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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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为加强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核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工作制度如下:一、备案(核销)原则(一)凡在本公司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已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必须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到安监局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二)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备案材料及申报(一)备案材料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档材料。

主要包括:⑴辨识、分级记录;⑵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⑶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⑷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表;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⑺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⑻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⑼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⑽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⑾其他文件、资料。

(二)备案申报危险化学品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的15日内向安监局报送备案材料;三、核销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向安监局申请核销。

(一)核销材料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2.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原件)。

重大危险登记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登记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登记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制度是指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旨在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全过程的登记管理,包括危险源的识别、分类、登记、备案、监测、评估、管控等环节,确保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全面了解和有效管理重大危险源,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1. 制定重大危险源识别标准和方法在制定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制度时,首先需要确定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标准和方法,明确哪些设备、场所、工艺、设施或物质具有较大潜在危险性,应当纳入重大危险源范畴。

通常可以参考相关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综合考虑危险源的规模、性质、危险性质和周围环境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识别标准和方法。

2. 开展重大危险源识别工作一旦确定了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标准和方法,相关部门和企业就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逐一识别。

识别工作包括了解和收集危险源的相关信息、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整理和分析识别结果等步骤,旨在全面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为后续的登记管理提供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分类1. 制定重大危险源分类标准和原则在进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管理时,需要对危险源进行分类,以便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和控制措施。

为此,需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分类的标准和原则,明确不同类别危险源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帮助相关部门和企业科学管理和应对各种危险源。

2. 实施重大危险源分类工作一旦确定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类标准和原则,相关部门和企业就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危险源进行分类。

分类工作包括根据危险源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将其划分为不同类别,例如按照危险性质、事故概率、事故后果等因素进行分类,以便有序管理和控制危险源。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1. 制定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相关部门和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登记备案的流程、要求和责任,确保登记备案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管理规定应当包括登记备案的范围、对象、程序、内容、格式、要求和监督等方面,为重大危险源的有效管理和监控提供制度保障。

02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制度

02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制度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备案,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备案管理。

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3.3《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3.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4、职责4.1公司质量安全部应组织相关的部门对公司各项目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

4.2对于辨识的重大危险源由安全管理部门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3公司其他部门及项目部给与配合。

5内容及要求5.1重大危险源定义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5.2重大危险源辩识,公司质量安全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内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通过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危险化学品定性定量的分析,确定其危险品特性及其数量,确定是否涉及重大危险源。

5.3对于辨识的一般危险源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5.4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相关要求,完善相应的申请表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5.5公司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危险源辨识,当有新的设施或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时应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5.6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要建立单独的管理档案,对危险源进行重点的动态监控管理。

档案内容包括:危险源名称、危险物质名称、危险源存在的位置、危险货物编号、易导致的事故类型、主要危害、最大储存量、正常储存量、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操作压力、操作温度、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安全管理措施内容、应急措施等内容。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简介随着工业和经济的发展,危险源也越来越多,其潜在的危害也越来越大。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危险源管控政策,其中之一便是“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这是一项在国内外都广泛执行的危险源管控措施,旨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彻底掌控,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

什么是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管理和监督重大危险源的制度。

一般来说,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定义为那些在安全方面可能对大量人员、财产或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场所或设施。

例如,液化石油气(LPG)储罐、化工厂等都属于重大危险源,这些危险源如果失控很可能引起大规模的爆炸、泄漏等事故,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危险。

在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下,相关企业需要对其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备案,大部分国家都需要建立依法设立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来监督相关的企业是否完全符合相关的法律和条例。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的目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的目的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综合监控,消除潜在的危险隐患,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对从业人员、公众和环境起到保护作用,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

此外,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还可以有以下一些目的:•监控重大危险源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发现和预防可能的事故和灾害;•建立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合理竞争;•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内外相关的法律和标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重大危险源分类和等级在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下,会对各种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和等级。

一般来说,重大危险源会分为 A 类、B 类、C 类等级,不同等级之间采取不同的备案和管理要求。

重大危险源登记和申报企业需要对其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获取相关备案许可证。

在登记和申报中,企业需要提供详细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性质、地点、危险源的种类和规模、危险源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等信息。

