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的概念
论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

论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一、本文概述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的关系一直是法学领域中的热门话题。
刑事政策,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旨在通过制定和实施刑事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而刑法理论,则是对刑事法律的抽象概括和解释,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依据。
两者之间的关系密切而复杂,刑事政策往往直接影响着刑法理论的发展方向和应用实践。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通过深入分析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的互动关系,揭示刑事政策在刑法理论形成、发展和应用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概述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的基本概念和研究范畴,明确研究对象和范围。
本文将分析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方式,包括刑事政策对刑法原则、刑法制度和刑法解释等方面的影响。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和实践经验,探讨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实际影响效果,以及刑事政策和刑法理论如何相互协调、共同推动刑事法治的发展。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的关系,为刑事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我们也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促进法学领域的交流和合作,推动刑事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二、刑事政策的基本概念与特点刑事政策,简而言之,是国家或社会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通过法律、行政、社会等多种手段所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策略和措施。
它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刑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刑事政策的基本概念涵盖了其目的、手段、适用范围等多个方面,是理解和评价刑事政策的基础。
刑事政策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它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历史阶段,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会有所不同,但都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刑事政策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犯罪是社会问题的反映,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的因素,包括经济、文化、教育等。
同时,刑事政策也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以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犯罪。
“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刑事政策概念解析

“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刑事政策概念解析一、本文概述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刑事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通过对刑事政策概念的解析,揭示其内涵与外延,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政策提供理论支撑。
本文将首先阐述刑事政策的基本概念,明确其定义和性质。
在此基础上,分析刑事政策的核心要素,包括其目标、原则、手段等,以揭示刑事政策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随后,本文将探讨刑事政策的功能与价值,分析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实现刑事政策的效益最大化。
本文还将对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刑事政策制定中的科学依据和民主机制,以及刑事政策实施中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通过对刑事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的深入研究,可以为完善刑事政策提供实践指导。
本文将结合当前社会背景和发展趋势,展望刑事政策的未来发展方向,提出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刑事政策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为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为推动刑事政策的发展和完善贡献力量。
二、刑事政策的历史演变刑事政策,作为人类社会治理犯罪的重要手段,其历史演变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法治建设紧密相连。
从最初的野蛮报复到现代的文明治理,刑事政策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在古代社会,刑事政策往往以报复和惩罚为主导,体现了“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原始正义观。
这一时期的刑事政策往往是残酷且非人道的,缺乏对个体权利的基本尊重。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刑事政策开始逐渐转向更为理性和文明的方向。
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法开始强调罪行的忏悔和救赎,而非单纯的肉体惩罚。
这一转变标志着刑事政策开始关注犯罪者的内心改造和社会再融入。
