管理职责和各个环节的责任。

第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应遵循保密原则,患者的个人隐私应受到保护。

第六条离职医务人员不得将病历带走或私自处理。

第二章病历的内容及保存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2.主要病史,包括过去疾病史、家庭疾病史等;3.诊治过程,包括初步诊断、用药情况、手术操作过程等;4.检查和检验结果,包括各种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5.医疗情况进展记录;6.护理记录;7.医嘱记录;8.医生和护士的签名和时间。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的保存制度,包括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两种形式。

第九条纸质病历的保存时间原则为:1.门诊病历:保存3年;2.住院病历:保存10年;3.重大疾病病历:保存永久。

第十条纸质病历应当妥善保管,并标明保存期限。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的保存应遵循电子文档管理相关规定,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病历的查询和使用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内部临床医务人员可以查询并使用本机构的病历。

第十三条外部医务人员如需查询患者病历,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查询或复印其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不得非法销售或泄露患者病历信息。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违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版病历管理制度

新版病历管理制度

新版病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规范病历书写,确保病历真实可靠,防止病历被篡改和丢失,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的病历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务人员在临床实践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卫生法》等法律法规,遵从医德医风,病历书写规范,确保病历真实可靠。

第四条科室要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工作责任制,完善病历管理流程,规范化病历书写工作,严格控制病历的查阅和使用,防止病历丢失和篡改。

第五条科室领导要高度重视病历管理工作,保证病历管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病历书写规范第六条医务人员在填写病历时,必须如实记录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检查结果、诊断、治疗情况等内容,用词准确,语言流畅,不得出现错别字、漏字、错别符号等错误。

第七条病历必须由主治医师亲笔书写或在每页病历的右下角写明填写者姓名和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八条对于病历中的重要内容,如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必须由主治医师亲自审阅并签名确认,不得委托其他人代为填写或审核。

第九条对于涉及患者隐私的内容,医务人员在填写病历时必须尊重患者隐私,不得出现患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涉及隐私的信息。

第十条在填写病历时,医务人员要注意文风文体,不得使用粗言秽语、侮辱性语言等不文明用语,确保病历的文明使用。

第三章病历管理流程第十一条科室要建立病历分类和归档制度,制定明确的病历整理、归档程序和标准,确保患者病历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收治患者时,要及时开立病历,并在接诊后24小时内完成初步诊断报告和填写患者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科室设立病历管理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病历的整理、归档、查阅等工作,确保病历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根据医院要求,规定病历保管期限,及时处理过期病历,确保患者病历可追溯性。

第四章病历查阅和使用第十五条医院要建立健全病历查阅制度,规定病历查阅的程序和权限,明确查阅人员和查阅目的,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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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版病历管理规定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
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
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第二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五条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六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七条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第六章病历的保存第二八条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第二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附则第三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
负责解释。

第三二条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原卫生部于2002年组织制定发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31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xx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修订原则修订对2002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同时在新版的规定中体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23条,未划分章。

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

(二)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完善。

修订后的《规定》完善了以下内容:增加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增加了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修订了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

(三)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体现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特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xx-xx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xx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原卫生部先后在xx、xx年发布了关于电子病历系统的规范和通知文件,电子病历在医疗机构中普遍应用。

因此,xx版《规定》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了相关管理要求。

(四)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衔接。

近年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对病历的建立、修改、保存、封存等提出新的要求。

本次修订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衔接,体现新要求。

为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xx版《规定》中病历内容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同时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的病历内容也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

(五)符合临床工作实际,更加注重医患双方权益维护。

2002版规定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封存病历原件。

版明确规定签封病历的复制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既保证病历资料封存,又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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