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及改革研究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中的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中的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个人所得税是国家重要的税种之一,也是我国税收体系的基础税种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的改革需要,政府已经开始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
税制改革对于征管工作来说,意味着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能够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行为,为税收的有效征收和维护税收秩序打下坚实的基础。
因此,本论文旨在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中的征管问题及对策,以期为我国征管工作的完善和税制改革的平稳推进提供相关的参考和建议。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论文的目的是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中的征管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探讨如何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质量,并最终实现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从研究意义上讲,本论文的研究结果能够为政府和相关税务部门提供指导意见,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的改革需要,优化税收征管机制,提高税收的征收质量和效率。
对于税务人员来说,本论文也为他们提供了相关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开展相关的工作。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论文将以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为基础,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中的征管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分析,包括税率、起征点等方面的政策变化和影响。
2. 征管效率与征管成本的分析,以及征管机制的研究和模型设计。
3. 征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及征管服务的改进和优化。
4. 建立税收诚信和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打击和防范各种税收违法行为。
5. 对比国际国内的个税征管机制,理论探究和实证研究结合,总结其在实践经验中的适用情况。
四、成果预期及创新点本论文研究的结果将具有以下的成果预期和创新点:1. 分析和总结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中的征管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为改革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
2024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2024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引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征收的一种重要税种,对于公平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旧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因此,2024年需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改革,以更好地适应发展需求、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平。
一、问题与现状分析1.1 高收入人群税负过重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档次,最高税率达到45%,高收入人群税负过重。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收入人群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并且存在着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的问题。
1.2 低收入人群税负过轻与高收入人群相反,低收入人群税负过轻。
这不仅无法促使低收入人群更加积极地工作和创造财富,还会加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公平。
1.3 税收征管水平待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有待提高。
存在一些个人所得税逃税和避税行为,这导致了税基缩小和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二、改革目标和原则2.1 政府财政收入稳定改革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改革应确保在增加公平的同时,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不可逆的冲击。
2.2 个人税负合理分配改革应着重解决税负过重和税负过轻的问题,通过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实现个人所得税负的合理分配。
要确保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的税负相对平衡,促使各个收入阶层更加公平地分担税收负担。
2.3 促进创业和创新改革应积极促进创业和创新。
应减少对新兴产业和高技术行业的税收规制,鼓励更多的人们积极投身到创业和创新中来。
这有利于培育新动能、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
2.4 加强税收征管改革应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纳税行为,减少逃税和避税行为。
通过提高征管水平,使个人所得税征收更加公平、高效和透明。
三、改革措施3.1 调整税率结构首先,应调整税率结构,降低税负过重的问题。
具体方案为:(1)降低高收入人群税率:将最高税率从45%下调至40%。
这将减轻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压力,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引言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
问题一:税收负担过重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对于高收入人群而言,税收负担过重。
这导致一些高收入人群对个人所得税采取逃税、避税等手段,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和税收的稳定性。
另外,相对较低的起征点也限制了中低收入群体的发展空间。
解决这一问题的改革措施如下: - 降低税率: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减轻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
- 提高起征点: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缓解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压力,促进消费和经济增长。
问题二:征收方式不合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是按照综合所得征收,导致收入来源不同、税负能力不同的纳税人纳税方式相同,缺乏差别化,不利于公平纳税。
改革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措施如下: - 分项征收:根据纳税人收入来源的差异,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行征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差别化。
- 扣缴制度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扣缴制度,提高税收的便捷性和及时性,减少逃税和避税行为。
问题三:税收优惠政策滥用为了鼓励个人创业和发展,我国设置了许多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然而,一些纳税人滥用这些政策,进行虚假申报和避税行为,导致税收损失和税收公平性的问题。
解决税收优惠政策滥用的改革措施如下: -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纳税人申报信息的审核力度,加强对优惠政策的监管,减少滥用现象。
- 完善纳税人信息系统:通过建立完善的纳税人信息系统,实现对纳税人真实收入和申报信息的实时监测和比对,避免虚假申报行为的发生。
