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提高中成药质量标准指导原则与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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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质量标准提高原则

中药质量标准提高原则

提高中成药质量标准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一、概述药品标准是衡量药品质量的尺度和准则。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的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在正常的原辅料与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药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判断标准,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部门共同遵守的法定依据。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药品质量控制与检验技术也在不断进步与发展。

为保障公众安全有效用药,积极应用现代药品质量控制与检验技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了“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的战略决策,并在国家药典委员会的具体组织下全面开展,中成药成为首先实施的药品类别。

广东省是中药大省,中成药品种数量在全国名列前茅。

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规范广东省提高中成药质量标准工作,对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提高中成药质量控制和检验技术水平,提高广东中成药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药典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提高中成药质量标准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供广东省中成药研究单位、生产企业和药品检验机构在提高中成药质量标准工作中使用。

二、指导原则“科学、规范、实用”是国家药品标准制定的总的指导原则,是国家药品标准的灵魂和精神所在。

广东省提高中成药质量标准的指导原则是在认真贯彻“科学、规范、实用”这一总的指导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广东中成药产业的实际,经过有关专家广泛深入讨论后形成的。

(一)质量标准的可控性原则“质量可控”是药品标准的目标性原则。

为实现“质量可控”,药品标准的建立应充分考虑药品在来源、生产、流通以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有针对性的确定标准制订或提高的内容,建立相应的检测方法。

药品的质量标准应能反映药品的内在质量,必须能够有效地控制药品的质量,以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

(二)检测方法的科学性原则“准确灵敏”是检测方法选用的科学性原则。

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正式版)

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正式版)

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目录前言 (2)第一部分中成药概述 (3)一、中成药的剂型 (3)二、中成药分类 (5)三、中成药安全性 (5)第二部分中成药临床应用原则 (7)一、中成药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7)二、联合用药原则 (7)三、孕妇使用中成药的基本原则 (8)四、儿童使用中成药的基本原则 (8)第三部分各论 (9)一、解表剂 (9)二、泻下剂 (9)三、和解剂 (9)四、清热剂 (10)五、祛暑剂 (11)六、温里剂 (11)七、表里双解剂 (11)八、补益剂 (12)九、安神剂 (12)十、开窍剂 (13)十一、固涩剂 (13)十二、理气剂 (13)十三、理血剂 (14)十四、治风剂 (14)十五、治燥剂 (15)十六、祛湿剂 (15)十七、祛痰剂 (16)十八、止咳平喘剂 (16)十九、消导化积剂 (16)二十、杀虫剂 (17)第四部分中成药临床应用的管理 (18)一、含毒性中药材的中成药临床应用的管理 (18)二、中成药不良反应的监测 (18)三、开展中成药临床应用监测、建立中成药应用点评制度 (19)前言为加强中成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中成药应用水平,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制定了《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中成药概述;第二部分为中成药临床应用基本原则;第三部分为各类中成药的特点、适应证及注意事项;第四部分为中成药临床应用的管理。

《指导原则》是为适应中成药临床应用管理需要而制定的,是临床应用中成药的基本原则。

每种中成药临床应用的具体要求,还应以药品说明书、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药卷》为准。

在医疗工作中,临床医师应遵循中医基础理论,根据患者实际情况,选用适宜的药物,辨证辨病施治。

第三部分各论中为更好地说明各类中成药的特点,列举了部分中成药,列举的药物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未包括但又属临床常用的中成药。

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附件2指导原则编号:【Z】一、概述 (1)二、基本原则 (1)(一)标准应能反映中药质量 (1)(二)质量标准研究的关联性 (2)(三)根据产品特点进行研究 (2)(四)检测方法应科学、规范 (3)(五)质量标准研究的阶段性 (3)(六)合理采用新方法新技术 (4)三、主要内容 (4)(一)处方 (4)(二)制法 (5)(三)性状 (5)(四)鉴别 (5)(五)检查 (6)1. 与剂型相关的检查项目 (6)2. 与安全性相关的检查项 (6)3. 与药品特性相关的检查项 (7)4. 检查限度的确定 (8)(六)浸出物测定 (8)(七)指纹/特征图谱 (8)(八)含量测定 (10)1. 含量测定指标选择 (10)2. 含量测定方法 (11)3. 含量限度或范围 (11)(九)生物活性测定方法 (12)(十)规格 (12)(十一)贮藏 (13)(十二)质量标准的起草说明 (13)四、参考文献 (14)五、著者 (15)六、附件 (15)一、概述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我国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研究提供技术指导。

