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现公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进一步规范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运作活动,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在开放期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控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促使基金稳健投资运作以及基金净值公允计价,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章管理人内部控制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程、清晰明确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独立严格的监督制衡与评估机制、灵活有效的应急处置计划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时,应当详细分析基金的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历史申购与赎回数据、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投资者结构、投资者风险偏好与潜在的流动性要求、基础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按照变现能力对基金所持有的组合资产进行适当分类,审慎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第二章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本所或其他渠道发售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须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本所确认第六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进行认购申报第七条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基金份额各种认购方式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第八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申报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按规定足额交付认购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投资者以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证券无足额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认购委托的本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第九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之外的其他渠道发售的,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进行认购第三章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与权益分派第十条基金管理人拟通过本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须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第十一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申购、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择代办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证券公司),报本所认可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代办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二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代办证券公司进行申报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本所会员进行申报第十三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申报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有关交易时间规定的连续竞价时间和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第十四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第十五条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通过本所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基金代码、业务类别、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第十七条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第十八条代办证券公司应向首次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第十九条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委托时: (一)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的组合证券、资金或基金份额; (二)不得将投资者的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可在报本所认可后终止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第二十条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替代方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确认经本所确认的申购、赎回结果,相关各方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对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在交易时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一)因异常情况无法进行申购、赎回; (二)临时停市;(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暂停申购、赎回;(五)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出恢复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申请,本所同意恢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买卖、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三)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四)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三条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的方式、内容和时间等事项第二十四条交易型指数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进行除权(息)处理第二十五条交易型指数基金在本所的交易费用收取标准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交易型指数基金在本所的申购、赎回费用收取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第四章信息传递与披露第二十六条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二)可以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三)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替代金额; (四)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五)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六)前一交易日的现金差额;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当日发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第二十七条本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本所对其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在交易时间内,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或参考净值数据,即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本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规定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经本所认可后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应当经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规定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经本所认可后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修改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应当经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第五章罚则第三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措施: (一)内部批评; (二)公开谴责;本所在采取前款纪律处分措施时,可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一)组合证券:指交易型指数基金跟踪特定证券指数所投资的一篮子证券 (二)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用一定数量的现金对申购赎回清单所列证券进行替代(三)现金替代保证金: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过程中进行现金替代时,用以保证其按基金管理人规定补足被替代证券所应交纳的现金(四)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指现金替代保证金金额与被替代证券市值之间的比例被替代证券市值的计算方式由基金管理人规定并公布(五)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六)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及本所不能控制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XX年x月x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及其他主体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市场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
