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留养亲制度
存留养亲制度名词解释

存留养亲制度名词解释1. 引言存留养亲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年长者提供经济和生活上的支持,使他们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安享晚年。
本文将对存留养亲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解释。
2. 存留养亲制度的背景存留养亲制度源于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关注。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全球性的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各国政府开始思考如何应对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
3. 存留养亲制度的定义存留养亲制度是一种通过政府或社会组织提供经济和生活支持给年长者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满足年长者在健康、居住、护理和社交等方面的需求,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4. 存留养亲制度的目标存留养亲制度有以下几个主要目标:4.1 提供经济支持存留养亲制度通过提供经济援助,帮助年长者支付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
这可以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使他们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
4.2 提供居住支持存留养亲制度提供各种居住选择,包括老年公寓、独立居住和家庭护理等。
这些选择可以根据年长者的需求和偏好进行个性化安排。
4.3 提供护理支持存留养亲制度提供医疗、保健和日常护理等服务,以满足年长者在身体和心理上的需求。
这可以帮助他们保持健康,并延缓老年病的发展。
4.4 提供社交支持存留养亲制度鼓励社交活动和社区参与,以减少年长者的孤独感和社交隔离。
这可以促进他们与其他人建立联系,并保持积极的心态。
5. 存留养亲制度的实施方式存留养亲制度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施:5.1 政府资助政府可以通过提供经济援助、建设养老院和推出相关政策来支持存留养亲制度的实施。
这些资助可以用于改善养老设施、培训护理人员和提供医疗服务等。
5.2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如非营利机构、慈善机构和志愿者组织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它们可以提供志愿者服务、社区活动和社交支持,以帮助年长者融入社会。
5.3 公共-私人合作公共和私人部门可以合作开展存留养亲项目。
私人企业可以提供资金、资源和专业知识,而政府则提供监管和政策支持。
论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存留养亲制度自北魏确立以来,经历了一千五百多年,发展到清末时期消灭了。
这一项与打击犯罪不相容的法外施恩的刑罚制度,其存在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它之所以能够源远流长,根本原因在于它对礼法伦常的维护。
存留养亲制度反映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清代是存留养亲制度的完善时期,通过对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从存留养亲制度存在的原因和消灭,对其价值进行探讨。
存留养亲制度在情与法之间存在着,将历史的经验与当今社会的需要相结合,分析存留养亲制度对当代社会发展的意义。
关键字:存留养亲;刑罚制度;礼法伦常;消灭;现代启示AbstractSince the northern wei dynasty cun liu yang qin system establishment, experienced 1,500 years since the qing period, development to eliminated. This item and fight against crime incompatible method outside the good penalty system, its existence and have no reason, it is well-established, simply because of its working for the propriety of maintenance.Cun liu yang qin system reflects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 Qing dynasty is kept raise close system consummation period of qing dynasty, through the remaining raise close system study and analysis, from the remaining raise close system on the reasons of the existence of and elimination of its value, were discussed. Remain in emotion and keep close system exists between law, history and current society, combining analysis of reserved raise close system of contemporary social significance.Key words:cun liu yang qin;penalty system;decorums working;destory;modern enlightenment论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为了解决被判死刑或流、徒刑犯人父母老疾无人侍养的问题而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
存留养亲制度的再思考与重构

存留养亲制度的再思考与重构【摘要】存留养亲制度是一个延续千年的中国传统制度,近年来随着社会变迁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亟待重新审视和重构。
