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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公告【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1.06.05【实施日期】2011.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要求,现将北京市201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如下:一、综述2010年是“十一五”时期的收官之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紧紧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发展战略,以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原则,全面落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保障了首都环境安全。

通过努力,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7.59%,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6.68%,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一)工业固体废物2010年,本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1268.92万吨,综合利用量835.19万吨,处置量780.25万吨(含处置往年量386.47万吨),贮存量39.89万吨,排放量0.06万吨,处置利用率97.59%。

主要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有:尾矿、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和煤矸石等。

其中,冶炼废渣、粉煤灰和炉渣全部得到综合利用,尾矿除部分综合利用外,其余全部得到安全处置,历年堆存的煤矸石正逐步消减,并得到综合利用或生态恢复。

表1 北京市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表2 北京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前五位企业名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科院有关研究所(院):近年来,互花米草、水葫芦、紫茎泽兰、薇甘菊、湿地松粉蚧等重大外来入侵物种已对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止外来入侵物种,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环境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科学院经过研究,制订了《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现予发布。

二00三年一月十日附件: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1、紫茎泽兰学名:Eupatorium adenophorum Spreng.(Ageratina adenophora (Spreng.) R. M. King & H. Rob.)英文名:Crofton Weed中文异名:解放草、破坏草分类地位:菊科Compositae鉴别特征:茎紫色,被腺状短柔毛,叶对生,卵状三角形,边缘具粗锯齿。

头状花序,直径可达6mm,排成伞房状,总苞片3-4层,小花白色,高1-2.5m。

生物学特性:多年生草本或亚灌木,行有性和无性繁殖。

每株可年产瘦果1万粒左右,藉冠毛随风传播。

根状茎发达,可依靠强大的根状茎快速扩展蔓延。

能分泌化感物,排挤邻近多种植物。

原产地:中美洲、在世界热带地区广泛分布。

中国分布现状:分布于云南、广西、贵州、四川(西南部)、台湾、垂直分布上限为2500m。

引入扩散原因和危害:1935年在云南南部发现,可能经缅甸传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对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关于对多氯联苯电容器安全处置的通知((88)京环保监一字第7号)二、关于加强北京市环境放射性管理工作的通知((89)京环保监三字第142号)三、关于加强北京市钴源辐照装置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8号)四、关于加强北京市放射性药品生产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9号)五、北京市建设项目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94)京环保开字第188号)六、北京市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94)京环保法字第239号)七、发布《关于排放废水中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5〕226号)八、关于取缔、关停“十五小”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20号)九、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083号)十、关于在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一些问题的解释(京环保监理字〔1997〕141号)十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水库网箱养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7〕171号)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181号)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346号)十四、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技术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54号)十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染源监测资质认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70号)十六、关于审批锅炉房工作中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038号)十七、关于燃气、燃油锅炉房“三同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062号)十八、关于防止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噪声扰民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081号)十九、关于做好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105号)二十、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计财字〔1998〕202号)二十一、关于空调制冷设备安装使用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216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监测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8〕278号)二十三、关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1号)二十四、关于二氧化硫补助治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京环保计财字〔1998〕283号)二十五、关于停止征收畜禽养殖业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7号)二十六、关于对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工作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477号)二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及拆迁工地环保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555号)二十八、关于汽车制造厂加强对在用车改造的紧急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3号)二十九、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8号)三十、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606号)三十一、关于在用车治理改造安装净化装置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11号)三十二、关于加强机动车检测场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4号)三十三、关于进口车辆排放申报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8号)三十四、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京环保开字〔1999〕063号)三十五、关于对新车测试报告中几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91号)三十六、关于禁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防止扬尘污染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9〕97号)三十七、关于经营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9〕166号)三十八、关于对城市地下水源保护区内项目加强环境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219号)三十九、关于检测场执行新排放标准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18号)四十、关于新车排放审批检验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765号)四十一、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781号)四十二、关于加强对在用车改造质量监督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804号)四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环保辐字〔1999〕954号)四十四、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年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1号)四十五、关于按照汽车制造厂确定的在用车治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5号)四十六、关于调整密云县矿业、餐饮业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水字〔2000〕424号)四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和文化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435号)四十八、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514号)四十九、关于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0〕665号)五十、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1〕23号)五十一、建设项目审批若干规定(京环保办字〔2001〕199号)五十二、关于调整在京销售机动车申报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05号)五十三、关于对部分车型排放免检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35号)五十四、关于室内噪声污染有关问题的函(京环保法字〔2001〕539号)五十五、关于执行《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京DHJB4-2000)有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法字〔2001〕592号)五十六、关于对符合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进行申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76号)五十七、关于落实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2〕133号)五十八、关于印发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管理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2〕231号)五十九、关于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2002〕236号)六十、关于申报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70号)六十一、关于发布汽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82号)六十二、关于发布柴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2号)六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30号)六十四、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京环保固管字〔2003〕256号)六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细则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64号)六十六、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49号)六十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81号)六十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相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监督字〔2004〕198号)六十九、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335号)七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421号)七十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4〕546号)七十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654号)七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放射源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39号)七十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地区建设项目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49号)七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整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05〕211号)七十六、关于夜间施工噪声管理适用标准的通知(京环发〔2006〕56号)七十七、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号)七十八、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号)七十九、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04号)八十、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79号)八十一、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284号)八十二、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六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8号)八十三、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七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60号)八十四、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八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28号)八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3号)八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51号)八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26号)八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55号)八十九、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95号)九十、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41号)九十一、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61号)九十二、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95号)九十三、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12号)九十四、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36号)九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50号)九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72号)九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90号)九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9号)九十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39号)一百、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号)一百零一、关于发布本市2003年度第三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本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2号)一百零二、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四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62号)一百零三、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五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107号)一百零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49号)一百零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90号)一百零六、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40号)一百零七、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282号)一百零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332号)一百零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372号)一百一十、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41号)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发布16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公告-2011年标字第9号[总第111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发布16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公告-2011年标字第9号[总第111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发布16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公告正文:----------------------------------------------------------------------------------------------------------------------------------------------------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1年标字第9号(总第111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16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DB11/ 061-201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2011-12-232012-07-012DB11/T 064-2011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2011-12-232012-01-013DB11/ 833-2011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2011-12-232012-04-014DB11/ 834-201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管理安全要求2011-12-232012-01-015DB11/T 835-2011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控制技术规范2011-12-232012-04-016DB11/T 836-2011农业信息资源数据集核心元数据2011-12-232012-04-017DB11/T 837-2011机械式停车场(库)工程建设规范2011-12-232012-08-018DB11/T 838-2011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2011-12-232012-04-019DB11/T 839-2011行道树修剪规范2011-12-232012-04-0110DB11/T 840-2011园林绿化废弃物堆肥技术规程2011-12-232012-04-0111DB11/T 841-2011丰花月季和大花月季栽培养护技术规程2011-12-232012-04-0112DB11/T 842-2011近自然森林经营技术规程2011-12-232012-04-0113DB11/T 843-2011山区林地食用菌仿野生栽培技术规范2011-12-232012-04-0114DB11/T 844-2011独本菊栽培技术规程2011-12-232012-04-0115DB11/T 845-2011切花菊设施生产技术规程2011-12-232012-04-0116DB11/T 846-2011茶菊生产技术规程2011-12-232012-04-01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1年标字第9号地方标准题录【标准号】DB11/061-2011【标准名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标准性质】强制性【发布日期】2011-12-23【实施日期】2012-07-01【起草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归口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基本要求、特定要求、车辆外观标志、其它要求以及检验方法、检验要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并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的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保留北京市山区建设办公室名义)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三、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四、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物价局(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管理)北京市乡镇企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五、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北京市林业局合署办公)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二十一日——结束——。