到了近代,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提出了“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理念。
他们认为,犯罪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失范,而是社会结构和环境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

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
”刑法学家认识到了在预防犯罪方面,起到更重要作用的不是刑法以及刑事政策,而是社会的大环境。
什么是社会政策?什么是刑事政策?社会政策,是指以公正为理念依据,以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社会安全、改进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为主要目的,以国家的立法和行政干预为主要途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措施、法令、条例的总称。
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事政策学》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为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
”为什么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
刑事政策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是为了从整体上减少犯罪或者在某些个别领域消灭犯罪,把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人们所造成的威胁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的各项事业和人们的生活正常进行。
而社会政策可以说是解决或对付社会问题的基本原则或方针,是针对社会问题更直接的举措。
社会政策在现代政治中之所以日益重要,是因为现代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有的且越来越严重,如果没有社会政策,社会问题将得不到适当或合理的解决,个人与团体的安全与福利,也得不到合法的保障,社会将难以维持稳定。
周良沱《犯罪根源论》中说:“犯罪的根源,或曰终极原因,就是社会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这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犯罪共通的终极原因。
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犯罪,根源相同但犯罪原因各不相同。
”犯罪原因参照主体与客体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观原因,即犯罪人的不良人格和犯罪动机体系等;另一类是客观原因,即主体以外的犯罪原因。
客体犯罪原因又包括两类因素:一是指行为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腐败因素、矛盾和冲突等;二是指助长、促使、便利犯罪发生的各种情景因素,也就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夕遇到的有利的时空条件、目的物保护状态不佳、被害人状态以及行为环境的气氛等。
建构刑事政策指引的构成要件理论

建构刑事政策指引的构成要件理论一、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的沟通(一)刑事政策的概念定位刑事政策的定义可以说是刑事政策学中的一个根本性难题。
长期以来,学者们对刑事政策的定义仍然没有能够达成一个广泛的共识。
狭义的理解就是把刑事政策界定为国家运用刑法及其所规定的刑罚和类似的措施,有效地组织反犯罪斗争的法律政策。
换句话说,刑事政策就是刑事法的制定与适用的法律政策。
广义的理解则把刑事政策理解为社会整体用来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各种方法总和。
本文采取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
这是因为,广义的刑事政策定义过于宽泛,与一般的社会政策定义没有太多差别。
采取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能够将刑事政策与刑法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将刑事政策作为检验、批判、指导、完善刑法的另外一种视角。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沟通的必要性建构刑事政策引导的构成要件论,是在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相互沟通的背景下展开的。
刑法教义学体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许迺曼教授曾经指出,放弃刑法体系架构,就如同使这门学科永远停留在胚胎时期一样250。
但是,刑法的体系化,并不是指刑法封闭性地自成一体。
相反,刑法应当保持一定的开放性。
罗可辛教授曾经深刻地反思道:我们运用精致的概念精心构建了教义学,而教义学中这种体系化的精工细作可能会导致深奥的学理研究与实际收益之间产生脱节。
若只是涉及顺序、均衡和对材料的掌握,那么对于什么是“正确的”体系的讨论,也许只是很少的实益6。
刑法学不应当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和无视生活世界而沉溺于逻辑的刑法理论,其合理性值得质疑。
为此,罗可辛教授指出,在方法论前提的构建和设置上,一个有效益的体系需满足三个要求:概念性的秩序及明确性,与现实相联系,以刑事政策上的目标设定作为指导20。
许迺曼教授将这种既保持理论自身体系性又对社会现实开放的体系,称为一种“开放的体系”、“弹性的体系”255。
在这里,罗可辛教授明确地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结合起来。
这种做法,使得罗可辛教授的犯罪论体系更加注重刑法实效,更加针对解决刑法现实问题。
论刑事政策的定义(一)

论刑事政策的定义(一)“摘要”刑事政策学作为与刑法学、犯罪学相并列的独立学科,其研究的对象刑事政策只能是犯罪的对策;而刑事政策的内在属性一方面在于其公共性,另一方面其作为政策与刑事的交叉,必须是刑事法视角下的刑事政策。
由此决定了刑事政策只能是刑事法视角下、具有权力性的犯罪对策。
“关键词”刑事政策,学科定位,权力对于刑事政策的研究现状正如有的学者所讲的:当前,在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学的研究正在侵入刑事政策学的研究领地;日本的刑事政策研究虽然数量上保持着优势,但其内容杂乱无章;在法国,由于无限制的扩大刑事政策学的范围,刑事政策学正面临丧失其本身特性而在无形中消解的危险;在我国,刑事政策注释学的气味较浓,理性思考和创新精神不足。
1]我认为导致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刑事政策的定义长期以来未能得到一个大体同一或占统治地位的共识。
“可以这样认为,至今几乎所有关于刑事政策的著述,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刑事政策定义。