基于中药多成分复杂体系的特点,本指导原则结合当前我国中药、民族药以及天然药物(以下简称“中药”)新药研发的实际,体现药品质量标准可行和质量切实可控的要求,以及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中药新药研究各个阶段质量标准研究的要求和质量控制要点。

一方面引导研究者满足中药药用物质基本可控的要求,根据中药自身特点完善中药质量控制体系;另一方面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相适应,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质量标准,保障药品质量可控。

研发者应根据中药新药的处方组成、制备工艺、药用物质的理化性质、制剂特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质量标准控制指标;还应结合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质量标准内容,保证药品质量的稳定均一,进而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中成药应用指导原则

中成药应用指导原则

中成药应用指导原则中成药是指由多种药材混合制成的一种药物,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

中成药在临床应用中十分广泛,但是其应用指导原则也非常重要。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中成药应用指导的原则,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一、个体化应用原则中成药的选择应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体质、疾病类型和病情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个体化的应用。

不同的人群对同一种药物可能会有不同的反应,因此,医生需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来调整剂量和用药方式。

二、对症治疗原则中成药的应用应以病因病机为依据,根据疾病的不同症状和临床表现来进行对症治疗。

比如,对于感冒引起的发热、咳嗽等症状,可以选用清热解毒的中药;对于消化系统问题引起的腹痛、腹泻等症状,可以选用健胃消食的中药。

根据不同的症状选择合适的中成药,能够更好地治疗疾病。

三、合理用药原则中成药的应用需要遵循合理用药的原则。

具体来说,要遵循适量用药的原则,不可过量使用中成药,以免引起药物的不良反应。

同时,还需要遵循合适的用药时间和疗程,不能过长或过短。

另外,应注意避免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避免药物之间产生不良反应。

四、重视安全性原则中成药虽然有一定的疗效,但也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在中成药应用中,安全性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医生需要考虑患者的过敏史、药物过敏风险等情况,在选择用药时要量力而行,确保药物的安全性。

同时,要引导患者正确使用药物,遵循医嘱,避免自行增减剂量或随意更换药品。

五、定期复查原则中成药的应用需要与医生的指导和监测相结合。

在用药的过程中,医生需要定期与患者进行复查,了解患者的用药效果和不良反应情况,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比如,一些中成药应用时间较长的情况,需要定期检查肝功能、肾功能等指标,确保患者的身体状况无异常。

六、科学信用原则中成药的应用要具备科学的依据和信用,不应过度推销和滥用。

在选择中成药时,需要参考药品的质量标准、临床研究数据和文献证据,了解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

同时,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充分了解药物的用途和不良反应,提供科学的解释和建议。

最新《中国药典》中药质量标准研究制定技术要求

最新《中国药典》中药质量标准研究制定技术要求

最新《中国药典》中药质量标准研究制定技术要求附件:《中国药典》中药质量标准研究制定技术要求国家药典委员会为编制好《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体现中药质量标准的制定符合中药的特点,保证中药质量标准所设定的方法与指标基本能控制中药质量,规范标准起草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总则和各论二部分组成,各论又分为中药材及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中药成方制剂三部分。

总则一、基本原则1、坚持提高药品质量、维护公众健康的原则药品标准应贯彻落实科学监管理念,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发展的需要,保障药品质量与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2、坚持继承、发展、创新的原则坚持继承与发展相结合,鼓励自主创新,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研究力度,促进科学研究与标准化工作的有效结合,提高我国药品标准中自主创新技术含量,使我国医药领域的自主创新技术通过标准快速转化为生产力,提高我国药品的国际竞争力。

