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工程安全报监程序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宁政发[1995]8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5.09.30【实施日期】1995.09.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5]84号1995年9月30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土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以及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的建设。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建筑构配件和保修期内的返修质量。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专业技术性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质量监督第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国家规定的行业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专业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证书》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宁建(建)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建(建)发〔2017〕29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着力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标前管理,规范招标行为(一)规范招标人行为。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择优原则,不得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
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等级要求,不得将业绩作为必要条件。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招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及时、按标准到位。
(二)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建立健全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体系,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培育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市场氛围。
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鼓励有实力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
按照“总承包负总则”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方面的责任。
装配式建筑和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总承包企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它专业业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宁建[建]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建(建)发〔2013〕21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提高监理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促进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区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一)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保障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凡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企业和监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或无资质资格承接监理业务。
2、实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制度。
对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宁建(建)发[2012]73号)等资质动态管理办法规定,每年抽取30%的企业进行动态核查。
重点核查诚信等级为2A级以下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存在市场行为违法违规和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及资质条件不达标的企业。
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和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整改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或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3、加强区外进宁监理企业管理。
注册地不在宁夏的监理企业在我区从事监理业务之前,必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2]5号)规定,取得《进宁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按规定配备工程监理需要的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从业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非住宅性质),具备开展监理业务条件后方可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2.08•【字号】•【施行日期】200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市、县建设局(委),各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为适应我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改革的需要,配合自治区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操作执行。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建设部、自治区培训、考核质量监督监督工程师之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暂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
特此通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暂行规定2001年2月8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度。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担其质量监督任务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已按国家标准、施工图纸、施工承包合同内容施工完毕,有完整、真实、准确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经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商品住宅工程还应有经建设单位签署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三)由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记录竣工工程尚存的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功能要求,不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备忘录。
(四)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15•【字号】宁建(建)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4〕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为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压实建筑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全区建筑市场秩序稳定。
现就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时间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从即日起至2024年6月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步核查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3月底)。
对系统预警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全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名单已另发),厅本级将按比例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
(二)动态复核阶段(2024年3月底至2024年6月底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坚持)。
利用线上预警和线下抽查相结合方式,对违规企业进行抽查,全面监控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核查范围(一)全区通过申请、延期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二)全区承揽在建工程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
三、核查方式(一)线上核查。
依托“智慧住建综合监管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子系统搭建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模块,监管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预警。
凡三类人员配比连续7日达不到要求的,系统予以黄色预警,并短信告知企业负责人;黄色预警后15日内整改不到位、三类人员配比仍达不到要求的,系统予以红色预警,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08•【字号】宁建(建)发〔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发〔2022〕6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活动行为,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治理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确保建筑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22年全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必要时延伸检查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特种设备安装(监测)、预拌混凝土和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机构。
二、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1.是否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做到“应招尽招”;2.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函方式缴纳有排斥、限制或拒绝行为;3.是否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或签订“阴阳合同”,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或将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又另行发包;4.是否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政策情况;5.是否落实施工许可相关规定,按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有无随意压缩工期、拖欠工程款等行为。
(二)施工单位1.是否存在出借或挂靠资质行为;2.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承揽项目、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分包内容是否经建设单位同意;3.是否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和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规定,落实实名入库并考勤进场施工等相关规定;4.是否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销号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销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宁建(建)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销号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3〕3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全区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
按照自治区政府工作安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现就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的辨识、判定、整改、验收、闭环销号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1.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在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企业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项目负责人对其承建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建立健全项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完善项目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保证项目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和参与项目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督促安全隐患上报,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2.重大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宁建规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发〔2023〕3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水平,促进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5月11日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水平,落实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质量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我区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在依法取得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执(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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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工程安全报
监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建[安]字[2009]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3.10
【实施日期】2009.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工程安全报监程序的通知
(宁建(安)字[2009]4号)
各市、县(区)建管(安监)站、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全区建筑安全报监和监督管理程序及安全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推进全区建筑安全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监管水平,逐步形成全区建筑安全管理标准化格局。
我们组织编制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报书》、《安全监督须知》等相关安全报监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安全报监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在开工前都必须按照规定到属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属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安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建筑工程安全报监程序
(一)监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即可到属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领取建设工程安全报监资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报书》(一式四份),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属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经属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申报资料内容齐全,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符合开工条件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开工建设。
1、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2、施工、监理合同;
3、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及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表;
5、建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方案;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7、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清单;
9、农民工岗前培训计划、制度、方案;
10、应急救援预案;
11、“标准化工地”承诺书
12、其他规定需要的资料文件。
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