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住宅清洁能源【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 号】京政管字﹝2006﹞22号【发文日期】2006-01-11【实施时间】2006-01-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第二十二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2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财行[2003]208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二○○六年一月十一日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改革,转换居民住宅取暖费补助方式,理顺政府、单位和采暖居民用户三者关系,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居民冬季正常取暖,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以下简称《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第三条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以下简称自采暖),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

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3号2018-04-03 阅读次数:24105 [ 字体大小:大中小 ]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2.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3.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4.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5.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29日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发挥税收促进治污、减排作用,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纳税人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计算应纳税额。

前款所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是指包括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部分第三产业排放的大气、水污染物,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一般性粉尘,下同),以及市政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产生的二氧化硫。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建立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协作机制,按部门职责有序开展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将符合核定计算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管理;(二)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时对核定计算涉税数据进行维护调整;(三)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污染物排放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等基础数据情况进行监督核实和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本市的抽样测算方法;对核定计算纳税人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管;(二)负责向区税务机关提供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三)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予以配合。

北京市人保局发布23个职业培训设置标准

北京市人保局发布23个职业培训设置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人力资源管理》
【年(卷),期】2010(000)009
【摘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23个职业的培训设置标准。

拟开展营养配餐员、珠心算教练师、物流师等23种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必须达到相关培训设置标准。

【总页数】1页(P6-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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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文字号】京发改规[2013]6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13-10-24【生效时间】2013-12-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清洁生产【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1月14日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11年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结果(第二批)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11年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结果(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京环发〔2011〕208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11年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结果(第二批)的通知
京环发〔2011〕208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北京中环谱天环境监测中心、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测试中心、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扩项)等3家环境监测机构的申请,我局对上述单位的监测能力进行了审查。

现将2011年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结果(第二批)予以公布。

具体认定结果如下(各单位通过认定项目明细表见附件):2011年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结果(第二批)
通过认定的单位须按规定在公布认定的监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按市场机制承担委托的监测业务;在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

各单位如有违规行为或群众举报,我局将依据《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2011年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结果(第二批)明细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
2011年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结果(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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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告2018年第3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征管法律救济:税种:环境保护税公布日期:2018-3-29结束日期:实施日期:2018-1-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告2018年第3号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2.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3.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4.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5.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29日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发挥税收促进治污、减排作用,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纳税人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计算应纳税额。

