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权浅析
工作心得: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及拓展(最新)

工作心得: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及拓展(最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职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肩负着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检察权依法行使等重要职责。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既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权力,也是司法警察的神圣职责。
随着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司法警察更应积极探索适合当前职能发展的途径。
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专题调研的开展,现就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现状依据《条例》,司法警察主要履行九项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各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务职责侧重点都不尽相同:有的主要配合自侦办案;有的主要完成各类送达;有的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及综合部门工作;还有的被抽调。
大部分基层院的司法警察,在以往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中,“司法”属性不明确,强调“参与、协助、配合保障”,在职责不清的前提下,易导致司法警察在履职中责任模糊、目的不明、被动履职,缺乏积极主动性,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缺乏有效机制,“警察”属性被弱化。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司法警察定位于检察辅助人员,但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司法警察履职的原则和方向,未能合理划分、细化检察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办案人员的职权责任,导致“检警不分”现象仍然存在。
二、新时期改革下司法警察职能的探索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依法赋予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能更多的是为检察机关自侦办案部门所设置,这些职能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减少近半。
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的转隶,司法警察的服务保障重心将发生重大变化, 应向刑检、民行、监所、控申等部门转移,因此,需要适时调整《条例》中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
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浅谈

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浅谈近年来,我们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从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落实总体要求的现实需要出发,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不断加大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拓展履职平台,规范履职行为,创新履职模式,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能作用,促进了司法警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打造了一支“拉得出,打得赢”的法警队伍。
现就如何开展好法警工作,浅谈以下几点。
一、要定位于全局,推进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针对我们司法警察工作起步晚、基础差、底子薄的现状,我们以服务检察工作全局为中心,高标准高要求,高起点定位,全力地推进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坚持高定位,增强思想认识。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检察机关依法、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积极顺应形势的发展,我们深刻领会上级领导关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关于依法用好用活司法警察这支队伍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眼于整体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不断深化对加强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组书记、检察长多次强调,规范执法行为,就必须解决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就必须发挥司法警察不可替代的作用。
并要求全体党组成员带头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自觉从检察机关整体行使检察权的大思路中准确把握司法警察工作。
(二)坚持高效率,优化机构设置。
针对过去出警率低、警务保障效果差,不能适应高效率、快节奏的办案工作需要等问题。
我院将长期分散在各业务科室的司法警察统一编队管理,并在人员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2005年和2006年先后招录两名正式法警,充实队伍力量。
目前我院共有司法警察4人,占总数的8.3%,为了把司法警察整合为侦查资源的要素之一,我们将法警大队与反贪局、反渎局由分管自侦工作的副检察长统一管理,强化法警大队作为直属机构的独立性,较好地理顺与其他科室的关系,提高了法警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坚持高素质,完善队伍建设。
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司法警察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增强履职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浅析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继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要求更高。
基于此,本文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简要的阐述,并结合最高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指出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自己的对策,以期促进我国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司法警察;警务;培训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越发繁重,而司法警察所涉及到的领域和环境也越来越复杂。
2012年12月最高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警察条例》),条例中对于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但是司法警察在法院系统一直以来是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工作和履行职责,致使在很多法院和司法警察的心目中司法警察就是从事辅助性工作,导致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是“主角”,司法警察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是“配角”。