3、坚持科学、实用、规范的原则制定、修订药品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来源、生产、流通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设置科学的检测项目、建立可靠的检测方法、规定合理的判断标准;在确保能准确控制质量的前提下,应倡导简单实用;药品标准的体例格式、文字术语、计量单位、数字符号以及通用检测方法等应统一规范。

4、坚持质量可控性原则国家药品标准适用于对合法生产的药品质量进行控制。

所建立的检测方法应专属、准确、精密。

5、坚持标准先进性原则《中国药典》所载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充分反映现阶段国内外药品质量控制的先进水平,对于多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其标准的制定应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坚持就高不就低的标准先进性原则。

6、坚持标准发展的国际化原则注重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应用,积极采用国际药品标准的先进方法,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促进我国药品标准特别是中药标准的国际化。

二、实验室条件及人员的要求承担《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具有通过计量认证并能满足起草任务要求的实验室,具有相应技术人员,具备中药研究、检验常用仪器和设备,能确保实验用试剂、试药及对照物质符合规定。

关于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关于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关于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以下是一些重要内容:
1. 中成药通用名称的命名应符合药物命名法规要求。

通用名称应由一个或多个单词组成,通常使用汉语拼音代表药物的主要成分,必要时可以加上具有特殊药理作用或性质的修饰词。

2. 中成药通用名称应客观准确地反映药物的来源、性质、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通用名称应避免使用拟人化、夸张、误导性或模糊的描述词汇。

3. 中成药通用名称应明确标示用药途径,避免发生用药错误。

比如,对于外用药应在通用名称中注明"外用",对于口服药应
在通用名称中注明"口服"等。

4. 中成药通用名称应尽量简短、易于记忆和识别。

通用名称应避免使用复杂或生僻的词汇,以方便患者和医疗工作者正确理解和使用。

5. 中成药通用名称应避免与现有的已注册药物名称相同或相似,以防止混淆和用药错误。

以上是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中成药的命名,提高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中成药应用指导原则

中成药应用指导原则

中成药应用指导原则中成药是我国传统草药制品的一种,具有药效稳定、用法简便和副作用较小等特点。

在临床应用中,中成药被广泛用于治疗各种常见病、多发病和一些疑难杂症。

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中成药,需要遵循以下应用指导原则:1.病因辨证用药原则:中成药应根据疾病的不同病因,选择相应的药物。

在中医理论中,疾病的发生和发展与人体的阴阳失调、气血不足或瘀滞等有关。

因此,在治疗疾病时,需要明确疾病的病因,然后根据病因选择适合的中成药。

2.证候辨证用药原则:中成药应根据患者的症状和体征进行辨证论治,以选择适合的药物。

中医理论中强调“辨证论治”,即根据患者的症状和体征来判断疾病的“证候”,再根据不同的“证候”选择相应的治疗方法和药物。

因此,对于同一种疾病,不同的患者可能需要不同的中成药治疗。

3.个体化用药原则:中成药的用量和疗程应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体质、病情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个体化调整。

不同的患者对药物的吸收、代谢和排泄能力有所不同,因此,对于同一种疾病,不同的人可能需要不同的用药方案。

4.限定适应症用药原则:中成药应仅限于适应症使用,避免滥用和误用。

中成药是经过长期使用验证的传统草药制品,具有一定的药理学作用和临床疗效。

然而,中成药并不是万能药,对于一些特定的疾病和症状,中成药可能无效甚至有害。

因此,在应用中成药时,应根据药品说明书和相关临床指南,严格限定适应症范围,避免滥用和误用。

5.调配合理用药原则:中成药的组方应合理调配,遵循药物相互作用和药理学互补原理。

在中医理论中,药物组方注重药物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补充,以达到综合疗效的目的。