本文从历史背景下的存留养亲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改革方向、具体措施以及社会反应等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通过对现有制度的分析和总结,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和建议,以便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的需要。
文章最后对存留养亲制度的未来发展、社会影响和展望进行了探讨,展示了这一传统制度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发展前景。
通过对存留养亲制度进行再思考和重构,可以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存留养亲制度,再思考,重构,历史背景,问题,挑战,改革方向,具体措施,社会反应,未来发展,社会影响,展望1. 引言1.1 存留养亲制度的再思考与重构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传统的存留养亲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一些家庭面临着养老难题,年轻一代无法承担起养亲责任,导致存留养亲制度的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
一些老年人面临着孤独和贫困的困境,缺乏足够的关爱和支持。
对存留养亲制度进行重构势在必行。
需要重新审视传统的家庭观念和价值观念,为存留养亲制度注入新的活力和内涵。
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该承担起责任,共同参与到存留养亲制度的改革和建设中。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存留养亲制度的再思考与重构,为社会和家庭带来更多福祉和幸福。
2. 正文2.1 历史背景下的存留养亲制度在历史背景下,存留养亲制度源于古代中国的乡里制度和家族制度。
在封建社会中,家族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亲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感情纽带是维系家族关系的重要因素。
在没有社会福利制度的情况下,子女需要承担照顾父母的责任。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发展,存留养亲制度逐渐演变为一种家庭伦理和传统,被视为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存留养亲制度面临新的挑战和压力。
传统的存留养亲制度在现代社会已经显得滞后和不完善,需要重新思考和重构。
存留养亲制度概述

、
存 留养 亲 制 度 的 发 展 历 程
( 一 )北魏 至唐朝 :存 留养 亲制度的形成 与发展
据 记 载 ,存 留养 亲事 例 最 早 出 现在 晋 朝 。 而存 留养 亲制 度 作 为一 项法 律 制 度最 早被 确 立是 在北 魏 , 《 魏 书 刑 罚 志 》中 记载 : “ 诸 犯死 罪 ,若祖 父 母 、父母 七 十 以上 ,无 成 人 子 孙 , 旁 无 期 亲 者 ,具 状上 请 。 流者 鞭 笞 ,留养 其 亲 ,终 则 从 流 ,不 在 原 赦 之 例。 ”该 制 度 的 确立 表 明 “ 孝 ”这 一 日常道 德 行 为 准 则 通过 政治 手段 过渡 为法 律义 务 。 存 留养 亲 制度 发 展 到 唐 朝 ,已经 完 善并 定 型 。 《 唐 律 疏 议 名例律 》 规定 :“ 诸犯死罪非十恶 , 而祖父母 、 父母老疾应侍 , 家 无期 亲成 丁者 , 上请 。 诸 犯 流罪 者 , 权 留 养亲 , 谓 非会 赦犹 流者 。 不 在 赦 例 ,仍 准 同季 流人 未 上 道 , 限会 赦者 ,从 赦 原 。课 调 依 旧。若 家有进 丁及 亲终 期 年者 ,则从 流 。计 程 会赦 者 ,依 常例 。 即至 配 所 应侍 ,合 居 作者 ,亦 听 亲终 期 年 ,然 后 居 作 。 ”与 北 魏 律 相 比 ,唐 律 用 “ 老疾 应 侍 ”替 代 了 “ 年七 十 ” ,对 死 罪 的 留养 以 “ 非 十恶 ”为限 。 ( 二 )宋至明清 :存 留养亲制度的 完善期 《 宋 刑 统 》基 本沿 袭 唐 朝 的相 关 规定 。 《 元史 ・ 刑法志》 载元 代有 “ 犯死罪 , 有 亲年 七十 以上 , 无兼 丁侍 养者 , 许 陈情奏 裁 ”
案。
( 三 )清末修 律 :存 留养亲制度 消亡 由 于封 建 社会 中 央集 权 日渐 加 强 , 自明 清时 期 起 ,存 留养 亲制 度 在 适 用上 更 加 趋 于严 格 ,存 留养 亲 制 度更 多 的 只是 起 到 个对 孝 道 的 宣示 性 作 用 。在 清 末 修律 过 程 中 ,当时 担 任变 法 修律 大 臣 的沈 家本 提 出 ,存 留养 亲 制 度 的存 在 违 背公 平 精 神 , 以 养 亲之 名 ,存养 奸 之 实 ,极 力 主 张 取 消存 留养 亲制 度 ,存 留 养 亲制 度也终 于 在清 王朝 灭亡 前 被取 消 , 结束 了他 一千 四百 多年
存留养亲制度的再思考与重构

存留养亲制度的再思考与重构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存留养亲制度备受社会关注。
存留养亲制度是指成年子女居住在父母身边,照料他们的生活起居和健康,解决他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存留养亲制度在实践中面临许多困境和挑战,需要进行再思考和重构。
存留养亲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影响子女个人发展和就业。
在我国,很多年轻人为了照顾养老父母而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发展。
他们不得不回到家乡或者乡村,失去了在大城市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这不仅对个人的职业生涯造成了阻碍,也导致了人才流失和地区发展不平衡。
在重构存留养亲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如何平衡个人发展和家庭责任,为子女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和支持。
存留养亲制度在物质和精神层面都对子女和父母造成了压力。
在经济方面,子女需要承担养老费用、医疗费用等。
而在精神方面,子女也要面对照顾父母的重任和压力。
