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有理也败诉
诉讼时效已过答辩状

诉讼时效已过答辩状概述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特此提交本答辩状。
我非常感谢法庭给予我们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
背景首先,我想简要回顾一下案件背景。
原告声称我违反了某项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经过去了。
因此,在本答辩状中,我将详细说明诉讼时效已过的理由,并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时效已过的理由1. 法定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权利人行使权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行使。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权利主张,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本案中,原告在超过一年后才提起诉讼,已经超出了法定时效期限。
2.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权利人对义务人的追索权,经人民法院裁判确认或者经当事人协议确认后,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然而,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法院裁判或双方协议确认的情况下,原告未能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
3. 诉讼时效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被告承认债务、支付利息、支付部分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然而,在本案中,并没有被告承认债务、支付利息、支付部分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情况出现。
因此,原告不能主张诉讼时效回复的理由。
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起诉鉴于上述理由,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判决本案终结。
以下是我对此请求的详细解释: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限。
因此,原告的起诉应被驳回。
2.原告未能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也未能证明诉讼时效回复的情况。
因此,无法将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通过驳回原告的起诉,可以维护合同法律规定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4.如果法庭继续受理本案并判决我方承担责任,将对我造成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损失。
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还能起诉吗

一、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同样可以提起诉讼维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但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能够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指导或引导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更不能直接援引诉讼时效制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要依法审理判决。
法院判决后,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不得以超过履行期限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二、案件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
案件过了诉讼时效可以起诉的。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人民法院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保护的权利,即胜诉的权利消灭,但仍然享有提起诉讼的起诉权。
因为权利人的权利并不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失,因此,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诉讼时效过了能胜诉吗
诉讼时效过了不一定能胜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但如果案件的被告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败诉的,法院一般是会接受请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1)

遇到产权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长期诉讼时效。
拍案说法

拍案说法案例一李士松是安徽省寿县八公山乡的一位普通农民,平时在家开拖拉机搞运输。
李士松自幼没上过学,除了会写自己的名字外不认识字。
2002年的时候,别人凭他签名的欠条将他告上了法庭,但是官司刚结束,他又紧接着将告他的人也推上了被告席,并且被安徽卫视《周末断案》节目请为特邀佳宾,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情景回放2002年李士松的一个运输业务伙伴张某凭借3张写于1999年签有李士松名字的欠条(共计30000多元)将他告上法院。
看到写有自己名字的欠条,李士松也无话可说,当即就按法院的要求偿还了欠款。
可是事后李世松越发觉得不对劲,自己虽说不识字,但自己的名字还是会写,那几张签名怎么越看越不象。
经过找律师和相关部门协助,发现那几个签名都是模仿自己的,于是李士松立马又将张某告上法庭。
请问:李士松能告赢吗,请举出法律依据。
李士松的姓名权受到了张某的侵害——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不受干涉、假冒和盗用。
案例二朱军生活中的烦心事据悉: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在未经朱军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肖像和签名等用于其新药“哈拂代高乐”的商业宣传。
请你思考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的做法恰当吗?不恰当如果你是朱军的代理律师,你认为它损害了朱军的什么权利?(小组讨论)这是一起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例;其侵害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网站举办丑星评选活动涉及公民人格尊严和肖像权首先,网站的活动严重侵害了某歌星的人格尊严。
网站拿某歌星的形象大做文章,选什么丑星,缺乏对该歌星作为人所应有的起码尊重,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已构成了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
其次,网站的活动严重侵害了该歌星的肖像权。
网站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该歌星的肖像,已构成侵权。
法院最后判决,举办丑星评选活动的网站因侵犯人格尊严和肖像权,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2 万元和经济损失1500 元。
侵犯了这位歌星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货款三年诉讼时效案例