因此,在应用中成药时,需要综合考虑不同药物间的相互作用和药理学互补关系,合理调配组方。

6.定期评估疗效用药原则:中成药的疗效应定期进行评估,根据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中成药具有一定的药理学作用和疗效,但并不是立竿见影的,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剂量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因此,在应用中成药时,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变化,定期评估疗效,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中成药国家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83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中成药国家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83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中成药国家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中成药国家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996年结束的全国中成药地方标准整顿工作,基本解决了中成药地方标准存在的同名异方、同方异名、同方而功能主治相差甚远或组方不合理、疗效不确切的混乱问题,中成药已进入国家标准管理的正常秩序状态。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仍有一些地方中成药标准品种没有纳入国家标准管理。

为强化中成药国家标准管理工作,维护药品监督管理法规的严肃性,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局经研究决定,组织力量依法尽快解决仍没有收入国家标准管理的地方标准中成药问题。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解决中成药地方标准问题的基本原则(一)解决范围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最后一次换发批准文号保留的中成药地方标准(包括地方民族药),但全国中成药品种整顿中医学审查未通过的品种,不属于此范围。

(二)属违法审批的地方标准品种,按国药管办[2000]241号文“关于坚决制止违法审批药品的紧急通知”执行。

(三)坚持中成药一方一名原则,依照现行管理规定,解决同方异名、同名异方及同品种中成药地方标准问题。

(四)组方不合理,疗效不确切或安全性差的品种经专家审评认定后,将予撤销。

(五)经过有关专家审评认为组方合理、疗效确切、安全性好、质量可控的品种,上升为国家标准。

二、解决中成药地方标准问题的方法(一)鉴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我局决定成立解决中成药地方标准工作办公室(通信地址见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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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提高中成药质量标准指导原则与技术要求一、概述药品标准是衡量药品质量的尺度和准则。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的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在正常的原辅料与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药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判断标准,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部门共同遵守的法定依据。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药品质量控制与检验技术也在不断进步与发展。

为保障公众安全有效用药,积极应用现代药品质量控制与检验技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了“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的战略决策,并在国家药典委员会的具体组织下全面开展,中成药成为首先实施的药品类别。

广东省是中药大省,中成药品种数量在全国名列前茅。

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规范广东省提高中成药质量标准工作,对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提高中成药质量控制和检验技术水平,提高广东中成药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药典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提高中成药质量标准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供广东省中成药研究单位、生产企业和药品检验机构在提高中成药质量标准工作中使用。

二、指导原则“科学、规范、实用”是国家药品标准制定的总的指导原则,是国家药品标准的灵魂和精神所在。

广东省提高中成药质量标准的指导原则是在认真贯彻“科学、规范、实用”这一总的指导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广东中成药产业的实际,经过有关专家广泛深入讨论后形成的。

(一)质量标准的可控性原则“质量可控”是药品标准的目标性原则。

为实现“质量可控”,药品标准的建立应充分考虑药品在来源、生产、流通以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有针对性的确定标准制订或提高的内容,建立相应的检测方法。

药品的质量标准应能反映药品的内在质量,必须能够有效地控制药品的质量,以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

(二)检测方法的科学性原则“准确灵敏”是检测方法选用的科学性原则。

检测方法在可控的基础上应尽可能体现与真实值接近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减少各种偏差,同时体现该检测方法对被测药品的专属性。

检测方法的建立应包括:1.分析方法的选择目前各种色谱方法、光谱方法和经典测定方法广泛应用于中药材及其制剂的检测。

质量标准中分析方法的选择应与被测成分的性质相适应,与被测成分的含量限度相适应,与应用的具体要求相适应,并能有效排除干扰成分的影响。

2.分析方法的设计中药有效成分或指标成分的检测方法已有大量的文献报道。

检测方法的研究首先应查阅相关文献,选择或借鉴可行的方法,进行实验方法的初步设计。

3.分析方法的建立一个分析方法的建立需经过大量的实验工作,优化实验条件,最终确定实验条件。

一般说来要有方法选择的依据,包括文献依据、理论依据、法定依据及试验依据。

常规项目通常可采用药典收载的方法。

鉴别项的建立应重点考虑方法的专属性;检查项重点考虑方法的专属性、灵敏性和准确性;含量测定通常要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对比研究,比较方法的优劣,择优确定相应的方法。