前款所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是指包括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部分第三产业排放的大气、水污染物,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一般性粉尘,下同),以及市政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产生的二氧化硫。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建立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协作机制,按部门职责有序开展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将符合核定计算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管理;(二)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时对核定计算涉税数据进行维护调整;(三)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污染物排放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等基础数据情况进行监督核实和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本市的抽样测算方法;对核定计算纳税人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管;(二)负责向区税务机关提供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三)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予以配合。

第二章计算办法第六条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方法核定计算的餐饮业(无污水排放计量设备的)、住宿业、洗染服务业(衣物类)、美容美发保健业、洗浴业(洗脚、洗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摄影扩印服务业、独立燃煤锅炉产生的污染物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特征指标值×排污特征值系数×具体适用税额排放特征值系数依照本办法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1)执行。

具体适用税额为北京市应税污染物适用税额。

第七条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方法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有污水排放计量设备的)和医院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 =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污染当量数以污染排放特征值除以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值依照本办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2)执行。

具体适用税额为北京市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0.065×施工工期×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具体适用税额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为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建设工程用地面积。

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不足一月工期的,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折算施工工期。

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依照本办法所附《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见附件3)执行。

具体适用税额为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地(含工业厂房)、装修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拆除工地、绿化工地、水务工地、公路工地、铁路工地等。

第十条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建设工程用地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依据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有审批权限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其他有关材料上所载明的数据;(二)公路、铁路、水务、管网等线性工程面积核定时应提供长度、宽度、管径等主要技术参数;(三)无相关审批文件证明施工用地面积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实际用地面积核定计算施工面积。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达到本办法所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见附件4)中二类标准且达到一类标准的,按消减系数50%计算应纳税额;仅达到二类标准的,按消减系数100%计算应纳税额;未达到二类标准的,按消减系数200%计算应纳税额。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扬尘管理中存在等级标准信息的,征税机关以此信息为准,确定消减系数。

第十二条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燃气)产生二氧化硫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天然气用气量m³×49mg/m³×10 -6×具体适用税额污染当量值第三章核定方式第十三条符合核定计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登记时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实行核定计算的纳税人,通过安装监测计量大气、水污染物排放量等方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不再适用本办法的,应在发生变化次月重新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下列情形进行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一)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申报纳税。

(二)适用本办法其他方法的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行业类型特征指标(单位)排污特征值系数餐饮业营业面积(平方米)100以下污水70/月100-300 污水150/月300-500 污水430/月500-1500 污水720/月住宿业床位(张)污水3/月﹒床洗染服务业干洗机(台)污水65/月﹒台(衣物类)水洗机(台)污水37/月﹒台美容美发保健业床位(张)污水22/月﹒张座位(个)污水6/月﹒个洗浴业(洗脚、洗澡)床位(张)污水15/月﹒张座位(个)污水20/月﹒个衣柜(个)污水4/月﹒个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提升机(台)污水85/月﹒台地沟(条)污水43/月﹒条水枪(支)污水36/月﹒支摄影扩印服务彩扩机(台)污水70/月﹒台独立燃煤锅炉锅炉(蒸吨)废气166/月(≤2备注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税收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附件2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类型污染当量值备注禽畜养殖场1.牛0.1头仅对存栏规模大于2.猪1头3.鸡、鸭等家禽30羽50头牛、500头猪、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5.饮食娱乐服务0.5吨污水6.医院消毒0.14床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2.8吨污水不消毒0.07床1.4吨污水附件3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工地类型系数房屋建筑工地结构和装修阶段0.8土方和桩基阶段 1.5 装修工地(含工程改造类工地)0.8市政基础设施工地 1.5拆除工地 2绿化工地、水务工地 1公路工地、铁路工地 1 附件4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房建工地、装修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控制措施序号二类标准一类标准管理制度1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1.建设单位建立完备的防治扬尘管理制度;设置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设置防治扬尘宣传展板,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防治扬尘相关培训。

2.制定扬尘控制措施日常检查制度,施工现场设专职扬尘管理员,配备洒水专用车辆,每2小时检查记录1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6个月。

3.施工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终端,可以实时监控系2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3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在出入口和粉状物料、建筑土方堆放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执法部门联网。

施工围挡4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控制措施序号二类标准一类标准5在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式安全网或防尘布。

统运行及联网情况,配备专职人员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维护。

4.围挡底部设有防溢座,围挡拼接处无缝隙,且保持围挡及围挡附近整洁;围挡进行美化,与周边环境相符;密目式安全网或防尘布的覆盖率达100%,并保证覆盖物清洁。

5.冲洗装置采用滚轴动力,旋转冲洗运输车辆双排车轮,冲洗装置两侧至少各有10个高压喷头,具有水循环利用和自动排泥功能;装置可以正常工作,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和施工现场所有出口外道路清洁;场地硬化6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车辆冲洗7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8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驶出工地,禁止车容车貌不洁、车箱未密闭、车轮带泥上路行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100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物料管理9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不得产生扬尘。

控制措施序号二类标准一类标准10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对工地周边进行清扫保洁。

6.产生扬尘的物料在施工现场内装卸、运输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7.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运输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按照京政容发〔2014〕66号中要求,与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并按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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