货款三年诉讼时效案例话说老张是个小老板,开了个小小的建材店。
小李呢,是个搞装修的包工头。
三年前啊,小李因为接了个大工程,到老张的建材店来采购材料。
老张看小李也是个熟面孔,而且工程听起来还挺靠谱的,就很爽快地把价值10万块钱的建材卖给了小李。
当时呢,小李说:“张哥啊,这钱我得等甲方给我工程款之后才能给你,你放心,我肯定不赖账。
”老张心想都是老相识了,就答应了。
可这工程结束后啊,小李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老张打电话也不接,发消息也不回。
老张心里那个气啊,但是又觉得可能小李确实有难处,就这么一直拖着。
就这样,日子一天天过去,转眼间三年就快到了。
老张的儿子知道这事儿后,就跟老张说:“爸,这货款的事儿可不能再拖了,咱们有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呢。
要是过了三年,打官司都可能打不赢了。
”老张一听就急了,心想这可不行,辛辛苦苦挣的钱怎么能就这么没了呢。
于是,老张就赶紧找律师咨询。
律师听了老张的情况后,说:“张老板啊,这个诉讼时效呢,一般情况下就是三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计算。
在你这个事情里,从当初约定的付款时间到现在已经快三年了,如果超过了三年,对方要是在法庭上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抗辩的话,法院很可能就不支持你要求还款的诉求了。
不过呢,你要是能找到一些证据证明这三年里你一直在向他主张权利,那诉讼时效就会中断重新计算。
”老张一拍大腿,说:“我有啊,我之前给小李发过好多催款的短信,虽然他没回我,但是短信都还在我手机里呢。
”律师看了看短信,点了点头说:“这就是很好的证据啊,这就表明你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就中断了。
现在你可以放心地起诉小李要回货款了。
”于是,老张就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了小李。
在法庭上,小李果然还想拿诉讼时效说事,可是当老张拿出那些催款短信的时候,小李就没话说了。
法院判决小李归还老张的10万元货款。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在涉及到货款或者其他债权债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这个问题,可别因为自己的疏忽,让自己的辛苦钱打了水漂。
法律诉讼超过时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5000元,租赁期满后,李某某有权优先续租。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某某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届满。
二、案情概述2005年5月1日,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5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依约支付了租金,并居住在租赁房屋内。
租赁期满后,李某某希望继续租赁该房屋,但张某某提出提高租金。
李某某认为租金提高不合理,遂拒绝续租。
2011年3月,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提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李某某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某某于2011年3月提起诉讼,距离租赁合同到期之日已超过三年。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李某某要求张某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2. 驳回李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某未能及时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届满,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重视诉讼时效的问题,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中涉及的一些关键法律问题:1.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绍兴成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赵雅珍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绍兴成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赵雅珍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6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瑜梅云张百元【审理法官】王瑜梅云张百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绍兴成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赵雅珍【当事人】绍兴成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赵雅珍【当事人-个人】赵雅珍【当事人-公司】绍兴成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淑芳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李涵婷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徐世汇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法律服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淑芳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李涵婷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徐世汇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法律服务所【代理律师】赵淑芳李涵婷徐世汇【代理律所】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法律服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绍兴成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赵雅珍【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成成园林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承担,一审酌定50%的责任是否过高,医疗费金额应当如何认定;二是本案有无超过诉讼时效。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证人证言传来证据间接证据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成成园林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承担,一审酌定50%的责任是否过高,医疗费金额应当如何认定;二是本案有无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赔偿责任问题。
结合赵雅珍就诊时间、成成园林公司承建湖塘街道宾舍村幸来村河以西地块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施工时间,同时根据湖塘街道宾舍村幸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事故调查以及一审法院向村委赵会仙的调查情况,赵雅珍乘坐其丈夫钱永军驾驶的车辆因撞上成成园林公司施工堆放的土堆受伤已经达到了高度可能性。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权利在一定时间内有效的期限。
在我国,诉讼时效是保护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如果原告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他将失去诉讼权利。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之间的借款纠纷。
小明向小红借款10万元,并约定在一年内归还。
然而,小明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年后,小红要求小明归还借款,小明拒绝履行。
小红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明返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红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判决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纠纷。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一年内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一年后,公司要求供应商履行合同,供应商拒绝。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故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租房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
然而,乙方在租期届满后没有按约定退还房屋。
甲方要求乙方退还房屋,乙方拒绝。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判决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原告来说,必须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诉讼权利;对于被告来说,诉讼时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可以避免长期被诉讼的纠缠。
因此,当事人在遇到诉讼纠纷时,务必要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以免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
总之,诉讼时效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在遇到诉讼纠纷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失去诉讼权利。
同时,法律机构也应当加强对诉讼时效的监督和执行,确保诉讼时效制度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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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案例------
超过诉讼时效有理也败诉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石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克祥
【案由】货款纠纷
1983年2月,叶克祥在廖石英处购买玻璃若干,价值人民币500元,因当时无钱支付,叶克祥遂立下一张欠条给廖石英收执。
1997年7月,廖石英向江西省龙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叶克祥返还玻璃款500元。
龙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叶克祥出具的欠玻璃款500元的欠条时间为1983年2月12日,虽然该欠条上没有明确还款时间,但是,债务人叶克祥在短期内不归还欠款就是对债权人民事权利的侵害。
对此,作为持有欠条的原告廖石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然而至1996年9月前,都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廖石英向叶克祥追偿过债权或重新确立过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事隔14年之久廖石英才持叶克祥的欠条缶法院提起诉讼,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据此,龙南县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判决驳回廖石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其它诉讼费50元由廖石英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后,廖石英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赣州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地区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维持原判。
【点评】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
但叶克祥为何欠了债,法院却不能强制其还钱呢?这里有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廖石英之所以败诉,就是他14年后才持叶克祥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本案给您的提示是:主张权利,切莫超过诉讼时效,否则有理也将败诉。
来源:中国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