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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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政局下半年工作计划

2023年民政局下半年工作计划

2023年民政局下半年工作计划2023年民政局下半年工作计划1今年以来我局牢牢把握市局提出的重点工作思路,紧扣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着眼全局谋大事,全力提升民政服务中心工作能力一是在我县撤县建区工作中做好参谋。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策,撤县设区工作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接到任务后,县民政局快速行动,会同县决策咨询委到相关县市区开展了前期调研,并与市民政局进行了主动对接,目前已向县政府提供我县撤县设区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的建议名单以及职责分工,系统推进撤县设区前期工作。

同时利用民政部副部长顾朝曦来我县蹲点调研的机会,向民政部提交了《__县撤县设区有关工作情况报告》,以取得民政部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与支持。

二是在深化村级小微权力__条工作中做好参谋。

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

县民政重点在规范村民代表管理上做__,加快完善《__县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并出台了《__县村民代表退出细则(试行)》。

指导乡镇(街道)加强对村民代表的日常管理,督促各村村民代表考评小组依据细则对村民代表进行考评,把对村民代表的考评管理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今年民政部顾朝曦副部长到__蹲点调研中(__是x省此次民政部蹲点调研工作唯一一个点),我县就“__条”向民政部进行了重点推介。

三是配合做好新建拟建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清溪水库工程已进入申请《停建通告》阶段,已将相关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县移民办将与省移民办积极对接,争取x、x月份取得省政府的.《停建通告》批复。

同时积极配合茶山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指挥部着重做好到户补偿兑现工作,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是创建“全国农村居家养老标准化试点县”。

于今年x月提交了《关于将__县作为全国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试点的申请》,初步选定了全国农村居家养老标准化试点县创建的试点服务站点。

加强与全国老龄委、老年学学会对接,加快启动“中国长寿之乡”创建工作。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24•【文号】民发〔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民发〔2017〕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全面贯彻落实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和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部署要求,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共同组织制定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现予发布。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2017年8月24日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构建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的重要基础。

为解决标准缺失、滞后以及交叉重复等问题,推进全国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加强统筹指导,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共同组织制定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服务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保障老年人权益为导向,立足养老服务行业需求,准确把握标准要素内在联系,遵循标准化工作规律,构建养老服务标准的总体框架,为标准化工作提供重要指引,推进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全面系统、协调统一。

科学梳理养老服务各领域、各要素,构建内容全面、结构完整、层次清晰的标准体系。

开放兼容、动态优化。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23•【字号】宛政办〔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宛政办〔2023〕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和家庭各尽其责、有序协同的养老服务供给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养老工作的要求,牢牢把握我市人口发展形势和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每位老年人享受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幸福康养生活,为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奋力谱写幸福、宜居、康养的南阳城市名片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原则1.基础性原则。

立足我市实际情况,对社会预期进行合理引导,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统筹考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2.普惠性原则。

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3.共担性原则。

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职责,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义务基础上,通过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沪府办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16〕10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5日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三)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定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参与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制定完善。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民政局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对评估质量进行监管。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完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管理标准,组织服务供给和轮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有效服务供给(一)扩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

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养老服务组织。

支持设立“家庭照护床位”。

2022年年底前,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0%,每个县(市、区)培育发展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不少于4家。

(二)扩大长期照护服务供给。

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家庭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2020年6月底前,按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标准(DB37/T3587-2019),开展护理型床位认定统计工作。

2022年年底前,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床位总数的55%以上。

(三)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

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互助式农村养老。

加强农村幸福院分类管理。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养老周转房,打造兼备集中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院。

支持敬老院运营主体发挥辐射作用,连锁托管运营农村幸福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要求,结合长沙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以需求为导向,坚持均等普惠、刚需为先、量力而行、系统协同的基本原则,通过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有机统一,逐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供给多元、服务可及、监管到位的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机制1.明确基本养老服务概念及对象。