[1]由于外界的因素和自身的认识不足,我国司法警察在法院中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无法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概述(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概念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执法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两大类。
[2]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指那些隶属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派驻到法院机关,使用一定的强制手段来维护法院场所、人员安全和司法活动有序进行的执法人员。
(二)人民司法警察的特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本质就是警察,具有警察的一般特征,但是也具有自身的特点:1.专属特点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法院内部一个独立的部门,是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的职责在《警察条例》中已明确规定的,并且规定的职责是专属于法院司法警察的。
2.从属特点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工作开展并不是由自己主动进行的,是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进行的。
现行的《警察条例》第8条的规定,司法警察要根据审判长或者审判员的指令行事自己的职权。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侦查权之探讨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侦查权之探讨[摘要]为避免司法警察职能虚置,克服职权边缘化倾向,应将司法警察工作与办案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赋予司法警察完整的刑事侦查权,这既是由人民警察的职业性质所决定,也是当前检察工作的现实需求。
本文将从侦查权现状、存在原因和必要性及可采取的措施等方面探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侦查权。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侦查权目前许多检察机关都在借司法改革之机对司法警察工作进行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努力充实和完善法警工作范畴,构建检警协作新模式,以期人尽其才、警尽其能。
四川、广东、湖南、河北等地司法警察独立承办案件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由此引发笔者对司法警察侦查权的进一步思考。
一、目前司法警察行使侦查权的现状1.司法警察拥有部分侦查权。
依职权法定主义,我们探讨司法警察的侦查权,离不开对侦查权的内涵和司法警察既有职权的分析。
首先,从侦查权的内涵来看。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权是指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利。
①我国侦查行为体系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内容和措施。
其次,从司法警察的既有职权来看。
当前,司法警察按规定行使着“执行传唤、拘传、参与搜查、协助执行强制措施以及对搜查物品的扣押、查封”等职权②,这些都是上述侦查行为体系的内容,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或侦查措施,属于侦查权的范畴,充分表明了司法警察拥有部分侦查权能。
2.实际操作中,许多检察机关探索检警新内容的措施之一,就是调整和变革现行司法警察的职权、组织管理和工作机制等,尝试将侦查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分别由检察官和司法警察行使,力求构建检警新模式,改变司法警察在自侦案件中的辅助地位和作用,以期将司法警察机构培养成独立“参与检察活动”的办案队伍。
司法警察的法律职责与职权

司法警察的法律职责与职权司法警察是法律机构中重要的一员,其职责和职权主要涉及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刑事司法活动以及协助检察机关、法院等法律部门的工作。
司法警察在法律层面具备一定的职责和职权,下面将详细介绍司法警察的法律职责与职权。
一、维护社会治安司法警察作为社会治安的守护者,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职责。
他们负责巡逻驻守、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任务,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
作为国家执行机关的一员,司法警察应当具备法律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执行刑事司法活动司法警察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他们负责收集、固定、鉴定现场证据,协助侦查机关开展工作;执行逮捕、传唤、羁押等措施,并确保被控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护送在押人员出庭或转移等任务。
司法警察通过执行这些职责,保证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协助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法律部门司法警察在司法工作中扮演着积极的辅助角色,协助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法律部门顺利进行工作。
他们负责保护法官、律师等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稳定;负责执行法院的传票、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并确保其合法有效;还可以提供调查取证、刑事笔录等方面的专业支持,为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工作提供支援。
四、其他法律职责与职权除了以上提及的主要职责和职权之外,司法警察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法律职责与职权。
例如,他们负责管理和保护在押人员及其人权,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负责执行拘留、监视居住、缓刑、撤销缓刑等刑罚执行措施;参与打击犯罪专项行动,并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防控等工作。
综上所述,司法警察作为法律机构中的一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刑事司法活动以及协助检察机关、法院等法律部门的工作中具备一定的法律职责与职权。
他们通过履行这些职责和职权,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
浅析如何做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工作

管理 工作 被动 、 而应 付上 级警 务 部 门或者 领导 的 片 司法警 察 的管理工 作应始 终坚 持为 办案服 务为 中心 , 管理 着 眼打 基础 。 把
的着 眼 点和落 脚 点放在 为 检察 工作 提供 强 有力 的警 务保 障 上 。
检 查、 核的 做法 , 考 凸显 急功近 利 的短期 思想 和行 为, 不仪 严重 的
三、 司法 经 常管理 工作 的 重点 司法 警察 大队管 理工 作的 重点是 要坚 持文 日 带警 , J j 努力 把优 良的带警 传统  ̄ 1侧 法 警 的特点 结合 起 来 。 k 7 j i g
意 识 。紧紧 围绕 办案 工作 开展 管理 工作 , 夯实 基础 , 才能 使 司法 警 察知 管 、 管 , 能 增强 管理 工作 服务检 察 办案 工作 的力 度 。 服 才 二、 司法 警察 管理 工作 的原 则
管理 能力 的提 高 , 管 理二 作起 不到应 使 【 : 人 民检察 院 司法警 察 的任 务足 通过 行使 职 权 ,维护 社会 主 义法 妨 碍着 管理 水平 的 发挥 、
而 使 制 , 护检察 工作秩 序 , 护公 民 的人 身安 全 , 身 自由和合 法财 有 的作 用 , 且对 司法 警 察 的思想 作风 产 生不 良影 响 , 司法 警 维 保 人
按 照管 理工 作 的客观 规律 , 正管 理工 作 的指 导思 想 , 工作 的 端 把