尤其是在一些需要长期照顾的疾病或残疾情况下,子女可能需要牺牲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在重构存留养亲制度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缓解子女和父母的压力。
存留养亲制度也涉及到传统观念和家庭和睦的问题。
由于我国文化中存在着“孝敬父母”的传统观念,许多子女认为居住在父母身边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家庭和睦也是社会稳定的象征。
这种观念有时会过分强调个人责任,忽视了子女的个人权益和自主选择。
在重构存留养亲制度时,应当尊重个人的自主权利,让子女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职业发展。
存留养亲制度的再思考和重构是必要的。
在重构中,应当平衡子女的个人发展和家庭责任,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和支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缓解子女和父母的物质和精神压力;尊重个人的自主权利,让子女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职业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存留养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存留养亲制度的再思考与重构

存留养亲制度的再思考与重构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制度之一,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和发展,成为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和家庭结构的日益多样化,存留养亲制度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对存留养亲制度进行再思考与重构是必要的。
再思考存留养亲制度的意义在中国传统社会,存留养亲制度是一种家庭伦理制度,其核心思想是孝道。
根据这一制度,子女在成年后要求与父母同居,并负责抚养和照顾父母。
这种制度源自中国古代的封建伦理观念,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孝顺和照顾,以此来维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存留养亲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现代社会家庭结构日益多样化,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三代同堂模式。
很多家庭选择了核心家庭结构,子女成年后独立生活,这与传统的存留养亲制度产生了冲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劳动力流动的增加,子女可能会远离父母的居住地,导致存留养亲制度的实施困难。
一些特殊情况下,父母有可能会因为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独立生活,这就需要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来照顾他们。
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存留养亲制度的意义。
在当今社会,孝道并不仅仅是子女要与父母同住,更多的是关注父母的生活状况,提供更为全面的帮助和支持。
我们需要以更加开放、务实的态度来看待存留养亲制度,不再拘泥于传统形式,而是更加注重爱和关怀,让父母能够享受到子女的照顾和关爱。
在重新思考存留养亲制度的意义之后,我们需要对其进行重构,以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
重构存留养亲制度需要从立法上进行规定和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等,但这些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存留养亲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们需要对这些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重构存留养亲制度需要从社会层面进行推动和实践。
社会上应该树立尊老爱幼的良好风气,同时也要树立子女对父母负责的观念,这样才能够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
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对养老服务的支持和保障,建立更加完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需要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提供更多的帮助。
浅析存留养亲制度及其当代价值

民主法制南方论刊·2021年第6期一、存留养亲制度概述(一)存留养亲制度的内涵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是指被判处死刑、流刑或者徒刑的罪犯,倘若其直系血亲尊亲属存在年老、重病或者残疾等情况而无人奉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准暂时免于死刑或者改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它既是儒家孝道文化的体现,同时也是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
从魏晋南北朝开始到清朝末年,存留养亲制度在我国一共延续了一千四百余年。
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存留养亲制度有着十分严格的适用条件。
首先,罪犯须是家中独子或“家无成丁者”,且所犯罪名一般为“非常赦所不原”的死刑或徒、流刑。
其次,罪犯所奉养的亲属须为年老、患有重病或者残疾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如父母、祖父母等,且其无成年子孙和近亲照料。
最后,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罪犯才能够准许留养。
比如,若被杀之人是独子,其父母尚在,无人供养,那么无论罪犯是否存在老疾血亲,皆不准留养。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并得到皇帝的裁决批准后,罪犯才真正具备留养的资格。
但是,存留养亲罪犯的刑罚并不意味着可以得到免除。
