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京建发〔2011〕65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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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购政策

北京限购政策

北京限购政策年北京限购政策如下年内将安排自住房用地入市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是新京八条的重点之一。

新政规定,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无论有无贷款记录,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有关部门这次决定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各区要进一步加大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除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外,其他区要于年内尽快安排一批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入市交易。

新京八条还强化了“控地价、限房价”的交易方式。

严控地价,并对项目未来房价进行预测,试点采取限定销售价格并将其作为土地招拍挂条件的措施,以控制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部分住宅作为租赁房源,满足居民租房需求。

90平米以下套型不低于70%本市加大了住宅用地供应力度,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不低于70%,在满足刚性住房需求的同时,兼顾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

有关部门还决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销售行为的管理。

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属于期房预售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属于现房销售的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商品住房项目在销售中,要继续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开发企业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确标示所有可售房源及其价格等信息,不得把明码标价变成口头告知,不得采取拖延开盘时间或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不得标示虚假信息或使用欺骗性、模糊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严禁中介独占房源哄抬房价本市也加强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活动的管理,在全市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北京商品房限购政策 北京买房条件

北京商品房限购政策 北京买房条件

北京商品房限购政策北京买房条件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首都,对于祖国的首都,大家应该都很想去,不管是在首都学习还是在首都工作都是一桩美事,北京是我们祖国的首都,自然少不了大家的青睐,有些朋友有了一定的积蓄之后还想这去北京购买房子,那么北京商品房限购政策有哪些呢?在北京买房条件是什么呢?北京商品房购房政策有哪些?1、限购政策:对于已经在北京拥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北京市有效暂住证在北京没有住房但连续5年或5年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买一套住房。

该套住房或为新房或为二手房。

2、停售政策:所谓停售,就是停止向其销售。

相关政策规定,对已经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北京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北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或5年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销售住房(北京范围内)。

3、二套房首付新政策:不管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北京买房条件有哪些?1、在数量上的相关规定。

北京出台的相关的京十五条中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的部队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持有北京市有效暂住证的。

2、在北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北京市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在户口上的规定。

如果你没有北京户口,也没有5年及以上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就算有再多的钱,你都没办法在北京买房。

3、评估-地税局缴纳税款-财政契税征收处缴纳契税-房产登记过户二,按揭过户的流程评估-买卖双方到银行办理按揭申请-地税局缴纳税款-财政契税征收处缴纳契税-房产登记过户-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放款给业主整个按揭交易流程需44个工作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京建住[2008]223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8]223号)为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为规避限购政策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借名人据此请求确权或过户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仅可请求解除)附例外规定

为规避限购政策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借名人据此请求确权或过户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仅可请求解除)附例外规定

为规避限购政策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借名人据此请求确权或过户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仅可请求解除)附例外规定阅读提示2011年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即“京十五条”),其中第十条涉及住房限购政策: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该项限购政策对购房资格作出严格限制,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实践中出现大量借名买房的案例,即无购房资格的借名人以有购房资格的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实际居住、使用,但将该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

实际上,这种做法是有很大风险的,本文引用的北京市高院的案例即认为,为规避住房限购政策而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应予以解除,借名人无权要求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但并不是所有此类借名买房合同的借名人均不得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签订于2011年2月17日“京十五条”实施前或者在一审法庭辩论前借名人获得了购房资格的,对借名人请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2012年3月19日,余某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某购买余某所有的顺义区房屋,成交价格为112万元。

同日,余某(甲方)与丁某(乙方)签订了一份手写的《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由于乙方无购房资质,如乙方购房资质无法办理或其他原因,乙方可以选择另行出售,出售价格与甲方无关,如需办理过户或公证手续,甲方需无条件配合乙方。

以上合同签订后,丁某先后支付定金及购房款共计35.5万元。

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丁某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余某接受丁某后续部分购房款76.5万元并协助丁某将涉诉房屋的产权过户到丁某指定的购买人胡某名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6•【字号】京政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3]6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1.11
【实施日期】2003.1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
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建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市建委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经济适用住房发展方向和基本政策,强化住房保障功能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要继续发挥经济适用住房对建立合理住宅供应体系,实现城市规划布局调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等方面的作用。

体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和保障性要求,大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供应范围和建设标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

(二)统一认识,采取措施,确保完成市政府已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推进后备项目,保证经济适用住房持续稳定供应。

新政:北京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调控工作通知(2011.2.15)

新政:北京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调控工作通知(2011.2.15)

北京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调控工作通知(全文) 中新网2月16日电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消息,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今天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以下为文件全文: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

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

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京建发[2010]237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发〔2010〕237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现将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规定,2008年4月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中第一条所列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二、《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3.1.3.9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后改为商品房的规定,只适用于《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即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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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1〕6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查。

对符合条件的,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中填报认购核验信息,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

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应将《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并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一并提交。

六、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家庭已拥有住房状况进行核对,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七、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执行限购政策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严格执行限购政策、未严格核查购房家庭有关材料的,依法严肃处理。

八、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住房。

九、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附件:1.家庭购房申请表
2.承诺书
附件1:
购房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附件2:
购房承诺书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清楚知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中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

本人承诺遵守限购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核查家庭购房资格。

以上承诺如与事实不符,违反限购政策规定导致本人所购住房不能办理网上签约、房屋登记等手续,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购房承诺人(签字):年月日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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