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

基本养老服务面向全体老年人,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要。

2.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发布制度。

根据国家、省级要求,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完善《长沙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项目及标准、牵头责任单位。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渝卫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事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为目标,努力构建老年期健康教育、自理期预防保健、治疗期综合诊治、康复期康复和护理、稳定期长期照护和临终期安宁疗护的一体化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能够获得适宜的、综合的、连续的整合型健康服务,实现健康老龄化。

(二)基本原则。

健康引领,全程服务。

以大卫生、大健康的理念引领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加强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对影响健康因素进行干预,提供综合连续的全程服务。

突出重点,公平保障。

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作用,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重点扩大基层老年健康服务供给,促进老年健康服务公平可及。

政策支持,多方联动。

履行政府在制定规划和政策、引导投入等方面的职责,鼓励市场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引导社区和家庭互助支持,促进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协同推进、共建共享的大格局。

统筹资源,整合服务。

统筹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资源,按照整合资源、盘活存量、扩大增量原则,优化老年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共同促进老年健康服务发展。

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失能老年人照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失能老年人照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失能老年人照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9.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失能老年人照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民政部部长陆治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失能老年人照护工作情况,请审议。

发展养老服务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任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多次研究部署、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深刻指明了养老服务工作的形势趋势、目标任务、重要意义,为新时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李强总理多次作出部署,要求重点解决好老年人居家养老、就医用药、康养照护等急难愁盼问题。

谌贻琴国务委员多次研究、提出明确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关心养老服务工作,通过立法修法、执法检查、重点督办建议、听取审议报告、专题调研等方式,持续给予养老服务工作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不断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从服务特殊困难老年人为主向服务全体老年人转变,从机构养老为主向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转变,从政府供给为主向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供给转变,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一)制度体系更加完备。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修订、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养老服务法已列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规划》以及《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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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
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是本市“五位一体”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点,也是本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基本健全,评估标准逐步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不断优化,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发挥长期护理保险的“守门人”作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的效率和透明度明显提高。

到2020年底,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应保尽保”,满足各类基本老年照护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立足老年人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聚焦失能失智,构建与老年人实际需求相适应、与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相匹配、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衔接的需求评估体系。

(二)统一公开,高效透明。

实现申请人“通过一次申请,采用一份表格,完成一次评估,做出评估结论”。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统一轮候制度,保障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公平分配。

(三)供需对应,分级分类。

统筹老年照护服务资源,加强家庭自我照顾、社区居家老年照护、养老机构、老年护理机构等老年照护服务间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保障梯度。

三、适用对象
60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以及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均可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研究制订《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并根据统一需求评估过程中积累的相关数据,及时分析评估标准在实践运用中的问题,不断研究修正评估参数、权重占比、计算公式,优化统一需求评估标准。

制定“评估指南”,细化明确每一个评估项目的评估方式和评判标准,为评估员实施评估提供具体指导。

(二)建设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
由市民政局牵头建设市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市级管理平台。

各区可运用市级系统,也可单独开发本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区级管理平台。

市管理平台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的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系统、各区级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形成全市统一的老年照护需求数据库,并对统一需求评估各环节进行实时管理。

(三)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员队伍
由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牵头,研究制订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与评估员相关管理办法。

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环节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

各区要培育和组建专业评估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开展评估,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

市级层面组建统一需求评估管理机构,承担全市评估机构和评估员管理、质量控制、评估争议处理以及参与评估标准的修订等工作。

市级评估管理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合格评估机构名单和日常运行情况,加强对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

加强评估员队伍建设,建立评估员上岗培训、在职培训和日常考核制度,提升评估员队伍专业化水平。

(四)优化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流程
1.申请和受理。

各区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托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实体受理窗口,或者利用现有热线电话、开设网上受理、手机APP应用等多样化方式,建立统一的受理渠道,受理老年人的需求评估申请,由街镇初审后转至区级管理平台。

