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协议书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地址:

乙方(民营方):

地址:

为加快天津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完善扩展养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天津市老年公寓“公建民营”事宜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天津市老年公寓位于,占地面积亩,建筑面积6000㎡。

(二)甲方同意将天津市老年公寓资产(详情见清单)委托乙方管理,由乙方投入部分设施设备(详情见清单),并负责养老服务的管理与运营。

(三)“公建民营”期限为年,起始时间以正式开业时间为准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前年为扶持期,每年上交社会福利发展金元,从第年开始按照每年元的费用上交,以后每年上交费用递增3%。

(四)老年公寓老人收费标准按照上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政府供养的儿童福利、“三无”“五保”老人的收费标准按市场价格标准,床位费打7折,每月支付一次。政府供养对象的个人用品(尿片、尿垫等生活用品和轮椅等辅助用品、医疗、丧葬费均由民政承担,由乙方垫付,按季度结算。

二、运营条件:

(一)乙方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符合《天津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的规定,设立医疗服务中心,开展医疗服务必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二)甲方提供天津市老年公寓现有的土地、房产、设备,登记造册并经乙方验收后移交给乙方运营使用,移交前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应符合国家要求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

(三)乙方负责天津市老年公寓建筑物内部分家具、电器、文化娱乐康复器材、医疗设备、器材、办公设施用品等动产的购置、人员岗位配置及服务项目设置。

(四)乙方在运营过程中必须加大投入,不断调整、完善各项设施设备。

(五)天津市老年公寓优先确保天津市“儿童福利”“三无”、“五保”、优抚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并预留一定的床位和房

间满足社会寄养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对天津市供养老人的供养标准和质量上必须达到并超过政府要求的标准,实现服务与寄养人员的无差别,充分体现公建民营机构的福利性和公益性。

(六)为提升老年公寓医疗服务保障能力,甲方将在中心开业后积极支持乙方获得医疗资质,并协助开通“医保定点单位”,实现“医养结合”,惠及广大住养老人。

三、特别约定

(一)关于养老床位:天津市老年公寓的张养老床位由乙方向社会老人全部开放,实施有偿服务。

(二)关于老年人活动的设施:天津市老年公寓的老年活动设施设备由乙方投资、乙方管理。乙方应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为老人提供优质服务,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关于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乙方必须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意外事故处理预案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老人的人身安全,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保险投保工作。

(四)乙方在运营期内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紧密围绕老年人的需求,着力提升服务水平,2年内争创省级同行先进,3年内争创国家级同行业先进,如达不到此要求,予以整改。

(五)在“公建民营”经营期内实行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制度。具体考核标准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008-2001)、省民政厅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时所提交的运营管理方案制订,并适时根据各级政府、部门新出台的文件和规范进行完善。

四、债权债务承担

(一)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债权债务、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本协议签订之前的债权债务、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配合乙方做好天津市老年公寓开业前期各项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二)对属于甲方的资产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核实,签字确认后移交乙方经营管理。

(三)甲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时拨付政府供养对象的住养费用、老人个人用品费用及医疗丧葬费用。

(四)积极争取上级配套的专项资金,支持天津市老年公寓的提质建设,政策性各类补贴如运营补贴等及时拨付到位。

(五)指导和监督乙方有效地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六)负责指导、监督乙方的养老服务工作,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乙方进行考核。

(七)甲方应给予乙方政策上的扶持并协调相关部门和单

位,积极为乙方争取国家政策在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扶持和政策优惠。

(八)天津市老年公寓日常房屋及装修修缮由乙方负责,大的维修项目(房屋顶漏水、墙体裂缝)以及后续建设发展由乙方提出项目申请,由甲方审批实施并支付费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其提供好的经营环境,并在经营上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乙方在运营过程中同等享受国家对养老机构的各种优惠政策,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应按照市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政府供养对象的服务工作,做到无差别供养。

(五)负责支付天津市老年公寓使用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资产维护等费用。

(六)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老年公寓卫生与食品安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不得从事与天津市老年公寓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天津市老年公寓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九)不得以天津市老年公寓的民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

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按照用工标准须优先安排甲方现有的部分人力资源到天津市老年公寓就业,并保障其相关权益。

七、合同期满

(一)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半年前,乙方对天津市老年公寓“公建民营”有意继续运营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有意将天津市老年公寓继续实行“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后,应重新签订协议。

(二)乙方不再继续运营的,应主动配合甲方做好平稳过渡相关工作,确保天津市老年公寓的正常运营。对于在运营期间属于乙方投资于天津市老年公寓运营场所中的固定资产由甲方协调乙方与续运营者协商妥善处理;甲方收回自营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一)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

