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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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京房改办字[2003]第079号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

三、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四、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五、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凭房改部门核准的货币化方案等相关文件为职工开立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具体操作流程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六、职工住房补贴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个人凭消费凭据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补贴资金时,住房补贴帐户内应至少保留十元的余额。

七、缴存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00]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先期试点组织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为今后在全市范围推广做好准备工作。

城市危旧房改造是一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试点工作要大力支持,确保其顺利实施。

二OOO年三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以下办法:一、危旧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有关的协调工作。

二、市和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在对全市危旧房情况重新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屋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编制所辖区域危旧房改造计划,进一步明确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

三、有关部门要简化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本市计划部门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危改小区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在接到区县计划部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审批手续。

四、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危旧房改造区(以下简称危改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不同地段的限高和容积率,明确用地性质,并考虑文物保护等问题。

五、危改区的规划设计要符合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规划设计要符合规划设计指标和规范要求,确定合理的经济指标,以确保各项规划设计指标的落实。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年1027号文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年1027号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10-20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文号: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发布日期:2001-10-20执行日期:2001-10-20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深化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尽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于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本市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结合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

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

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房改方案处2005-03-09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及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的购买人(以下称购房者),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二、商品住宅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本标准交纳。

三、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

四、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至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

五、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代管,房地局应将代收的维修基金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在代管期间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市小区办应及时将代管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七、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收取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或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单位,必须将维修基金交至市小区办代管。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内签定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如未交纳维修基金,必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按本通知规定向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5•【字号】京政办发[2000]67号•【施行日期】200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办发[2000]67号2000年7月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组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房改办)的牌子。

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是负责本市土地、地质矿产、房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简称市房地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北京市地质矿产局(简称市地矿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由市政府房改办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本市国土开发、整治和保护总体规划的职能。

5.原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政管委)承担的住房制度改革和协调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原市房地局承担的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市政管委。

2.将原市地矿局承担的核准地下水取水、管理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水利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报废地热井登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丙级勘查设计监理单位资格、在京非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职能。

2.取消核准市及区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及土地处置结果、确认城镇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远郊区县房改售房成本价、非采矿权所有人使用他人矿泉水井生产矿泉水、地热勘查设计与地热井施工单位登记、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内销现房)、市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屋修缮企业资质、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职能。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你局报来“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试点办法中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售后维修管理,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等方面的规定。

请参加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的各房管部门,抓紧制定试点的具体办法,于1992年第四季度内抓好试点,取得经验,为1993年全面实施创造条件。

试点中要注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

此复1992年10月23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请示(京房房改字[1992]第516号)市房改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的房改方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我局系统在直管公房已提租的基础上,市局与城近郊八个区房地局座谈、讨论后,拟订了“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现送上,请审批。

附件:如文1992年10月14日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宅楼房(单元式),均应向居民住房出售。

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市房管修缮一公司、市房屋修建一公司要按照市房改方案精神,抓紧在今年第四季度内,选择住宅楼房(不少于一幢),积极组织售房试点,为1993年全面推广创造条件。

一、凡在试点楼房中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现承租户,在租买自愿的原则下,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3]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3]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3)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为进一步做好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工作,现将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标准、家庭人口计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19平方米,特殊情况放宽到30平方米,或按国家规定的有关领导干部和知识分子的住房标准掌握。

二、计算购房职工家庭人口,以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为准。

同一家庭成员在购房时不得重复计算。

单独居住的丧偶、离异、30岁以上未婚职工,购房时可按两人计算。

三、高层住宅楼房售出后,其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营、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售房单位负担。

购房职工所在单位在房改以前与房管部门签定的负担各项费用的协议仍继续执行。

四、售房单位对申请购买现住房的职工应一视同仁。

1993年4月22日
——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一)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房地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二)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应同时提交以下证件:1、开发建设单位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承诺书》;2、市开发办核发的《关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交纳手续的批复》;3、市计委、市建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批复;4、市房地局核发的《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5、市计委、市建委批准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文件;6、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市建委核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8、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文件;9、按申请预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规模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的证明文件;10、经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的物业管理公约;11、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购面积达到计划开工面积30%以上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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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发布日期】1999.10.18
【实施日期】1999.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10月18日(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房屋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为:
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实际,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含单位购买后分配给职工的普通外销商品房)中,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不宜出售住房外,均属可售公房。

二、下列住房属不宜出售住房:
1.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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