”2]从而导致其研究对象、范围、作用机制都有很大不同。
刑事政策研究的基础性概念的不明确性正在导致刑事政策学的杂乱无序,严重的影响了刑事政策研究的发展。
而要明确刑事政策的定义,必须从其作为一个独立法学学科的定位及其本身的内在属性出发来进行恰当的界定。
一、刑事政策定义的前提:刑事政策学的学科产生与定位简单的说刑事政策学就是以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
而刑事法学的三大支柱就在于刑法学、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
如果能够将刑事政策学的学科范围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学科作一科学的界定,就能很好的从学科研究对象的分工上划清刑事政策与其他学科研究对象的界限,从而在刑事政策的外部界定出刑事政策的合理范围,为刑事政策的定义打下良好的前提条件。
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前,刑事法学甚至法学都是没有其独立的学科地位的。
在这之前的法学家都首先是哲学家、政治学家、宗教学家,而所谓的刑法理论与思想只不过是这些先哲们的哲学、政治、宗教思想与理论的一部分。
新中国的刑事政策

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演进摘要新中国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渐进的演化过程,大致包括初步形成期、新中国刑事政策遭受破坏时期、刑事政策的回复与发展。
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演进具有自身的特点。
刑事政策的演进的动力具有多元性,总体而言与社会的发展进步有一致性。
关键词刑事政策;演进;严打;宽严相济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Abstract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 , has experienced a gradual evolution, generally including the initial formation of the new China during the destruction of criminal policy, criminal policy, recovery and development. The 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 , with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Dynamic 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diversification , general, and soci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consistency.Key wordsCriminal policy; evolution; strike hard;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一、前言刑事政策(criminal politic)这一概念最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克兰斯洛德和费尔巴哈提出来。
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采用的预防犯罪、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措施;费尔巴哈则以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刑事政策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刑事政策的概念

刑事政策的概念一、什么是政策(一)”政策”词源小考在古代汉语中,”政”和”策”两字是分开使用的。
”政”,通常指”政治”、”政事”、”政权”、”正义”等意。
如《论语》说:”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说文解字》注:”政者,正也。
”《释名》注:”正者,下所取正也。
”《左传。
桓公二年》曰:”政以正民。
”《周礼。
天官》曰:”建邦之六典,四日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
”“政”的这些含意相当于今天所说的控制社会、管理国家事务、治理民众的意思。
古代汉语中的”策”字有两个词义与政策有关:一是”策书”的含意,相当于今天的”政令”、”文件”、”规定”的意思。
《释名》注:”策书教令于上,所以驱策诸下也。
”二是计谋、对策、谋略的含意。
如《战国策》的”策”,讲的就是战国时代各国发生事情时所采取的各种计谋和对策。
《礼记。
仲尼燕居》中说:”策,谋也。
”《吕氏春秋。
简选》曰:”策,谋求也。
”所以,按照古代汉语的本意,”政”和”策”就是治理国家、规范民众的谋略或规定。
英语中原无”政策”一词,只有”政治”(Politic),源于古希腊语中的”Poiteke”,意为关于城邦的小学问,随着近代西方政党政治的发展,从Politic一词逐渐演变出Policy一词,具有”政治”、”策略”、”谋略”、”权谋”等含意。
它被用来指称政党或政府为实现特定的任务所采取的行动。
日本学者在翻译”Policy”时,从早已传入日本的汉字中挑选了”政”和”策”二字组合在一起,译为”政策”一词。
所以有人认为,虽然古代汉语中有”政”和”策”二字,但将二者合用组成”政策”一词,则源于日本,因此现代汉语中的”政策”一词系外来语。
另据有的学者考证,中国人首次使用”政策”一词,始见于梁启超1899年的《戊戌政变记》一文。
梁在该文中称:中国之大患在于教育不兴,人才不足,皇上政策若首注重于学校教育,可谓得其本矣。
(二)国外学者对”政策”的定义国外学者对”政策”一词提供了五花八门的定义,兹列举如下:现代政策科学创始人哈罗德。
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

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
刑事政策是国家为预防和打击犯罪而制定的一系列策略和措施,其核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
而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则强调刑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功能,注重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和对个体行为的引导。