1.利用天津市老年公寓场所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2.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擅自转让经

营权的;

3.不按时缴纳国有资产使用费的;

4.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协议、收回天津市老年公寓经营权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将天津市老年公寓服务场所按协议解除时的状况无条件交回甲方;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30天内撤离,并妥善安置好收费老人。

(三)协议期间,若该项目遇国家征用(以市政府文件为准)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规定的“公建民营”期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违约责任

(一)甲乙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使对方受到经济损失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违约方追究赔偿责任;

(二)任何一方违约,则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元。

十、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商议,通过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及本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协议诉讼期间,双方有义务保持场地现状并不受损坏。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鉴证方:(盖章)

代表:

签约地点:

公建民营合同书

合同书 甲方: 乙方: xxxx民政事业中心属政府投资项目,是集“老年公寓”、“光荣院”、“五保供养中心”、“社会福利院”“救助站”于一体的“多院合一”社会服务机构。为了更好的发挥其功能项目作用,经公开招标,由拥有丰富养老管理经验的乙方中标。确定由以甲方提供服务场所、乙方负责具体的策划、管理和经营的方式进行合作。现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所提供的建筑设施基本情况 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场所为xxxx民政事业中心,该中心位于,门牌号为,总面积为平米,水、电、暖、电梯等服务设备齐全,产权属于甲方(附平面使用图)。 二、服务内容 乙方应按照投标书上承诺的经营方式提供各类养老服务,满足社会养老的需求;承担一部分政府职能,负责“三无”老人、“五保”老人、流浪乞讨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等的社会赡养功能。 除以上项目外,乙方不得从事与经营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项目。 三、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10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四、合同金额及缴费方式 中标价格为万元/每年。合同期内价格不变。合同期满,根据市场调整价格。 签订合同后,甲方给乙方一定时间的经营导入期,经甲乙双方协调首年费用定为,从第二年期,按照中标价格交纳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实体和基础装修(包括门、窗、地面、墙面等),负责园区地面硬化、绿化工程; (二)甲方负责办理大楼的消防验收手续,需提供乙方开展合同约定经营范围所必备的消防合格手续。 (三)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经营所需的有关证照手续; (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方针和项目、执行政策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管理,若乙方出现违规经营,甲方有纠正的权利,对于甲方下达的整改通知等法律文件乙方必须执行; (五)甲方有权派人员对项目进行指导,对乙方下达服务区域内的服务任务; (六)甲方向乙方提供居民情况,协助乙方尽快完善辖区居民的健康档案记录 (七)依照相关规定落实对乙方所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相应政策保障。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协议书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地址: 乙方(民营方): 地址: 为加快天津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完善扩展养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天津市老年公寓“公建民营”事宜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天津市老年公寓位于,占地面积亩,建筑面积6000㎡。 (二)甲方同意将天津市老年公寓资产(详情见清单)委托乙方管理,由乙方投入部分设施设备(详情见清单),并负责养老服务的管理与运营。 (三)“公建民营”期限为年,起始时间以正式开业时间为准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前年为扶持期,每年上交社会福利发展金元,从第年开始按照每年元的费用上交,以后每年上交费用递增3%。 (四)老年公寓老人收费标准按照上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政府供养的儿童福利、“三无”“五保”老人的收费标准按市场价格标准,床位费打7折,每月支付一次。政府供养对象的个人用品(尿片、尿垫等生活用品和轮椅等辅助用品、医疗、丧葬费均由民政承担,由乙方垫付,按季度结算。 二、运营条件: (一)乙方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符合《天津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的规定,设立医疗服务中心,开展医疗服务必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二)甲方提供天津市老年公寓现有的土地、房产、设备,登记造册并经乙方验收后移交给乙方运营使用,移交前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应符合国家要求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 (三)乙方负责天津市老年公寓建筑物内部分家具、电器、文化娱乐康复器材、医疗设备、器材、办公设施用品等动产的购置、人员岗位配置及服务项目设置。 (四)乙方在运营过程中必须加大投入,不断调整、完善各项设施设备。 (五)天津市老年公寓优先确保天津市“儿童福利”“三无”、“五保”、优抚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并预留一定的床位和房

