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服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沪交法[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法〔2014〕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我局修改完善了涉及交通港航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现经2014年1月24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和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新版办事指南对有关审批及相关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批。
二、上海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做好将新版办事指南挂上“上海交通网”前的准备工作,确保2月1日正式上网。
三、从2月1日起,前来办理审批及相关事项的申请人请依照新版办事指南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对我局的审批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目录0888-01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02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03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站点变更0889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0891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2客运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3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0895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0896-0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02省际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897-0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02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配发-03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04省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线路变更-05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变更-06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靠站点变更-07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车时间变更-08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班、复班-09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0898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899省际客运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0900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90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0902-0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3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0904核发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5-01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6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0907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8-01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02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备案证明新增、补证0909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9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091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0912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091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0914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0915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916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0917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0918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0919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0920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092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0922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0924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0926经营国内船舶业务审批0927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0928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0929船舶进出港签证0930船舶国籍证书签发(含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0931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093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0933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0936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0939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094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0942船员注册0943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签发0944内河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0946船舶检验证书签发094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乙级、丙级和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0949水运工程质量鉴定0950水运工程质量报监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审核代部初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外港航道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2、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核(初审)3、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初步验收4、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审核(初审)5、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审核6、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审核7、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审核8、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9、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船舶运输业务审核10、经营外商独资船务业务许可审核11、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12、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设立登记初审13、经营国内沿海、长江省际内河水路运输业务审核14、国内水路运输新增运力业务审核15、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业务审核16、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审核1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结构类甲级等级评定核查监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2、申领上海市省市际汽车客票3、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4、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车辆新增、补证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备案6、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申领7、机动车性能检测检测报告的申领8、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月报、年报表样张申领9、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备案10、多式联运企业备案登记11、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登记12、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13、经营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14、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已经2009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小型客船运输的经营管理,保障旅客生命安全,维护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水路客运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内河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小型客船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客船是指12客位以下的普通客船、游艇、非机动客船。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资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处)具体负责本市小型客船运输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县)交通港航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客船运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力运量平衡)从事营业性小型客船运输,由市交通港口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市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第五条(基本规定)从事小型客船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运输经营资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交站点候车设施信息化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交站点候车设施信息化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交站点候车设施信息化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公交站点候车设施信息化功能实施,根据DG/TJ08-2052-2009《公共汽(电)车中途候车设施配置规范》以及相关规定,市交通港口局会同相关单位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公交站点候车设施信息化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实施,并将试行情况及时反馈市交通港口局科技信息处。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公交站点候车设施信息化技术要求(试行)为规范本市公交站点候车设施信息化功能实施,根据DG/TJ08-2052-2009《公共汽(电)车中途站候车设施配置规范》(以下简称《配置规范》)以及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候车设施信息化所涉及的相关系统和设备,除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1 主要功能1.1本技术要求中的公交站点候车设施信息化是指按《配置规范》建设的公交候车信息亭上通过视音频播放设备和LED显示屏实现车辆到达预报功能和播报其他服务内容的动态信息发布系统。
1.2视音频播放设备的主要功能是通过电视广播的方式播报公共服务信息,可接受MPEG-2或AVS编码标准的标准清晰度节目流;支持分组数据传输;支持单载波和多载波的解调方式。
1.3LED显示屏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文字滚动播报的方式发布公共服务以及车辆到达预报信息;并确保候车乘客或靠站公交车上乘客清晰读取。
1.4支撑视音频播放设备和LED显示屏功能实现的相关系统应具备多路数据接收和多元异构数据融合、处理功能;视音频内容的采集、编辑和传播功能;系统安全加密功能和系统自我检测功能。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沪交客[2011]357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沪交客〔2011〕357号)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为方便市民“最后一公里”出行,引导“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规范、有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客运管理,规范营运服务标准,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经济、可靠的“最后一公里”客运服务,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责任主体)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
相关区(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域内“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
公交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功能定位)“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是专门为居住区服务的方便、灵活、廉价的驳运线路,采用长度为7米左右小型公交车辆,在一定范围内连接轨道站点和公交枢纽,以及周边的居民区、学校、社区服务中心、医院、大型商场等客流集散点,提供高效、便捷的短距离公交接驳换乘服务。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沪交航[2013]335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沪交航〔2013〕33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5号)相关要求,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实行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从事国内船舶代理和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
二、备案提交材料(一)备案表,包括所经营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范围,固定的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一式三份);(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及身份证明材料;(四)经营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与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的客票销售代理意向书。