第五条保证金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级收取:(一)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二)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
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
第六条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结算参与人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委托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结算参与人向其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第七条保证金包括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分为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
开仓保证金是指深交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对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
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且未被占用的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第八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与客户、结算参与人应当与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签署协议,就保证金交纳、管理以及违约处置等事宜作出约定。
沪深交易所etf制度

沪深交易所etf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沪深交易所ETF制度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它是一种专门针对证券市场投资者设计的一种金融工具。
ETF的全称是Exchange Traded Fund,它的特点是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交易时和股票一样成交价格随市场需求浮动,但投资组合却和指数一样由一定的标的证券组成。
ETF通常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后可随时买卖,每个交易日都可以进行交易,而且基金单位价格实时公告。
ETF相对于传统的共同基金,它具有操作简便、费用低廉、流动性强、透明度高等多个优点,因此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ETF的制度在沪深交易所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2002年,当时沪深两市上市的首只ETF产品是华宝沪深300ETF。
这只ETF基金的成功上市,标志着我国ETF市场的起步。
之后的几年里,沪深交易所陆续推出了更多种类的ETF产品,包括跟踪不同指数的ETF、行业主题ETF、黄金ETF等,满足了投资者对不同领域和主题的投资需求。
沪深交易所ETF制度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ETF 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的投资工具。
传统的基金投资需要一定的资金门槛和一定的投资期限,而ETF的交易方式与股票类似,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时买卖,灵活性较高,更适合短线投资者或者想要配合指数进行投资的投资者。
ETF产品及其透明度较高,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公司的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随时了解到ETF的基金份额净值、持仓比例等信息,降低了投资者的不确定性。
ETF的投资成本相对较低,一般来说,ETF产品的管理费用比较低,且交易成本也较低,这是因为ETF产品的投资组合比较固定,基金管理公司不需要频繁买卖股票或者其它金融产品,减少了交易成本。
ETF制度在沪深交易所的发展也带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ETF 的推出吸引了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中国的金融市场,提升了资本市场的活跃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深证LOF”)是指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既可通过作为深交所会员单位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深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深证LOF份额。
第三条 经深交所及本公司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 的申购、赎回业务;经深交所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认购业务;所有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交易业务。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参与深证LOF业务的相关手续。
本公司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二章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第一节 基金简称和代码第五条 深证LOF获准发行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交所申请深证LOF的代码及简称。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深证LOF业务使用相同的基金代码及简称。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第六条 本公司对深证LOF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深证LOF 份额登记在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深证LOF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7.01•【文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1]60号)、《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2]98号)、《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深证会[2013]30号)、《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的通知》(深证会[2014]107号)同时废止。
二、鉴于市场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尚未完成,《实施细则》第2.10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7月1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深证会〔2021〕27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深证会〔2021〕270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交易参与人:为衔接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会员及相关单位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运行管理,督促会员健全完善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制度,适应市场发展客观需求,提高会员技术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07年3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深证会〔2007〕16号)同时废止。
本所在系统运行部设立技术故障报告专线电话0755—82083510,以便会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会员应在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填报《交易及相关系统运行情况季报》,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的《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情况报告》,填报路径为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相关明细栏目,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由本所制定。
特此通知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2. 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4月2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和控制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一、市场参与人参与ETF业务1.1投资者使用账户1.2结算参与人参与ETF认购结算业务1.3结算参与人参与ETF交易结算业务1.4代办证券公司(PD)申请参与ETF申购、赎回结算业务1.5基金管理人申请参与ETF登记结算业务二、基金份额认购2.1基金认购方式2.2现金认购2.3组合证券认购2.4 ETF募集失败的协助工作三、登记托管3.1申请开立ETF证券账户3.2初始登记3.3变更登记3.4 代理发放红利3.5 持有人名册服务3.6其他托管业务四、清算交收4.1结算基本原则4.2 ETF清算交收内容及时间安排4.3清算4.4交收4.5资金划拨五、风险管理5.1结算参与人管理5.2代办证券公司履约保证金账户的管理5.3资金交收违约处理5.4证券交收违约处理5.5待处分证券处置六、数据发送6.1发行认购的清算交收数据6.2交易、申购及赎回的清算交收数据6.3履约保证金调整数据6.4数据接口下载七、附则7.1本公司收费标准7.2深交所及其他机构收费7.3业务咨询电话7.4查询网站附件1、ETF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申请表附件2、ETF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申请表附件3、指定收款账户证明附件4、ETF上网发行划款通知附件5、ETF发行登记申报书表1、ETF发行登记申请表表2、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表3、组合证券调入证券认购专户申请表表4、网上认购资金利息折份额登记申请表5、组合证券调入ETF证券账户申请表附件6、批量调账数据接口附件7、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附件8、网下证券登记数据接口附件9、金钱权益转移申请表附件10、基金份额标准化登记申请附件11、待处分证券申报表本指南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及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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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ETF,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本指引。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现风险事件决定向本所申请暂停ETF申购赎回和临时停牌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