结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税收负担过重、征收方式不合理和税收优惠政策滥用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和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我们应该降低税率、提高起征点,改革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加强对优惠政策的监管等措施,以实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公平、简单和有效。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过高
对策: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逐步推进纳税制度的改革。
在税率降低的同时,可以通
过推出不同的税率段位和不同的税率层次,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分级计征,从而更加公平和
合理地收取税款。
二、征管机制不健全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是确保征税公平和效率的基础,然而现状存在着征管机制不规范、执法不严格等问题。
例如,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信息不够完备,纳税人不诚实报税的情
况屡见不鲜。
对策: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税收管理机制。
具体方案可以结合互联
网科技,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的共享平台,加强对纳税申报形式和内容的核对和审查,以此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效果。
三、缺乏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民众创新创业和促进经济发展,个人所得税也需要在制定具体税率的同时给
予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够完善,不能很好地鼓励普通民众的创
新和创业。
对策:加大对民众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推动优质科技创新企业走向市场。
针对特定的群体,比如科技人才、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较大
的优惠,从而更好地吸引和激励这些人才投身创业和创新。
综上所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采取更加精细化和
高效化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引导,使个人所得税更好地发挥其在推动经
济发展和优化财政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旨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个人所得税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采取有效对策。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税收基数过窄。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在职工薪酬和劳务报酬。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
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投资、股票、房地产等非劳务收入方式获取财富。
这部分人群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导致税收基数过窄,个人所得税收入不足,不利于社会公平和经济平衡发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之二是税制不够公平。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七个等级,最低为3%,最高为45%,并不是税率越高,收入越高的原则。
这就导致高收入者的税负相对较轻,低收入者的税负相对较重,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相对较低,导致低收入者也需要缴纳税款,进一步加重了他们的负担。
这种税制不够公平的情况,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之三是缺乏有效的税收管理和监督机制。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缴纳的税种,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容易导致一些人逃税行为。
税收征管机构的效率和能力也存在一定问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税收漏洞,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影响了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对策来改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需要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税收渠道。
不仅要加大对劳务报酬的征税力度,还要对资本收益、财产租赁、遗赠赠与等非劳务收入加大征税力度,扩大税收基数,增加税收收入。
应该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
适当提高高收入者的税率,降低低收入者的税率,真正实现税率与收入水平相匹配的原则。
提高起征点,避免低收入者因为个人所得税而增加负担。
202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方向

202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方向一、个人所得税现状概述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的一种,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显著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仍然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
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结构和征管机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二、税制结构及其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采用分类税制,即将个人所得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每类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
这种税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征管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分类税制难以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容易导致税负不公。
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分类税制已经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税收环境。
三、税收征管及挑战在税收征管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面临着信息化水平不高、税源监控不力等挑战。
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赖于纳税人的自觉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审核,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征管手段有限,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情况。
另一方面,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税源越来越隐蔽和分散,这使得税收征管工作更加困难。
四、改革方向与措施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和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未来的改革方向主要包括:一是逐步向综合税制转变,将不同类型的所得纳入统一的税制框架内,以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二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税源的有效监控和管理;三是优化税率结构,适当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
五、国际经验与借鉴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许多国家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例如,一些发达国家采用综合税制,将各种所得纳入统一的税制框架内,并实行累进税率,以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
此外,这些国家还加强了对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征管效率。