(三)标准制订的合理性原则“简便实用”是药品标准制订的合理性原则。

药品标准的建立是在实现科学性的前提下应考虑其合理性与否,即不必要制订操作繁琐、费用高昂的检测方法去控制那些用简单方法即可实现的检测项目。

提高中成药质量标准的项目,应根据不同品种的特性确定,以达到简便实用的质量目的。

一个完善的质量标准既要设置通用性项目,又要设置体现产品自身特点的针对性项目,并能灵敏地反映产品质量的变化情况,同时必须满足:1.对于原标准中具有专属性强的鉴别,如具有快速、灵敏、毒性小、成本低等优点的理化反应和显微鉴别,不宜随便删除。

2.对于新增的含量测定,原则上应按国家药典委员会下达的“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中成药品种增修订项目任务表”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研究,而对于未规定采用何种方法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检测方法。

3.对于方法不够成熟而不能收入正文的须将研究情况在起草说明中写明(包括提供相应试验图谱),并根据实验情况对项目进行增加或改变,但要注明理由,以使质量研究的内容能充分地反应产品的特性及质量标准变化的情况。

(四)限度确定原则“限度考察”通常是基于安全、有效性的考虑原则。

由于天然产物化学成分的复杂性,质量标准中有效成分或指标成分含量的变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含量限度的制订应通过考察多批样品,在掌握含量变化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才能制订。

中药制剂还要结合原料药材的含量限度,制剂的主要工艺,制订出合理、安全、可行的限度标准。

根据不同类别样品进行考察:1.中药材、饮片要根据大量有代表性的样品来考察制订,一般主要类别成分、有效成分或指标成分只制订低限,毒性成分要制订含量限度范围。

2.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有效部位的主要类别成分不得低于50%(总成分),相应制剂按处方量折算规定低限,其中主要有效成分或指标成分一般规定低限。

3.中药复方制剂测定的成分有相应药材标准的,按处方量折算,并考虑工艺的提取率等影响;测定的成分无相应药材标准的,应先考虑有代表性的药材样品,制订内控或暂行标准限度,根据药材成分的含量,按结果计算转移率,制订含量限度。

(五)分析方法的验证原则“方法验证”是判断已建立的分析方法是否有效的评价性原则。

中药质量标准研究中方法学验证的项目和方法主要参考《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提出的“中药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和《中药新药研究的技术要求》所规定的项目进行,质量标准中需验证的分析方法包括鉴别、检查(杂质或纯度检查)和含量测定三类。

对每一类方法要求验证的项目也有所不同。

对新建立的检测方法、改变原有检测方法、工艺变更、处方变更等均须验证,验证的项目、方法、过程和结果,均应详细记载在药品质量标准修订说明中,同时也要考虑药材与其制剂质量标准的关联性。

1.准确度:只对检查项目中的定量、含量测定要求验证。

一般以加入对照品测定的回收率表示,有空白回收率和加样回收率测定的方法。

中药材、中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中准确度的测定主要采用加样回收的方法。

.2.精密度: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重现性三项内容。

其中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只对检查项目中的限量、含量测定要求;重现性则对鉴别、检查(限量、限度)、含量测定均要求。