第二章人员、系统与制度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ETF运作团队和ETF风险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五条
ETF运作团队负责制定ETF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进行ETF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
(一)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助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总体运作;
(二)负责基金估值与清算事务的人员;
(三)至少两名负责申购赎回清单文件(以下简称“PCF”)与参考净值(以
下简称“IOPV”)计算文件生产等事务的人员;
(四)负责实时风险监控的人员;
(五)负责信息披露等事务的人员;
(六)负责ETF技术系统的人员。
除上述第(三)、(四)款人员可以由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助理人员担任外,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条
ETF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制定ETF风险管理制度、监督ETF运作团队的运作行为和处理风险事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
(一)风险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督察长可兼任),负责风险管理小组总体工作;
(二)督察长;
(三)ETF基金经理;
(四)运营负责人;
(五)技术负责人;
(六)对外联络和信息披露相关事务责任人。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提高业务运作电子化程度,建立以下技术系统:
(一)ETF估值与清算系统;
(二)ETF投资管理系统;
(三)PCF及IOPV计算文件的生成、复核与发布系统;
(四)ETF风险监控系统。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内部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ETF运营制度,包括ETF业务流程(应当涵盖所有环节的详细业务运作流程及每一步骤的具体操作内容)、运营规范等;
(二)ETF风险管理制度,包括ETF风险管理小组管理规范、ETF运作团队管理规范、ETF风险控制方案、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ETF相关业务人员名单(见附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ETF 内部管理制度清单等报本所。
第三章申购赎回清单与参考净值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PCF与IOPV计算文件生成、复核与发布系统,制订详细的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对于PCF参数的重大调整应当制订单独流程,可能引起PCF参数重大调整的情形包括:
(一)ETF权益分派;
(二)指数成份股调整;
(三)影响重大的特殊成份股停复牌等重要公司行为信息;
(四)各类市场突发事件等。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选择权威机构作为生成PCF所用原始数据的提供商,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以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与完整性。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公共渠道获取数据对提供商的数据进行核对或者以其他可行的方法对提供商的数据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分析结论。
对于可能导致PCF参数重大调整的原始数据,应当形成单独的PCF参数调整重要事件记录,供PCF后续生产环节以及ETF风险监控相关人员使用和参考。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将原始数据及分析结论导入PCF生成系统前应当进行复核,并由PCF生成人员确认。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置PCF参数时,应当按既定的流程和操作规范对参数调整可能引发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估,对于可能引发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参数调整,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讨论确定。
第十六条
由生成系统生成的PCF应当经过复核系统的电子复核和复核人员的人工复核。
复核系统与复核人员应当与生成系统及生成人员相互独立。
复核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PCF清单各参数之间勾稽关系的正确性;
(二)当日PCF相对前一交易日PCF参数变化与导致参数变化的原始数据之
间的对应性。
复核发现问题,可能影响PCF正常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报风险管理小组准备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本所。
第十七条
PCF在复核通过后、对外发布前,应当经基金经理确认;对于有重大参数调整的PCF,应当经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两名人员确认。
第十八条
ETF申购赎回通过本所办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委托本所或本所指定的第三方发布PCF;ETF申购赎回不通过本所办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自行发布PCF或委托第三方发布PCF。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发布PCF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经本所同意。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本所发布PCF的,应当严格按本所系统运行部要求向本所传送PCF和接收本所回传的PCF,并将回传的PCF导入PCF复核系统与传送的PCF 进行一致性检查。
发现异常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报风险管理小组准备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本所。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监督PCF发布机构(包括本所、基金管理公司、受委托第三方)及时发布PCF并对已发布的PCF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至少包括:
(一)将已发布的PCF导入PCF复核系统与传送给发布机构的PCF进行一致性检查;
(二)由PCF生成人员根据市场最新信息对已发布的PCF各参数设置的恰当性进行审查。
发现PCF未能及时发布或已发布的PCF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报风险管理小
组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本所。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IOPV生成系统生成IOPV计算文件,并对所生成的IOPV 计算文件通过IOPV复核系统进行电子复核和复核人员进行人工复核。
用经复核的PCF生成IOPV计算文件的,可不再进行人工复核。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本所计算发布IOPV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要求提供计算方法和传送IOPV计算文件;基金管理公司自行计算IOPV后提供本所发布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要求传送IOPV计算数据。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计算IOPV后提供本所发布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经本所同意,第三方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要求传送IOPV计算数据。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IOPV计算机构(包括本所、基金管理公司、受委托第三方)发送IOPV计算文件前应当经基金经理确认。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IOPV计算机构回传IOPV计算文件,并对回传的IOPV计算文件与发送的IOPV计算文件进行一致性检查,确保IOPV计算机构正确地接收到IOPV计算文件。
发现异常的,应当立即报风险管理小组准备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计算机构和本所。
第四章实时风险监控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ETF投资运作规范和建立ETF投资管理系统,并对投资运作规范内容定量化、参数化,在ETF投资管理系统中进行设定,严格限制基金交易行为,防范不合理或随意的主动交易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以及因成份股或现金头
寸不足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具有自动报警功能的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ETF运作情况。
实时监控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ETF交易(包括申购、赎回、买卖)状态是否正常,包括是否按事先设置的开关状态进行申购、赎回和买卖,以及是否因基金资产中个别成份股不足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赎回等情况;
(二)ETF的交易量(包括申购、赎回、买卖)是否异常放大;
(三)ETF买卖价格与IOPV的比值以及IOPV与标的指数点位的比值是否异常放大;
(四)基金账户成份股与现金余额是否存在发生因成份股或现金不足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公司发现第(一)项异常情形的,应当立即报风险管理小组准备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本所。
基金管理公司发现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形的,应当立即报风险管理小组分析原因,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申请立即暂停申购、赎回和临时停牌,同时将相关情况通知本所。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后的前30分钟安排专人值守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ETF开市运行是否正常;其它交易时间内应当至少保证相关人员能收到风险监控系统自动发出的报警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所可对基金管理公司的ETF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