在罪犯“留养”结束后,司法机关需要重新恢复对其刑罚的执行。
比如,在唐朝,《唐律疏议》规定:“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
”[1]151本来因为罪犯家里没有成年人,所以才允许留下来侍养。
如果罪犯满足家里有期服亲属进入成年或所赡养的尊亲死亡满一年的条件,司法部门都应该依法对其执行流刑的刑罚。
所以说,存留养亲并不意味着罪犯此前所犯罪行能够得到赦免,更不是其逃避刑罚的工具。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嬗变法律史学界通常认为,存留养亲制度始设于北魏。
具体可向上溯源至东晋时期。
东晋成帝咸和二年,勾容令孔恢因“自陷刑网”本应“弃市”,但皇帝“以其父老而有一子,以为恻然”,特下诏免其一死。
[2]87这是目前见诸史籍因亲老无侍、特诏免死的最早案例,但此仅为一时之举措,尚未形成定制。
存留养亲制度的再思考与重构

存留养亲制度的再思考与重构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关爱亲人的方式。
它是指在家庭中,有人会照顾年迈的父母或长辈,给他们提供生活上的帮助。
这种养亲方式涉及道德、社会责任和文化传承等方面。
然而现代社会的快节奏生活和社会变革对存留养亲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年轻一代对这一品质养老方式的态度和意愿不断发生变化。
因此,需要对存留养亲制度进行再思考与重构。
首先,我们需要重视“存留养亲”制度的文化价值。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家庭与亲情,存留养亲制度是其中的精华之一。
它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爱,以及尊重长辈和孝顺的传统美德,这体现了我国的亲情社会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因此,应该引导年轻人重视这种传统文化,让他们了解其文化价值,从而影响他们对存留养亲的态度。
其次,我们需要弘扬的是“共同养亲”观念。
在当今社会高度分化、社会压力大的背景下,经济和生活压力成为许多年轻人不愿意参与存留养亲制度的“罪魁祸首”。
因此,我们应该提倡“共同养亲”的观念,让成年子女与自己的兄弟姐妹分担养老的责任。
政府也应该提升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减轻经济负担,从而让存留养亲制度更加得到广泛的应用和普及。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互利共赢”原则的实践。
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年轻人往往会认为存留养亲制度是孝顺长辈的最好表现,是家庭责任。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变化。
现代技术和设备使得人们的工作效率高、生活舒适,反而使得我们对生活的期望更高;为了追求自己的梦想和自由,不少年轻人选择离开家庭独立生活。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们需要加强“互利共赢”的原则,即让养老计划更加灵活,符合不同家庭的生活需要。
总之,存留养亲制度是一种传统文化,它涉及家庭与亲情、道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
在现代社会中,它受到了许多挑战,例如快节奏生活和社会变革等。
为了重新定义和实践这种养老方式,我们需要重视其文化价值,推广“共同养亲”的观念,并加强“互利共赢”的原则的实践,让存留养亲制度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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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社会中的“存留养亲”制度
存留养亲制度在中国古代存续了一千四百多年,历史渊源久远;在审判严苛、罪刑混乱的古代封建社会,它满足了无数犯人罪卑微的期盼,慰藉了无数犯人亲属的衰暮之景,这个制度的存在使人们感受到了法律外的人情;它把道德伦理的力量深深地嵌入到罪与罚的条律之间……虽然存留养亲制度主要是古代君王通过矜恤犯亲、法外施仁而展现圣德、仁政进而巩固政权统治的工具,而并非为凶犯切身考虑的人道主义雏苗,但是瑕不掩瑜,存留养亲制度的产生、发展、消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其中蕴含的一些特征对我们当今社会也有很潜在持久的影响,对我国现行刑法制度有不可小觑的借鉴意义。
一、存留养亲的渊源
存留养亲亦称留养,是指当死罪、流罪、徒罪的犯人的直系尊亲属老疾应侍,而家中又别无成年男丁侍养之时,国家允许罪犯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考虑原判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
存留养亲并不像八议、官当等一些特权制度只适用于少数的贵族官僚阶层,它是适用于社会各阶层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
在魏晋南北朝这样一个民族大迁徙、大融合的时期,统治者深深的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响,在法律制度中除了继承西汉中期以来的法律儒家化传统,更是“引礼入律”,逐渐形成了八议、准五服以治罪、存留养亲等最代表儒家伦理特色的制度。
其中,存留养亲制度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
存留养亲的事例最早出现在晋朝,《晋书》中记载为,诏曰:“恢自陷刑网,罪当大辟,但以其父年老而有一子,以为恻然,可悯之。
”1这是最早因体念犯亲年老无侍,特免死刑的一事。
但只出于人主一时之见,亦未成为规定。
而作为一种制度正式确立下来是在北魏,在《北魏律》中:“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
流着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
不在原赦之例。
”2存留养亲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该制度的确立表明,“孝”这一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准则向法律义务的过渡,存留养亲这一制度为后世各个王朝所继承,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刑法中的定制,一直到清末修律才被废除。