三、办理地点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四、相关要求(一)新增从事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已持有《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待到期后办理备案手续,并交回原《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三)从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四)提交复印件的须交验原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表注:本表一式三份填写,其中一份申请备案单位留存。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0件)公布如下:1、《上海市内河岸线使用费征收办法》((66)沪运航程字第611号)2、《上海市内河运输货物港务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沪运运〔1987〕第586号)3、《关于颁发〈上海市内河非机动船舶驾长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沪运研〔1991〕第334号)4、《关于颁发<上海市非机动渡船渡工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沪运研〔1992〕第520号)5、《关于颁发<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沪运运〔1993〕第524号)6、《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76号)7、《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沪港法〔2005〕307号)8、《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沪交法〔2006〕37号)9、《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6〕261号)10、《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沪用客〔1995〕880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1、《上海市出租汽车营业站管理办法》(沪用法〔1997〕1383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2、《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管理规定》(沪交法〔2001〕667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3、《上海市搬场运输汽车和专业小型货运汽车营运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沪交法〔2004〕303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4、《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334号发布,沪交法〔2005〕423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06〕442号第二次修正)1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2〕334号发布,沪交法〔2005〕423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06〕442号第二次修正)1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起讫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860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7、《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票证管理规定》(沪交法〔2001〕878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8、《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555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9、《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沪交法〔2003〕754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20、《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沪交法〔2007〕37号)21、《上海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沪交法〔2007〕449号)22、《上海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7〕529号)23、《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78号)24、《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25、《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沪港规〔2008〕295号)26、《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沪交〔2008〕47号)27、《上海市出租汽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若干规定》(沪交法〔2009〕130号)28、《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沪交法〔2009〕506号)29、《上海市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办法》(沪交航〔2009〕620号)30、《上海港口客运站进站人员行为规范》(沪交航〔2009〕653号)31、《上海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沪交航〔2009〕654号)32、《上海市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规定》(沪交货〔2010〕149号)33、《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沪交法〔2010〕458号)34、《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试行)》(沪交客〔2010〕504号)3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营运证管理规定》(沪交客〔2010〕505号)36、《上海市交通港航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沪交法〔2010〕523号)37、《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沪交法〔2010〕539号)38、《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暂行规定》(沪交法〔2010〕541号)39、《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77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0、《上海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委托管理规定》(沪用法〔1998〕832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1、《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规定》(沪交法〔2002〕第524号发布,沪交法〔2005〕第564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二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三次修正)42、《上海市轨道交通车站商业网点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第525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3、《上海市轨道交通车站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沪交法〔2002〕第857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4、《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沪交法〔2003〕第640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5、《上海市城市交通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沪交法〔2006〕648号发布,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46、《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沪港法〔2006〕28号发布,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47、《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沪港计〔2006〕391号发布,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48、《上海市黄浦江航道管理规定》(沪港规〔2006〕429号发布,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49、《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48号,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50、《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沪交安〔2011〕337号)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各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近期,贵州、广东、山西接连发生多起公路营运客车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今年前两月,本市共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396起、死亡149人、受伤368人,同比分别上升12.82%、3.47%和11.5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4起,同比增加2起,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为进一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办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市公安局与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和市交通港口局联系。
请各单位于5月20日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和市交通港口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迅速开展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的紧急通知》(公传发【2010】79号)要求,结合上海道路交通实际,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决定自即日起至5月17日,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09•【字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一步提升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按照市重大办《关于开展“迎世博”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沪重建〔2009〕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市交通港口局制定了《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方案》,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进一步提升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结合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重大办《关于开展“迎世博”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沪重建〔2009〕24号)文件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迎世博专项整治方案》、《上海市建设工程迎世博文明施工整治标准(暂行)》(沪建交〔2009〕479号)、《关于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的通告》(沪建建管〔2008〕26号),遵循“政策引导、制度规范、目标明确、措施得力、监管有效”原则,扎实开展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
二、工作目标通过交通港航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广大投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积极努力,短期目标是使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形象有明显改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上台阶,长远目标是建立长效管理、监督、考核机制,为营造科学、和谐、文明的施工环境提供保障三、工作组织为加强对水运、交通枢纽工程文明施工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局成立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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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水上公共交
通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沪交客[2012]59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0.26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沪交客〔2012〕590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规范》经2012年10月2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水上公共交通客运管理,维护水上客运秩序,规范从事水上公共交通的客运企业(以下简称水上客运企业)、客运船舶(以下简称客船)、港口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以及从业人员的服务标准,促进水上公共交通客运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公共交通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本规范所称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是指黄浦江沿岸北至吴淞口南至毛竹港的城市轮渡和上海市区往返崇明、长兴、横沙的三岛轮渡。
第三条(责任主体)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水上公共交通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处)负责本市水上客运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港码头中心)负责客运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港港政中心)负责客船及客运站的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崇明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水路运输的管理。
上海市水上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水路客运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企业标准)
水上客运企业应当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客运服务。
企业制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社会监督)
水上客运行业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水路客运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经常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水上客运企业
第六条(水上客运企业经营管理)
水上客运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二)建立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拥有与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并建立营运客船检查、保养、维修管理制度;
(三)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四)会同客运站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并建立对乘客携带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五)遵守国家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设备保养,改善运行管理,维护船舶
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
第七条(航线管理)
水上客运企业应当按照市交通港口局核准的航线和停靠码头从事营运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航线和停靠码头或者停止营运。
第八条(航班计划)
水上客运企业应当及时将航班计划通知客运站,向社会公布。
严格执行航班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消或增减班次。
第三章票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