过有 效的 管理 , 造一 个 良好 的业 务学 习、 营 专业 训练 、 能提 高 、 体
职 能履 行 的秩 序 , 为检察 工作 提供 优质 的服 务和 保 障 。 二足 通过 着 眼点 放在 司法 警 察火 队 的全而 建 设一 扎 扎 实实 地打 基础 , L, 认 随着 改革 开放 的不 断深 入 , 民群 众 的 人 有效 的警务工 作组 织 调 , 断增强 司法警 察为 检察 办案工 作服 认真 真地 做 工作 。 当前 , 不
浅析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司法警察担任执法监督员的构想

浅析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司法警察担任执法监督员的构想作者:戴磊成振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2期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时常发生犯罪嫌疑人以及案件相关人自杀、自残等安全事故,随着社会人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和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防止此类办案安全事故,亟不可待。
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层司法实践,构想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设立司法监督员,监督办案人员,以规范侦查行为,减少办案安全事故。
根据司法警察的特点,由法警担任执法监督员比较合适。
关键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执法监督员;监督制约;司法警察中图分类号:D924.393;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66-02作者简介:戴磊(1978-),男,汉族,安徽蚌埠人,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法律;成振(1990),男,汉族,安徽蚌埠人,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常发生犯罪嫌疑人和相关涉案人员办案安全事故,暴露出检察机关在办案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有的侦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措施不得力,疏忽大意,造成犯罪嫌疑人自杀自伤。
有的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殴打、辱骂犯罪嫌疑人等行为。
这些安全事故以及检察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过媒体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很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尊重人权,防止发生办案安全事故,亟不可待,刻不容缓。
一、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设立执法监督员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及检察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侦查工作规范、文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在办案工作区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预防和减少办案安全事故。
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责与权限

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责与权限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和强制的活动。
司法警察作为执法机关的一员,在行政执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责与权限。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依法对行政范围内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和约束的行为。
与刑事执法不同,行政执法注重行政管理,强调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点:来源于法律法规授权、目的在于行政损害的防范和消除、实施过程存在合法性要求、主体为具备行政执法权限的机关等。
二、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责1.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为警察机关的一员,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首要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他们负责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执法检查和监督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负责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
他们依法对场所、物品、证据等展开检查,确保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
3. 侦查与取证在行政执法中,司法警察承担着侦查和取证的任务。
他们通过现场勘查、讯问嫌疑人、调查取证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提供依据。
4. 协助执法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还要协助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他们可以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人力支持,协助其他执法机关完成行政执法任务。
三、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权限1. 进入检查权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他们可以依法出示工作证件,进入涉案场所开展工作。
2. 监督执法权司法警察具有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权。
他们可以督促和检查其他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限。
3. 强制执行权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
例如,可以扣押违法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阻止。
4. 侦查权和取证权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有权进行侦查和取证。
他们可以调查案件的相关情况,采集和保护证据,为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权浅析
摘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主要职责是在检察
权行使过程中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由于制度不完善,司法警察队伍履职弱化
问题比较突出,本文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需要和司法警察职责出发,剖析当前
检查机关司法警察履职现状,提出从制度上完善司法警察规范履职构想,以发挥
其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关键词:检察院司法警察职权
检察机关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司法警察队伍随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发展起来。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查活动的法定
成员,在检查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司法警察与
检察官的职能划分模糊,实践中出现的检警不分,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的现象。