存留养亲制度是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关系和伦理感情的:人人都有亲属,亲属年老都要有人侍养。
特别是人到风烛残年,桑榆晚景,颇为凄凉。
他们不仅在物质上需要赡养,而且在1《御览》六四六,引臧荣绪,《晋书》。
2《魏书刑罚志》
精神上也需要亲人的陪伴,这是不可逾越的社会伦理规范。
因此存留养亲制度得以存续多年,是由于社会道德规范系和伦理感情给了它生存的环境,而社会矛盾的不可调和、儒家“仁爱”思想的不断发展则为它提供了发展的土壤。
二、存留养亲制度在近代社会中的缩影
存留养亲制度在封建社会的存在无疑是有其合理性的依据的,它使老疾之尊长得到侍奉,维护了社会道德伦理规范的稳定;客观上,兼顾了罪刑与人情,调和了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感化了犯人,给与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发挥了寓教于刑的法律功能……
“孝”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要求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留养制度即是“孝”影响到法律制度的一个体现。
但是清末留养制度已经脱离了孝的范畴,它更注重于“承祀”的意义。
如在《刑案汇览》“殴妻致死减流之犯准其承祀”一案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即系父母俱故,家又无次丁,既准其承祀,以昭平允。
于情而言,他无已经垂暮的父母,茕茕孑立形影相吊;于理而言,他犯了罪,却不用受到处罚可以留养,这样岂不是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么?再如《刑案汇览》中的两个典型案例,“孀妇独子妇已再醮不准留养”和“守节已届二十年独子留养”中,同为孀妇独子,丈夫死了二十年以上,却因为第一个案例中孀妇再嫁而不准留养,这样的处理结果是不是显失公平呢?一样的垂暮之年、一样的茕茕孑立、一样的渴求独子能在身边侍奉,却因为改嫁他人,使其请求独子存留养亲的要求被拒绝,不禁让人感到同情和凄凉。
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由此可见,在清末的时候存留养亲制度已不是单纯的为了感性的人情而存在的,它已经变成了维护僵化的纲常伦理的工具了,因此既然已经失去了最初的意义,那么存在也失去了合理性。
于是清末立法之争中,沈家本为修订新刑律而主张废除存留养亲等拥有浓厚的中国传统礼教的制度,在经过长时间激烈的争论,此类制度都未被列入《大清刑律草案》中,即意味着存留养亲制度的废除。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不需要重视伦理道德,不需要保护社会秩序,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就有一条是“公序良俗”原则(法官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民事纠纷)3。
所以国家法律除了要公正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之外,还必须正视人性和亲情,在一定程度上让度国家利益,承认“存留养亲”制度,赋予年老的犯亲一些物质保障和精神支持。
新中国成立以后,刑事制度进行了彻底的革命,历史渊源悠长的存留养亲制度最终寿终正寝。
在1951年8月发布的《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报告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3《民法学》
实施,保障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
民政部门通过设立福利机构为这些孤老残幼人员提供保障。
也就间接地使“存留养亲”制度被从根本上消灭,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存留养亲制度被消灭而产生的“鳏寡孤独废疾者无所养”,由政府设立、支持的“社会福利制度”解决,成为福利政策的作用之一。
本文作者认为,社会福利制度能够对存留养亲制度起替代作用,在物质层面上消灭了存留养亲制度的物质基础,即罪犯的父母不必要求罪犯通过自由劳动获得薪酬来奉养,使存留养亲作为抗辩申诉(在很大程度上)不再成其理由,罪犯不应当以其被判处死刑而导致双亲失去生活供养而生活困难而作为减轻或缓刑的借口。
社会福利制度对罪犯存留养亲制度的破除,有利于体现现代法治社会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平等适用原则;同时,也是有利于罪犯以此逃脱或者消弱刑罚的惩戒、改造作用,使犯罪得到应有的法律评价和刑罚制裁;最后,任何对缓刑、减刑的严格限制,必然能够提高刑法在社会中的指导作用、威慑作用,使刑法判决在社会法律生活中更好地预防犯罪。
三、存留养亲制度在当代中国的影响。
1.存留养亲制度在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与人道主义立法趋势的背景下,对完善我国刑法制度的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例如,被判处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能否以父母75周岁以上或病重、患有长期慢性疾病,且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但达不到法定的假释规定,而请求假释呢?还有就根据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人是要在社区定期进行社区矫正的,那能否请他们的父母给予他们矫正和帮助呢?虽然他们的父母也许并不完全可以背下每条法律,但是他们的生活阅历人生经历足以给予他们的小孩帮助和成长。
这样的交流这样的接触,也许在很多的家庭都被有过,但是我相信这样的方式会让他们更容易交流,在亲情的感悟下获得的也将会比一般的矫正效果好很多吧。
2.存留养亲制度有利于现代社会的法律人性化。
“人类社会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属性,即社会关系。
”而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家庭,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
刑法制度对于罪犯“存留养亲”对量刑的考虑,实质是在刑法的惩戒作用之外,引入了家庭伦理道德对罪犯的感化作用。
最终,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刑与德”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