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不断深入。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研究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研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这一改革的目的是优化税收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公平性。
但是,个人所得税改革也面临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
本文将针对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1.税基和税率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确定税基和税率。
税基是指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款所基于的收入,而税率则是政府对税款征收的比例。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和税率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税基过窄、税率过高等。
这些问题可能会对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2.征管体系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改革还需要解决征管体系的问题。
征管体系是指个人所得税课税工作所依据的法规、规程、制度以及实际操作情况等方面的总和。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税务部门分散、政策尚未完善、缺乏科学技术支撑等问题。
这可能导致税收征收效率低下,甚至可能造成失误和争议。
3.纳税人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改革还需要考虑纳税人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由于改革可能涉及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推进公平、透明、高效的税制改革,提高纳税人的诚信意识,但如果信息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则反而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对策1.税基和税率的合理确定对于税基和税率的合理确定,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数据进行精细测算和研究。
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充分考虑市场化程度、收入结构以及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同时,应该加强宏观调控,在推进税收改革的同时,有效地解决税负分担、防止流失的问题,以保证税制改革的平衡和平稳的进行。
2.完善征管体系为了解决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存在的征管问题,应该加强税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
其中需要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的收集、处理、管理和保护,通过追溯纳税人的历史征税记录,对于税务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问题
1.征收范围窄:我国个人所得税仅征收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
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稿酬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其他形
式的个人收入没有纳入税收范围;
2.税率结构不合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级,但各级
之间跨度过大,导致高收入人群缴纳的税额较低;
3.税制调节效果不明显:政府实施税收调节政策的效果并不十
分显著,很多人的生活负担仍很重;
4.重复征税:现行税制中存在一些重复计税的情况,如个人在
购买房屋时需要缴纳房产税,但在出售房屋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
得税。
对策
1.扩大征税范围:将更多的个人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
围内;
2.税率结构适度调整:将税率分布更加合理,避免造成高收入
人群缴纳的税额过低;
3.增加税收调节力度:政府可以出台更具针对性的税收政策,
促进经济形态的有利变化,实现税收调节的目标;
4.深入推进改革:深入推进全面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制透明度,减少政策调整的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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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及改革研究自1980年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
随着我国国情的发展,个人所得税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1994年1月28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并且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
2011 年,全国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6054亿元。
相较于其他税种,个税是与每个人最为密切相关的一个税种,几乎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与它有直接的关系。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显著提高,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越来越被人们关心和重视。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第四大税种,其主要作用为:调节居民收入差距。
对高收入阶层加大税收力度,同时增加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平衡居民因收入差距过大造成的矛盾。
其次,提供财政收入的同时稳定经济的功能。
2011年9月1日,我国根据国情需要颁布了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这符合了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即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为了可以更好的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下文借鉴国际经验,主要探讨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税收抵免、代扣代缴等问题。
一、我国精确扣缴制度设计和弊端1、我国精确扣缴制度设计由于我国人口数量众多,纳税人基数庞大,且绝大多数纳税人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相较于非累计制扣缴制度①,我国更适用于累计制源泉扣缴制度(即每期计算纳税时,都根据年度内累计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计算应补缴税款)这种精确扣缴制度设计大大的提高了征税效率。
2、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缺陷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成功,居民收入变得多种多样,收入渠道及结构日趋复杂,现阶段实行的按十大项目七级税率,按月或按次征收,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以出现弊端。
其一,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难以准确衡量纳税人总体收入水平,尤其是那些从多渠道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将难以实现税收承担。
例如一个人工资取得5000元,劳务报酬800元,这个人可能将无需纳税。
这样的结果首先对单一收入的居民不公平,其次影响了我国财征收入,无法真正的实现个人所得税调整收入差距的作用,并造成了偷税漏税的不良社会风气。
并且我国目前并没有健全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对于偷税漏税的现象,主要以补偿税款和低额罚款为主,并没有明确的严厉惩罚法律规范。
因此纳税人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其二,目前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酬劳采用七级税率,对劳务报酬直接采用20%的税率,且前者标准费用扣除最低为3500元,而后者只为800元,这样对一次性酬劳的税率较高,明显有失公平。