养老中心公建民营(一期)项目委托运营合同模版

xx县养老中心公建民营(一期)项目委托运营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地点:xxx 采购编号: 甲方(甲方) 住所地:xx 乙方(中标人):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一、总则 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第一条 xx 县养老中心公建民营(一期)项目委托运营合同 相关事宜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合同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变更补充文件。 4、响应文件、磋商承诺。 5、技术规格及要求。 6、磋商采购文件。 7、其它。 二、管理的内容与形式 第三条本项目采用委托运营模式,由乙方负责投资xx县养老中心一期的可移动设备购置和软装,承担养老中心一期运营、日常维护等职责,乙方自行组织运营团队,自主运营、自负盈亏,按时向甲方交纳设施使用费后,所得利润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医疗设备除外)及相关权利 等移交给政府。 第四条运营范围:老年人住养服务及相配套的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第五条运营条件 1、开办要求:乙方必须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对本项目投资不少于____万元开办费(不含医 疗设备),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家具用具等。其中第一年投入不少于总投入的80%,即____万元,且必须覆盖养老中心一期全部公共区域和50%以上的房间,采购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养老行业国家相关环保要求。实际开办投入金额以第三方审价机构审核为准,第三方审价机构由甲方委托。第三年以后的投入必须满足本项目运营要求。乙方投资于本项目中的所有资产(医疗设备除外)均无偿归甲方所

有。 2、乙方应在签订运营协议后,根据甲方的安排,协同参与项目的二次装修,保障设施设计、功 能布局的合理性。3.甲方与乙方在项目二次装修完成后做好资产交接工作,由甲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项目的各 项设备、设施进行审价,价格确认后将资产使用权统一移交给乙方。 第六条运营要求 1、服务要求 经营模式实行市场化运营,乙方在运营期内应主动申请养老机构国家等级评定,三年内评定等级达到国家三级及以上,五年内达到国家四级及以上。两年内建成一家内设医疗机构。乙方从正式运营起一年内应建成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入住老人提供智慧养老服务,并为政府提 供数据接口,软件开发及运行维护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负责运营期间所有的运营费用和人员开支,包括运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物业、设施的维护 更新添置以及养老综合责任险、意外责任险和床位险等费用,并承担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和 法律责任。在运营期内如政府方启动养老中心二期工程建设,乙方应配合好二期工程的施工,不得干扰二期 工程的施工建设。 2、甲方将项目运营管理权交给乙方后,该养老机构内的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 承当任何责任。第七条乙方在合作期内,应接受甲方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并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负责对养老机 构进行运营管理。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积极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第八条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在xx县注册登记企业法人,作为本项目的具体运营主体,并依法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行业经营资质,确保持证经营、合法经营,并在资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工作流程,不得超出资质确定的经营范围。乙方在xx县设立公司后,由该公司签署,承继乙方在本项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服务内容。 三、管理质量要求 第十条总体目标 1、运营管理期间,通过乙方的运营管理,实现公办民营养老机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乙方在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确保养老机构长效发展; 2、运营管理过程中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运营管理过程中不发生重大火灾责任事故; 4、运营管理过程中不发生重大设备管理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乙方管理服务人员的配备要求

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协议书(2篇)

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协议书 甲方:____民政局 乙方:x 根据____市____区人民政府____年____月____日的《____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会议纪要》和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关于同意在建设____区社会福利中心的批复》的规定和精神,就有关社会福利中心的建设和运营相关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建设和运营场所 乙方同意提供社会福利中心所需的办公场所和设施,提供具体功能服务中所需的食宿、健身、娱乐等生活场所、医疗康复场所及其他必要的场所和设施。乙方应根据社会福利中心的运营情况,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包括医院、孤残儿童救助中心、老年人门球场等资源,以及正在建设中的老年公寓资源,以充分满足社会福利中心运营中所需的场所和设施。项目建设装修费,由甲方审核后报政府拨付乙方。 场地设施使用费,由乙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报甲方审核后报政府按年度向乙方支付。 二、运营管理 社会福利中心由甲方委托乙方独立运营管理。乙方在运营管理中,应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财务账簿,甲方给予指导和监督。 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管理和工作人员,所需管理费、办公经费、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待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甲方负责报财政拨付给乙方。相关工作人员隶属于乙方,劳动合同关系及社会保险等均由乙方负责办理。