本文将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分析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探讨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影响,以期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介绍刑事政策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阐述刑事政策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核心理论,包括刑法的社会功能、刑法的调节机制以及刑法对个体行为的引导作用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刑法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探讨二者如何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本文将结合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在刑事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如何更好地发挥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作用,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启示。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刑法体系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提供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我们也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更多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对刑事政策和刑法体系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之间存在着紧密而复杂的关系。
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对犯罪反应的总和,其核心在于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民权益。
而刑法体系,则是通过制定和执行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认定和处罚。
两者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都致力于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安全。
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刑事政策的变化往往直接导致了刑法体系的调整。
例如,在对待犯罪的态度上,如果刑事政策强调严厉打击,那么刑法体系中可能会出现更多的重刑规定;而如果刑事政策倾向于宽严相济,那么刑法体系中可能会增加一些轻刑或非刑罚的处罚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政策的概念一、什么是政策(一)”政策”词源小考在古代汉语中,”政”和”策”两字是分开使用的。
”政”,通常指”政治”、”政事”、”政权”、”正义”等意。
如《论语》说:”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说文解字》注:”政者,正也。
”《释名》注:”正者,下所取正也。
”《左传。
桓公二年》曰:”政以正民。
”《周礼。
天官》曰:”建邦之六典,四日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
”“政”的这些含意相当于今天所说的控制社会、管理国家事务、治理民众的意思。
古代汉语中的”策”字有两个词义与政策有关:一是”策书”的含意,相当于今天的”政令”、”文件”、”规定”的意思。
《释名》注:”策书教令于上,所以驱策诸下也。
”二是计谋、对策、谋略的含意。
如《战国策》的”策”,讲的就是战国时代各国发生事情时所采取的各种计谋和对策。
《礼记。
仲尼燕居》中说:”策,谋也。
”《吕氏春秋。
简选》曰:”策,谋求也。
”所以,按照古代汉语的本意,”政”和”策”就是治理国家、规范民众的谋略或规定。
英语中原无”政策”一词,只有”政治”(Politic),源于古希腊语中的”Poiteke”,意为关于城邦的小学问,随着近代西方政党政治的发展,从Politic一词逐渐演变出Policy一词,具有”政治”、”策略”、”谋略”、”权谋”等含意。
它被用来指称政党或政府为实现特定的任务所采取的行动。
日本学者在翻译”Policy”时,从早已传入日本的汉字中挑选了”政”和”策”二字组合在一起,译为”政策”一词。
所以有人认为,虽然古代汉语中有”政”和”策”二字,但将二者合用组成”政策”一词,则源于日本,因此现代汉语中的”政策”一词系外来语。
另据有的学者考证,中国人首次使用”政策”一词,始见于梁启超1899年的《戊戌政变记》一文。
梁在该文中称:中国之大患在于教育不兴,人才不足,皇上政策若首注重于学校教育,可谓得其本矣。
(二)国外学者对”政策”的定义国外学者对”政策”一词提供了五花八门的定义,兹列举如下:现代政策科学创始人哈罗德。
拉斯韦尔和亚伯拉罕。
卡普兰将政策定义为”一种含有目标、价值和策略的大型计划。
”该定义强调政策是对整个社会发展的”大型计划”.罗伯特。
艾斯顿认为:”公共政策就是政府机构和它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
”该定义强调公共政策就是政府解决其面对的公共环境所发生的问题。
托马斯。
R.戴伊指出:”公共政策就是政府选择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该定义强调了政策的表现形式,特别提出了”不作为”的形式,以提醒研究者不要忽视了未经宣布的或有意不采取行动的态度也是一种政策,从而扩大了政策研究的视野。
詹姆斯。
E.安德森认为:”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而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一批行为者,为处理某一问题或有关事务而采取的。
”而”公共政策则是由政府机关或政府官员制定的政策。
”该定义强调了政策作为一个过程而存在,并明确了公共政策只是政策的一类。
卡尔。
弗里德里奇认为:”政策是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下,个人、团体或政府有计划的活动过程。
他进而指出:”提出政策的用意就是利用时机、克服障碍,以实现某个特定的目标,或达到某一既定的目的。
”该定义同样强调政策是一个过程,但它把政策主体扩大到个人,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戴维。
伊斯顿从对政治的系统分析理论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权威性决定的输出,是对整个社会所做的权威性价值分配。
”该定义揭示了政策是一种价值分配活动,并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迈克尔。
罗斯金等人认为:”政策就是政府正在试图去做的事情。
”该定义强调政策主体的意图,表明政策是一种主体性活动。
(三)中国学者对”政策”的定义中国学者在西方学者对政策定义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研究,也提出了许多带有特色的政策定义。
如台湾学者伍启元在其《公共政策》一书中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所采取的对公私行动的指引。