重大危险源登记、公示及监控制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公示及监控制度

重点不安全源登记、公示及监掌控度1. 前言为了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重点不安全源登记、公示及监掌控度》。

2. 重点不安全源登记管理2.1 基本概念•重点不安全源:指具有较大破坏力和危害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资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设备、物质或工艺。

•重点不安全源登记:指对企业内部存在的重点不安全源进行全面登记和分类管理的过程。

2.2 登记责任部门•企业安全环保部门负责重点不安全源登记工作。

•相关部门和岗位应乐观搭配,供应必需的支持和帮助。

2.3 登记内容•重点不安全源基本信息:包含名称、位置、不安全性等级、不安全源类型等。

•设备、物质、工艺参数:包含设计参数、使用参数、运行参数等。

•安全管理措施:包含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设施等。

•相关资质证照:包含安全许可证、验收合格证等。

2.4 登记流程1.梳理企业内部重点不安全源,并依据不安全性等级进行分类。

2.建立重点不安全源登记台账,将登记信息录入台账,并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3.相关部门和岗位依据职责,搭配供应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4.对新建、改建、扩建的设备、物质、工艺进行登记,确保登记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5.通过内部审核,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更新不安全源信息,并在发生重点变动时及时调整。

3. 重点不安全源公示3.1 公示范围•企业内部:通过公示栏、电子公告等形式将重点不安全源登记信息公示于企业内部,以确保员工了解不安全源的位置、不安全性等级和相应的应急措施。

•对外公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将重点不安全源登记信息公示于社会,以提示公众关注不安全源。

3.2 公示内容•重点不安全源基本信息:包含名称、位置、不安全性等级、不安全源类型等。

•安全注意事项:包含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设施等。

•重点不安全源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3 公示流程1.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将重点不安全源登记信息整理并制作公示料子。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与管理。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建立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第二章辨识与申报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附件1),对本单位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等级按照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各危险化学品储存量(Q)与其临界量(q)的比值之和(R)的大小及介质特性,分为下列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品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附件2)R≥50的可燃气体和R≥5的有毒气体;(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品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R≥1000的液(固)体、1≤R<50的可燃气体和1≤R<5的有毒气体;(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10≤R<1000的液(固)体;(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1≤R<10的液(固)体。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要求及重大危险源档案明细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要求及重大危险源档案明细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要求及重大危险源档案明细管理
1.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2.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

3.安全部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根据相关要求,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如果重大危险源出现6.1.5规定的情况,安全部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4.公司如果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部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变更管理制度

12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变更管理制度

12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变更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变更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一、引言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重大危险源的存在给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变更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变更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 1. 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2. 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3.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备案 1. 企业应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2.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风险评估报告、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内容。

3.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信息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1.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2. 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3. 对重大危险源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 1. 企业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确保变更过程中的安全。

2. 重大危险源的变更包括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工艺流程的改变,危险物质的增加或减少等。

3. 对重大危险源的变更,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4. 变更实施前,应将变更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与考核 1. 企业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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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安监局指导、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
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申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

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温州市市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备案。

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包括:(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
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属非金属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四)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

第十条登记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清单文本及电子文档;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文本及电子文档,如企业已做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报告覆盖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有关内容,也可用安全评价报告代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企业厂区平面图(标注重大危险源分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分布情况)、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设备及场所图片、反映重大危险源周边主要状况的照片等有关图纸和图片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

重大危险源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信息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同时,上报书面登记备案材料。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第十二条安监局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备案内容进行符合性及完整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对登记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核查、论证,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资料的真实有效。

对核查中发现不能反映重大危险源真实情况的应立即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申请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核销重大危险源的,安监局要及时办理重大危险源核销备案手续,向生产经营单位发给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核销凭证。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安监局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安监局应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档案。

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重大
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确认,每年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确认情况和总结报告及时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基本信息变更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上报变更情况。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单位地址;
(四)联系方式;
(五)危险源种类及数量情况;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对发生变化的内容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向安监局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

安监局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核销申请报告并进行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安监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
监局举报,本局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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