自____年开始,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运营初期,暂按每年万元支付经费总额(明细表)用于中心正常运营。今后,根据运营情况由乙方制作经费预算,由甲方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 三、功能服务的经费 社会福利中心在从事孤老供养、孤儿养育、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优抚保障等功能服务中所需的生活、医疗、护理等费用,由甲方报政府批准拨款全额承担。 四、合作期限 根据政府对社会福利中心的建设运营情况,双方为长期合作关系。当政府确定不再使用乙方场所场地举办社会福利中心时,双方合作关系终止。 五、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进行确定。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____市____区民政局乙方:____市____区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协议书(二) 甲方:(企业名称) 乙方:(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合同完整版.doc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合同完整版 一、合同背景和目的 本合同是由公建方与民营方签订的养老机构合作协议,旨在充分 利用公建方的建筑和资源,与民营方合作开展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 供优质的居住和养老环境,实现互惠共赢的合作关系。 二、合作内容 1.公建方将向民营方提供养老机构的物业使用权,并配合提 供养老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支持。 2.民营方负责投资兴建养老机构的装修和设备设施,并进行 运营管理。 3.公建方和民营方共同制定养老服务的标准和流程,确保服 务质量和安全。 三、合作期限 本合作协议的期限为十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作期满后,双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续签协商。

四、权益分配 1.公建方在合作期间享有物业使用权,并向民营方收取一定 的房屋租金作为回报。 2.民营方负责养老机构的经营和管理,并获得养老服务的收入。 3.公建方和民营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共享养老服务的净收益。 五、合作费用 1.民营方需支付给公建方一定的物业使用费,用以补偿公建 方提供的房屋使用权。 2.民营方负责养老机构的装修和设施设备投资,并承担相关 维护和运营费用。 六、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 1.公建方和民营方共同制定养老服务的标准和流程,确保服 务质量和安全。 2.公建方和民营方配合进行养老机构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3.在紧急情况下,双方要做好应急预案,保障老年人的生命安全。 七、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要及时通知对方,并予以整改。 2.若对方违约行为严重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相关责任。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九、合同变更和补充 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补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修改。 十、其他事项 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互相配合,诚信合作,共同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 一、背景和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养老问题日益凸显。为了 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政府聘请民营机构参与养老机构的 公共建设和运营。此合同旨在明确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作的相关事宜,确保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二、合同主体 1.政府方:[政府机构名称],简称政府方。 2.民营方:[民营机构名称],简称民营方。 三、合作内容和责任 1.公建养老机构:政府方负责提供场地、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确保养老机构的公共建设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运营管理:民营方负责养老机构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包括 人员招聘、服务质量保障、设施维护等。 3.养老服务:民营方负责提供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饮食、健康管理、医疗护理、康复训练等。

4.资金投入:政府方负责对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民营方应按照约定用于养老服务的专项经费进行运营。 四、合作期限和终止 1.合作期限:本合同的合作期限为[合作期限]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合同终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合同;如存在违约等严重情况,对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五、费用与价格调整 1.建设费用:政府方应按照建设需求,承担养老机构的相关建设费用,包括场地租金、建筑物改建费用等。 2.运营费用:民营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养老机构的日常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设备维护费用等。 3.价格调整:合作期内,如出现物价上涨或其他相关成本调整的情况,双方应协商对养老服务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六、信息安全和保密条款 1.信息安全:民营方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和保护措施,确保老年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敬老院公建民营协议书范本

敬老院公建民营协议书范本 敬老院公办民营协议书范本 甲方:(公办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民营单位/个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个人姓名: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拥有建设和运营敬老院的资质和经验,乙方具备相关资源和管理能力,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甲乙双方在敬老院公建民营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敬老院的建设和运营顺利进行,提供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第二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具体时间),自(起止日期)起至(截止日期)止。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有续签意向,应提前(具体时间)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协作内容 1.甲方负责提供敬老院建设的场地,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 手续。 2.甲方负责投入相应的资金和设备,确保敬老院的正常运营。 3.乙方负责进行敬老院的管理和运营,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招聘、培训、日常物资采购等事宜。 4.双方共同制定和执行敬老院的运营管理规范。 第四条资金投入 1.甲方应按照敬老院的建设和运营需要,提供相应的资金投入。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投资水平和要求进行合理的资金使用,确 保敬老院的设施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敬老院设施 1.甲方负责对敬老院进行必要的设施和设备投资。 2.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敬老院设施的维护、 保养和更新。 第六条养老服务 1.乙方应提供全面、细致的养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 照料、医疗保健、康养保养等。 2.乙方应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体系,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得到 有效监督和检验。 第七条收费标准 1.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设施和服务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 敬老院的收费标准。