人户分离老年人的申请受理在居住地、户籍地均可,照护等级评估由居住地组织开展,服务分派可由户籍地组织进行,信息通过后台传输,相关费用后台结算解决。

2.照护等级评估。

区级管理平台对老年人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安排评估团队上门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和服务建议,反馈至区级管理平台,由区级管理平台安排告知申请人。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由区级管理平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安排不同的评估团队实施。

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终核评估,终核评估由市级评估管理机构指定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

原则上,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为2年。

对于社区居家照护、入住养老机构或者老年护理机构的老年人,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身体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由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所在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申请。

3.经济状况核对。

对于申请享受政府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补贴的对象,还要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等渠道,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4.服务分派。

区级管理平台依据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的自主选择,组织进行养老服务分派,梯度提供社区居家老年照护、养老机构、护理院等老年照护服
务。

养老机构、护理院等老年照护服务提供要形成轮候机制。

各类型老年照护服务间由区级管理平台转介。

5.监督管理。

区级管理平台要通过抽查、问卷调查、第三方暗访等方式,对需求评估情况、轮候转介情况以及服务提供情况等加强监管,确保统一需求评估运行规范有序。

市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依托市级系统,加强对各区平台运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五)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各种社区老年照护机构
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发展具备医疗资质的护理站和非医疗资质的生活照护站。

加强对老年照护机构的引导扶持和监督管理,优化设置标准、审批流程,大力提高社区及居家老年照护服务的供给能力。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牵头统筹推进。

各区要结合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明确领导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全力以赴加以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研究、政策协调和工作评估;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负责评估标准的制(修)订、技术指导以及评估机构和评估员的业务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负责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协议化管理及相关经办管理等工作,参与修订评估标准;市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落实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相关经费。

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由个人和各区财政共同承担。

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老年人的评估费用,由各区按照规定予以减免。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形成监管合力。

各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和完善,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
附件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老年护理机构等老年照护服务的有机衔接,科学确定老年人的照护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依据)
本标准在整合现行的上海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上海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需求评估以及上海市老年护理医院出入院标准的基础上统一制定。

第三条(评估结果)
采用国际通用的分类拟合工具(线性判断法和支持向量机法),将评估结果分为:正常、照护一级、照护二级、照护三级、照护四级、照护五级、照护六级、建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第四条(分级维度)
(一)自理能力维度
自理能力维度包含三个方面: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对应的权重分别为85%、10%、5%。

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包括:大便是否失禁、小便是否失禁、洗脸/洗手、梳头/化妆、使用厕所、进食、坐立位起身、坐凳椅、平地步行(移动)、穿/脱上衣、穿/脱裤子、上下楼、洗浴等13项。

2.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包括:搭乘公共交通、现金和银行账户的管理等2项。

3.认知能力包括:时间定向、空间定向、瞬间记忆、短期记忆等4项。

(二)疾病轻重维度
主要包括当前老年人群患病率比较高的10种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肺炎、帕金森病、糖尿病、脑出血、高血压、晚期肿瘤、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梗塞、下肢骨折。

每种疾病分成局部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并发症4个分项,对应的权重分别为30%、30%、30%、10%。

其中,每一个分项包括若干子项,每一个子项有若干选择项及分值,全部分项的得分值相加为该种疾病的得分。

第五条(级别划分)
评估等级由自理能力和疾病轻重两个维度的得分值决定,分值范围为0~100分,分值越高表示所需的照护等级越高。

(一)疾病维度得分小于或等于30分的,根据自理能力维度得分的大小,从低到高划分为:正常、照护一级、照护二级、照护三级、照护四级、照护五级。

(二)疾病维度得分大于30分且小于或等于70分的,根据自理能力维度得分的大小,从低到高划分为:正常、照护一级、照护二级、照护三级、照护四级、照护五级、照护六级。

(三)疾病维度得分大于70分的,建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第六条(评估指南)
根据本标准另行制定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指南,指导评估员开展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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