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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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扶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扶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扶工作制度
1.帮教小组及成员要与被帮教人家庭、邻居经常保持联系,了解、掌握帮教对象的脱毒情况、身体状况以及社会活动情况,确保帮教对象始终处于与毒品隔离的环境。

2.帮教小组及成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帮教对象的活动和动态进行监督,了解其心理动态和行为,并与帮教对象进行交流,至少每月谈话一次,能及时发现复吸苗头,确保帮教对象戒断脱毒,巩固戒毒成果。

3.帮教小组及成员在帮教工作中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必须关心帮教对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并给帮教对象以“人文”关怀,了解其心理动态和活动规律,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帮助其寻找就业机会。

4.帮教小组及成员要安排帮教对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让其感到社会的温暖,树立对生活信心。

要对帮教对象进行禁毒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恢复信心,戒脱毒瘾,回归社会。

5.帮教小组及成员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规劝、督促被帮教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并开展对帮教对象的定期尿检工作。

帮教小组及成员要对被帮教对象进行帮思想、帮心理、帮生活、帮就业,成功回归社会。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概念及条件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概念及条件

一、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就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

2011年6月26日开始实施的《戒毒条例》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人员为: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等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进行社区戒毒。

二、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就是吸毒人员在有效戒毒以后,在社区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康复。

《戒毒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人员为: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解除社区戒毒(康复)的方法:社区戒毒(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守则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守则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守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社区戒毒(康复)的有关规定。

三、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四、每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五、自觉接受尿检。

对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检测,三年内不少于28次。

第一年前半年可以每半个月检测1次,后半年可以每月检测1次。

第二年可以每2个月检测1次。

第三年可以每3个月检测1次。

对接受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三年内不少于12次。

第一年可以每2个月检测1次。

第二年可以每3个月检测1次。

第三年可以每6个月检测1次。

六、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七、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三天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按时返回并接受尿检;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须提前十五天向社区戒毒(康复)机构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八、在外出期间要按规定寄回当地公安机关的尿检证明。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例会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辖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辖区内发生的紧急重要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建档统计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要组织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对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逐人建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社区戒毒(康复)组织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戒毒工
作信息;
六、监督检查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觉接受上级社区戒毒(康复)组织的监督,并在工作上予以配合;
七、联席会议制度:社区民警、社区综治(站)办等职能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制定计划,落实措施;
八、考核奖惩制度:为了激励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和戒毒对象,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时召开季度(半年)评议会进行综合评议和书面鉴定,充分调动其积极因素,年终对工作成绩和改造表现突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反之,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依法惩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纪律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纪律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纪律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准泄露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秘密。

二、不准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三、不准隐瞒戒毒人员违法事实,包庇、纵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法犯罪。

四、不准非法侵害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身体、侮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人格。

五、不准非法剥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人身自由。

六、不准非法搜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身体、物品或者住所。

七、不准利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从事营业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八、不准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九、不准吃请或收受好处。

十、不准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最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最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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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遵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关规定;
3.自觉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4.每月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5.自觉接受戒毒检测。

社区戒毒人员第一年每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2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

社区康复人员第一年每两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半年至少检测1次;
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7.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县(市、区)3日以上的,应提前3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批准离开的,要按时返回,及时销假并接受吸毒检测;申请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8.请假外出当月应当进行吸毒检测,因外出无法在执行地进行检测的,可以请求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并将外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寄回,否则视为未进行吸毒检测。

仅供学习交流。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觉履行协议,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的尿样检测。

二、社区民警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进行尿样检测,及时做好检测记录,并将检测报告并存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个人档案。

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接受检测过程中,必须由两名社截然工作人员全程陪同,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其它液体代替被检测尿液受检。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配合公安机关检测,拒不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安机关检测、严重违反戒毒(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功德。

二、遵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关规定。

三、自觉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四、每月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五、自觉接受吸毒检测。

六、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七、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市、区)3日以上的,应提前3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批准离开的,要按时返回、及时销假并接受吸毒检测;申请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八、请假外出当月应当进行吸毒检测,因外出无法在执行地进行检测的,可以请求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并将外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寄回,否则视为未进行吸毒检测。

社区戒毒(康复)对象日常管理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入住标准,遵守治疗申请和审批程序,凡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必须如实地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反映本人的吸食毒品、身体健康状况等。

二、坚持在指定的医院,按指定的时间每天服药治疗一次,每两周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工作人员报告服药治疗和其他情况。

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

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2017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恢复健康、融入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以下简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以及有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区戒毒,是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决定,对尚未构成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依法采取的戒毒措施。

本条例所称社区康复,是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决定,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依法采取的戒毒康复措施。

第三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遵循人文关怀、科学戒管、综合矫治和帮扶救助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脱毒治疗、心理矫治、体能康复、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就业支持和创业扶持相衔接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绩效考核,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且实行分级保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本辖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侮辱、体罚、虐待或者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偶、子女、父母去逝,本人重大疾病或事故,近亲属因重大疾病、事故戒毒人员系唯一抚养人或赡养人的。

社戒社康规章制度

社戒社康规章制度一、规章制度的目的与范围1.1 目的本规章制度旨在为社戒社康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操作规范,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康复对象的康复效果。

1.2 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康复对象以及与康复工作有关的各方。

二、社戒社康的基本原则2.1 人道关怀原则社戒社康工作应始终以人道关怀为核心,尊重和保护康复对象的人权和尊严,提供全面、平等、优质的康复服务。

2.2 综合防治原则社戒社康工作应从综合防治的角度出发,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综合运用医学、心理学、社会工作、法律等专业知识,全面促进康复对象的康复。

2.3 社会参与原则社戒社康工作应与社区、家庭、单位等各方积极合作,倡导社会各界参与康复工作,共同为康复对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支持体系。

2.4 预防为主原则社戒社康工作应注重预防为主,通过加强宣传教育、预防控制等手段,降低吸毒人数,预防毒品滥用的发生。

三、康复活动与管理3.1 康复活动3.1.1 康复评估在康复对象入院时,应进行详细的康复评估,包括身体状况、心理状况、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评估,为后续康复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

3.1.2 康复培训康复对象应接受康复培训,包括戒毒知识、心理调适、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升自我认知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3.1.3 康复辅助手段社戒社康工作可适当运用康复辅助手段,如心理咨询、社交活动、体育锻炼等,帮助康复对象更好地走出毒瘾,重返社会。

3.2 管理要求3.2.1 人员管理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应配置专业的医护人员、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确保康复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

3.2.2 设施管理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的设施应符合卫生、安全等相关规定,确保康复对象的生活环境良好。

3.2.3 康复记录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应建立康复对象的康复记录,包括个人信息、康复计划及执行情况、康复效果评估等,定期进行汇总和分析。

四、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4.1 违规行为以下行为属于社戒社康工作的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康复对象进行不当的体罚、虐待;•未经允许泄露康复对象的个人信息;•以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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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遵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关规定;
3.自觉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4.每月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5.自觉接受戒毒检测。

社区戒毒人员第一年每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2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

社区康复人员第一年每两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半年至少检测1次;
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7.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县(市、区)3日以上的,应提前3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批准离开的,要按时返回,及时销假并接受吸毒检测;申请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8.请假外出当月应当进行吸毒检测,因外出无法在执行地进行检测的,可以请求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并将外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寄回,否则视为未进行吸毒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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