公建民营养老项目合同范本

公建民营养老项目合同范本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传统养老机构 供不应求,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建民办养老项目开始兴起。为了确保各 方的权益和义务,合同成为公建民营养老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 将以公建民营养老项目合同为主题,探讨其范本及相关要点。 一、甲方与乙方的基本信息 在合同的首段,应明确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甲方通常是政府或 政府机构,具有养老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职能;乙方则是民营机构或民 办社会组织,以经营养老服务为主。甲方和乙方的名称、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以及联系方式等,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接下来,合同应描述公建民营养老项目的基本情况。这包括项目的 名称、地址、规模和功能等。具体来说,可以介绍项目的房屋面积、 床位数、房间配置、设施设备以及养老服务的类型、水平等。这里需 要将双方的共识明确化,确保后续的运营和服务能符合预期。 三、协议的期限与终止 公建民营养老项目的合同期限应明确。一般来说,甲方和乙方应协 商确定项目的运营期限,以及终止合同的条件和方式。例如,可以规 定双方应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对方,若发生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情况,如何终止合同并处理相关权益。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公建民营养老项目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关键内容。甲方和 乙方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以及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例如,甲方有权 对养老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有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养老服务。 双方还应约定补充协议的方式和条件,以因应项目变动和需求调整。 五、费用和支付方式 合同中应明确乙方经营养老服务所需的费用和支付方式。这包括入 住费、押金、服务费等。同时,还应明确费用的调整机制和支付周期,以确保经营和服务费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此外,还可以约定费用的 退还规则和违约金等相关事项。 六、养老服务的质量与监督 公建民营养老项目合同也需要关注养老服务的质量与监督。甲方应 有监督乙方养老服务质量和标准的权力,并约定必要的监督措施和方法。乙方需要提供充分的服务,确保养老者的健康和福祉。合同中还 可以约定监督评估的周期和方式,以及承诺违约的补偿机制。 七、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最后,公建民营养老项目合同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法律责任。 双方可以约定争议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或仲裁等。同时,也可以 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 综上所述,公建民营养老项目合同是确保养老服务质量和维护各方 权益的重要工具。合同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敬老院“公办民营”合作协议书

敬老院“公办民营”合作协议书立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区社会福利舍业的发展,完善XXX的养老配套设施,扩展养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现就XXX“公办民营”即委托管理及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一、甲方所有的XX敬老院面积约xx㎡,占地面积xx㎡(具体以现状为准),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合作协议签订后,敬老院挂靠“XXX”牌子,乙方设立单独账户进行管理,并优先安排XX镇敬老院工作人员。 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甲方及各行政主管或者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更正不正当或缺陷的行为。 二、XX镇所属五保户优先入住敬老院,费用由XXX按照10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给乙方(敬老院入住低保人数25人,如少于25人,甲方按照25人和乙方结算;如果多余25

人,甲方按照实际人数和乙方结算),费用从第三年起开始进行递增,递增幅度为每年10%。乙方应向五保户免费提供一日三餐及住宿,上述费用包含水电费等基础性费用。五保户老人的护理费、药费等额外、非基础性费用,由XXX负责,乙方概不负责。 三、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做好运行所需的厨房设备更新与维修、外墙粉刷等基础设施建设。甲方拜托给乙方经营管理的一切衡宇、建筑物、构建物及场地、设备、设施,双方均确认已符合利用功能和质量标准,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查验通过。在乙方经营管理期间,乙方应依法依规合理、适当、适时地进行维护保养,并请相关部门查验,保证其场合和管理各项条件符合法定请求,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敬老院的水电物业费、资产设备保养、保修、更新设备用度,均由乙方卖力。 四、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应严格履行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责,做好各项安全消防工作。如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或者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如需对敬老院进行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实现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相

公建私营养老院合同模板

公建私营养老院合同模板 公建私营养老院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公建养老院):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乙方(私营养老院):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拥有充足的养老院设施和行业经验,乙方有意提供养老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1. 甲方提供养老院设施、服务人员和相关服务设施,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疏导等服务。 2. 乙方提供养老院运营管理、日常服务、饮食等服务,并承担

养老院的运营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 3. 甲、乙双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协商,确定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在本合同附件一中详细列明。 第二条合作期限 1. 本合同的合作期限为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可继续续签合作协议。 第三条合作费用支付 1. 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养老服务费。具体支付细则及方式在本合同附件二中详细列明。 2. 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养老院设施及相关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符合行业标准。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利招募、管理养老院的员工,并负责员工的待遇、岗位安排、考核等事宜。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和要求,提供养老院的运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3. 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保证养老院设施和服务

