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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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遵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关规定;

3.自觉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4.每月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5.自觉接受戒毒检测。社区戒毒人员第一年每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2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社区康复人员第一年每两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半年至少检测1次;

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7.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县(市、区)3日以上的,应提前3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批准离开的,要按时返回,及时销假并接受吸毒检测;申请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8.请假外出当月应当进行吸毒检测,因外出无法在执行地进行检测的,可以请求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并将外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寄回,否则视为未进行吸毒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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