廓清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划分,明确司法警察职能,才能更好地保障检察官
依法履行职责。
一.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司法警察职权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该法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性质上属于人民警察,但对司法警察的职权未作具
体的规定,只做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的原则性规定。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成为人民检察院设置司法警察的法律根据。
2.司法解释
法律对司法警察职权没有具体规定,为了发挥各级司法警察在保障检察官履
行职责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司
法警察的职权及履行职权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等
做了详细规定,是司法警察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
《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
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查活动”,进一步
明确司法警察是参与检查活动的人民警察。
《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九项职责及
五项权利:采取强制手段权、使用警械权、使用武器权、强行带离现场权、采取
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权。
二.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笼统模糊,可操作性不强。
《条例》看似赋予了司法警察很多职权,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操作,比如
法律赋予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的权力”,可以采取哪种强制手段并没有
明示,是拘留?还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再比如“强行带离
现场”这项职权,“强行”具体可以使用什么方式?可以使用警械武器吗?带离
现场后怎么处理?均无法律依据。
2.职权界限不清,没有独立执法权。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职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基本成
为检察官的附庸。
在司法实践中,当检察官不在场时,司法警察在没有得到检察
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若出现超级羁押或者刑
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时,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也无权制止,影响司法公正。
3.涉警工作少,职业认同感低。
自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侦查权移交监察委员会后,检查机构直接立案侦查的职
务犯罪还保留了“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等14项罪名,司法警察的侦
查辅助工作锐减,实际工作基本是送达法律文书,保护公诉人及犯罪嫌疑人出席
法庭审判,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受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予处置突发事件,甚至承担司机,车辆管理,消防安全等综合事务性工作。
这种现象长期存在,造成司法警察职能退化,职业认同感低。
三.完善司法警察职权的构想。
结合2018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
警察工作实践,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的职权,提出以下构想。
1.完善相关法律。
首先,2018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司法警察在
办案过程中的独立执法地位予以规定,没能改变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沦为检察
官附庸的法律地位。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建议立法考虑将“人民检察院司法
警察在检察官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这样既体现了检察官在检查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又体现了司法警察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归属,《刑事诉讼规则》与《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不统一。
《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
等侦查活动的主体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
《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上述活动的主体为检察人员,把司法警察排除在外。
建议将《刑事诉讼规则》中上述侦查主体改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2.强化检查院内部分工管理。
司法警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编制根据检察院的具体需要设置,归检察院领导,属于检查人员的一种。
鉴于司法警察目前从事的工作五花八门,从事非警的
事务性工作较多,建议检察院对于司法警察的职责分工,从以下三方面设立。
第一,安全保障工作。
主要是指对检查人员和检查工作的安全保障。
包括维
护办公场所安全,维护办公秩序,防范办案安全事故,保障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等。
比如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负责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护公诉人出庭等。
第二,执行工作。
司法警察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或按照检察官的指
示执行检查事务。
比如执行传唤、执行拘传、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执行查封扣押
物品文件,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
司法警察按规定要求执行具体事项,体现了司
法强制性。
第三,侦查工作。
主要负责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
包括保护犯罪案件现场,参与搜查、勘验、检查,参与讯问,参与调查取证,追捕逃犯,寻找涉案当事人、证人等。
侦查工作实质也是一种执行工作,执行检察官的指示,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开展侦查工作,体现了司法警察的司法辅助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晓珊.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定位研究 [J].法治与社会.2018,(10),(上).
2.
文志斌,易建华.对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作用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7,(06),(上).
3.
朱卫东,陈金毅.司法警察相关规定应予完善[J].人民检查.2006,(9),(上).
4.
金川,唐长国等.司法警察概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
何平.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公正执法实务全书[M].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