2023年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协议书

2023年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协议书协议书 2023年XX月XX日,本协议由社会福利中心(以下称甲方)和xxx(以下称乙方)共同订立,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目的 根据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政策,甲方依法设立并运营社会福利中心,乙方具备相应的商业运营能力和资源,在保障甲方福利服务的同时,希望通过与甲方的合作,实现共赢发展。 第二条合作方式 1. 根据合作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本次合作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进行。 2. 甲方将提供一定的土地资源和必要的建设资金,乙方在甲方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社会福利中心的建设工作。 3. 甲方将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将建设好的社会福利中心交由乙方运营。 第三条建设内容和要求 1. 社会福利中心的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办公区域、康复区域、教育培训区域等,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甲方将根据福利服务的具体需求和乙方建设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建设质量和效果。

3. 乙方承诺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确保建成的社会福利中心具备良好的使用功能和环境。 第四条运营管理 1. 乙方将负责社会福利中心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招聘、配备福利服务设施、收入管理等。 2. 甲方将派遣相关人员进行对乙方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福利服务的质量和规范。 3. 乙方承诺在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和安全。 第五条权益和责任 1. 甲方将享有社会福利中心的使用权,并对建设过程和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2. 乙方在甲方指导下进行社会福利中心的建设,并享有合理的利润分成权。 3. 甲方和乙方在合作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六条保密和知识产权 1. 合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商业机密和其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经营、人员等,都应予以保密。 2. 乙方在合作过程中所使用的相关技术、工艺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合同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合同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合同 甲方:XXXX老年公建机构 乙方:XXXX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 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位于甲方公建机构内的养老机构。经营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2. 养老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照料、护理、康复等服务。 二、甲方的责任 1. 提供合理的场地和设施,提供必要的基础服务。 2. 配合乙方进行营销推广和宣传,扩大养老机构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 监督协助乙方的经营管理工作,维持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乙方的责任 1. 依据服务项目标准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老年人的安全、健康和满意度。 2. 负责养老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规章并自觉执行。 3. 负责收支管理和财务报告,并按时向甲方支付相关的租金和分成。 4. 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纪律、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得到良好保证。 四、分成方式 双方约定按照月度实收费用总额的30%作为甲方的分成比例。 五、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后,甲方和乙方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合作。如果继续合作,双方需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经双方再次协商,不得转让、转包、变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长者疗养院“公办民营”合作协议书

长者疗养院“公办民营”合作协议书 本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指定日期签署,并拟定如下: 甲方: [公办疗养院名称] 乙方: [民营机构名称] 协议内容如下: 1.合作目的与范围 甲方是一家公办长者疗养院,乙方是一家民营机构,双方自愿 共同合作,充分发挥各自资源和优势,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改善 长者的生活质量。 双方合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疗养院管理和运营; - 长者护理和健康管理; - 康复与___项目提供; - 设施设备的共享和维护; - 金融和财务管理; - 其他合作双方共同确认的事项。 2.合作期限和终止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期满后如无终 止通知,自动延续。 双方可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协议,并提前通知对方。 3.合作方式和责任划分 甲方作为公办疗养院,负责提供场地、设施、人员和相关管理,保障疗养院的正常运营,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合格的服务质量。

乙方作为民营机构,负责为长者提供专业护理、健康管理、康 复与___项目,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制定运营计划和规范,确保合作 的顺利进行。 4.费用和结算 合作期间,双方费用的支付和结算如下: - 甲方负责疗养院的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费用; - 乙方负责护理、健康管理、康复与___项目的费用; - 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进行费用结算,并保持账目的准确和透明。 5.保密义务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接触到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 性和机密性。

6.条款变更和解释 本协议的条款变更需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对于本协议的解释和纠纷的处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 7.适用法律和管辖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执行。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办疗养院代表]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合同范本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合同范本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建单位”)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民营企业”)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双方身份 1.1 甲方为中国境内的公建单位,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 1.2 乙方为可在中国境内进行注册的企业,依法经营,有 能力独立承担民营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提供民营养老机构的使用权,并配合乙方购置设备、装修、维修、清洁等工作。

2.1.2 完善民营养老机构的配套服务设施。 2.1.3 提供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民营养老机构的使用安全。 2.1.4 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具备独立承担民营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并按照合同规定运营。 2.2.2 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民营养老机构的装修、设备购置、维修、清洁等工作。 2.2.3 依法规定对使用民营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高质量服务,并保证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 2.2.4 对民营养老机构的维修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 2.2.5 每月向甲方汇报民营养老机构的经营状况和收益情况,并及时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条履行方式 3.1 民营养老机构的租赁方式为以合理租金租赁。 3.2 民营养老机构的经营服务为乙方自主经营。 第四条合同期限 4.1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起始时间为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截止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协议模板范本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协议模板范本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协议模板范本 一、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政府方): 公司名称/机构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民营方): 公司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2.1 甲方身份及权利:

甲方为政府方,具有权威和监管作用,对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和服务实施监督和管理。甲方需要提供土地、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确保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营。 2.2 乙方身份及权利: 乙方为民营方,负责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乙方需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2.3 甲方义务: (1)提供土地、资金等支持,确保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2)对养老机构的建设、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和管理,对不合规的行为及时处理; (3)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并落实好政策支持措施; (4)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促进养老机构和社区的有 效衔接。 2.4 乙方义务: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 (2)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 规的活动; (4)认真执行甲方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5 履行方式、期限: 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的各项细节,确保协议履行方式和期限合理。 2.6 违约责任: (1)一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应当妥善处理和解决因履行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和争议。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协议双方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本协议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确保协议的执行和履行。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协议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有效保障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服务。 六、其他事项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决。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为双方的争议解决地点。在签订本协议时,双方应当选择司法管辖地或者其他具有争议解决职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协议书范本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协议书范本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协议书范本 甲方(公建单位):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民营单位):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拟向乙方提供养老机构公建场地,并授权乙方开展养老服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内容 1.1. 甲方向乙方提供公建场地,协助乙方兴办养老机构。 1.2. 乙方在场地内设立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二条公建场地 2.1. 甲方向乙方提供场地的位置如下(具体地址、地理位置、建筑面积及相关资料详见附件一)。 2.2. 甲方应保证公建场地的完好无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条件与支持,如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设备设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2.3. 甲方应根据公建场地的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及时 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条公建维护 3.1. 乙方有权利维护甲方向其提供的公建场地。 3.2. 乙方应按照场地使用的规定,对公建场地进行维护。如出现损坏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甲方并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3.3. 由于乙方过错导致公建场地出现损坏或者破坏的, 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四条养老服务 4.1. 乙方从事的养老服务,必须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4.2. 乙方应对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养老服务,保障老年人 的生命财产安全。 4.3. 如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纠纷等争议,甲、乙双方 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寻求解决。

2023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 合同详情 该合同由养老机构公建与民营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签订日期为【签订日期】。为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第一条合同目的 本合同旨在明确养老机构公建与民营公司的权益和义务,为双方提供清晰的合作框架和规范。 第二条合作内容 1.养老机构公建承诺向民营公司提供养老场所,并提供必要的维修和设施设备。 2.民营公司承诺在养老场所内提供高质量的养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食宿、医疗保健、康复训练等服务。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合作期限】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合作费用 1.养老机构公建将按照双方协商的费用标准收取租金,并于 每月【指定日期】向民营公司提出账单,并要求民营公司在【指定日期】前支付租金。 2.民营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及时支付租金。 3.若民营公司逾期未支付租金,应承担滞纳金和逾期利息。 第五条合作权益 1.养老机构公建享有租金收益和相关权益。 2.民营公司享有在养老场所提供养老服务的权益。 第六条合同解除 1.若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并提前【指定时间】通知对方,可以续签合同。

2.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对方书面通知后仍未纠正,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提交至【指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遵守仲裁机构的裁决。 第八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修改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自【合同生效日期】起。 养老机构公建:【机构名称】 民营公司:【公司名称】 签约人:【养老机构公建签约人】【民营公司签约人】

敬老院公建民营合作协议书(参考模板)

敬老院公建民营合作协议书(参考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快**县乡镇/街道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完善** 县乡镇/街道敬老院的养老配套设施,扩展养老服务功 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县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县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的实施方案(试行)》《**县农村敬老院(含老年养护楼)公建民营考核评估细则(试行)》《**县农村敬老院(含老年养护楼)公建民营考核评估表》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现就**县敬老院“公建民营”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运营期限及履约保证金 1.合作期限为一年,从一年—月一日起至年 月—日。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 2.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乙方应向甲方缴交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乙方以押金形式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乙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赔偿及考核抵扣,乙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协议期内约定义务未执行等。协议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甲方在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协议期满后,若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3.运营管理期协议期满,乙方应在协议期满10日前结清其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并办理完毕敬老院移交和退场手续。乙方在运营管理期内无违约行为发生,则在乙方退场之日起15日内,甲方对敬老院进行验收并收回。 二' “公建民营”管理事项 1.甲方将**县乡镇/街道敬老院(具体以现状为准) 实行“公建民营”由乙方运营管理。合作协议签订后,乙方在管理期间,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甲方及各行政主管或者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更正不正当或缺陷的行为。 2.在“公建民营”管理期内,乙方必须在敬老院的法定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在“公建民营”管理期内,乙方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责甲方敬老院设施设备的完好,及时修缮, 加强管护,并自行承担修缮、管护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房屋主体、床、沙发、电视机、热水器、洗衣机、冰箱(柜)、消毒柜、监控设备等)发生自然损坏需要维修和更换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需要更换的必须书面经甲方同意及时更换。 4.乙方在有效运营管理期内,如发生医疗责任、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引起的劳动争议,违反法律法规所造成的罚款及其他民事纠纷、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5.在有效运营管理期内,国家省、市、县出台的新的相关政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合同