自1994年以来,我国工薪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绝对的比重,标准费用扣除采用固定数额,只是简单的区分了中国国籍和外籍人士的差别,没有充分考虑到绝大多数本国居民纳税人家庭支出之间的差别。
并且根据现行规定,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其取得实报实销或者非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外籍人员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税,这样对于没有能力和知识的避税的广大阶层实为不公平的集中表现。
其三,我国目前以代扣代缴征税方式为主,自行申报为辅。
很多纳税人都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样淡化了纳税意识,在申报、审核、扣缴制度都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利于我国个税的完善。
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税收抵免制度的设计目前,我国居民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较重,期望尽快出台针对税前减免优惠政策以减轻过重的赋税负担。
因此未来个税主要集中解决如下两个问题。
首先不同负担的人应该享受不同的扣除额,在照顾中低收入家庭的基础上,对于处于不用人生阶段的人群采用不统一的标准,例如:未婚,已婚,已育,是否是残疾人士,50岁以上或以下等。
其次,对于那些参与社会有益捐献的人的支出项目,应该允许在计算前给予扣除,并且提供一定比率的优惠鼓励政策。
1、个人生计扣除标准确定的客观依据及动态调整的标准笔者认为那些为了维持个人或者家庭生活的必须费用支出应该属于税前扣除项,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
现行的扣除标准是以消费水平较高的大城市的中等家庭消费为基础制定统一标准是可取的。
但是相较于目前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养老负担等高消费需求,新调整后的免税额还是比较保守。
国家应积极完善居民生存的配套生活设施,提高居民生存质量,降低生存成本。
例如,虽然我国存在医保和大病统筹,但是对于很多顽疾及诸多名贵有效药品却非属于医保范围内,乃至治疗可报销部分跟实际负担部分仍有较大差距,并且我国普遍现状是一对夫妇需负担四位老人一位子女的生活负担,这些都导致居民医疗负担较重。
因此笔者认为,未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发展可以以未婚,已婚,已育及50岁为分水陵,分别采用不同的免税额。
(1)对于未婚纳税人和已婚未育纳税人,其生计费用已反映在其基本扣除中,此处不能再给予重复扣除;(2)对于已婚已育纳税人,可按照基本生计扣除标准的0.5倍计算扣除额。
这样既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实际情况,又保持了家庭生计扣除计算的简洁性。
[1]并且根据我国现阶段购房及租房价格较高的现实,可以适当的在税前扣除,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每年公布一次本地普通住宅每平米人均租金情况,参照公租房政策中有关住房标准,以市场每平米人均租金和每人住房平米的乘积计算具体可扣除额度。
对于已婚已育纳税人,可再扣除0.5倍数的住房费用。
对于已婚纳税人,若其配偶无收入来源的,再扣除1倍的住房费用。
[1]另外,我国目前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政策,可以扩展为包括小学,初中,高中的义务教育,针对大学生,国家可以提供贷款,毕业后工作月薪达到一定标准后才开始还贷的政策。
并且考虑生育两个子女或多胞胎以及配偶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的困难,给予更多的免税优惠政策。
2、对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稽核制度的设计为了避免一部分人逃避纳税义务,笔者认为,应在发展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监管机制。
首先出台相应的法律措施,针对高额偷税漏税的人员,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除了高额的罚款以外,应加入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且对于大于一定偷税漏税数额或大于三次不足额缴税的人员应逐次减少其可减免项比率和减免其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
同时,建立公民个人的纳税档案,明确公民个人的义务与权力。
这样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其次,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体系。
改变代扣代缴为主的纳税模式,在完善税前扣除项的前提下,应采用自行申报的模式。
参考美国现行的多张明细表充分解释主表扣除项的模式,有效地避免偷税漏税情况。
同时,对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稽核,税务部门还需要与司法、公安、工商、海关、建委、人社局、文化局、广电局、证券机构、保险机构、拍卖公司、乡镇街道政府、出入境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多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以全面及时掌握个人收入、财产、费用的相关信息。
[2]采用自行申报的模式主要增加税务人员的办事效率及减少办公人员的工作量。
最后,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对于部分敏感职位或人员适量公开信息,做到监督作用。
例如对于应该承担相应义务的公务人员的部分信息应公开透明化。
对于严重偷税漏税的人员应已于公示。
并且将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与公民个人利益相结合,以法规形式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个人借贷、就业、出国、申请注册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以及进入公共部门的必要条件,通过奖优罚劣的方式激励公民的诚信纳税行为。
[2]3、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在发展新税制的过程中,我国应进一步发挥源泉扣缴制度的作用。
考虑到税前扣减项目在源泉扣缴时可以扣除,使得扣缴税款接近实际应扣缴税款,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定要求提供信息。
目前,依据我国国情实现全员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现实,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用两种累计性源泉扣缴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即掌握纳税人收入的第三方每期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在年终,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完成退补应纳税所得额职责。
同时税务部门每年按行业或收入等级人员实行抽查监督职责。
借鉴于西方较为完善的个税扣缴经验,我国应推进缴税信息化制度,实现”一户式”管理。
实行年度综合申报,必须将同一纳税人的源泉扣缴信息、第三方申报信息、自行申报信息、补退税申报信息、税源管理信息以及契税、车船税、房产税、营业税等其它税种信息统一集中到一个账户名下,以便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
总之,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关系到公民的基本利益,关系到民生的根本。
所以需尽快完善与我国国情相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但是历史的发展证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与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深入改革,国家的财政能力越来越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的能力会加大,个人所得税最终会实现公平公正,发挥其调整国民收入差距的最大作用。
注释:①非累计制扣缴制度:由雇主基于雇员一个期间的收入和费用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待年度结束后,雇主向雇员提供年度内累计支付的各种所得和已扣缴税款资料,同时提交一份给税务局,税务局据此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全部税款,并以此确定是否向纳税人退补税。
参考文献:[1]肖慧宗,史小军,冷文娟.论个人所得税混合税制中的三个关键[n].中国财经报,2011-10-10.[2]肖慧宗,夏宏伟.从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看我国征管机制的完善[eb/ol]./bjsat/qt/swxh/swsd/201112 /t20111205_74119.html,[2011-12-05].作者简介:吕月(1986.1-),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北京34班,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经济法方面的研究,工作单位:京都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