3.专属性:对所有检测项目均要求。

专属性是判断在分析复杂样品时,分析方法是否受到干扰及干扰的程度。

对中药制剂通常采用:(1)空白阴性对照试验,即除去含待测成分药材或不含待测成分的模拟处方,一般中成药质量标准研究均要求进行空白阴性对照试验。

(2)比较同一分析系统对照品与供试品相应色谱峰的吸收光谱4.检测限:只对检查项中限度进行要求。

5.定量限:只对检查项中定量进行要求。

6.线性:重点考察含量测定项。

线性关系考察的数据要求,应给出回归方程、相关系数和线性图。

7.耐用性:对所有检测项目要求。

重点考察方法的应用条件在不同实验室进行常规测定时的适应程度。

8.范围:仅对于含量测定项。

这里的范围不是线性关系考察的浓度范围,而是测定方法应能达到的准确测定的范围。

对于中药分析方法,范围的确定较为困难,其试验方法、考察的区间尚难以明确规定,主要靠实践经验积累和视品种情况而定。

(六)方法重现性原则“方法重现”是对新建立的方法在改变实验环境和实验人员时结果的再现性。

为保证修订的药品分析方法适应于相应检测要求,分析方法必须进行规范的验证和复核。

对于新建立的分析方法,应与已有的方法进行比对,写明对原方法修改的理由。

质量标准复核单位仅在必要时或修改方法时,对起草单位的方法进行再验证,复核单位的重点是对已经验证的方法复核其对同品种药品检验的可行性,对同批药品测定结果的重现性。

复核单位应写出复核说明。

复核说明上应写明复核项目、过程、可行性和重现性结果,以及复核意见。

如对原起草方法进行修订,则应将修订的方法与原起草方法进行比对,写明对原方法修订的理由。

修订的方法应优于已有方法或原起草方法。

为科学反映分析方法的重现性,应注意提供重现性研究的样品的一致性,避免样品在传递过程中的变化而影响重现性。

(七)稳定性评价原则“稳定性评价”是药品质量标准修订的重要一环。

在制订和提高药品质量标准时,药品稳定性试验结果是重要参考资料,应参考有关生产企业的留样质量资料,了解药品研制工艺选择、制剂处方筛选、质量标准、包装、贮藏条件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稳定性试验中出现显著变化,如可能存在的降解产物等,应考虑对质量标准中检查项目及其限度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保证药品在有效期内具有相对稳定的质量,为修订质量标准提供依据,保证药品质量在一定时间内的稳定。

(八)标准物质的溯源性原则“标准物质溯源”是标准物质必须使用可溯源的有证物质。

实验用的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如:中检所对照品和对照药材、工作用对照品或国家标准物质中心的标准物质;如无国家标准物质和对照药材时,自行提供的工作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必须经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标定或鉴定后方可使用,同时由企业向中检所申请备案。

(九)标准格式规范化原则“格式规范”是按国家药品标准规范统一的原则。

修订的质量标准应按现行版《中国药典》逻辑严谨,语言简练、务求做到用词准确、的格式和用语进行规范,《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和避免产生误解和歧义。

(十)标准持续改进原则“药品质量标准提高永无止境”。

“持续改进”是与时俱进而又需要相对稳定并逐步优化的过程。

药品质量标准持续提高必须做到:一方面是通过实践,验证分析方法的可控性和稳定性,以及随着分析方法新技术的发展,不断地改变或优化方法,使检验项目设置更科学、合理,方法更成熟、稳定,操作更简便、快捷,结果更准确、可靠,以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是随着生产工艺的成熟和稳定,药品质量不断提高,药品质量标准也随着不断提高完善,使之能更客观、更全面及更灵敏地反映药品质量的变化情况。

三、技术要求(一)质量标准1、性状(1)性状项内容应依次描述药品的颜色、外观形状、气味。

颜色和外观形状的描述与气味的描述用分号分开。

(2)按样品描述,允许对颜色描述规定一定的范围,注意尽量不要跨色系。

描述颜色时应尽量避免使用不确切词汇。

如:米黄色,豆青色,土黄色。

一般情况下,制剂的颜色可以定为一定的颜色范围,描述的顺序由浅至深。

如:棕黄色至棕褐色。

复合颜色的描述则以辅色在前主色在后。

如:“黄棕色”即以棕色为主黄色为辅。

(3)包衣丸剂应注明丸芯的颜色,原微丸应按所属剂型重新分类。

经提取后制成的丸剂应归属于浓缩丸。

小蜜丸中超过0.5g者应改为大蜜丸。

2、鉴别(1)基本要求= 1 \* GB3 ①中药制剂常用的鉴别方法有显微鉴别和理化鉴别。

理化鉴别包括一般理化鉴别、光谱鉴别、薄层色谱鉴别、高效液相色谱鉴别及气相色谱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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