公建民营养老(含居家)机构委托经营合同 甲方:委托方,为实施公建(办)民营的公办机构; 乙方:经营方,为受托承接公办机构经营管理方; 监管:为社会福利机构,监管方为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 项目为养老院、敬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日间照护机构; 监管方为机构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如已由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监管方为民政部门负责人或者领导小组。 服务宗旨:坚持项目公益性质是非盈利机构。 服务宗旨是为广大普通老年人提供集中养老和居家养老等形式的养老服务。经营范围、原政府投入的土地、房产、物业及设备(附清单)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 明确护理服务型机构定位,明确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养老需求的设备和服务层次定位,明确作为公办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责。 双方共同致力于提升养老服务品质,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一.项目名称:XXX办事处XX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经营方称谓为服务中心主任; 地址:XX社区一号楼一单元一楼 二.建设和运营年份:不超过20年。 三.土地及建筑面积:土地是社区集体所有,建筑面积300cm2;房屋承租个体安置房(附租房合同)。

四.分布和结构:1.活动区①麻将桌10张②舞蹈室一间③图书室一间,2.护理站①病房2间病床5张②药房1间③医生办公室一间,3.宣教室一间,4.厨房一间。(本条款设施附购买发票及小票) 五.项目人员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装修附装修合同;室外市政配置、绿化、水、电、网络、通信、数字电视、监控、保险、道路等设施配套情况需有关单位出局的票据、协议、缴费单据等。 六.缴纳经营管理风险保证金:为了确保入住老人的权益及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机构规模和政府建设投资金额,乙方需缴纳万元保证金(应于本协议签订之前交纳规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到甲方指定的财政专户),保证金不计利息,到期视物品和资产折损情况扣除后归还给乙方。经营状况良好者可扩大经营范围并酌情添加设备(归入资产清单)。设备及物品维修费用可计入经营范围,设备淘汰率控制在30%。 七.风险保证金扣除:①人为损毁设备无法使用的或者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保证金里扣除②由于乙方个人过失造成机构名誉受损,由甲方或者监管方警告或者罚款,款项由保证金里扣除③解除或者辞去委托资格的需提前报备甲方和监管方,在双方见证下完成资产、保证金等事项交接④因运营机构管理不当造成入住老年人伤亡的赔偿金预先支付⑤保证金没收,一般指因运营方原因出现不履行经营合同或停止经营或改变养老机构的用途等情形,委托方有权没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⑦设施使用费递增方式:可以按照前三年CPI平均支付递增,也可以按照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收费合计的百分比确定。 八.运营养老机构(乙方)需具备的条件: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委托经营合同(样本)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委托经营合同(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号)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委托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运营管理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 (一)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的养老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 (二)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机构; (三)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机构; (四)政府利用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机构。 鼓励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兴建的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楼、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公建民营。 第四条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必须确保其公益性、养老属性和国有资产性质不改变。遵从原建设规划审批方案,按照合同协议开展养老服务,不得超范围运营,不得借公建民营、医养结合之名改变养老服务根本属性,不得将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挪作

他用。 第五条省、市(州)、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监督。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履行公益职能。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优先接收有入住需求的兜底保障对象的基础上,向失能、残疾、高龄、失独、空巢等社会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规范、完善、安全的服务。 第七条确保资产安全。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推行公建民营,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防止资产流失;要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加强政策引导。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立足吸引先进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质服务资本,科学设置公建民营的条件和形式,化解养老机构、设施运营初期和设施设备大修的资金压力,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社会力量扩大养老服务市场供给,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发展目标。 第九条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市场监管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依法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所有权(使用权)方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建民营。其中,省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由省民政厅组织实施;市(州)、区(县)所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分别由市(州)、区(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街道(乡镇)以下养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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