”大陆学者冯灼锋在其主编的《简明社会主义政策学》一书中认为:”政策是阶级或政党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以权威形式规定的在一定时期内指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其他一些大陆学者也分别给出了自己对政策的定义,如刘斌、王春福等人认为:”政策是政治实体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为完成一定的任务所采取的政治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规范、直接采取的行动和某种态度。
”孙光认为:”政策是国家和政党为了实现一定的总目标而确定的行动准则,它表现为对人们的利益进行分配和调节的政治措施和复杂过程。
”王福生认为:”政策是人们为实现某一目标而确定的行为准则和谋略。
”陈振明认为:”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
”(四)归纳与评析对概念进行精确的定义是理论研究中的一大困难,有时”一个内涵清楚、外延明确的概念或定义实际上意味着对定义以外现象的武断排斥”.因此,有所谓描述性定义之说,有列举之方法。
也许,在综合中外学者对政策定义的基础上,我们可对”政策”的内涵作如下描述:1、政策是一种权威性输出;2、政策是一种选择;3、政策是一个过程;4、政策具有鲜明的目的、目标或方向;等等。
或者,对”政策”的基本要素作如下列举:1、政策主体,如政党、国家、政府、人们、团体、政治实体、政治系统。
2、政策属性,如行为规范、行为准则、政治行为、活动过程、权威性决定的输出、权威性的价值分配、大型计划。
3、政策作用范围,如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下。
4、政策目的,如为表达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为完成一定的任务,为达到某一既定目标,等等。
需要指出,有的学者在圈定”政策”的定义时,在以下两个问题上存在可商榷之处:一是有的学者将政策与公共政策等同起来。
实际上,政策有公共政策、政策等不同政策之分,公共政策只是其中的一类,尽管它是现代政策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二是将公共政策等同于政府公共政策。
虽然政府公共政策是现代公共政策的主流,但应当看到,除了政府公共政策外,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具有公共权力性质的主体所制定和颁布的政策也应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
二、什么是刑事政策(一)中外刑事政策定义概览任何理解和解释都依赖于理解者和解释者的前理解(Vorverst?ndnis),这是海德格尔在其《存在与时间》一书中就指出过的,他在那里写道:”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有、先见和先把握来起作用的。
解释从来就不是对某个先行给定的东西所做的无前提的把握。
如果像准确的经典释文那样特殊的具体的解释喜欢援引有典可稽的东西,那么最先的有典可稽的东西无非只是解释者的不言自明的无可争议的先入之见。
任何解释一开始就必须有这种先入之见,它作为随同解释就已经被设定了的东西是先行给定了的,也就是说,是在先有、先见、先把握中先行给定了的。
”对”刑事政策”概念的理解除了要借助前述”政策”概念的”先有”知识外,还有必要参考中外刑事政策学者的”先见”观点。
什么是刑事政策?学者们的认识大相径庭,存在着极大的分歧。
有两位中国学者的评论为证:储怀植教授认为”至今几乎所有关于刑事政策的著述,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刑事政策定义”,曲新久教授认为”有多少个刑事政策研究者大概就有多少种刑事政策概念”,因此,刑事政策定义呈现出四分五裂、支离破碎的局面,被人称为”一个歧义丛生的概念”.现将中外学者较有代表性的刑事政策定义简介如下:被西方学者誉为”刑事政策之父”的德国学者费尔巴哈于1800年最早使用了”刑事政策”(Kriminalpolitik)一词,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另一与费尔巴哈同时期的德国刑法学家克兰斯洛德(Kleinschrod)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为了预防、阻止犯罪、保护公民自然权利并根据各个国家具体情况而采取的措施。
”——将刑事政策主体定位于”立法国家”、”立法者”,在今天看来显然过窄,但这是与刑事政策最初是作为刑法的指导观念和思想而存在,因而限于刑事立法政策的背景在一起的。
上述概念在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沉寂之后,到20世纪初由李斯特加以复兴,并被赋予了新的更广的内容。
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的概念可分三个层面加以说明:一是最广义说,即刑事政策系以研究犯罪原因及刑罚之作用为基础之各种原则,从而国家乃依此原则籍刑罚及类似制度对犯罪展开斗争之谓也。
”二是广义说,即”刑事政策系国家以刑罚及类似刑罚之各种制度(教育设备,感化制度,劳役场所等)为手段,而与犯罪展开斗争之各种原则之整体系也。
”三是狭义说,即”刑事政策并非针对社会关系,而系对个人发生作用者,因此它是以在个人生活现象所发生之犯罪为对象,惟此并非达成既定目的之唯一手段,而应与个人之改善教育为任务之全部处置共同发生作用也。
”李斯特的刑事政策定义引起了各国刑事政策学者的注意,很多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如法国的Donnedieu de Vabres认为:”刑事政策(Politique Criminelle)就是国家对犯罪所作出的反应,其作用是对犯罪进行惩罚。
”法国另一位著名的刑事政策学家马克。
安塞尔认为:”刑事政策是由社会,实际上也就是由立法者和法官在认定法律所要惩罚的犯罪、保护高尚公民(更确切一点说)时所作的选择。
”这种广义刑事政策学观点至今仍被法国的刑事政策学者所采纳,如米海依尔。
戴尔玛斯-马蒂认为:”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与实践。
”在日本学术界,刑事政策一词首先于1897(明治30)年与社会政策相同地由德语翻译而成。
其后不断有学者对刑事政策下达定义,如藤木英雄认为:”刑事政策系以犯罪之镇压、防止为目的之公私组织之活动。
”田中政义认为:”刑事政策系国家、自治团体抑民间团体,籍刑罚或类似刑罚之方法或制度,以达直接防止犯罪与矫正犯罪为目的,更且为排除因犯罪所生之社会的恶害,考究其手段与方式,以对犯罪实施斗争之谓。
”大谷实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
”他还认为,其所奉行的是界于最广义刑事政策说与最狭义刑事政策说之间的狭义刑事政策说,至于最广义刑事政策说,即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有关犯罪的所有的对策”,”对象过于广泛,和社会政策等难以区分。
”而最狭义刑事政策说,即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人及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对象过于狭窄,会将少年的不法行为之类的重要事项从刑事政策的领域中遗漏。
”在英美等国,过去鲜有刑事政策的定义,甚至”刑事政策”一词也是在二战以后才渐有使用的,而且至今并不普遍。
但这并不是说,在这些国家就不存在刑事政策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