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排污费征管文书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鄂环办〔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24〕1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碳市场核查工作,提高企业碳排放核查数据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4年10月12日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1 目的和范围为进一步提高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质量,规范湖北碳市场核查全流程工作,保证碳排放核查工作符合区域碳市场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受委托的核查机构开展对纳入湖北省碳市场的企业开展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非工业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参考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和生态环境部指定的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鄂环发〔2022〕12号)GB/T19011,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 14064-3,温室气体第三部分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5.09.05•【字号】鄂环发[2005]58号•【施行日期】200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5]5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最近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万能的排污费”为题,报道了我省南漳县环保局违规征收和使用排污费情况。
该栏目报道了南漳县环保局擅自以招待费、房租费、医药费等冲抵、挪用、乱支排污费的情况。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69号)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目前南漳县环保局正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有关调查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之中。
节目播出后,曾培炎副总理作了重要批示,要求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国家环保总局针对此事件,于2005年8月25日发出《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94号),重申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不得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杜绝协商收费和人情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截流、坐支和挪用。
同时环保总局还要求各级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南漳县环保局在排污费征收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要求,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
然而,南漳县在执行过程中,以收抵支、坐收坐支的现象普遍,发生的次数多,时间长。
这次央视曝光的问题主要反映了没有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2、收取的排污费没有全额入国库。
地方为了躲避上缴国家和省25%的排污费,所收的排污费没有全额入库。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鄂财建规[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规〔2009〕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为了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的有价性,完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费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联合制订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环保局二00九年九月三日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的有价性,完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建立有利于保护的价费机制,促进我省环境质量的逐步好转,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的收缴、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让金是指为体现环境资源国有化原则,将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通过公开拍卖兑价转让所取得的利益。
第四条出让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出让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收取。
收取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六条财政、环保、物价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出让金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2014]80号【失效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4.09.26【实施日期】2014.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精神,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简化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程序,推动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使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更加简便、科学、高效,我部组织对现行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了简化修改,同时对排污费征收工作流程进行了调整。
现就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更新自2015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排放污染物的信息,必须全部采用新修订的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所属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启用新版(网络版)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工作。
《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整体分为基本信息申报和动态信息申报两部分。
基本信息申报一般包括企业法人、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产品名称等情况;动态信息申报主要指企业一个生产阶段的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与排污费核定相关的信息数据。
二、建立基础信息库取消年度预申报。
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相关《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环境监察机构以此为基础建立本行政区排污单位基础信息库,用以掌握排污单位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节点、主要污染因子等基础信息。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报送“湖北省排污收费管理公共服务系统”所需公开的排污收费管理相关信息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报送“湖北省排污收费管理公共服务系统”所需公开的排污收费管理相关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鄂环办[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报送“湖北省排污收费管理公共服务系统”所需公开的排污收费管理相关信息的通知(鄂环办[2010]13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湖北省排污收费管理公共服务系统”是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之一,将为全省排污收费管理提供重要支撑。
根据省电子政务办《关于下达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建设任务书和批复书的通知》(鄂电政办[2008]54号文)要求,该系统需要在省电子政务外网上公开全省排污收费管理相关收费机构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见附表)。
请各地严格按照附表的要求完整收集汇总、填报各地辖区内所有的排污收费管理相关信息。
请各地于8月19日前把汇总填报好的附表电子件发送到电子邮箱********************.cn,同时把汇总填报好的附表及排污收费管理行政处罚文件文本纸质件传真到************,并以正式文本上报省环保厅。
联系人:李慧郭鹏飞联系电话:(027)87167417 87167147传真电话:(027)87652665电子邮箱:********************.cn附件:1.排污收费管理收费机构信息表2.排污收费管理行政处罚信息表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附件1:排污收费管理收费机构信息表附件2:排污收费管理行政处罚信息表(1.受罚企业基本信息)注:1表和2表信息通过对应的处罚文件号进行对照,并附相应处罚文件文本(纸质件和电子件)。
排污收费管理行政处罚信息表(2.行政处罚信息)注:1表和2表信息通过对应的处罚文件号进行对照,并附相应处罚文件文本(纸质件和电子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鄂环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鄂环发[2009]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全面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我局制定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等规章及相关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3、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相关文书(略)二○○九年三月十一日附件一: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
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鄂环办[2009]7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09.12.17【实施日期】2009.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9]7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把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量大、技术难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将之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按照“全面申报、准确核定、如实上报”的要求,切实抓紧抓好。
2010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仍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加强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从严规范,有效提高排污申报核定数据质量所有排污单位应于2010年1月15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如实申报2009年度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及2010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排污单位填报的报表类型要与企业性质相对应,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特别是化工、医药、冶金、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企业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污染较轻的小型工业企业、所有类型的第三产业及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等,一律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
为进一步拓展排污申报核定面,各地应在广泛宣传的同时,对照当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企业名单进行筛选,凡普查名单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都必须依法如实进行排污申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地税发[2007]22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发布日期】2007.09.20【实施日期】2007.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222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为贯彻落实好《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0号),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制发了《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第310号令《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算方法、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地税部门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传递的经排污者签收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者按时足额征收排污费;财政部门负责排污费的资金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排污费的入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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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排污费征管文书
的通知
【标 签】排污费征收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文 号】鄂地税发﹝2013﹞93号
【发文日期】2013-07-09
【实施时间】2013-07-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
(
为完善我省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规章和规范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0)<>(2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实施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函〔220)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明确环保部门和地税部门的职责,协调配合对全省排污费征管文书进行规范。
现将文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排污费征收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鄂地税发〔〕号、《省环保局关于征
(2007220)<湖北省排污费>200734
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号)规定使用的《排污核定通知书》同时废止。
附件:排污费核定通知书
1.
2.排污费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
3.×××税务局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4.文书送达回证
5.×××税务局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6.排污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7.×××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8.×××税务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9.陈述申辩笔录
10.听证笔录
11.行政处罚决定合议笔录
12.×××税务局排污费行政处罚决定书
13.×××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14.×××税务局排污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
15.×××税务局排污费案件移送函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79
201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